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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管理局裕溪闸管理处食堂承包采购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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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管理局裕溪闸管理处2022年2月政府采购意向

招标详情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巢湖管理局裕溪闸管理处2022年2月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需求概况 预算金额(元) 预计采购时间(填写到月) 备注
1 巢湖管理局裕溪闸管理处2022年职工就餐外包 巢湖管理局裕溪闸管理处就餐服务点位于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裕溪闸管理区内原防汛服务中心一楼,其中厨房、职工餐厅、包厢装修、现有设施基本齐全,食堂设施设备、餐具器具、桌椅等配套基本齐全。每天安排早餐、中餐、晚餐、包厢的就餐服务,满足采购人职工餐的服务。 早餐餐食提供直供式供餐模式,以蛋炒饭和面食为主,另提供稀饭、牛奶、鸡蛋、粗粮、自制小菜等相互交叉搭配,力求品种多样化。 中餐餐食提供自选式供餐和风味餐供餐模式,提供4个品种副食选择(二荤、二荤素搭配、和一汤,荤素各占50%)。包厢接待餐按合肥市政府公务接待标准提供菜单就餐,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菜品和相应的服务。 晚餐由成交供应商根据就餐人数自主安排,可以根据需求提供自制的面点、卤菜外卖服务。 493800 2022年02月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巢湖管理局裕溪闸管理处

2022年02月18日



附件信息:

  • 职工就餐采购需求餐饮.pdf

    1.8 M

  • 职工就餐外包确认记录.pdf

    765.5 KB

  • 职工就餐采购公开截图.jpg

    167.2 KB

  • 2-2 政府采购示范文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类)巢湖管理局食堂外包拟挂网【定稿】--市采 - 副本.docx

    0.1 KB



合肥市政府采购示范文本

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类)





项目名称:巢湖管理局裕溪闸管理处2022年职工就餐外包

项目编号:某编号

采 购 人:巢湖管理局裕溪闸管理处

采购代理机构: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2 02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3

第三章 采购需求 22

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25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33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42

第七章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58

第八章 政府采购 供应 商质疑函范本 62


第一章 磋商邀请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编号:某编号

2.项目名称:巢湖管理局裕溪闸管理处2022年职工就餐外包

3.项目地点:安徽芜湖

4.项目单位:巢湖管理局裕溪闸管理处

5.项目概况:巢湖管理局裕溪闸管理处2022年职工就餐外包详见磋商文件

6.资金来源:财政支付

7.项目预算:493800(56人×4800+225000=493800元有4人招聘不享受4800元每人每年伙食费补贴。另有5人借调系统内外单位,其相关费用与借调所在单位结算:5×4800+5×15元/日×250=42750元,实际磋商限价为451050元.

8.项目类别:政府采购服务

9.标段(包别)划分:共分 1 包,本次采购第 1

供应商资格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磋商文件的获取

1.获取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2.获取方式: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磋商时间及地点

1.磋商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2.磋商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同磋商时间

联系方式

1.采购人

采购人:巢湖管理局裕溪闸管理处

址:芜湖市江区沈巷镇裕溪

联系人:杨善军

话:0553-8978003

2.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话:0551-66223922,66223923

3.电子交易系统

名 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 话:400 998 0000

4.电子服务系统

名 称: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 话:0551-12345

5.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

话:0551-66223530,66223546

其他事项说明

1.本项目落实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2.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同时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上发布。

3.供应商应合理安排磋商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磋商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注:本表是本项目的具体要求,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容、说明与要求

3.1

采购人

巢湖管理局裕溪闸管理处

3.2

采购代理机构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3.3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3.4.4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7.3

现场考察

不组织,供应商自行考察

统一组织

时间: / / / / /

地点: /

现场考察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备注:如供应商未参加采购人统一组织的现场考察,视同放弃现场考察,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1

网上询问截止时间

9.1

包别划分

分包 □分为 /

供应商参加多个包磋商的成交数规定: /

13.1

磋商保证金

不收取

14.1

磋商有效期

90 日历日

15.1

响应文件要求

加密电子响应文件

15.3

磋商现场提交的其他材料要求

/

16.1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详见磋商邀请

17.3

响应文件解密时间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

19.1

磋商时间

详见磋商邀请

磋商地点

详见磋商邀请

备注:供应商可以在线解密响应文件,无须现场参加磋商

19.3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22.4

最后报价扣除

(本项目不采用)

(1)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 %

(2)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小型和微型企业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小型和微型企业

(4)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 / %

(5)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 / %

24.1

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

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1-3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确定 □采购人确定

27.2

随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公告的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内容

(1)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

(2)主要成交标的承诺函

(3)磋商业绩承诺函(如有)

(4)中小企业声明函项目不采用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项目不采用

(6)磋商文件中规定进行公示的其他内容(如有)

28.1

成交通知书发出的形式

□书面 数据电文

29.1

告知磋商结果的形式

供应商自行登录电子服务系统查看

□磋商现场告知

30.1

履约保证金

(1)金额:

免收

合同价的 / %

定额收取:人民币 壹万伍仟

(2)支付方式:

转账/电汇 支票 汇票 本票

1.如采用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银行保函),应为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

2.如采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保函。

(3)收取单位:采购人或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缴纳时间:合同签订前

(5)退还时间:项目履约完成

注意事项:

(1)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2)以担保函、保证保险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受益人和收取单位须为采购人。

31.1

成交服务费

免收

34.3

质疑函递交方式、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递交方式书面形式递交

接收部门: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通讯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A区六楼677室

35

其他内容

35.1

关于联合体参加磋商的相关约定

(本项目不采用

(1)联合体参加磋商的,磋商文件获取手续由联合体成员单位办理均可。

(2)联合体参加磋商的须提供联合协议(见响应文件格式,相关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联合协议分工情况及磋商文件要求提供。

(3)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和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注:已办理“三证合一”登记的,响应文件中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即可。

35.2

是否允许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

□是

35.3

社保证明材料

(如有)

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的社保证明材料为下述形式之一(响应文件中须提供扫描件):

(1)社保局官方网站查询的缴费记录截图;

(2)社保局的书面证明材料;

(3)供应委托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与供应商有直接隶属关系的机构可以代缴社保,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经磋商小组确认。

(4)参与磋商的院校,社保证明可以用以下任意一种:

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教师证(须为本单位人员)

保证明材料

(5)其他经磋商小组认可的证明材料。

(6)法定代表人参与项目的,无需提供社保证明材料,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即可。

35.4

本项目提供除电子版磋商文件以外的其他资料

无 □图纸 □光盘 □ /

获取方式:

上述资料请供应商在获取磋商文件后,自行登陆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本项目附件。

35.5

重要提示

1)成交供应商应在规定期限内领取《成交通知书》,若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供应商成交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2)成交供应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若成交供应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供应商成交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3)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工,不履行供货、安装或服务义务等情况,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4)成交供应商成交后被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成交条件的,由采购人取消成交资格,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

5)成交供应商成交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约存在争议时,拒绝协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件的,采购人可以取消其成交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35.6

解释权

(1)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磋商及响应文件提交阶段的规定,按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邀请、供应商须知、评审方和标准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35.7

特别提醒

(1)本项目评审时将查询响应文件的机器识别码,如不同响应文件的机器识别码相同,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2)因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免责。

35.8

其他补充说明

二、供应商须知正文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述的服务项目采购。

2.定义

2.1服务:系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咨询、调研、评估、规划、设计、监理、审计、保险、租赁、印刷、维修、物业管理等。

2.2时限(年份、月份等)计算:系指从磋商之日向前追溯X年/月(“X”为“一”及以后整数)起算。

2.3业绩:业绩系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或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供应商与其关联公司(如母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均不予认可。

除非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否则业绩均为已服务完毕的业绩,业绩时间均以合同签订之日为追溯点。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3.1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采购人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本项目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除外。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

3.4.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3.4.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3.4.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磋商文件。

3.4.4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非中小企业承接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3.5若竞争性磋商公告中允许联合体参加磋商,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3.5.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磋商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磋商

3.5.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5.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3.5.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协议作为响应文件一部分提交。

3.5.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磋商联合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3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