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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城墙管理委员会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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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城墙管理委员会员工餐厅包厨服务项目(二次)的采购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关于西安城墙管理委员会员工餐厅包厨服务项目(二次)的采购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2-02-18 15:26

一、项目编号:SCZE2021-CS-2470/001R

二、项目名称:西安城墙管理委员会员工餐厅包厨服务项目(二次)

三、采购结果:

成交结果: 成交

供应商名称:西安煌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海璟新天地小区1号楼B段四层西侧

成交 金额 : 726,000.00元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最后报价明细.pdf

五、 磋商小组名单:

项目名称 专家 采购人代表
西安城墙管理委员会员工餐厅包厨服务项目(二次) 高运华、王忠玲、袁原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金额: 10,89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西安城墙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彭工

联系地址:西安曲江新区雁翔路3168号雁翔广场1号楼4层

联系电话:029-89621109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姜旭耀、马超

电话:02988490543

传真:02988490543

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西安市高新二路2号山西证券大厦8层

联系方式:02988490543

十、附件:

西安城墙管理委员会员工餐厅服务项目(二次)竞争性磋商文件-12.16.docx

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02月18日

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SCZE2021-CS-2470/001R




西安城墙管理委员会员工餐厅包厨服务项目(二次)







竞争性磋商文件







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


第一章 磋商公告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4

第三章 评审办法和标准 1 8

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2 5

第五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 2 8

第六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3 0

第1章 磋商公告

(西安城墙管理委员会员工餐厅包厨服务项目(二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西安城墙管理委员会员工餐厅包厨服务项目(二次)采购项目潜在的供应商可在西安市高新二路2号山西证券大厦8层招标五部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12 -27 14:30:00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SCZE2021-CS-2470/001R

2、项目名称:西安城墙管理委员会员工餐厅包厨服务项目(二次)

3、预算金额:746000.00

4、最高限价: 无

5、采购需求: 西安城墙管理委员会员工餐厅包厨服务项目(二次),1项, 采购预算:746000.00元, 项目概况:采购餐厅就餐服务,需厨师及后勤人员13人,为城墙员工提供餐厅就餐服务,简要技术要求、用途:餐厅就餐服务。

6、合同履行期限:2022-01-01 00:00:00 至 2023-01-01 00:00:00(具体服务起止日期可随合同签订时间相应顺延)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 响应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2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2.3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2.4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2.6 《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2.7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2.8 《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2.9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2.10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

2.11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2.12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

若享受以上政策优惠的企业,提供相应声明函或品目清单范围内产品的有效认证证书。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磋商;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

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3需向采购代理机构免费领取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采购代理机构免费领取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磋商。

三、 采购文件的获取方式

时间:即日起至2021-12 -23 18:00:00 止

地点:西安市高新二路2号山西证券大厦8层招标五部

方式:现场购买/邮寄

售价: 免费赠送

注:领取文件时须携带单位介绍信(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 响应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 2021-12 -27 14:30:00

地点:西安市高新二路2号山西证券大厦8层第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西安城墙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彭工

联系地址:西安曲江新区雁翔路3168号雁翔广场1号楼4层

联系电话:029-89621109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姜旭耀、马超

电 话:029-88490543

传 真:029-88490543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西安市高新二路2号山西证券大厦8层

联系方式:http://www.ccgp.gov.cn/agency/a_agencylist.html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内容说明

1.1

项目名称:西安城墙管理委员会员工餐厅包厨服务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SCZE2021-CS-2470/001R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预算金额:746000.00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采购内容: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五章

项目所属行业餐饮

2.1

采购人:西安城墙管理委员会

2.2

采购代理机构: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3

邀请供应商的方式:

1)发布磋商公告

2)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

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3)随机从省级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抽取

3.1

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见磋商公告

3.7

是否允许联合体磋商:否

3.8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

12.1

成交响应报价为完成本项目并达到磋商文件要求所需要的全部费用。磋商响应报价为提供磋商文件要求服务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项目实施费、服务团队工资、技术支持费用、厨师劳务管理费、食材加工制作费用、保暖防暑降温用品、税金、社会保险等其他相关服务的费用等全部费用。

1)报价货币:人民币;

2)严格按照分项报价表进行分项报价。


14.1

注: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须提供磋商保证金人民币0元整(人民币¥0元)。

15.1

磋商有效期:自响应文件递交之日起 60日历天。

16.1

响应文件的份数:正本1份,副本2份。

17.2


密封袋(箱)上须标注:

(l)采购项目编号:

(2)项目名称:西安城墙管理委员会员工餐厅包厨服务项目(二次)

3)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和传真。

4)在 ******(北京时间)之前不得启封

17.3

本项目不要求提交样品。

□本项目要求提交样品。样品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随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1)样品需标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样品名称等内容。

2)其他要求:/

18.1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12-27 14:30:00(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西安市高新二路2号山西证券8会议

响应文件须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由专人密封送达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以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递交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受。

21.1

磋商小组由3 人组成。

28.1

□本项目要求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成 / 万元,中标后按采购人要求缴纳。

本项目不要求履约保证金。

32.1

是否属于信用担保试点范围:

(二)供应商须知

一、总 则


1. 项目说明

1.1 项目说明: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 定义

2.1 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供应商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 磋商小组: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3. 合格的供应商

3.1 供应商基本资质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 本项目将执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规定,具体要求为:

3.2.1 供应商应当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否则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2.2 信用信息查询的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至磋商资格性检查结束

3.2.3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3.2.4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将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潜在供应商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3.3.5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若发现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提交给磋商小组,作无效文件进行处理。

3.4 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人领取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采购人领取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采购。

3.5 供应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它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

3.6 若前附表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

若前附表中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

3.7 如须知前附表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3.7.1 两个及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投标。

3.7.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本须知规定。

3.7.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3.7.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磋商响应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响应协议作为响应文件的内容提交。

3.7.5 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磋商,共同响应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响应协议报价总金额的比例。

3.7.6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磋商,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

3.7.7 对联合体磋商的其他资格要求见须知前附表。

3.8 若前附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或所投产品

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

4. 磋商费用

4.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过程和结果如何,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磋商文件说明


%1. 通知

5.1 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下同)的形式,送达所有与通知有关的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传真号码以供应商登记的为准。供应商应于收到通知后按规定时间以书面方式予以回复确认。因登记有误或传真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6. 磋商文件的构成

6.1 磋商文件用以阐明供应商所需提供的服务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采购响应程序和合同条款。磋商文件包括如下五章内容:

第一章    磋商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办法和标准

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五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第六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6.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做出全面的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采购人有权拒绝没有对磋商文件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

7.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7.2 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人回函确认。

7.3 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适当延长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8. 响应文件语言

8.1 响应文件及与响应相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9. 计量单位

9.1 除在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 响应文件的组成

10.1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中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涉及的事项不满足要求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

10.2 供应商提供的以上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任何一项的虚假将导致其响应被拒绝。

11. 响应文件格式

11.1 对于磋商文件第六章中已经提供了格式的响应文件内容,供应商必须按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进行填写和编制,没有提供格式的可自行设计。

12. 响应报价

12.1 响应报价应包括供应商为完成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本项目采购内容和范围所需要的全部费用,以及与所报服务相关的所有税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第五章列出的内容。供应商估算错误或漏项的风险一律由供应商承担。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供应商应在响应分项报价表中详细列出所报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响应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磋商文件第六章的格式填写。

12.3 响应分项报价表的总价应和响应报价一览表的响应报价相一致,也包括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且已包括与所报服务相关的所有税费。若响应分项报价表的总价和响应报价一览表的响应报价不一致,则供应商的报价以《响应报价一览表》的响应报价为准。

12.4 供应商的所报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响应文件将作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

12.5 供应商每次对每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12.6 供应商根据本须知12.2条规定将响应报价分成几部分并按磋商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填写“响应分项报价表”,只是为了方便采购人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采购人以其它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力。

13. 报价货币

12.3 磋商响应函、响应报价一览表、响应分项报价表、最后报价表等所有报价一律用人民币填报。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14. 磋商保证金

15. 磋商有效期

15.1 磋商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在磋商有效期内,所有响应文件均保持有效。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比本须知规定的有效期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采购人有权拒绝。

15.2 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原磋商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规定在磋商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6. 响应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16.1 供应商应准备一份响应文件正本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6.2 响应文件须用中文编写,并采用A4纸张装订成册。装订须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采用软胶装,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封面不建议硬装。

16.3 响应文件的正本,一律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签字页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6.4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响应文件签字人将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6.5 采购人不接受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递交的响应文件。

16.6 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应使用与供应商全称相一致的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如响应过程中供应商使用专用章,须提供特别说明函,明确该专用章作为相关响应文件的盖章,其效力等同于公章(该特别说明函须同时加盖供应商公章和供应商专用章)。

16.7 响应文件应按照“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及技术文件”分成两部分,并用不可拆装的方式分别装订成册。

四、响应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7.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及技术文件”分别密封在两个密封袋(箱)中,并在相应密封袋(箱)上标明“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字样,封口处应加盖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17.2 密封袋(箱)上标识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17.3 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需提交样品。成交单位样品不予退还,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做为验收依据。样品的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8.1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2 供应商须由其合法的授权人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送达采购人并签字确认。供应商须承担因未送达并签字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18.3 采购人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知修改磋商文件,适当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和供应商受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9. 迟交的响应文件

19.1 采购人将拒绝接收第18条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任何响应文件。

20.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且该通知需其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20.1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按第16和17条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或“撤回响应文件”字样。

20.2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20.3 供应商不得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

五、评审与磋商

%1. 磋商小组

21.1 在磋商开始前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磋商小组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2 磋商小组职责

(1)确认竞争性磋商文件;

(2)审查通过了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并做出评价;

(3)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4)编写评审报告;

(5)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21.3 磋商小组义务

(1)遵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2)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3)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4)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1.4 确认磋商文件: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进行审阅,无修改进行签字确认,有修改,修改内容经采购人确认后,磋商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

2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22.1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2.2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22.3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22.4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22.5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3. 磋商程序

23.1 磋商会议

(1)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工作,供应商须委派代表参加,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各供应商或其推荐的代表与采购监督人共同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检查无误后,签字确认。

(3)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按照顺序,将各供应商首次响应文件的份数等内容公布,无异议后,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和监督人签字确认。

23.2 响应文件评审

23.2.1 响应文件的资格性审查。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和磋商文件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信用查询记录等进行审查,以确认供应商具备相应资格。资格性审查出现下列情况者(但不限于),按无效文件处理:

1)供应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特定资格条件要求的。

(2)供应商没有经过正常渠道购买或免费领取磋商文件或供应商的名称与登记领取磋商文件单位的名称不符。

(3)磋商响应文件中未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未按要求提交其有效身份证)或授权书的合法性或有效性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授权代表本单位证明的有效性或符合性不符合要求的。

(4)信用查询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

(5)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等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将查询网页打印、存档备查。

(6)查询时间为磋商文件发售期至评审截止时间前,此段时间段外,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7)(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3.2.2 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磋商小组负责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出现下列情况者(但不限于),按无效文件处理。

(1)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2)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3)无有效期或有效期达不到磋商文件的要求。

(4)供应商首次磋商报价出现选择性报价。

(5)首次磋商报价超出采购预算;

(6)响应文件中对合同草案条款附加了采购人难以接受的条件。

(7)磋商内容出现漏项或数量与要求不符,出现重大负偏差。

(8)响应文件中技术指标达不到采购要求,降低了产品档次或影响产品性能、功能。

(9)响应报价与市场价偏离较大,低于成本,形成不正当竞争。

(10)供应商提供虚假证明,开具虚假资质,出现虚假应答或故意隐瞒行为。

(11)保证金未提交或未提交至指定账户、或提交保证金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23.3 磋商

23.3.1 磋商小组集中与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所有参加磋商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3.3.2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核时,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在约定时间内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更正。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3.3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并成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3.3.4 如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主动退出磋商,其响应将被拒绝:

(1)供应商未按要求确认磋商小组确定的本项目最终技术需求的;

(2)最后报价未实质性响应磋商小组确定的本项目最终技术需求的,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的。

23.4 最后报价

23.4.1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3.4.2 最后报价应按报价的格式内容填写,并且同时提交最后响应报价表、最后报价明细表、各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时,应对最后报价加盖供应商红色公章,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24. 评审办法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第三章。


六、确定成交单位、授予合同


%1. 确定成交单位

25.1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25.2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评审报告对评审过程及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复函采购代理机构。

25.3 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采购人的成交复函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25.4 采购代理机构将评审过程及成交供应商情况书面报监督机构备案。

26. 合同

26.1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磋商文件及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6.2 确定成交单位后,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按程序签订合同,采购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同时报请监督机构备案,没收其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按评审结果顺序将合同授予下一成交候选人或重新采购。

26.3 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持合同原件到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合同备案结果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27. 询问与质疑 

27.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27.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7.3 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须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7.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同时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7.5 符合要求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受理并答复。

联系人:李萍、王亚宁,联系电话:029-85235014

27.6 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提供相关资料报监督机构,按其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28. 履约保证金

28.1 履约保证金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8.2 履约保证金缴纳时间:合同签订前必须交纳至(采购人)。

28.3 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成交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格式见附件2)等非现金形式缴纳。

28.4 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8.5 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

28.6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况:****

28.7 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29. 成交服务费

29.1 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服务费,服务费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约定:

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计算方法(按标段)收取

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约定,按/元收取。

29.2 成交单位的代理服务费交纳信息

银行户名: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友谊路支行

号:78560188000095264

联系人:张婕 联系电话:029-85263975

%1. 采购人追加采购数量的权力

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采购人有权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1. 其他情况

31.1 磋商截止时间结束后,递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的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符合(财库〔2015〕124号)的情况除外。

31.2 连续两次进行竞争性磋商活动,因符合磋商要求供应商不足3家,可继续进行竞争性磋商活动。

%1.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融资

32.1 本项目是否属于信用担保试点范围见须知前附表。

32.2 供应商递交的履约担保函应符合本磋商文件的规定。

32.3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陕西省财政厅出台了《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成交供应商如有融资需求,可登录“陕西省政府采购网-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了解详情。

第三章 评审办法和标准


1.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对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2条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综合评分相等时,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报价也相等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评审标准

2.1 资格审查和符合性评审标准:见附表一和附表二。

2.2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2.2.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附表

2.2.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附表

2.2.3报价评分标准:见附表

2.3 商务和技术评审标准

2.3.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附表

2.3.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附表

2.3.3报价评分标准:见附表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调整供应商参与评审的价格。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工程项目为3%)的扣除。如允许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向其分包的,且合同额占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2%(工程为1%)的扣除。

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评审基准价。有效响应文件中的最后报价并按本款(1)和(2)进行调整的最低报价为评审基准价。

(3)供应商报价(按本款(1)和(2)进行调整后价格)得分=(评审基准价/最后报价)×30

2.3.4 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按以下原则修正:

(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5)文字与图表不一致的,以文字为准;

(6)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7)响应文件的文字叙述与制造厂商的产品样本/检测报告不符时,以产品样本/检测报告为准。

3.评审程序

3.1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

3.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附表一所列审查标准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3.1.2 磋商小组对符合资格要求的响应文件按附表二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见本章内的符合性审查表)。

3.1.3 磋商小组在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