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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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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公示]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食堂服务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正在公示]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食堂服务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信息时间:2022-02-17 16:30 】

一、项目编号:XCS-CG-CS-2022004

二、项目名称: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食堂服务项目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宣城梓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亚夏汽车城内

成交金额:10400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详见附件

五、评审专家名单:汪飞、吴玲、范德进(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采购文件成交服务费。

2、金额:36768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一)若投标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材料递交地址:宣城市鳌峰东路180号、宣城市梅园路香江金郡东区11栋5楼,联系电话:13705639841、0563-2616616、0563-3013233。

若投标供应商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宣城市财政局提出投诉。

(二)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1、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1.3被质疑人名称;

1.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1.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1.6必要的法律依据;

1.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2.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2.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2.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2.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宣城市鳌峰东路180号

联系方式:1370563984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宣城市梅园路香江金郡东区11栋5楼

联系方式:0563-2616616、0563-301323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主任、王工

电 话:13705639841、0563-2616616、0563-3013233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2、主要标的信息

3、中小企业声明函

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7 日

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食堂服务项目 定稿.doc主要标的信息.pdf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千江有水

项目编号:XCS-CG-CS-2022004

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食堂服务项目

采 购 人: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采购代理机构: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目 录

1磋商公告

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三、供应商须知

四、采购需求

五、磋商与评审

六、采购合同

七、响应文件格式

八、质疑函范本

一、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食堂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食堂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ggzyjy.xuancheng.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2月17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本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网上不见面开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XCS-CG-CS-2022004

2、项目名称: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食堂服务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120万元/年;

5、最高限价:120万元/年;

6、采购需求:详见附件;

7、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需求;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采购人所定行业的中小企业采购;

3、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3)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4)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本项目内容。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2年1月27日17:00至2022年2月17日9:00(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jy.xuancheng.gov.cn,以下不再赘述)

3、方式:本项目在线下载采购文件,潜在供应商须登录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点击“主体登录”根据相关操作提示下载采购文件。采购文件获取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在工作时间(8:00-12:00,14:30-17:30)拨打服务热线(非项目咨询):0563-2616639。

4售价:免费获取

4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2年2月17日9时00分(北京时间)(自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2、地点:宣城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5开启

1时间:2022年2月17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不见面开标大厅。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方式: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选择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并在开启时间之前完成签到。供应商未按规定完成签到的,将无法参加后续开标活动,并视为放弃投标。

六、公告期限

自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7其它补充事宜

1、响应保证金:本项目无需缴纳响应保证金。

2、本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采购文件;

3、采购项目的项目介绍、数量、规格描述或服务要求等详见采购需求;

4、供应商关于电子招投标的相关操作详见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服务规范-《供应商操作手册》;

5、供应商关于不见面开标的相关操作详见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服务规范-《宣城市不见面开标大厅-供应商操作手册》;

6、本公告同时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宣城市人民政府网、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其他网站公告内容与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不一致的,以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为准。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宣城市鳌峰东路180号

邮箱:wu-jian@yeah.net

联系方式:1370563984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 址:宣城市梅园路香江金郡东区11栋5楼 

邮箱:2901704186@qq.com

联系方式:0563-2616616、0563-301323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主任、王工

电 话:13705639841、0563-2616616、0563-3013233           

       

        2022年1月27日

二、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详见“磋商公告”

2

采购人:

采购人联系方式:

详见“磋商公告”

3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联系方式:

详见“磋商公告”

4

包段划分:

详见“磋商公告”

5

磋商有效期: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后30

6

磋商响应保证金:

7

履约保证金:

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险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退还条件、时间和不予退还的情形见采购需求。

8

项目预算:

详见“磋商公告”(超过项目最高限价为无效响应;如项目无最高限价,则超出项目预算金额为无效响应)

9

联合体响应:

详见“磋商公告”

10

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

详见“磋商公告”

11

开标时间及地点:

同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12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13

质疑、答疑、澄清

1、投标人质疑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

2、接受质疑的方式:投标人以书面形式(如传真、信件、电报等)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同时发送一份与书面质疑内容一致的质疑电子版至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邮箱(见招标公告);为保证质疑的及时处理,请质疑人在发出质疑后及时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电话确认;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方式提出质疑的,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操作手册

3、在线质疑回复: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对质疑人进行质疑回复,请质疑人及时登录宣城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查看;

4、投标人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将不予受理;

5、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务必登陆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政府采购-答疑变更栏目查询是否有更正公告,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网上公布的更正公告视同通知了所有投标人,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6、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联系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邮箱详见公告。

14

响应文件提交

响应文件的提交是指供应商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完成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的上传。

15

响应文件解密

供应商须携带最终生成加密响应文件的数字证书(CA)在供应商解密环节进行供应商解密。正常情形下,供应商应在解密指令发出后30分钟之内完成解密。如遇意外情形,按《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项目操作规程(试行)》中第三章“意外情形”中规定处理。

16

逾期送达情形

1供应商未按规定上传加密的响应文件的;

2上传了加密响应文件未按规定完成解密;

(供应商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上传的加密响应文件将被退回)

17

对中小型企业

产品的价格扣除

1、依据财政部工业和工信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有关规定: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不适用)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重复享受政策。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141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8

随成交公告一并公示的相关附件

1.项目采购文件;

2.成交供应商响应的《主要标的信息》;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如有);

4.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5.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6.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如有)。

19

不良信用记录查询渠道

1、不良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如下(仅以下述渠道查询结果为准):

(1)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信 用 中 国 官 网www.creditchina.gov.cn

(2) 企 业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 信 用 中 国 官 网www.creditchina.gov.cn

(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

(4)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官网www.ccgp.gov.cn

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自行查询,符合要求的按磋商文件中格式提供《供应商声明函》;

2、联合体供应商,联合体任何一方存在上述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0

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集中采购项目:无

分散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80%计取代理费用(计算后的代理费不满5000元,按5000元计);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以年中标费按上述标准计算后*3年,费用由中标人支付,并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向代理机构缴纳。

名 称: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宣城状元路支行

账 号:34050175860800000600

21

付款方式:

详见采购需求

22

签章要求

1、磋商文件中要求签字的,应按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可采用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也可签字后扫描上传。

2、磋商文件中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应加盖供应商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也可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

23

其他

投标人关于不见面开标的相关规定详见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http://ggzyjy.xuancheng.gov.cn)-服务指南-服务规范-《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操作规定(试行)》

24

备注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如有以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承诺、虚假技术参数响应、虚假业绩、虚假证书、虚假检测报告等)、串通投标、隐瞒失信信息等谋取成交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报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


三、供应商须知

(一)总 则

1、制订及适用范围

1.1本磋商采购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1.2本磋商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服务:系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咨询、调研、评估、规划、设计、监理、审计、保险、租赁、印刷、维修、物业管理等。

本采购文件所要求的证书、认证、资质,均应当是有权机构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

2.2采购代理机构:经批准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具体为“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

2.3采购人: 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既本次采购项目的业主方。

2.4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除外。

3、合格的供应商

3.1符合磋商公告中载明的资格要求。

3.2符合本采购项目(或包)中的各项实质性要求。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4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5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各项规定。

4.现场考察

4.1 供应商自行决定是否对供货和服务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考察现场的对象是以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考察现场的截止时间同磋商截止时间;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无另行规定,其现场考察方式为自行考察。考察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现场考察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要求进行现场考察的,采购人应提供必要的支持。未到供货和服务现场实地考察的,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价款或索赔的要求。

4.3 除有特殊要求,不再单独提供供货和服务现场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5、供应商参与磋商活动的费用

供应商自行承担与参加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一切费用。

6 纪律

6.1 供应商的参与磋商应遵守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出现以下情形,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禁止情形:a.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b.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c.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d.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e.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f.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禁止情形:a.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b.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c.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d.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e.提供假冒伪劣产品;f.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6.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a.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b.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c.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f.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g.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6.3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其响应无效并由竞争性磋商小组书面报告本级监督管理部门:

a.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c.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d.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6.4 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供应商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竞争性磋商小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7.投标专用章的效力

磋商文件中明确要求签章的,供应商须按本须知中签章规定完成签章。在有授权文件(授权文件须放入响应文件中)表明投标专用章法律效力等同于供应商公章的情况下,可以加盖投标专用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无效

8.合同标的转包与分包

8.1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包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向他人违法分包。

8.2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将成交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如采购人允许分包,供应商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在响应文件中载明。

8.3 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二)磋商采购文件

9、磋商采购文件构成

9.1磋商采购文件包括:

a.磋商公告

b.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c.供应商须知

d.采购需求

e.评审办法

f.采购合同

g.响应文件格式

h.质疑函范本

9.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内容。如果其响应文件没有满足磋商文件的有关要求,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磋商采购文件的更正

10.1供应商可以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澄清。

10.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询问或质疑)或建议,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联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0.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受理(接受)的且需要做出磋商文件澄清修改的问题,将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在采购公告中指定的网址公告答复,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该更正是磋商文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参与采购活动的有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主动登陆采购公告中指定网址查询该项目的相关更正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10.4为使供应商有充分时间对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或其他原因),采购人可以决定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期的通知将在指定的网址上发布,不再另行通知。

10.5当磋商文件与磋商文件的更正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10.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受理(接受)的但无需要做出磋商文件修改的问题,只对问题来源进行回复,不再在指定网址公告。

(三)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11、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1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磋商的所有往来函电,均须使用简体中文。

11.2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均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12、磋商响应文件构成

12.1 响应文件是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响应及承诺文件。

12.2 除注明供应商可自行制作格式或格式自理的,响应文件应使用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

12.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格式和顺序进行编制,如有需要,可以增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2.4如果项目分有多个包,除供应商前附表须知中有另外规定,供应商可以参与其中的一个或几个包的磋商,以包为单位分别编制响应文件。

12.5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的各项内容负责。供应商一旦成交,其响应文件将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13、签章要求

13.1磋商文件中要求签字的,应按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可采用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也可签字后扫描上传。

13.2磋商文件中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应加盖供应商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也可加盖供应商公章后扫描上传。

14、磋商报价

14.1 报价应当低于同类服务和货物的市场平均价格。投标报价不得高于磋商文件(公告)列明的控制价、项目预算。

14.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所投所投服务、保险、税费、验收、利润和交付后约定期限内免费维保、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一切应有费用。报价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14.3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磋商文件中注明拟提供服务的单价明细和总价。

14.4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可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如超出两位,按照四舍五入方式计算至小数点后两位。

14.5除特别要求,每个项目(或每个包)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否则,多方案、多报价的投标书将作为无效标处理。

15、报价的货币

人民币。

16、响应内容填写及说明

16.1 响应文件须对磋商文件载明的资格、服务、技术、商务、报价等全部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其中关于服务、技术、商务部分的响应,要注明详细的响应内容并提供采购文件所要求的相应证明材料,如仅填写“响应”“满足”而无详细的响应内容或未按要求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将导致投标无效。

16.2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手册、图纸和资料等),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包括:服务主要内容的详细描述等。

16.3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编排有序、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错漏处必须修改,应在修改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或公章)。

16.4如果响应文件中附有外文资料,供应商必须把这些外文资料准确、完整地翻译成中文。对于关键性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应该提供与英文内容相同、且由同一人签署(或盖章)的中文原件,或经国内公证部门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18、磋商有效期

18.1磋商有效期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明确的规定。

18.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原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将被刊登在指定的网站上。

18.3供应商可以书面形式拒绝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表示拒绝,将视为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加密、提交、撤回

19、响应文件的加密

供应商应使用经交易系统认可的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CA认证中心)颁发的数字证书(CA)对其电子响应文件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认证并加密的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20、响应文件的提交

响应文件的提交是指供应商通过交易系统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完成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的上传。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和撤回,修改和撤回后的响应文件可以重新提交。

(五)采购程序

22、开标

22.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采购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监管部门可视情况参加。

22.2开标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主持。开标会议上将当众公布供应商名称和磋商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22.3供应商应携最终生成加密响应文件的数字证书(CA)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地点参加开标,完成签到和在响应文件解密环节进行供应商解密。供应商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2.4开标会结束后,参与开标的供应商代表完成签到的联系电话应保持畅通,若接到项目负责人通知需要询标的,须联系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携其身份证明文件在20分钟之内参与询标。供应商未按规定参与询标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将作出不利于供应商的评审。

23、评审

23.1评审工作由磋商小组进行,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人可以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磋商文件所述范围。

23.2磋商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确认磋商文件;

b.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c.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d.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编写评审报告;

f.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23.3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a.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b.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c.完成评审报告;

d.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e.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3.4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a.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b.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c.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d.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须经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23.5竞争性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4、磋商采购活动终止情形及响应文件无效情形

24.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目磋商采购活动终止,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a.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b.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c.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财库【2014】214号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及财库【2015】124号规定情形除外。

24.2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a.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b.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c.响应文件出现重大偏差,未对磋商文件进行实质性和完整响应的;

d.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e.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收的附加条件的;

f.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5、二次采购

25.1项目终止后,采购人可能发布二次公告,进行二次采购。

25.2二次采购可能调整前次采购的各项规定及要求,包括采购方式、项目预算、供应商资格、付款方式、采购需求、评审办法等。供应商参与二次采购,应及时获取二次采购文件,以二次采购文件为依据,编制二次响应文件。

25.4前款所述“二次”,系指项目终止后的重新公告及采购,并不仅限于项目的第二次公告及采购。

(六)授予合同

26、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合同的签订与争议处理

26.1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将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26.2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侯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6.3采购人将在指定网址发布成交公告。

26.4成交公告发布后,采购人将向成交供应商发放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26.5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6.6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宣城仲裁委员会仲裁。

27、履约保证金

27.1成交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的规定向采购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

27.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由采购人在合同中约定。

28、成交通知书的领取

28.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将在“指定网站”发布成交公告,同时通过“宣城市公共服务平台-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供应商发出电子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登录交易系统-点击【采购业务】-【中标通知书】自行打印。

28.2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9、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29.1集中采购项目:无;

29.2分散采购项目: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

(七)质疑与投诉

30、质疑

30.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30.2 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0.3质疑材料的接受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质疑材料格式详见第八章《质疑函范本》。

30.4质疑实行实名制,依照《质疑函范本》编制,须内容要素齐全;应当有具体的事项及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扰乱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正常工作秩序。

30.5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0.6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包括下列内容:

a.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b.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包别号(如有);

c.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d.事实依据;

e.必要的法律依据;

f.提出质疑的日期。

30.7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0.8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0.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a.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b.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c.质疑材料不完整或有误的;

d.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e.对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f.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30.10经审查符合质疑条件的,自收到质疑之日起即为受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质疑受理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0.11质疑供应商在答复期满前撤回质疑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即终止质疑处理程序。质疑供应商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质疑。

30.12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30.13质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将报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a.捏造事实;

b.提供虚假材料;

c.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质疑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八) 未尽事宜

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采 购 需 求

(采购需求和评分细则由采购人: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供并负责解释,联系方式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前注:

1、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服务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可;

2、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列出完成本项目并通过验收所需的所有各项服务等全部费用。中标人必须确保整体通过采购人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所发生的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供应商应自行勘察项目现场,如供应商因未及时勘察现场而导致的报价缺项漏项废标、或中标后无法完工,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3、如对本采购文件有任何疑问或澄清要求,请按本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约定方式联系,或接受答疑截止时间前联系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否则视同理解和接受,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主要成交标的承诺函》中填写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等信息,承诺函随评审结果一并公示;

5、★条款须满足或优于采购文件要求,否则响应无效;非★条款由评审委员会讨论后酌情评审。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食堂服务项目

2、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一年(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在项目预算资金落实的前提下,经采购人年度考核合格,年内未发生重大安保、消防事故、较大经济损失的,可续签下一年合同,续签时间不超过两年,合同一年一签,服务价格不变。如年内合同履行服务满意低于80%,或出现重大事故及较大经济损失的,采购人可以终止合同。

3、项目预算:120万元/年

二、服务需求:

(一)人员要求

1、服务主要内容:负责对食堂员工进行管理,提供管理培训和岗位培训,培训内容需包含安全消防知识、烹饪操作技术、服务规范、接待礼仪等;日常餐品制作与服务,保证餐品按时、按量、按质供应,确保所有餐品符合食品卫生相关要求;日常设备厨具维护,对用水、用电、用气情况进行实时监督,确保生产安全及节能环保;员工餐及接待餐菜品安排,定期进行更新并根据员工建议与意见及时进行调整;协助完成食堂成本控制目标并协助完成食堂其它工作。

2、人员配置要求

★拟派本项目人员不得少于23人,其中项目经理1人,其他总人数共计22人(其中厨师9人(含面点师2人)、服务员13人)。拟派本项目所有人员均需持有效期内健康证或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上岗。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

注:

★(1)派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3年及以上(至本项目开标之日已满3整年及以上)食堂或酒店管理经验(提供相担任餐饮经历经营合同,合同须有采购方(合同甲方)及供应商双方公章。若合同不能体现经验年限等信息,还须另外提供盖有采购方(合同甲方)公章的证明材料。)。

★(2)拟派厨师至少4人具有国家职业资格四级(或中级)及以上厨师资格证。响应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

★(3)人员岗位按上述要求配置,年龄要在18-55周岁内,人员配置需以甲方的实际需求为准。服务团队人员简历、相关资质证书、健康证或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必要信息,在签订合同前提交采购人备案。所有服务人员的聘用必须符合国家与地方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

(4)人员配备原则上以食堂正常运作优先,因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需报采购人同意方可施行。

(5)从业人员配置合理,人数满足服务要求,上岗时着统一工作服,戴工作帽和口罩。

(6)本次项目为三个食堂提供服务。食堂服务地点:市交警支队(鳌峰东路180号)、市交警二大队(梅溪路166号)、市车管所(金坝)。各地点服务人员具体人数由甲方确定。

(二)服务方案的组成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运营服务方案:包括总体监控方案,食品质量控制方案、服务质量控制方案、卫生管理控制方案(食品卫生,人员卫生,环境卫生,垃圾处理方案等)、餐厅环境管理方案、原材料采购管理方案、成本控制方案、操作规程控制管理方案、食品保存管理方案、人员职责与管理方案、投诉处理方案、消防、治安、应急及意外事故处理方案、以及其他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服务标准、服务措施、质量管理、监控体系及说明材料。

2、服务人员配备情况:包括人员结构、员工工资、简历表、现场人员工作安排计划及其他辅助说明材料;采购人必须安排固定的主要经营服务人员于本项目,并提供上述人员的名单和简历,主要工作岗位人员变动需报备招标人获准。

3、工作日期间早、中餐菜单及食品原材料使用说明及核算依据和清单。

4、员工培训计划及内容。

5、采购人目前正在执行的各项管理规定及经营模式。

(三)其他要求

1、承包区域的各项服务工作时间必须符合及满足甲方的要求,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需根据甲方需要提供服务,乙方不得另外收取服务费。

2、因乙方过错造成就餐员工食物中毒,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3、施行规范的运行和管理制度

3.1、确保食品安全、卫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2、物料采购必须符合健康安全的要求,采购渠道正规,需索证采购并建立台账;

3.3、中标人应负责确保食堂设备、设施运行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由中标方自行承担,做到规范使用,精心维护。

3.4、因卫生、质量、安全问题引发纠纷或达不到有关部门规范要求而受处罚,或其它责任以及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均由中标服务方承担全部责任。

3.5、食堂经营期间,遇突发性事件,如停电、停气及停水等,应有相关应急预案。

3.6、涉及工商、税务、环保、卫生防疫等事宜,招标人可以予以协助,但涉及到的各种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3.7、食堂操作间严禁无关人员入内,保持操作间清洁,设备摆放整齐。保持食堂所有区域环境清洁,及时收集、处理、清运泔水垃圾。规范处理垃圾和污水排放,定期疏通下水管道等。保持餐桌椅、自助餐售卖台清洁,餐具规范消毒。

3.8、就餐时服务员现场提供服务或维持就餐秩序。

(四)食品质量要求

1、冷菜酱制食品不含过多汤汁,冷菜切配的食品刀工细腻及均匀并搭配合理,冷菜凉拌食品汤汁适度并即时拌制,

2、熟制后食品完整不碎及不松散,

3、热菜供餐时保持温热热菜食品表面无风干及水浸现象,素食食品即时烹炒并控干过多汤汁和水分,

4、原则上不使用购置的成品腌制菜品,少使用冷冻肉类、半加工类食材原料。

5、所供食品保证食品安全卫生质量。

(五)饭菜出品时间和要求

1、按规定准时开餐,每餐所供食品在开餐前15分钟布置完毕,如变更或其他情况,不能准时开餐,承包方应提前通知招标人,并留有充分时间实施应急方案。

2、合理安排用餐人数,做好用餐人员分流工作,保持供餐器皿内食品在一半以上,根据客流情况及时续菜(饭、汤或水果等)不可出现用餐人员等候拥挤混乱现象。

3、分餐服务人员及时准确进行分餐,统一标准、保证菜量。

(六)其他

供应商中标后,前三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内采购人每月对中标人进行测评考核,满意率连续两个月低于70分的或者发生食品、消防安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采购人有权单方无条件解除合同。

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采购人所定行业的中小企业采购;

3、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3)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4)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本项目内容。

四、供应商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本项目内容;(扫描件加盖电子签章

2、法人授权委托书;(按规定格式)

3、承诺一:拟派本项目人员不得少于23人,其中项目经理1人,其他总人数共计22人(其中厨师9人(含面点师2人)、服务员13人)。拟派本项目所有人员均需持有效期内健康证或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上岗。人员岗位按采购文件要求配置,年龄要在18-55周岁内,人员配置需以甲方的实际需求为准。服务团队人员简历、相关资质证书、健康证或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必要信息,在签订合同前提交采购人备案。所有服务人员的聘用必须符合国家与地方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

4、派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3年及以上(至本项目开标之日已满3整年及以上)食堂或酒店管理经验(提供相担任餐饮经历经营合同,合同须有采购方(合同甲方)及供应商双方公章。若合同不能体现经验年限等信息,还须另外提供盖有采购方(合同甲方)公章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电子签章

5、拟派厨师至少4人具有国家职业资格四级(或中级)及以上厨师资格证。响应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加盖电子签章

6、中小企业声明函;(按规定格式)

7、供应商声明函。(按规定格式)

五、合同主要条款:

1、付款方式:按月支付。

2、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在正式签合同前须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8%;履约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缴纳方式: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

3、合同争议处理: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宣城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报价要求:

1、投标人报价时应综合考虑以下部分,其组成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社保、福利、服装费、培训费、低值易耗品、工具机械、利润、税金等为完成本次采购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本项目投标报价按每年服务费进行报价。

★3、一般纳税人政策性费用要求:

缴费项目

人数(人)

费用(元)

月(个)

小计(元)

A A

最低人员工资

23

1500

12

414000

B B

社会保险

23

1174.04

12

324035.04

大病保险

23

100

2300

C C

工会教育经费=A*3.5%=A*0.035

14490

DD

D

小计(A+B+C)

754825.04

EE

一般纳税人税金=(A+B+C)*6.72%=(A+B+C)*0.0672

50724.24

总计(A+B+C+E)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805549.28

注:上表已按一般纳税人进行政策性费用测算,如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请自行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政策性费用测算且响应报价应不低于政策性费用测算的总价,否则按无效响应报价处理。一般纳税人响应报价应不低于上述政策性价格及规定要求报价,否则按无效响应报价处理。请供应商自行核算以上政策性费用及规定费用,如供应商对以上费用有疑问,请在本项目答疑期内提出。如无疑问,响应报价应不低于相关政策性价格及规定要求报价,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

4、投标人应考虑合同期内政策性费用调整的风险。履约期限内不得以工资标准、社会保险基数上调以及物价指数上涨等理由增加中标费用。

5、承包期内因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文件调整人员保障工资的,中标人须无条件予以调整,该风险投标人响应时须综合考虑并承担,以后采购人不再给予。

注:1)请供应商自行核算以上政策性费用及规定费用,如供应商对以上费用有疑问,请在本项目答疑期内提出。如无疑问,投标报价应不低于上述政策性价格,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

2)“一般纳税人政策性费用要求”中政策性费用及规定费用不接受赠送及优惠。

七、本项目所属行业为餐饮服务。

五、磋商与评审

一、 总 则

1、为规范评审活动,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维护磋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评审办法;

2、本办法仅适用于本次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3、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4、评审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5、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6、评审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1、评审工作由竞争性磋商小组进行,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由采购人依法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2、根据项目特点和评审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审价。

四、评审程序

1、采购人可以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磋商文件所述范围。

2、初审。磋商小组对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初审;

3、磋商。初审合格后,磋商小组将集中与通过初审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如供应商在接到项目代理机构通知后未参与磋商的,视同放弃该权利。

4、报价。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5、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6、综合评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7、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8、磋商结束后,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最终报价,若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则视上一轮报价为该供应商最终报价;在磋商内容不做实质性变更或重大调整的前提下,供应商下轮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否则视该供应商所有轮次报价均为无效报价,报价部分评审不得分

9、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或财库【2015】124号规定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0、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1、编写评审报告。

五、评审细则

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食堂服务项目初审审查表

供应商:

审查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是否通过

格式或提交资料要求

1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合法有效,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本项目内容。

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

供应商声明函

按照规定格式

3

磋商承诺函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按照规定格式

4

授权委托书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按规定格式提供。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提供身份证明扫描件

5

磋商保证金、获取磋商文件方式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6

响应文件规范性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按规定格式、无严重的编排混乱、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前后矛盾情况,对评审无实质性影响的

7

响应文件响应情况

付款响应、服务期、履约保证金响应等

8

服务要求及其他实质性响应情况

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所提供服务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

实质性要求是指本磋商文件中用带 “★”或“必须”的商务和技术等要求。

9

报价

响应报价未超过本项目控制价,且符合政策性费用要求

超过本项目控制价(预算价)为无效响应

10

中小企业声明函

按规定格式

11

承诺一

拟派本项目人员不得少于23人,其中项目经理1人,其他总人数共计22人(其中厨师9人(含面点师2人)、服务员13人)。拟派本项目所有人员均需持有效期内健康证或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上岗。人员岗位按采购文件要求配置,年龄要在18-55周岁内,人员配置需以甲方的实际需求为准。服务团队人员简历、相关资质证书、健康证或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必要信息,在签订合同前提交采购人备案。所有服务人员的聘用必须符合国家与地方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

12

项目经理经验

派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3年及以上(至本项目开标之日已满3整年及以上)食堂或酒店管理经验(提供相担任餐饮经历经营合同,合同须有采购方(合同甲方)及供应商双方公章。若合同不能体现经验年限等信息,还须另外提供盖有采购方(合同甲方)公章的证明材料。)

扫描件加盖电子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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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师资格证书

拟派厨师至少4人具有国家职业资格四级(或中级)及以上厨师资格证。响应文件中提供证书。

扫描件加盖电子签章

审查意见:

磋商小组签字:

评审时间:

备注:1、审查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对否定的审查指标,要提出充足的否定理由,并填写在符合性审查表上。供应商必须通过上述全部指标,否则响应文件无效。

2、所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制作。

详细评价表

评分项目

分项

评标要点及说明

技术

(36分)

服务质量控制方案(12分)

方案完整、科学、合理的得12分,较完整、科学、合理的得8分,一般的得4分,其他不得分。

卫生管理控制方案(食品卫生,人员卫生,环境卫生,垃圾处理方案等)(12分)

方案完整、科学、合理的得12分,较完整、科学、合理的得8分,一般的得4分,其他不得分。

人员职责与管理方案、投诉处理方案、消防、治安、应急及意外事故处理方案(12分)

方案完整、科学、合理的得12分,较完整、科学、合理的得8分,一般的得4分,其他不得分。

商务部分

(49分)

厨师(5分)

食堂配备厨师中,除了满足采购需求要求外,厨师有三级(高级)及以上证书,每有1个得2.5分,最高得5分。提供厨师等级证书及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

其他服务人员(4分)

在满足项目需求的基础上,食堂每承诺增加一位服务人员的得2分,最高得4分,没有不得分。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业绩(26分)

1、自2016年1月1日至响应截止日,每提供一份同一食堂服务项目合同连续服务满2(含)-3(含)年得2分,连续服务4年得4分,连续服务5年及以上得8分;本项最高得16分。提供业绩合同(协议)证明材料,提供合同(协议)证明材料,合同(协议)须有采购方(合同甲方)及供应商双方公章。合同(协议)证明材料须体现评审所需信息,否则不得分。

2、自2016年1月1日至响应截止日,每提供一个日均就餐100(含)至200(不含)人次的项目合同(协议)得2.5分,每提供一个日均就餐200人次及以上的项目合同得5分,本项最高得10分。提供业绩合同(协议)证明材料,合同(协议)须有采购方(合同甲方)及供应商双方公章,时间以合同(协议)签订时间为准,提供合同(协议)证明材料,合同(协议)须有采购方(合同甲方)及供应商双方公章。合同(协议)证明材料须体现评审所需信息,否则须同时提供盖有项目采购方(委托人)公章的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项目经理(4分)

拟派本项目经理有5年及以上(至本项目开标之日已满5整年及以上)食堂或酒店管理经验的得4分,最高得4分。(提供相担任餐饮经历经营合同,合同须有采购方(合同甲方)及供应商双方公章。若合同不能体现经验年限等信息,还须另外提供盖有采购方(合同甲方)公章的证明材料。)。

应急保障能力(10分)

有参加并顺利完成地级市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大型活动、应急行动、疫情防控等服务保障任务的,每有1个得5分,最高得10分。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投标报价(15分)

报价(15分)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响应价格最低的响应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

响应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最终响应报价)×15

注:所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投标人应按文件规定格式制作

六 、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在成交后,由双方商议后自行拟定。

七、响应文件格式

项目( 包)

供 应 商:


(一)供应商综合情况简介

(供应商可自行制作格式)

(二)开标一览表

项 目 名 称

供应商全称

包段

第 包(项目不分包时可写整包或不填写)

最终响应报价

(人民币元)

响应总价:小写:

大写:

备注

供应商公章:

备注:

此表中报价作为本次磋商的首轮报价。

(三)磋商承诺函

致: 采购人)

根据贵方的磋商公告,据此函,我方承诺如下:

1、如我公司成交,我公司承诺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按本次磋商文件规定及报价承诺供货及安装。

2、我方根据本次磋商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于买方要求的日期内完成供货、安装及服务,并通过买方验收。

3、我方承诺报价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4、我方已详细阅读本次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附件、参考资料、磋商文件修改书或图纸(如有),我方正式认可并遵守本次磋商文件,并对磋商文件各项条款、规定及要求均无异议。

5、我方同意从供应商须知规定的磋商日期起遵循本磋商文件,并在供应商须知规定的磋商有效期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6、我方同意按贵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贵方提供与其磋商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补充资料,否则,我方的响应文件可被贵方拒绝。

7、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

8、我方同意磋商文件规定的付款方式、免费质保等要求。

9、我方对响应文件中所提供资料、文件、证书及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10、拟派本项目人员 人,其中项目经理1人,其他总人数共计 人(其中厨师 人(含面点师 人)、服务员 人)。拟派本项目所有人员均需持有效期内健康证或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上岗。人员岗位按采购文件要求配置,年龄要在18-55周岁内,人员配置需以甲方的实际需求为准。服务团队人员简历、相关资质证书、健康证或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必要信息,在签订合同前提交采购人备案。所有服务人员的聘用必须符合国家与地方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供应商开户行:

账 号:


(四)分项报价表

序号

分项报价指标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小计(元)

备注

1

2

3

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食堂服务项目 定稿.doc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主要标的信息.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