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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办事处(中共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工作委员会)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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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办事处食堂物资配送

招标详情

[公开招标]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办事处食堂物资配送
2022-02-16

一、项目编号:PSDL2022000001

二、项目名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办事处食堂物资配送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A包

投标供应商名称

费率报价(%)

1

深圳市欣民裕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1

2

望家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1

3

深圳市九连山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3

4

深圳市海福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1

5

广东金宝田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1

6

粤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1

四、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序号

投标供应商名称

1

深圳市欣民裕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五、中标信息

1、供应商名称:深圳市欣民裕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2、供应商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丹农路1号绿色家园公寓B栋B110

3、中标费率:1%

六、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办事处食堂物资配送

服务范围: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项目为长期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

服务标准:详见招投标文件

七、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打分明细

1、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黄苏宁、姜连馥、高建南、彭家政、陈卉佳、黄家乐、黄素文

2、评审委员会打分明细:

序号

投标供应商名称

详细评审总分

价格分

总分

名次

黄苏宁

姜连馥

高建南

彭家政

陈卉佳

黄家乐

黄素文

评审总分

平均得分

1

深圳市欣民裕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90.0000

90.0000

87.0000

87.0000

90.0000

90.0000

90.0000

624.0000

89.1429

10.0000

99.1429

1

2

望家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85.5000

84.0000

87.0000

87.0000

87.0000

79.5000

79.5000

589.5000

84.2143

9.0000

93.2143

2

3

粤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85.5000

84.0000

87.0000

87.0000

87.0000

79.5000

79.5000

589.5000

84.2143

9.0000

93.2143

3

4

深圳市海福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79.0000

79.0000

79.0000

79.0000

79.0000

76.0000

71.5000

542.5000

77.5000

10.0000

87.5000

4

5

深圳市九连山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87.0000

81.0000

87.0000

87.0000

87.0000

79.5000

76.5000

585.0000

83.5714

3.0000

86.5714

5

6

广东金宝田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75.8000

72.8000

75.8000

75.8000

75.8000

68.3000

68.3000

512.6000

73.2286

9.0000

82.2286

6

八、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收费标准,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为:人民币59,000.00元,向中标供应商收取。

九、公示期限

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2月19日

十、其他补充事宜

十一、凡对本次公示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办事处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办事处人民西路2号

联系方式:0755-841322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903

联系方式:0755-830266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先生

电话:0755-83026699

技术支持:0755-86500023

十二、附件

1、招标文件

2、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投标文件公开部分)

3、投标供应商资格响应文件(详见投标文件公开部分)

4、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约定的可公开部分)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6日

招标文件.zip

投标文件公开部分.zip

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办事处食堂物资配送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PSDL2022000001 二〇二二年一月 深 圳 市 中 正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SHENZHEN ZHONGZHENG TENDERING CO.,LTD. 特别警示条款 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以下处罚: (一)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一)、(二)、(三)、(四)、(六)、(八)、(九)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一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百万以上五百万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 (二)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七)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下,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百万以上两百万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主管部门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的资格,并作出以下处罚: (一)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一)、(二)、(三)、(四)、(六)、(八)、(九)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两千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千万元以上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七)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投标供应商涉嫌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将书面报告财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办事处食堂物资配送 招标文件信息 项目编号: PSDL2022000001 项目名称: 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办事处食堂物资配送 包 号: A 项目类型: 服务类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货币类型: 人民币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 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内容 1 投标人具备招标文件所列的资格要求,且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内容 1 未将一个包或一个标段的内容拆开投标 2 对同一项目投标时,未提供两套及以上的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投标报价无严重缺漏项目并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 4 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应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提供的说明材料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 5 所投产品、工程、服务在商务、技术等方面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做出评判) 6 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进行承诺;并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组成完整) 7 投标文件不存在列放位置错误,导致属于信息公开内容没有被公开的情形 8 投标文件不存在电子文档带病毒,使用了不属于投标人的电子密钥进行加密,或误选了非本项目的最新加密规则文件等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开标时解密的情形 9 投标人在本项目解密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 10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评标委员会在作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之前,将查看并比对各投标供应商标书的文件特征码、文件制作机器码、文本内容相似度等标书雷同性分析情况。 评标信息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价格分计算方法: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此方法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 序号 评分项 权重(%) 1 价格 10 2 技术 61 序号 评分因素 权重(%) 评分准则 1 质量保证措施 10 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质量保证措施(即货物的来源、加工、包装、保存、运输各环节的质量保证措施)响应情况进行评审: 1、质量保证措施内容合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质量保证措施完善且有针对性; 3、有相关的合理化建议,可操作性强。 满足以上三项要求的得 100分,满足其中两项要求的得 70分,满足其中一项要求的得 40 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2 配送卫生保障措施 10 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配送卫生保障措施(配送现场、仓库环境卫生及配送车辆卫生检查标准)响应情况进行评审: 1、配送卫生保障措施内容合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配送卫生保障措施完善且有针对性; 3、有相关的合理化建议,可操作性强。 满足以上三项要求的得 100分,满足其中两项要求的得 70分,满足其中一项要求的得 40 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3 应急预案 10 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针对临时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 1、应急处理预案时效性强; 2、应急处理预案完善且有针对性; 3、应急处理预案符合项目需求,可行性高。 满足以上三项要求的得 100分,满足其中两项要求的得 70分,满足其中一项要求的得 40 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4 营养健康食谱方案 10 评审标准: 投标人为本项目制定营养健康食谱(包含早、中、晚餐),根据菜品搭配、营养健康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 1、早、中、晚餐食谱搭配合理; 2、满足营养健康需求; 3、符合项目特点,可操作性强。 满足以上三项要求的得 100分,满足其中两项要求的得 70分,满足其中一项要求的得 40 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5 配送服务方案 15 评审标准: 投标人根据本项目需求提供配送服务方案(包括配送方案、管理体系、品控人员情况、作业标准,流程管理等),根据方案响应情况进行评审: 1、配送服务方案内容完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管理体系完善,包含但不限于现场作业管理、供应商管理、客户管理、货品的溯源管理及保质期预警功能管理; 3、专业品控人员安排科学合理; 4、作业标准和流程管理专业,对所有作业商品有明确的作业标准和流程管理,并在明显的位置进行张贴,符合现场可视化管理。 满足以上四项要求的得 100分,满足其中三项要求的得 70分,满足其中二项要求的得 40 分,满足其中一项要求的得 10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6 拟投入本项目配送车辆 6 一、评审标准: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配送车辆(自有或租赁),每提供一辆得20分,最高得100分;不具备或未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不得分。 二、证明文件: 自有车辆需提供有效的车辆行驶证、购买发票及车辆登记证;租用车辆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及租用合同;并同时提供拟安排司机的驾驶证。以上均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导致评委无法识别的均不得分。 3 商务 29 序号 评分因素 权重(%) 评分准则 1 同类项目业绩情况 4 一、评审标准: 2019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食堂配送服务同类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项目得25分,最高得100分。同一采购人同一项目续签合同的不可重复得分。不具备或未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不得分。 二、证明文件: 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原件备查。如合同无法体现签署日期、服务期限、合同标的等关键内容,须同时提供客户证明,不满足的不予计分。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导致评委无法识别的均不得分。 2 客户评价 4 一、评审标准: 投标人在“同类项目业绩情况”中提供的有效业绩获得服务单位履约考核评价为优或满意的(所有考核项均为优或满意,否则无效),每提供一份履约评价证明得25分,最高得100分。同一单位出具多份履约评价证明的不可重复得分。不具备或未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不得分。 二、证明文件: 提供履约评价证明文件扫描件,原件备查。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导致评委无法识别的均不得分。 3 食品安全检测 16 一、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全流程检测服务能力,服务内容需包含检测服务、抽样服务、云检测数据服务、实验室管理服务、加工配送环节服务及餐饮环节服务,提供与第三方检测公司签订的体现上述服务项目的全流程检测服务合同或协议作为证明,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投标人具备针对单个食材(例如鸡肉、猪肉等)检测能力,提供与第三方检测公司签订的食材检测服务委托合同或协议作为证明,每提供1份检测合同或协议得20分,最多得40分,与同一家单位签订多份委托合同或协议的不可重复得分。 3、提供自2021年12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单个食材(例如鸡肉、猪肉等)的合格检测报告(送检单位须为投标人,检测单位须为上述第2项单个食材检测委托机构),每提供一份满足要求的检测报告得5分,最多得50分。 二、证明文件: 提供与第三方检测公司签订的全流程检测服务合同或协议、食材检测服务委托合同或协议,以及单个食材检测报告,均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导致评委无法识别的均不得分。 4 诚信评审 5 一、评审标准: 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诚信管理中受过主管部门通报处理且仍在实施期限内的本项不得分,否则得 100分。 二、证明文件: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格式提供《诚信承诺函》,承诺函格式及内容不得修改,否则不得分。如若投标人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将按虚假应标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其它关键信息 一、评标定标信息 非评定分离项目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中标供应商家数 1 候选中标供应商家数 1 二、投标人不符合《资格性审查表》或《符合性审查表》中任一情形的,初审不通过,投标无效。 三、报价明显偏低的合理性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四、关于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主体及价格扣除比例 (1)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符合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 10 %(请在 6%-10%范围内选择)后参与评审。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投标报价扣除。 本项目所属行业为 餐饮业 ,投标人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2)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 % (请在 2%-3%范围内选择)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第一款的优惠政策。 (3)优惠主体资格的认定资料为《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以及《监狱企业声明函》等承诺性质的资料(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监狱企业或者代理提供监狱企业货物的供应商如须享受优惠政策,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五、其他说明 拟采购的服务如涉及《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产品,应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适当评审加分。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深圳市推出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举措。订单融资具体流程及试点金融机构订单融资服务承诺可参阅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zfcg.sz.gov.cn)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栏目。 目 录 第一册 专用条款 关键信息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第四章 合同及履约情况反馈格式 第五章 附件 第二册 通用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五章 开标 第六章 评标要求 第七章 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第八章 定标及公示 第九章 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第十章 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第十一章 质疑处理 备注: 1.本招标文件分为第一册“专用条款”和第二册“通用条款”。 2.“专用条款”是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包含招标公告、招标项目需求、投标文件格式、合同及履约情况反馈格式等内容。 3.“通用条款”是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基础性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 4.当出现“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表述不一致或有冲突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第一册 专用条款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办事处食堂物资配送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本公告附件中)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2 年 02 月 16 日 09:3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PSDL2022000001 2.项目名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办事处食堂物资配送 3.预算金额:人民币 5,000,000.00 元 4.最高限价:无 5.采购需求: 标的名称 数量 单位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备注 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办事处食堂物资配送 1 项 详见招标文件 无 6.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详见“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须提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扫描件以及《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总公司或者分公司只允许一家投标,不允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以分公司名义参与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一级公司出具的愿为其参与本项目投标以及履约等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加盖总公司公章的授权函,并提供总公司及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原件备查;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2)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4)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深圳信用网”(www.szcredit.com.cn)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http://zfcg.sz.gov.cn)为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由招标代理机构查询,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注:供应商投标(上传投标文件)必须先行办理注册手续,具体请按照本公告“三、获取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指引办理。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2 年 01 月 27日至 2022 年 02 月 11 日,每天上午 0:00 至12:00,下午 12:00 至 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3.方式:在线下载。 4.售价:免费。 凡已注册的深圳市网上政府采购供应商,按照授予的操作权限,可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内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下载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投标人如确定参加投标,首先要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网上报名投标,方法为登陆网上办事子系统后点击“【招标公告】→【我要报名】”;如果网上报名后上传了投标文件,又不参加投标,应再到【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中进行“【撤回本次投标】”操作;如果是未注册为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的供应商,请先办理密钥(请点击),并前往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绑定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 70号雅枫国际酒店北侧二楼市政府采购业务窗口服务大厅;电子密钥办理咨询电话:0755-83948165),再进行投标报名。在网上报名后,点击“【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采购文件下载】”进行招标文件的下载。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所有投标文件应于 2022 年 02 月 16 日 09:30:00(北京时间)之前上传到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具体操作为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 1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 2.开标时间和地点:定于 2022 年 02 月 16 日 09:30:00(北京时间),在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公开开标。供应商可以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3.在线解密:投标人须在 2022 年 02月 16 日 09:30-10:00 期间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无效处理。解密方法: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使用本单位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一个电子密钥,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采购文件澄清/修改事项:2022 年 02 月 11 日 00:00(北京时间)前,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文件存在不明确、不清晰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可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提问】”功能点中填写需澄清内容。2022 年 02 月 13日 00:00(北京时间)前将采购文件澄清/修改情况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答疑澄清文件下载】”中公布,望投标人予以关注。 (重要提示:“提出采购文件澄清要求”不等同于“对采购文件质疑”,供应商提出的澄清要求内容如出现“质疑”字眼,将予以退回。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其权益受到损害,应在采购文件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请质疑供应商根据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www.szggzy.com/fwdh/fwdhzfcg/bszn1/content_203163.html )所发布的质疑指引、质疑函模板填写质疑函并提交质疑材料。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质疑材料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1号新华保险大厦 903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质疑咨询电话:0755-83026699。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的规定,未经正式质疑的,将影响供应商行使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权利。) 3.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有权对投标人就本项目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进行审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则可能面临被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风险。 4.本招标公告及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涉及的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活动期间浏览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www.szggzy.com),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的与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 5.本项目不需要投标保证金。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办事处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办事处人民西路 2号 联系方式:0755-841322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1号新华保险大厦 903 联系方式:0755-830266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先生 电话:0755-83026699 技术支持:0755-86500023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2022年 01月 27日 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 一、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 序号 内 容 规 定 1 联合体投标 见《招标公告》中“项目基本情况”部分的相关内容 2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不允许 4 投标文件的投递 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使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将编制好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大小不得超过 100MB。 5 中标服务费 1、中标人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本项目根据预算支付上限计算中标服务费金额为:人民币 59,000.00 元。 2、中标服务费缴纳至: 开户名称: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03003729353 开户银行:上海银行深圳分行天安支行 备注:本表为通用条款相关内容的补充和明确,如与通用条款相冲突的以本表为准。 二、实质性条款 序号 具体内容 1 项目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项目为长期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 2 本项目以投标费率作为报价方式,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中填报费率。投标费率上限为 10%,不设下限,但不得小于或等于 0,百分比前保留整数(例如:5%、6%等,如出现 0.5%等小数报价,则视为不符合要求)。投标报价不满足以上要求的视为无效投标。 注:上表所列内容为不可负偏离条款。 三、项目概况 1.采购人为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办事处;本项目以每月食品供应实际发生数量结算,本年度预估支付上限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采购数量和品种以采购人当天 18:00确定第二天所需食物的量为准。本次公开招标确定 1家食堂供应商。 2.采购范围:蔬菜瓜果类、肉类、米油、牛奶、水果、禽蛋类、水产类、副食、干货、调配料、糕点以及相关食堂物资等。 3.送货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人民西路 2号。 4.采购实施人数:合计约 480人。 注:菜价随气候等原因变动,用餐人数随机构设立情况等因素变化,最终按实际情况结算。 四、项目服务要求 1、项目服务要求 1.1 依据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产品国家标准等。 1.2 服务要求 1.2.1 投标人承诺所配送食品全部经过国家规定的职能部门检验并有检测报告,安全可靠,从来未出现配送食品安全事故。 1.2.2 所供食品的质量要求:所供食品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保证卫生安全,应当无毒、无害,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蔬菜水果类应保持较好的色泽和新鲜度,不得有黄叶、腐烂、泥沙等现象,或属于无公害蔬菜水果;冷冻类及干货应在保质期范围内,并保持较好的外观和等级;鲜肉类全部来源于国家认可的正规肉厂,为当日新鲜商品,并经政府相关检验合格;海鲜、河鲜产品必须新鲜;粮油、副食、调料等由正规厂供货,相关证件齐全;禽蛋类须是无公害禽蛋;干杂类须是正规厂家并具有合格证书且无任何添加剂的优质产品。严禁配送假冒、变质、过期的产品,不得弄虚作假或以次充好,对于不符合质量的品种采购人有权要求退货或换货。因供应的货物造成食物中毒或其它后果,经公安机关或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属于中标人(配送单位)责任的,其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全部由中标人承担。 1.2.3 数量及验收要求:中标人应保证所供货物品种和数量、重量的准确性,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分别建立采购和供应台账,确定专人(不少于两人)负责验收和送货,以采购人的验货数量为准,中标人每次随货送上一式两份的送货清单,供采购人验货后签字确认,双方各持一份,作为送、收货的凭证。对于出现质量、数量不符合要求等现象,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及时退换,并由实际送货人进行签字确认,实际送货人的签字即视为中标人对配送货物不符合要求的事实予以认可,中标人必须无条件退换,并保证采购人正常就餐。 1.2.4 送货时间要求:根据采购人实际需要协商确定具体的送货时间。采购人应提前(在具体合同中约定)向中标人以传真或电子文件等方式提交购货计划,并说明购货品种、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标人在接到购货订单通知后,应按采购人订购单的要求送货。极个别产品因质量太差或没有货源时应及时反馈到采购人并协商调整,保证所需货物准时到达。 1.2.5 如配送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中标人必须无条件退换之外,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第一次采购人提出口头警告并要求供应商做出书面保证,第二次采购人扣除不符合要求货物货款 5%,第三次配送货物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中标人严重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量核算。 1.2.6 临时加货处理:对于采购人临时有客餐任务或临时增加员工用餐时,中标人需在接到采购人口头或书面通知 3小时内将货物送到采购人的指定地点,派专人负责跟踪服务,保证用餐正常。 1.2.7 在供货过程中,采购人对所供货物有任何意见,可随时向中标人反映,中标人应及时改进。 1.2.8 因配送运输中出现人身安全事故,中标人独立承担一切刑事、民事责任,与采购人无关。 1.2.9 中标人应随时按采购人要求提供各类货物清晰准确的原产地以及检测报告。 1.2.10 中标人所有员工凭健康证上岗,同时应成立食堂配送项目专项服务小组,负责相关工作及提供各种服务。 2、食材具体要求 2.1 瓜果蔬菜、辅料、佐料 2.1.1 供应产品的质量要求:辅料、佐料类必须为正规厂家的产品,瓜、果、蔬菜必须是优质货品,不得含有残留农药或污染物,中标人必须保证所供应的蔬菜符合卫生质量标准,同时承担因所供蔬菜问题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卫生质量指标,应符合我国无公害蔬菜上的卫生指标规定。如供应产品涉及有机蔬菜,产品来源需为正规的有机蔬菜供应商。 项目 指标(mg/kg) 甲拌磷 不得检出 氧化乐果 不得检出 甲基对硫磷 不得检出 呋喃丹 不得检出 百菌清 ≤1.0 多菌灵 ≤0.5 汞(以 Hg 计) ≤0.01 铅(以 Pb 计) ≤0.2 砷(以 As 计) ≤0.5 氟(以 F计) ≤0.5 硝酸盐(以 NaNO3 计) 瓜果类≤600;叶菜根茎类≤1200 亚硝酸盐(以 NaNO2 计) ≤4 2.1.2 从蔬菜色泽看,各种蔬菜都应具有本品种固有的颜色,大多数有发亮的光泽,以此显示蔬菜的成熟度及鲜嫩程度。 2.1.3 从蔬菜气味看,多数蔬菜具有清馨、甘辛香、甜酸香等气味,可凭嗅觉识别不同品种的质量,不允许有腐烂变质的亚硝酸盐味和其他异常气味。 2.1.4 从蔬菜滋味看,因品种不同而各异,多数蔬菜滋味甘淡、甜酸、清爽鲜美,少数具有辛酸、苦涩等特殊风味以刺激食欲,如失去本品种原有的滋味即为异常。 2.1.5 从蔬菜形态看,应尽量避免由于客观因素而造成的各种非正常、不新鲜的蔬菜,例如萎蔫、枯塌、损伤、病变、虫害侵蚀等引起的形态异常等。 叶菜类:大白菜、小白菜、菠菜、甘蓝、荠菜、空心菜、茼蒿、苋菜、芹菜等绿叶菜类。 属同一品种规格,肉质鲜嫩形态好,色泽正常,茎基部削平,无枯黄叶、病叶、泥土、明显机械伤和病虫害伤,无烧心焦边、腐烂等现象,无抽苔(菜心除外),无畸形、异味,结球叶菜要结球适度,花椰菜应新鲜洁白,不带叶麸,无畸形花。 茄果类:番茄、茄子、甜椒、辣椒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果实整洁,成熟度适中,番茄花蒂不明显,无裂果及空洞现象,茄果不能有裂蒂及果皮变硬现象,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 瓜果类:黄瓜、冬瓜、丝瓜、苦瓜、南瓜、毛节瓜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形状、色泽一致,瓜条均匀,无疤点,无断裂,无腐烂、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 根菜类:萝卜、胡萝卜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皮细光滑,大小均匀,肉质脆嫩致密新鲜,无腐烂、畸形、裂痕、糠心、异味,不带泥沙,不带茎叶和须根。 薯芋类:马铃薯、芋、姜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色泽一致,不带泥沙,不带须根、茎叶,不干瘪,无腐烂、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病虫害斑,马铃薯无发芽,皮不变绿。 葱蒜类:葱、蒜、韭菜、洋葱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允许葱、青蒜类保留干净须根,葱、蒜、韭菜不带老叶,蒜头、洋葱去根去枯叶,可食部分新鲜幼嫩,无腐烂、畸形、异味。 豆类:扁豆、豌豆、毛豆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形态完整,成熟度适中,无腐烂、畸形、异味,豆荚类新鲜、幼嫩、均匀,豆仁类籽粒饱满,较均匀,无发芽,不带泥土杂质。 水生菜类:藕、慈菇、茭白、马蹄、菱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肉质嫩,成熟度适中,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和杂质,不干瘪,茭白不黑心。 食用菌类:蘑菇、草菇、香菇、木耳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蘑菇、草菇菌盖圆整略展开,柄粗壮,菌膜紧,菇柄切削平整,不浸泡水(蘑菇允许浸盐水保鲜),新鲜,无杂质,无畸形菇,无腐烂、异味。 芽苗类:绿豆芽、黄豆芽、香樁苗等。 芽苗幼嫩,不带豆壳杂质,新鲜,不浸水,无腐烂、异味。 2.1.6 蔬菜供应链要求:所有食品的来源必须清晰。蔬菜来源应当于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的自有基地、商品菜基地或蔬菜专业流通市场,严禁收购散户农民的蔬菜供应。 2.2 肉类 2.2.1 鲜肉 所供产品应保持较好的外观和质量等级,符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的要求,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肉类保证来源于正规肉联厂,供货时须提交肉联厂的验收单及当批次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复印件。鲜肉确保每日新鲜、无异味。 2.2.2 其他肉类 所供产品应保持较好的外观和质量等级,符合国家食品部门的有关标准,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肉类保证来源于正规肉联厂,供货时须提交肉联厂的验收单及当批次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复印件,鲜肉确保每日新鲜,冷冻肉要求肉体冻实而坚硬,无化冻现象,肉质紧密而有弹性,色泽均匀,不粘手,交货时干净、新鲜、无异味,冷冻鱼类要求鱼眼睛清亮,角膜透明,鳞片上覆有冻结的透明黏液层,皮肤天然色泽明显。 所有产品规格符合采购人提交的日采购计划或月采购计划中明确的具体需求。 冷冻禽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 92%,冷冻肉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 95%,冷冻水产类食品(带外包装)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 85%,解冻时间为 4小时以内(室温 20℃)。 2.2.3 禽类 家禽三鸟类来自政府认定合格的屠宰场,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必须是送货前 12小时内屠宰好的新鲜家禽三鸟类。 2.2.4 水产品类 淡水鱼验收前必须是活的,海鱼必须是冰鲜新鲜、无味、肉感好。 2.2.5 禽蛋、副食、干货、调味品 禽蛋类须是无公害禽蛋。干货制品的质量基本标准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干爽,不霉烂、整齐、均匀、完整,无虫蛀、无杂质,保持应有的色泽。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保证营养丰富、绿色安全、海味浓郁、易存放、食用方便,保质期长。从加工、包装、运输、贮存到销售全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尤其是二氧化硫残留量、总砷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副食、调味品由正规厂家生产,杜绝假冒伪劣商品,所提供的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名牌信得过产品。并提供贴有生产许可验收和商标及地址、电话、保质期内食用产品。 2.2.6 水果 采购范围:主要采购当季时令水果,产品来源必须是正规渠道,提供的产品品质要确保新鲜,中标人必须保证所供应的产品符合卫生质量标准,同时承担因所供水果问题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 包装要求:容器(框、箱、袋)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现象。 投标人拟投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所供的物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 2.2.7 牛奶 根据深圳市各品牌牛奶的销售情况,投标人可以自行选择所投产品,但提供的牛奶必须是原始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如提供假冒伪劣产品,采购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赔偿。 2.2.8 粮油 2.2.8.1供应产品的质量要求: 大米、油、面粉、豆类货物必须符合卫生,不得有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结、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并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大米、油:要提供 QS认证、国家机关发出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包装食品:包装箱完整,同时包装箱要印有注册商标、生产厂家名称、厂址、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保质期限、产品成份、厂家电话号码。散装豆类:提供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国家机关发出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供应方所提供产品质量必须要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不得有掺假、变质、变味、过期等现象出现,严禁伪劣、假冒、无证不合格物品进入仓库。 中标人在供应过程中,如果发生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食物中毒,如变质等情况,经查实后确属供、方责任,中标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主要包括食物中毒人员医疗费、误工费、事故处理费等,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2.8.2执行标准:(如有最新的标准,按最新的标准执行) 米类执行标准:GB/T 1354-2018 不含添加剂 大米的质量标准:GB/T 1354-2018外,要求: 碎米总量≤17%(国家标准:≤35%) 小碎米总量≤2%(国家标准:≤2.5%) 不完善粒≤3.5%(国家标准:≤4.0%) 黄米粒按国家标准执行 。 油类执行标准:色拉油:GB/T 1535-2017 一级大豆色拉油 花生油:GB/T 1534-2017; 大豆油:GB/T 1535-2017; 葵花籽油:GB/T 10464-2017; 棉籽油:GB/T 1537-2019; 油茶籽油:GB/T 11765-2018; 玉米油:GB/T 19111-2017; 米糠油:GB/T 19112-2003; 2.2.8.3油类质量要求: 每个食用油品种必须色泽好,透明度高,无浑浊,无沉淀和悬浮物,粘度小,无分层现象,气味正常,无酸臭异味。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卫生安全标准,色泽、气味、霉变、真菌毒素、重金属污染物、农药等严格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原粮及成品粮色泽、气味必须正常。霉变粒不得超过 2%。真菌毒素:黄曲霉毒素 B1 (5μg/kg~20μg/kg)、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1000μg/kg)、玉米赤霉烯酮(≤60μg/kg)、赭曲霉毒素 A(5μg/kg)。重金属污染物:铅(≤0.2mg/kg)、镉(0.1 mg/kg~0.2 mg/kg)、汞(0.02 mg/kg)、无机砷(0.1 mg/kg~0.2 mg/kg)。农药:对磷化物、马拉硫磷等 140余种农药规定了最大残留限量)。并根据用户需求的食用油等级保质保量完成供货。 要求提供的食用油生产厂家信誉良好,有明确的商品标签,有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并标明初制油的加工工艺(即用浸出法生产,还是用压榨法生产的)和是否用转基因油料生产,不许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如将毛油当一级或二级油进行销售,将低价位的植物油掺人高价位植物油中进行销售,牟取暴利,一经查处,中标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附表: 1、 蔬菜瓜类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1. 通心菜 2. 土豆 3. 榨菜丝 4. 春菜 5. 西红柿 6. 白豆角 7. 小白菜 8. 白萝卜 9. 青豆角 10. 小塘菜 11. 红萝卜 12. 南瓜 13. 菜心 14. 白瓜 15. 云南小瓜 16. 奶白菜 17. 青瓜 18. 浦瓜 19. 芥菜 20. 茄瓜 21. 生菜 22. 油麦菜 23. 椰菜 24. 大白菜 25. 京包菜 26. 菜花 27. 西芹 28. 绿豆芽 29. 生姜 30. 蒜米 31. 韭菜 32. 黄豆芽 33. 榨菜/件 2、 豆制品类: 序号 名称 1. 豆腐/板 3、 鱼类: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1. 大福寿鱼/活 2. 鲈鱼/活 3. 鲩鱼/活 4. 白鲫/活 4、 冻品类: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1. 冻鸡胸肉 2. 冻无皮花肉 3. 冻前排 10. 冻鸡肾 4. 鸡中亦 5. 鸡亦尖 6. 小鸡腿 / / 7. 冻鸭胸肉 8. 冻青鱼 9. 9 冻带鱼 / / 5、 肉类: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1. 牛肉 2. 牛肉滑 3. 牛肉丸 4. 鱼丸 5. 猪肚 6. 猪舌 7. 猪耳朵 8. 活光鸡 6、 蛋类: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1. 咸蛋 2. 鸡蛋 7、 干货、腊味类: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1. 大花生米 2. 黑木耳 3. 绿豆 4. 干墨鱼 5. 胡椒粉 6. 干海带 7. 支竹 8. 菜干 9. 陈皮 10. 干腐皮 11. 腊肉 12. 茨实 13. 腊肠 14. 香菇 15. 1 黄豆 16. 眉豆 17. 黄花菜干 18. 绿豆 19. 1 薏米 20. 2 / 8、 调味品、配料类: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1. 生抽 2. 柱候酱 3. 碘盐 4. 料酒 5. 老抽 6. 沙糖 7. 味精 8. 番茄汁 9. 卤水汁 10. 陈醋 11. 白醋 12. 耗油 13. 腐乳 14. 辣椒酱 15. 酸梅酱 16. 麻油 17. 卤水料 18. 盐局鸡配料 19. 鸡精 20. / 3、产品配送要求 3.1 送货方式:每次根据采购人的电话或其它方式通知订购品种、数量后,按时运送物品到指定地点,中标人随货提供注明货物名称、单位、数量、售价及总金额的商品送货清单,作为采购人入库验收之凭证。 3.2 包装要求:容器(框、箱、袋)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现象。 3.3 运输要求: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侧面和顶部,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运输途中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散热;蔬菜应小心轻卸,严防机械损伤。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品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 3.4 数量方面要求:保证配送品种斤两的准确性,以采购人的验货数量为准,中标人每次随货送上一式两份的送货清单,供双方验货后签字确认,双方各持一份,作为送、收货的凭证。 3.5 每次根据采购用户的通知订购品种和数量后,24小时内送货,具体送货时间由采购用户通知时约定,由采购人指定负责人验收过秤记录。对于不符合质量的品种采购人可退货或换货(由于产品质量而造成员工或宾客发生安全事故时,中标人须承担全部责任)。 3.6对采购人临时的供货要求,需随订随送,最迟在 2个小时内响应。 五、项目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项目为长期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 注:供应商需接受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政策的变化对采购标的产生了实质性影响、采购人主体的变化等)需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的情形。 2、中标人使用方式及考核制度 2.1 与中标人签订服务合同,合同一年一签。 在一年服务期满后,采购人可依据对中标人的考核情况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续签合同,协议期内所有合同实质性条款不得改变。若中标人在履约期间出现严重违约违规现象或采购人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或维护法定权益需要或政府重大改革决定,可以不经中标人同意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量核算。在此情形下,采购人无须向中标人支付任何其他费用或承担其他的任何责任,并有权重新组织招标。 2.2 采购人组建评价小组,建立年度考核评价机制。服务期满一年后,由评价小组对中标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监督。评价小组对服务供应商的价格水平、服务质量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3、报价和结算方式 3.1 本项目报价包含但不限于食材费用、运输费、检测费、人工费、管理费、税金等一切费用。 3.2 本项目以投标费率作为报价方式,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中填报费率。投标费率上限为 10%,不设下限,但不得小于或等于 0,百分比前保留整数(例如:5%、6%等,如出现 0.5%等小数报价,则视为不符合要求)。投标报价不满足以上要求的视为无效投标。 3.3 供应商中标后,参考周边市场或大型超市价格,经与采购人协商认可后确定食材价格,于每月 25日前递交次月报价表(含各项食材单价),采购人对报价表进行审核确定。次月各项食材供应数量×食材单价即为食材费用。 3.4 结算价格=食材费用×(1+投标费率)。 3.5 如出现月报价表以外需临时增加的特殊食材,投标人应与采购人协商确定价格。如遇台风暴雨、供求关系、宏观调控、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市场价格上涨或下降需临时调整时,中标人应书面通知采购人,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方可调整。 4、付款方式 本项目预算支付上限为人民币 500万元/年。按月度实际发生额进行支付,须开具国家正规发票。 5、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供应商的管理,提高供应商质量,鼓励优秀供应商,淘汰不良供应商,对供应商的价格水平、服务质量和履约情况进行管理。 5.1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取消其中标资格: (1) 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中标资格的; (2) 因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3) 恶意质疑投诉的; (4) 因其公司资质降低达不到供应商资质条件的,或被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或取消资质的; (5)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6) 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的行为; (8) 以上行为因不可抗力要素(供应商需出具不可抗力的情况说明函)造成的除外。 5.2 服务供应商在合同执行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人有权直接解除供货服务合同: (1) 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2) 擅自变更或者中止采购服务合同的; (3) 因供应的货物质量达不到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而造成食物中毒或其它后果,经公安机关或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属于供货方(配送单位)责任的; (4) 出现严重违约问题(累计三次配送货物不符合采购要求); (5) 其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6) 以上行为因不可抗力要素(供应商需出具不可抗力的情况说明函)造成的除外。 六、供应商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堂物资配送供应商管理机制,规范食堂物资配送行为,加强对供应商的日常管理和质量、服务的考核工作,从而优化供应商结构,提高配送水平,有效防控风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涉及的供应商是指通过代理机构向社会公开招标的食堂物资配送供应商。 第二条 供应商使用方式 (一)公开招标 通过公开招标,评审出综合得分排名前列(具体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供应商作为中标服务供应商,与其签订年度服务合同。 (二)履约期 若中标服务供应商在年度服务期满前,通过采购人的考核制度,则继续与其签订年度服务合同;若中标服务供应商在履约期间出现违约、违规现象或考核不达标,则由采购人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条 考评小组的设置 设立坑梓街道办事处食堂物资配送供应商考核评价小组,具体负责供应商的考核评价工作。具体考核人员由采购人进行指定。 职责: (1)监督供应商的物资配送行为; (2)建立供应商考评档案台账; (3)制定和修改食堂物资配送供应商考核管理办法; (4)每月召开考核评价小组会议,商讨本中心日常考核评价中遇到的问题,商定当月的考核评价结果。 (5)负责审核、商定供应商考核年度(合同期)考核结果。 第四条 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 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按下表执行: 序号 类别 内容 评分细则 分值 得分 1 价格方面 价格执行情况 是否依时报价,是否存在临时补货物品价格虚高的情况;是否存在对账单价格乱报、错报等的情况;是否存在月度结算对账不及时情况。每发现1次,扣2分,累计最高扣分5分。 5 2 质量方面 物品质量 配送物品是否存在霉烂、变质、过期的情况,每存在一起扣5分;配送物品破损、品种不达标等不符质量要求的情况,每存在一起扣1分;配送物品是否存在霉烂、变质、过期破损、品种不达标等不符质量要求被要求退换货的每退换货及时补回的每次扣1分/品种,每退换货未能及时补回的每次扣2分/品种。情节严重的、影响开餐的扣2分。本项目累计每月最高扣分25分。 30 索证制度 是否有清晰的货物来源或产地;是否及时提供相关的票、据、证等材料。每发现1次扣1分/品种,累计每月最高扣分5分。 3 数量方面 物品数量 是否存在缺斤少两的情况;是否按照采购人订单品种和数量进行配送物品。与订单数量相差10%,扣1分;相差20%,扣2分;相差30%,扣5分;与订单品种每缺少1个品种,扣1分;累计每月最高扣分10分。 10 4 时间方面 配送及时性 根据配送时间要求,配送迟到的,每迟到30分钟扣1分,累计每月最高扣分10分。 20 应急响应时间 是否按照采购人的要求,以最快的速度,按照招标时的承诺进行应急处理。发现1次扣2分,累计每月最高扣分10分。 5 卫生方面 配送人员 是否有健康证,是否存在盗取货物等情况,每发现1次扣2分,累计每月最高扣分5分。 15 初加工 是否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法》等相关规定,对食品进行卫生安全初加工;是否初加工完成后将加工场所垃圾清理干净。每发现1次扣1分,累计每月最高扣分10分。 6 态度方面 服务态度 供应商服务态度是否良好。每接到1次有效投诉扣1分,累计每月最高扣分10分。 20 反馈整改情况 是否对采购人的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及时的整改,每发现1次扣2分,累计每月最高扣分10分。 总分 100 备注:采购单位每季度或年度将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表具体内容以采购单位最终确定为准。 第五条 考核周期 对供应商采用日常考核、月度考核及半年度考核的动态考核评价机制。 (一)日常考核 食堂管理办公室根据供应商的每日配送情况进行日常考核,仓管员和验收员按照《食堂物资供应商供货异常情况登记表》的要求,对供货异常情况(分为质量、时间、服务、价格、其他共五大类)进行逐一登记。日常考核将作为月度考核和半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日常考核由仓管员和验收员具体负责,评价小组成员负责监督。 (二)月度考评 月度考评采用量化评分方式进行。每月5日前根据上月的日常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按照《服务供应商考核评分细则》进行月度考评。考评采用百分制。 月度考核由评价小组负责。 (三)年度考评(合同期考评) 考评小组根据日常考核及月度考评的结果,对月度考核评分进行汇总统计,每年合同结束前2个月对供应商年度进行一次总评。并将考核评价结果报中心领导批准后进行公示。 年度考核由评价小组负责。 第六条 考评结果及应用 根据供应商考核周期,每月对供应商考核得分结果进行分析并实施奖惩,考核结果公示。 第七条 供应商退出 (一)供应商在合同执行期间,出现以下行为情况之一者,经查属实的,取消其服务供应商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可直接终止合同,解除服务合作关系。 1、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中标资格的; 2、因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3、因其公司资质降低达不到入围供应商资质条件的,或被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或取消资质的; 4、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5、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6、擅自变更或者中止采购服务合同的; 7、出现严重违约问题(累计三次配送货物不符合采购要求); 8、因供应的货物质量达不到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而造成食物中毒或其它后果,属于供货方(配送单位)责任的; 9、因货品质量或其他原因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10、恶意质疑投诉的; 11、其他违法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供应商考评资料存档 供应商考评完成后,由食堂管理办公室对相关供应商档案(包括基础资料、交易记录和考核资料等)进行建立、收集、整理和归档,以备日后查阅。 第九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办事处所有。 附件1:食堂物资供应商供货异常情况登记表 附件2:食堂物资采购反馈情况表 附件3:服务供应商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4:食堂物资配送供应商食品类服务、质量要求(部分) 附件1: 食堂物资供应商供货异常情况登记表 供应商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送货地点 送货时间 年 月 日 异常情况类别 质量 时间 服务 价格 其他 具体情况 收货方签名 供货负责人签名 说明:履约异常情况分为质量、时间、服务、价格、其他共五类,请首先在对应的类别前打“√”,然后在“具体情况”一栏详细说明情况。本表格一式两联,供应商及收货方各执一联。 食堂物资供应商供货异常情况登记表 供应商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送货地点 送货时间 年 月 日 异常情况类别 质量 时间 服务 价格 其他 具体情况 收货方签名 供货负责人签 名 说明:履约异常情况分为质量、时间、服务、价格、其他共五类,请首先在对应的类别前打“√”,然后在“具体情况”一栏详细说明情况。本表格一式两联,供应商及收货方各执一联。 附件2: 食堂物资采购反馈情况表 单位科室: 日期: 中标人名称 供应商 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履约时间 反馈月份 履约情况评价 分项评价 质量方面 □ 优 □ 良 □ 中 □ 差 价格方面 □ 优 □ 良 □ 中 □ 差 服务方面 □ 优 □ 良 □ 中 □ 差 时间方面 □ 优 □ 良 □ 中 □ 差 环境保护 □ 优 □ 良 □ 中 □ 差 其他 评价内容为: □ 优 □ 良 □ 中 □ 差 履约总体评价 □ 优 □ 良 □ 中 □ 差 突发/应急事件具体情况说明 对整个供应项目的完成情况意见 主要表现 存在哪些问题 对供应商的综合评分(总分 100分) 得分 原因 其它或建议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供应商月度考核得分表 序号 类别 内容 评分细则 分值 得分 1 价格 方面 价格执行情况 是否依时报价,是否存在临时补货物品价格虚高的情况;是否存在对账单价格乱报、错报等的情况;是否存在月度结算对账不及时情况。每发现1次,扣2分,累计最高扣分5分。 5 2 质量 方面 物品质量 配送物品是否存在霉烂、变质、过期的情况,每存在一起扣5分;配送物品破损、品种不达标等不符质量要求的情况,每存在一起扣1分;配送物品是否存在霉烂、变质、过期破损、品种不达标等不符质量要求被要求退换货的每退换货及时补回的每次扣1分/品种,每退换货未能及时补回的每次扣2分/品种。情节严重的、影响开餐的扣2分。本项目累计每月最高扣分25分。 30 索证制度 是否有清晰的货物来源或产地;是否及时提供相关的票、据、证等材料。每发现1次扣1分/品种,累计每月最高扣分5分。 3 数量 方面 物品数量 是否存在缺斤少两的情况;是否按照采购人订单品种和数量进行配送物品。与订单数量相差10%,扣1分;相差20%,扣2分;相差30%,扣5分;与订单品种每缺少1个品种,扣1分;累计每月最高扣分10分。 10 4 时间 方面 配送及时性 根据配送时间要求,配送迟到的,每迟到30分钟扣1分,累计每月最高扣分10分。 20 应急响应时间 是否按照采购人的要求,以最快的速度,按照招标时的承诺进行应急处理。发现1次扣2分,累计每月最高扣分10分。 5 卫生 方面 配送人员 是否有健康证,是否存在盗取货物等情况,每发现1次扣2分,累计每月最高扣分5分。 15 初加工 是否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法》等相关规定,对食品进行卫生安全初加工;是否初加工完成后将加工场所垃圾清理干净。每发现1次扣1分,累计每月最高扣分10分。 6 态度 方面 服务态度 供应商服务态度是否良好。每接到1次有效投诉扣1分,累计每月最高扣分10分。 20 反馈整改情况 是否对采购人的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及时的整改,每发现1次扣2分,累计每月最高扣分10分。 总分 100 备注:采购单位每季度或年度将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表具体内容以采购单位最终确定为准。 附件4: 食堂物资配送供应商食品类服务、质量要求(部分) 配送货品达到采购人要求的如下质量标准执行: 1、蔬菜类:新鲜嫩绿、无黄叶、无菜虫,必须通过农药残留成分测试,蔬菜不带根,不带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2、鲜肉类:必须是放心肉,有动物检疫及屠宰证明,肉质新鲜,不打水,无病毒,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3、鲜鱼类:必须生猛鲜活,须杀好鱼、鱼麟刮除去除内脏、鱼鳃,去除腹内黑膜,肉质新鲜,无病毒,不含有害物质。 4、家禽类:有动物检疫证明,表皮光滑,新鲜肥美,无内脏,不打水,无病毒,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5、蛋类:新鲜,无变质,无臭蛋。 6、冻品类:需有出厂日期、保质期、品质优良、包装完好、无异味、无病毒。 7、调味品类:正规知名厂家或其代理商,有商标牌号,注明生产日期、产地、保质期、包装规格、有 QS标志。 8、豆制品类:益民食品厂、绿色食品厂。 9、卤货类:菜篮子三鸟食品加工厂、色香味美,无异味、腹肉干水、全面烧熟、无病毒、符合卫生要求。 10、水果类:个头均匀,无斑点,无破损,果实成熟,味道纯正。按指定品牌及合理报价及收货。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特别提醒: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招标机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将中标结果通过政府采购指定网站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供应商名称、资格响应文件和报价; (二)项目评审专家名单以及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三)确定的中标供应商的名单;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项目开标评审开始后,所有投标供应商的资格响应文件将随中标结果公示向所有参与的投标供应商进行公开,详见投标文件(信息公开部分)。 投标人在编辑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目录中属于本节点内容的必须在本节点中填写,如未在规定节点上传相应证明文件的,评审委员会有权对投标人的该项评审因素作相应扣分处理或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作出相应投标无效处理。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文件组成: 1.投标文件(信息公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3)诚信承诺函 (4)投标人情况介绍及资格证明材料 (5)符合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 2.投标文件(非信息公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 (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3)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 (4)服务要求偏离表 (5)商务要求偏离表 (6)评标信息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按照评标信息内容和顺序逐项提供) (7)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 备注: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项目,投标文件不需法人或授权委托人另行签字,无需加盖单位公章,招标文件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标文件(信息公开部分): 一、投标函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1.根据已收到贵方的项目编号为 的 项目的招标文件,遵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方经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后,愿以投标书编制软件中《开标一览表》中填写的投标报价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上述项目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2.我方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资料,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方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方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方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3.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4.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5.我方理解贵方将不受必须接受你们所收到的最低标价或其它任何投标文件的约束。 投标人: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地址: 开户银行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如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一栏仅需填写牵头人的名称) 二、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我单位承诺: 1.我单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与其他投标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况;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我单位承诺不非法转包或分包。 5.我单位本招标项目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未侵犯知识产权。 6.我单位参与该项目投标,严格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恶意串通,不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我单位已清楚,如违反上述要求,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7.我单位如果中标,做到守信,不偷工减料,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本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履约。 8.我单位承诺不恶意低价谋取中标;我单位对本项目的报价负责,中标后将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我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全部承诺履行。我单位清楚,若我单位以“报价太低而无法履约”为理由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若我单位中标本项目,我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时,我单位清楚,本项目将成为重点监管、重点验收项目,我单位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全力配合有关监管、验收工作;若我单位未按上述要求履约,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9.我单位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10.我单位获得中标、成交资格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自愿接受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将我单位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信息公示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公示期一年,一切不利后果我单位均自愿承担。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 投标人: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如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一栏需填写联合体双方的名称) 三、诚信承诺函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我单位承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出现诚信相关问题且在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措施实施期限内,如若投标文件与事实情况不符,我单位自愿承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以及其他一切不利的法律后果。 我单位承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出现下列行为之一: (一)投标截止后,无正当理由撤销其投标行为,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开评标的; (二)未按《采购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严重影响采购人日常工作的; (三)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情节严重的; (四)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擅自降低货物质量等次和售后服务,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完成全部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中途停止配送或者变相增加费用的; (六)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 (七)假冒他人名义质疑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进行质疑调查的。 特此承诺。 投标人: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如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一栏需填写联合体双方的名称) 四、投标人情况介绍及资格证明材料 1. 投标人情况介绍: 序号 项 目 内容及说明 备注 一 营业执照 1 注册年度及注册编号 2 注册资金(万元) 3 法定代表人 4 住所地 5 经营范围 6 开户银行及账号 7 联系方式 二 其他材料 注:供应商应填写上述表格内容,并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对表格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2. 资格证明材料: 注意:资格证明材料必须至少包含招标公告中“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的相关证明材料(均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原件备查)。 五、符合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 备注:该部分内容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提供相关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可以不提供。 1、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企业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 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投标人: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如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则不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本《中小企业声明函》;若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本《中小企业声明函》,视为在本项目中放弃政府采购政策扶持,不进行价格扣除。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监狱企业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备注:填写前请认真阅读《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相关规定。如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监狱企业,则不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本《监狱企业声明函》;若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监狱企业,除了提供本《监狱企业声明函》,还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视为在本项目中放弃政府采购政策扶持,不进行价格扣除。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单位知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如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则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投标人: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填写前请认真阅读《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相关规定。如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不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本《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但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本《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视为在本项目中放弃政府采购政策扶持,不进行价格扣除。 投标文件(非信息公开部分):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 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负责人。 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 附:要求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两面)。 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我均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手机: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要求必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两面)。 三、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 序号 采购人要求内容 投标人响应情况 1 项目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项目为长期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 月。 2 本项目以投标费率作为报价方式,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中填报费率。投标费率上限为 10%,不设下限,但不得小于或等于 0,百分比前保留整数(例如:5%、6%等,如出现 0.5%等小数报价,则视为不符合要求)。投标报价不满足以上要求的视为无效投标。 注:1.“采购人要求内容”为“第一册 专用条款/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中的不可负偏离条款,即“实质性条款”。 2.“投标人响应情况”一栏应如实填写“响应”或“不响应”。 四、服务要求偏离表 序号 招标文件服务要求 投标文件服务响应 偏离情况 说明 如需附证明文件,应在“说明”栏填写证明文件对应名称和页码。 备注: 1、“招标文件服务要求”一栏填写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四、项目服务要求”的内容。 2、“投标文件服务响应”一栏详细填写响应情况,并应对照招标文件服务要求一一对应响应。 3、“偏离情况”一栏应如实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4、对于实质性条款,投标文件响应为“负偏离”的,投标文件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5、如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投标文件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扫描件(原件备查)并注明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位置,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未注明证明材料的具体位置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显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模糊不清无法判断或未显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均视为负偏离。 五、商务要求偏离表 序号 招标文件商务要求 投标文件商务响应 偏离情况 说明 如需附证明文件,应在“说明”栏填写证明文件对应名称和页码。 备注: 1、“招标文件商务服务要求”一栏填写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五、项目商务要求”的内容。 2、“投标文件商务响应”一栏详细填写投标商务条款的内容。 3、“偏离情况”栏中应如实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4、对于实质性条款,投标文件响应为“负偏离”的,投标文件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5、如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投标文件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扫描件(原件备查)并注明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位置,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未注明证明材料的具体位置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显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模糊不清无法判断或未显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均视为负偏离。 六、评标信息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按照评标信息内容和顺序逐项提供) 七、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格式自定) 第四章 合同及履约情况反馈格式 一、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供参考)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重要说明:采购人在签订合同前有权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对以下合同内容进行删改或补充。 采购人(甲方): 中标人(乙方): 根据 招标项目(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的中标结果,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为中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采购人)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中标人)协商,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服务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金额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三、技术资料 1、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采购人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2、没有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将由采购人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项目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3、合同履行完毕,未经采购人的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保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内部数据资料。 四、知识产权 中标人应保证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五、履约保证金 六、采购人的权利与义务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采购人的其它权利与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中标人的权利与义务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中标人的其它权利与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合同履行时间、履行方式及履行地点 1、履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履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履行地点:深圳市 九、验收 1、下列文件的验收分为______个阶段: 2、其余文件和工作由用户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和用户需求直接验收。 3、验收依据为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十、付款方式和税费 本合同付款方式为: 。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中标人负担。 十一、争议解决办法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违约责任 1、因中标人原因,未能按规定完成本项目有关工作的,采购人可在支付合同余款中扣除合同价款 。 2、__________方违反本合同__________约定,应当__________。 十三、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除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与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如有抵触之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2、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招标文件、答疑及补充通知; (2)乙方的投标文件; (3)本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3、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中标人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认可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解决方案,经双方签字后,可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附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投标文件》 3、《招标文件》 甲方(采购人):(盖公章) 乙方(中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私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私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二、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 采购人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中标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 联系人及电话 中标金额 合同履约时间 自 至 履约情况评价 总体评价 □ 优 □ 良 □ 中 □ 差 分项评价 质量方面 □ 优 □ 良 □ 中 □ 差 价格方面 □ 优 □ 良 □ 中 □ 差 服务方面 □ 优 □ 良 □ 中 □ 差 时间方面 □ 优 □ 良 □ 中 □ 差 环境保护 □ 优 □ 良 □ 中 □ 差 其他 评价内容为: 评价等级为: □ 优 □ 良 □ 中 □ 差 具体情况说明 采购人意见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履约情况评价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请在对应的框前打“√”,然后在“具体情况说明”一栏详细说明有关情况。 第五章 附件 一、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 12月 18日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年 1月 1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2017)》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 2011 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 2017年 12月 28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 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 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 2017年 6月 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正式颁布。8月 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 2017 年统计年报和 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 2011 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在 2011 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 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 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80000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人 X≥200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人 X≥200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人 X≥2000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 Y<1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0000 5000≤Z<10000 2000≤Z<5000 Z<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5000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四、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人(含 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 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0月 1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 8月 22日 第二册 通用条款(公开招标) 第一章 总则 1. 通用条款说明 1.1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版本,列出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招标采购所适用的通用条款内容。如有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通用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 1.2招标文件分为第一册“专用条款”和第二册“通用条款”。 1.3“专用条款”是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包含招标公告、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用户需求书、投标文件格式及附件、合同条款及格式等内容。 1.4“通用条款”是适用于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的基础性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 1.5 “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表述不一致或有冲突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2.招标说明 本项目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及政府采购其他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3.定义 招标文件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3.1“采购人”:指利用财政性资金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3.2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市政府设立的,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组织实施采购,并对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本文件所述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指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3“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根据采购人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本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特指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3.4“投标人”,即供应商,指参加投标竞争并愿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5“评审委员会”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其评审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3.6“日期”指公历日; 3.7“合同”指由本次招标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3.8“电子投标文件”指利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提供的深圳智慧采购平台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以下简称: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并加密的投标文件,适用于网上投标;(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可从“下载地址:http://zfcg.szggzy.com/TPBidder/DownLoad/深圳市智慧采购平台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zip”下载); 3.9“网上投标”指通过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3.10招标文件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视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4. 政府采购供应商责任 4.1欢迎诚信、有实力和有社会责任心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事业。 4.2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要求,经核实后,供应商的投标无效。 5.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的条件 5.1投标人应在投标前到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在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进行办理)进行注册并办理电子密钥。《供应商注册及电子密钥新申请指引》详见 http://zfcg.szggzy.com/。 5.2投标人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中 “投标人资格要求”(即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的内容。 5.3联合体投标 5.3.1 以下有关联合体投标的条款仅适用于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项目。 5.3.2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投标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1)投标联合体各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在投标截止前,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注册成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 (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4)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应当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潜在供应商的数量自主决定,如果决定接受联合体投标则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示; (5)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6)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7)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8)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联合体、总包单位的投标将被拒绝; (9)本通用条款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或说明的除外。 6.政策导向 6.1政府采购扶持贫困地区、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 6.2本项目落实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政策要求。 7. 本项目若涉及采购货物,则合格的货物及相应服务应满足以下要求: 7.1 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包括零部件),如安装或配置了软件的,须为正版软件。 7.2 国产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制造生产标准及行业标准。招标公告有其他要求的,亦应符合其要求。 7.3进口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原产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制造生产标准及行业标准。进口的货物必须具有合法的进口手续和途径,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部门检验。招标公告有其他要求的,亦应符合其要求。 7.4投标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通过合法正规渠道供货,在提供给采购人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侵犯其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及其他权利而引发的纠纷。如有纠纷,投标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7.5 投标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如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产品《检验报告》等)。设备到货验收时,还必须提供设备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文件。若中标后,除非另有约定,投标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完成设备的安装,并达到验收标准。 7.6 工期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对其所投项目应提交交货进度、交货计划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工作。 7.7 投标人必须承担的设备运输、安装调试、验收检测和提供设备操作说明书、图纸等其他相关及类似的义务。 8.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9.踏勘现场 9.1如有需要(详见专用条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所约定的时间、地点踏勘现场。 9.2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采购人的允许,可以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踏勘。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于统一时间地点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当按时前往。 9.3采购人应当通过采购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提供有关现场的书面资料和数据。 9.4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在踏勘现场时向投标人提供的任何书面资料或口头承诺,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 9.5未参与踏勘现场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10.标前会议 10.1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组织标前会议,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或采购代理机构另行书面通知(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网站发布方式,如更正公告等)的时间和地点,参与标前会议。 10.2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在标前会议时向投标人提供的任何书面资料或口头承诺,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 10.3未参与标前会议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第二章 招标文件 11.招标文件的编制与组成 11.1 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澄清或修改等相关公告或通知内容,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册 专用条款 关键信息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 第三章 用户需求书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及附件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册 通用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五章 开标 第六章 评审要求 第七章 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 第八章 定标及公示 第九章 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第十章 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第十一章 质疑处理 11.2 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疑问应在答疑截止时间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3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投标人提交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2.招标文件的澄清 12.1招标文件澄清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或现场踏勘中可能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疑问或询问。 12.2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问,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澄清(提问)截止时间前以网上提问的形式通过网上政府采购系统提交采购代理机构。 12.3不论是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采购代理机构都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网站发布方式)答复或发送给所有投标人。答复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其有效性按照本通用条款第 13.3、13.4款规定执行。 13.招标文件的修改 13.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任何时候,确需要变更招标文件内容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3.2招标文件的修改以书面形式(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网站发布方式,如更正公告等)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 13.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复内容、招标文件修改补充内容均以书面形式(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网站公开发布方式,如更正公告等)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招标文件澄清答复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13.4采购代理机构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复内容和招标文件修改补充内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网站发布方式,如更正公告等)发送给所有投标人。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 14.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单位 14.1 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用中文表述。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时,以中文为准,但翻译错误的除外。 14.2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具体内容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进行规定。 16.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通用条款第 15条中规定的内容。如招标文件提供了投标文件格式,则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相应格式(表格均可按同样格式扩展)。 17.投标货币 本项目的投标报价应以人民币计。 18.证明投标文件投标技术方案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要求 18.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技术方案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投标技术方案及其证明文件均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18.2 投标人提供证明投标技术方案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或数码照片、制造商公布的产品说明书、产品彩页和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等,提供的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8.2.1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8.2.2投标产品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8.2.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投标技术方案已对采购人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投标人应详细说明投标技术方案中产品的具体参数,不得不合理照搬照抄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18.2.4产品说明书或彩页应为制造商公布或出具的中文产品说明书或彩页;提供外文说明书或彩页的,必须同时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对应中文翻译说明,评标依据以中文翻译内容为准,外文说明书或彩页仅供参考;产品说明书或彩页的尺寸和清晰度要求能够使用电脑阅读、识别和判断; 18.2.5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应为证件正面、背面和附件标注的全部具体内容;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在电脑上被阅读、识别和判断,提供原件扫描件。 18.3相关资料不符合 18.2款要求的,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为投标技术方案不合格响应,其相关分数予以扣减或作投标无效处理。 18.4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 18.2时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的要求,是否满足要求,由评审委员会来评判。 18.5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投标人对同一项目投标时,不得同时提供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 19.投标文件其他证明文件的要求 19.1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对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评分项中涉及的相关业绩、社保情况等内容以及《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中涉及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或照片,原件备查。有关扫描件(或照片)的尺寸和清晰度要求能够使用电脑阅读、识别和判断。若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是部分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的扫描件(或照片)的,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其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有关需求进行响应,涉及资格性检查或符合性检查的予以投标无效处理,涉及《评标信息》打分项的则该项评分予以 0分处理。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投标资料是否异常、是否有效问题进行核查和判定,如认为供应商投标资料有异常或无效的,若涉及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条款的,则应作投标无效处理;若涉及评分的,则作不得分处理。 19.2本项目涉及提供的有关资质(资格)证书,若原有资质(资格)证书处于年审期间,须提供证书颁发部门提供的回执,并且回执须证明该证书依然有效(若在法规范围不需提供的,供应商应做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该证书无效),则该投标人提供年审证明的可按原资质(资格)投标;若投标人正在申报上一级别资质(资格),在未获批准之前,仍按原级别资质(资格)投标。 20.投标有效期 20.1 投标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的日历天数。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20.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在原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网站公开发布方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此项要求,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20.3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于完成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内容,并通过竣工验收及保修期结束。 21.关于投标保证金 21.1 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2 号)文的规定,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22.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22.1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技术设计)的要求。除非项目明确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投标人有关替代方案的条款将初审不通过,作投标无效处理。 22.2 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准备提交替代方案的投标人除应提交一份满足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技术设计)要求的投标文件外,还应提交需评审其替代方案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项目方案书、技术规范、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项目方案及有关的其它详细资料。 23.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 23.1投标人应准备所投项目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此电子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根据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后缀名为.szczf 的电子招标文件,下载并使用相应的深圳智慧采购平台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打开招标文件(.szczf格式)【下载地址:http://zfcg.szggzy.com/TPBidder/DownLoad/深圳市智慧采购平台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zip】。 23.2投标人在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编制投标书时须注意: 23.2.1导入《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的招标文件项目编号、包号应与以此制作的投标文件项目编号、包号一致。例如,不能将甲项目 A包的招标书导入《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乙项目 B包的投标书。 23.2.2不能用非本公司的电子密钥加密本公司的投标文件,或者用其它公司的登录用户上传本公司的投标文件。 23.2.3要求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编制投标书的包,不能用其它方式编制投标书。编制投标文件时,电脑须连通互联网。 23.2.4投标文件不能带病毒。采购代理机构将用专业杀毒软件对投标文件进行病毒检测,如果这两种软件均报告发现病毒,则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该投标文件带病毒。 23.2.5完整填写“投标关键信息”,如下图所示: 备注:上述“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价”将作为价格分计算依据;其它信息仅是对投标文件相关内容的概括性表述,不作为评审依据。 23.2.6投标人在编辑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目录中属于本节点内容的必须在本节点中填写,填写到其他节点或附件,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3.2.7投标文件编写完成后,必须用属于投标人的电子密钥进行加密,否则视同未盖公章,将导致投标文件无效。 23.2.8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纸质、电子、传真等所有形式的投标文件。由于对网上政府采购系统操作不熟悉或自身电脑、网络等原因导致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建议于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完成投标文件的制作与上传,如上传确有困难,请及时咨询。 23.2.9如果开标时出现网络故障、技术故障,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有权采取措施如延期、接受无法从网上上传的投标书等,以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23.3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23.4 经投标人电子密钥加密的投标文件无须盖章或签字,专用条款另有要求的除外。 23.5 各类资格(资质)文件提供扫描件,专用条款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24.投标书的保密 24.1在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点击【生成标书】按钮进入【填写开标一览表界面】界面,在该界面填写完开标一览表信息后点击【确定】,进入投标文件生成环节。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会在投标文件生成过程中,提示用户输入密码,输入密码后对标文件自动进行加密,此加密程序确保投标文件在到达开标时间后才能解密查看。在加密过程中,请按照软件提示进行操作。加密操作界面如下图所示: 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点击【生成标书】按钮进入【填写开标一览表界面】界面,在该界面填写完开标一览表信息后点击【确定】,进入投标文件生成环节。 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会在投标文件生成过程中,提示用户输入密码,输入密码后对标文件自动进行加密。 24.2 若采购项目出现延期情况: 如果供下载的招标文件(后缀名为.szczf)有更新,投标人必须重新下载招标文件、重新制作投标文件、重新加密投标文件、重新上传投标文件;如果供下载的招标文件(后缀名为.szczf)没有更新,投标人必须重新加密投标文件、重新上传投标文件(是否重新制作投标文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定)。否则,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致投标无效的后果。 25.上传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日期 25.1实行网上投标,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用电子密钥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TPBidder/memberLogin)”,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 25.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通用条款第 13 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5.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上传投标文件。 25.4.投标人须在开标当日的开标时间至解密截止时间内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无效处理。解密方法: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TPBidder/memberLogin)”,使用本单位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一个电子密钥,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26. 样品、现场演示、方案讲解 26.1 样品、现场演示、方案讲解等事项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进行规定。 2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7.1投标方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上传投标文件或在网上进行撤销投标的操作。 27.2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7.3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 27.4采购代理机构不退还投标文件,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开标 28.开标 28.1投标人须在开标当日的开标时间至解密截止时间内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无效处理。解密方法: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TPBidder/memberLogin)”,使用本单位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一个电子密钥,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28.2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满足开标条件(①解密时间结束,解密后的投标供应商数量满足开标要求或②解密时间结束前所有投标供应商均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后,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并在网上公布开标结果。 第六章 评审要求 29.评审委员会组成 29.1网上开标结束后召开评审会议,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负责评审活动。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 5人以上单数(部分条件下为 7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定分离项目评审专家均由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一般是从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代表须持本单位签发的《评审授权书》参加评审。 29.2评审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9.3评审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过程和结果。 29.4评审过程中不允许违背评标程序或采用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标方法或评标因素进行评标。 29.5 开标后,直到签订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信息公开的内容除外)。 30.向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资料 30.1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包括图纸、服务清单、答疑文件等; 30.2其他评标必须的资料。 30.3评审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的目的; (2)招标项目需求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财政预算限额、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因素; (5)招标文件所列示的资格性审查表及符合性审查表。 31.独立评审 31.1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标活动应当独立进行,并应遵循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确定中标供应商、编写评审报告的工作程序。 第七章 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 32.投标文件初审 32.1投标文件初审包括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满足符合性审查的要求。 32.2 投标文件初审内容请详见《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部分。投标人若有一条审查不通过则按投标无效处理。 32.3 投标文件初审中关于供应商家数的计算: 32.3.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审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32.3.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2.3.3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32.4投标人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的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32.4.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个人分阶段参与编制; 32.4.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2.4.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2.4.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2.4.5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32.4.6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32.4.7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32.4.8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32.4.9在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 32.4.10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32.5对不属于《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所列的其他情形,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和 32.4条款所列情形外,不得作为投标无效的理由。 33.澄清有关问题 33.1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不含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况),评审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33.2评审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经确认后,项目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33.3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文书、信件(含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本通用条款第 34条,凡属于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4.错误的修正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4.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34.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4.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4.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4.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通用条款 33 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5.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评审委员会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其他法律法规,仅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书面作出说明,否则视为无异议。 36. 实地考察或资料查验 36.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对本项目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或资料查验(原件)。投标人应随时做好接受实地考察或资料查验的准备。 37.评审方法 37.1.1 最低价法 最低价法,是指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数量或者比例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 37.1.2 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37.2 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册“专用条款”的相关内容。 37.3 重新评审的情形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 37.3.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7.3.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7.3.3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37.3.4经评审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进行书面记载;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7.4 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形 评审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审结果无效的,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7.4.1评审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 37.4.2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37.4.3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37.4.4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审委员会。 第八章 定标及公示 38.定标方法 38.1非评定分离项目定标方法 38.1.1评审委员会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所约定的评审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并根据评审方法比较评价结果从优到劣进行排序,确定候选中标供应商。 38.1.2采用最低价法的,评审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替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替补中标候选人)。 38.1.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供应商(中标候选人如不止一名,则推选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替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替补中标候选人)。出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情况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具体操作办法及流程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38.2评定分离项目定标方法 38.2.1评定分离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执行采购,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从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单个项目需要确定多家中标供应商的,不适用评定分离。 38.2.2 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结果,推荐三个合格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38.2.3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自定法确定中标供应商:自定法是指采购人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三家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38.2.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及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安排专人对定标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形成定标报告,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存档,并及时将定标结果反馈采购代理机构。具体定标程序及相关要求以按照《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1号)执行。 说明:采购人及投标供应商应按照上述方法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38.3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按专用条款相关要求定标。 39.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是评审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的报告,评审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存档。 40.中标公告 40.1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结束后经采购人确认(确定)评审结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供应商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发布公示日期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监督电话:0755-83948143。若在公示期内未提出质疑,则视为认同该评审结果。 40.2质疑、投诉供应商应保证质疑、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中标通知书 41.1中标公告公布以后无异常的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41.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41.3因质疑投诉或其它原因导致项目结果变更或采购终止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吊销中标通知书。 41.4中标服务费 中标人须在中标公告公示期结束后,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中标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18]27 号)》文件相关规定,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服务类型 费率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00% 1.500% 1.000% 100~500 1.100% 0.800% 0.700% 500~1000 0.800% 0.450% 0.550% 1000~5000 0.500% 0.250% 0.350% 5000~10000 0.250% 0.100% 0.200% 10000~50000 0.050% 0.050% 0.050% 50000~100000 0.035% 0.035% 0.035% 100000~500000 0.008% 0.008% 0.008% 500000~1000000 0.006% 0.006% 0.006% 1000000以上 0.004% 0.004% 0.004% 第九章 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42.公开招标失败的处理 42.1本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若由于投标截止后实际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等原因造成公开招标失败,可由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 42.2对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在出具该项目招标失败结论的同时,可以提出重新采购组织形式的建议,以及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的资格、技术、商务要求的修改建议。 42.3重新组织采购有以下两种组织形式: (1)由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2)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非公开招标方式申请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公开招标失败采购项目可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 42.4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由采购代理机构重新按公开招标流程组织采购活动。 42.5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的,按规定要求组织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章 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43.合同授予标准 本项目的合同将授予经本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确定的中标供应商。 44.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在投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45.合同的签订 45.1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等)内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45.2中标人如不按本通用条款第 45.1款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情节严重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 45.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46.履约担保 46.1在签订项目合同的同时,中标人应按“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规定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46.2,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交履约担保;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不是合同签订的前提条件,不要求中标人提供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的其他担保。 47. 合同备案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由采购人或委托中标人将采购合同副本抄送合同备案工作实施机构备案。 48.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事宜按《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3号)相关规定执行。 49. 项目验收 49.1 采购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及时组织验收。 50. 宣传 凡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宣传或广告,若当中提及政府采购,必须事先将具体对外宣传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并征得其同意。对外市场宣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a.名片、宣传册、广告标语等; b.案例介绍、推广等; c.工作人员向其他消费群体宣传。 51. 供应商违法责任 51.1《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3)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4)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5)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6)恶意投诉的; (7)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8)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9)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51.2 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2 号)的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所列情形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 (1)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的;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 (3)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4)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十一章 质疑处理 52.质疑提出与答复 52.1 提出质疑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52.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52.3质疑条件 52.3.1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共同提出; 52.3.2 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招标文件的质疑,为招标文件公布之日;对采购过程的质疑,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结果以及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质疑,为中标结果公示之日; 52.3.3 应提交书面质疑函,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供应商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编、邮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对象、质疑事项和质疑请求; (4)因质疑事项而受损害的权益; (5)事实依据;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52.4 提交材料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根据自身性质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52.5 提交方式 52.5.1 供应商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TPBidder/memberLogin)”,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质疑】”中提出质疑。 52.5.2 同时,请质疑供应商根据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所发布的质疑指引、质疑函模板填写质疑函并提交质疑材料。地址: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1 号新华保险大厦 903),质疑咨询电话:0755-83026699。 52.6 收文办理程序 52.6.1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符合受理条件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质疑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应当向供应商出具质疑函收文回执并可以要求其递交质疑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署质疑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52.6.2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不符合质疑条件的,视情况处理: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不全或者未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补正的内容和补正期限。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质疑主体不满足要求的; (2)供应商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 (3)供应商未在法定质疑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4)质疑材料不全或者未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下,要求补正后,逾期未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5)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情形的。 质疑事项不予受理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出具不符合质疑条件告知书。 52.7 质疑答复时限 自收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52.8 投诉 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办事处食堂物资配送 招标文件信息 资格性审查表 符合性审查表 评标信息 其它关键信息 目 录 第一册 专用条款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 一、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 二、实质性条款 三、项目概况 四、项目服务要求 3、 产品配送要求 3.1 送货方式:每次根据采购人的电话或其它方式通知订购品种、数量后,按时运送物品到指定地点,中标人随货提供注明货物名称、单位、数量、售价及总金额的商品送货清单,作为采购人入库验收之凭证。 五、项目商务要求 六、供应商考核细则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一、投标函 二、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三、诚信承诺函 四、投标人情况介绍及资格证明材料 五、符合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 1、中小企业声明函 2、监狱企业声明函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 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三、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 注:1.“采购人要求内容”为“第一册 专用条款/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中的不可负偏离条款,即“实质性条款”。 2.“投标人响应情况”一栏应如实填写“响应”或“不响应”。 四、服务要求偏离表 备注: 1、“招标文件服务要求”一栏填写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四、项目服务要求”的内容。 2、“投标文件服务响应”一栏详细填写响应情况,并应对照招标文件服务要求一一对应响应。 3、“偏离情况”一栏应如实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4、对于实质性条款,投标文件响应为“负偏离”的,投标文件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5、如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投标文件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扫描件(原件备查)并注明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位置,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未注明证明材料的具体位置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显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模糊不清无法判断或未显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均视为负偏离。 备注: 1、“招标文件商务服务要求”一栏填写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五、项目商务要求”的内容。 2、“投标文件商务响应”一栏详细填写投标商务条款的内容。 3、“偏离情况”栏中应如实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4、对于实质性条款,投标文件响应为“负偏离”的,投标文件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5、如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投标文件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扫描件(原件备查)并注明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位置,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未注明证明材料的具体位置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显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模糊不清无法判断或未显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均视为负偏离。 一、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供参考) 二、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 一、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2017)》的通知 四、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第二册 通用条款(公开招标) 第一章 总则 1. 通用条款说明 2.招标说明 3.定义 4. 政府采购供应商责任 5.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的条件 6.政策导向 7. 本项目若涉及采购货物,则合格的货物及相应服务应满足以下要求: 8.投标费用 9.踏勘现场 10.标前会议 第二章 招标文件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 第三章 用户需求书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及附件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册 通用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五章 开标 第六章 评审要求 第七章 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 第八章 定标及公示 第九章 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第十章 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第十一章 质疑处理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五章 开标 第六章 评审要求 第七章 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 第八章 定标及公示 第九章 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第十章 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第十一章 质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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