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GCCS21-022(招标文件编号:GCCS21-022 )
二、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城固县税务局临时人员服务外包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云南顺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矣六街道昆洛路以东星云园10幢2单元1层102室
中标(成交)金额:73.9392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云南顺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国家税务总局城固县税务局临时人员服务外包项目 | 国家税务总局城固县税务局临时人员的使用采取服务外包形式采购,本次对第三包进行第二次采购,本包段服务外包需要柜员24人 | 供应商提供的柜员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体负责办税服务厅前台涉税服务工作 | 一年 | 符合行业相关合格标准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赵普霞、常粉梅、禹文惠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标准下浮10%收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9981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1、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2年01月29日。2、定标日期:2022年02月23日。3、中标人联系人:夏亮,联系电话:17392329819。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城固县税务局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民主街209号
联系方式:广工 0916-723207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陕西国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2号绿地SOHO同盟B座19层1911
联系方式:张工 029-8113018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工
电 话: 029-81130182
国家税务总局城固县税务局临时人员服务外包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城固县税务局临时人员服务外包项目
采购人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城固县税务局
项目编号:GCCS21-022
采购代理机构:陕西国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1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国家税务总局城固县税务局临时人员服务外包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2号绿地SOHO同盟B座19层1911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2月16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CCS21-022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城固县税务局临时人员服务外包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74.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国家税务总局城固县税务局临时人员的使用采取服务外包形式采购,本次对第三包进行第二次采购,本包段服务外包需要柜员24人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采购项目属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条件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年01月29日 至 2022年02月10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2号绿地SOHO同盟B座19层1911室
方式:潜在供应商可通过现金、对公转账的方式。获取采购文件时,请电话联系:18049538114,须提供供应商出具的对获取人的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原件以及获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项目不接受邮寄。
售价:¥3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年02月16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2号绿地SOHO同盟B座19层1911第一会议室
五、开启
时间:2022年02月16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2号绿地SOHO同盟B座19层1911第一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因疫情防控,为减少人员聚集。本项目采用视频会议的形式进行磋商,供应商可采取邮寄或专人送达的方式提交响应文件,邮寄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沟街道绿地Soho同盟B座1911号,收件人:张工,联系电话:18049538114,采用邮寄方式的响应文件提交时间以响应文件邮寄到达签收时间为准。关于视频会议相关操作流程及手册,采购代理机构将发送给获取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邮箱。
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2)中小企业融资政策:《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3)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4)进口产品审批政策:《财政部关于印发<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5)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采购代理机构:陕西国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庆路支行 账号:61050174360000000901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城固县税务局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民主街209号
联系方式:广工 0916-723207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陕西国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2号绿地SOHO同盟B座19层1911
联系方式:张工 029-8113018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工
电 话:029-81130182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注:编列内容填写或选择。
序号 | 名称 | 具体内容和要求 | |
1 | 采购项目 | 国家税务总局城固县税务局临时人员服务外包项目 | |
采购预算 | 本次采购预算 第三包:74万元。 | ||
公告媒体 | 中国政府采购网 | ||
2 | 采购人 |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城固县税务局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民主街209号 联系方式: 0916-7232076 联系人:广工 | |
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陕西国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2号绿地SOHO同盟B座19层1911 联系方式: 029-81130182 联系人:张工 | |
4 | 供应商产生方法 | 公告 | |
5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基本资格条件: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0年度经审计的供应商财务会计报告或提供近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公益类事业单位不用提供; (3)税收缴纳证明:提供供应商自磋商截止前6个月以来已缴纳任意时段完税凭证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任意税种); (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供应商自磋商截止前6个月以来已缴存的任意时段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5)提供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6)供应商参加本次招标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条件: 本采购项目属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条件要求。 特定资格条件: 无 其他资格条件: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参加磋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参加磋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 |
6 | 项目现场勘察 | 不组织 | |
7 | 联合体 | 不接受 | |
8 | 进口产品 |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 | |
9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否 |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信息安全认证 | 否 | ||
10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节能产品(非强制类) | 产品: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未列入强制类的产品优先采购 |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环境标志产品 | 产品:对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产品优先采购 | ||
11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 对承接服务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6%,微型企业扣除6%。 | |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价格扣除): 监狱企业可视同小微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扣除6%。 | ||
12 |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可视同小微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扣除6%。但应满足下列条件: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 |
13 | 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 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 |
14 | 提交样品 | 不要求提供 | |
15 | 澄清或者修改时间 |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五日前,不足五日应延长至五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在政府采购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且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 |
16 |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 时间:2022年02月16日14点30分 地点: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2号绿地SOHO同盟B座19层1911第一会议室 | |
17 | 磋商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 时间:2022年02月16日14点30分 地点: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2号绿地SOHO同盟B座19层1911第一会议室 | |
18 | 磋商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 |
19 | 磋商响应有效期 | 自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日(日历日) | |
20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1份 副本2份 电子文件1份(电子签章或已盖章签字的正本扫描件存入光盘或U盘存储,未按要求制作电子文件或因供应商自身原因评审现场无法打开或读取的,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 |
21 |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前不得拆封 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 |
22 | 信用查询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本次查询的信用记录打印的网页版将留存在评标报告中。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磋商截止时间。 | |
23 | 服务项目期限、地点、方式 | 服务项目期限:合同签订后1年。 提供服务的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城固县税务局指定地点 | |
24 |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 服务费用按月进行结算。每月初10日内委托方在收到供应商开具的正式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转账支付服务费。 | |
25 |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 |
26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1、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2、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标准下浮10%按包收取。 3、成交供应商服务费交纳信息 开户名称:陕西国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庆路支行 账 号:61050174360000000901 | |
27 | 其他规定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磋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定义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产生。
1.4 “磋商小组”是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职责的3人以上单数的磋商成员。
1.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6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1.7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产品。
1.8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采购项目预算
2.1 本项目采购资金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金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3.1.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 政府强制采购资格条件。
3.1.3 其他特定资格条件。(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2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竞争性磋商:
3.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2.2 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 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6.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应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项目现场勘察
7.1 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勘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7.2 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间进行勘察的,采购人不再另行组织。
7.3 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4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 本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与其他规定
9.1 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必须将是否列入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具备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作为采购产品的资格条件。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2 对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环保清单内的产品,应分别予以相应的加分或价格扣除;对于同时列入“两个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3 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4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5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6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10.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0.4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1.1 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1.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2.偏离
12.1 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实质性和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
12.2 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必须”“应当”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三、响应文件
13.一般要求
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必须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准单位计量。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3.5 磋商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电子版的,必须按要求提供。
14.响应文件的组成(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下项目标注★)
14.1 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4.1.1 商务部分
(1)磋商响应声明
(2)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
(3)商务条款偏离表
(4)磋商保证金
(5)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6)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7)磋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4.1.2 技术部分
(1)服务说明一览表、服务方案
(2)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3)服务承诺
(4)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5)磋商标的物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6)其他资料
14.2 本项目是否要求提供样品的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4.3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4.4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5 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的对应内容处注明。
14.6 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报价
15.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5.2 供应商必须按报价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的,应同时修改其分项价格表中的报价。
15.3 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谈判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7.磋商响应有效期
17.1 磋商响应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响应文件有效期从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磋商响应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8.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8.1 供应商应根据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响应文件。纸质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8.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签字盖章处加盖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响应文件中的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8.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应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响应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9.2 响应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9.3 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响应文件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和指定地点提交。
20.2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1.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21.2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四、磋商与评审
22.磋商小组
22.1 磋商与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23.初步审查
23.1 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除可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外,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4)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或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材料的;
(5)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的。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响应文件及磋商情况认定;
(6)供应商存在失信记录的:
失信记录是指,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失信情况查询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7)其他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24.澄清
24.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磋商
25.1 初审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25.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5.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5.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5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
25.6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并确定磋商的轮次。
25.7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5.8 磋商结束后,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及变动后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实质性要求的,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26.最后报价
26.1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26.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6.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磋商小组没有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变动或增加新的需求,最后报价不得高于首轮报价。
26.4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7.最后报价评审
27.1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
(1)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4)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最后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或确定为无效响应。
27.2 最后报价的价格扣除原则
(1)节能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节能产品的,对节能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或在评审时予以加分。
(2)环境标志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环境标志产品的,对环境标志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或在评审时予以加分。
(3)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以及监狱企业,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若项目允许联合体报价响应的情况下),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最终报价给予扣除。
27.4 价格得分: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作为价格评分依据。供应商的评审价为按上述条款修正并给予价格扣除优惠后的价格。
价格评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评审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评分=(评审基准价/评审价)×价格分
28.综合评审
28.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8.2 评审办法及标准见第三章。
28.3 评审时,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29.提出成交供应商
29.1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29.2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0.确定成交供应商
30.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0.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0.3 采购人自行组织磋商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31.磋商终止
31.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2.重新评审
32.1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33.保密
33.1 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4.禁止行为
34.1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五、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签订合同
35.成交信息的公布
35.1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成交结果信息。
35.2 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但成交结果公告前磋商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35.3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在公告结果同时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36.成交通知
36.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7.履约保证金
37.1 成交供应商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7.2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8.签订合同
38.1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补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8.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8.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8.4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六、其他规定
39.采购代理服务费
39.1 成交供应商是否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0.询问、质疑、投诉
40.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0.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40.3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向财政部提出投诉。
41.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4)《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42.其他规定
42.1 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3.未尽事宜
43.1 其他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4.文件解释权
44.1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1.评审方法
1.1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评分标准
第三包
序号 | 评审 因素 | 分值 | 评审标准 | 说明 | |
1 | 磋商报价 10% | 10分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价格最低的磋商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磋商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磋商评审价)×100×价格权重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惠条件的供应商,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
2 | 服务水平 60% | 60分 | 项目总体方案 35分 | 1、项目总体方案(5分) 2、完备的服务延续性保障方案和资金储备方案(5分) 3、具有配合采购人重大活动的预案(5分) 4、具有针对本项目外包人员的财税数据保密、职业道德及廉洁保障方案(5分) 5、针对税务系统特殊性,提供及时有效的人员补充、应急预案(5分) 方案合理、全面、详细、有可行性、有针对本项目实施内容、贴合项目实际情况的得5分; 方案合理、全面、有一定的可行性,有一定的针对性的得4分; 方案合理但不够全面、有一定可行性但无针对性但基本能满足项目实施需求的得3分; 方案合理但不够全面、可行性差、无针对性的得2分; 方案简单不全面、可行性差的得1分; 未提供或方案不能满足项目实施需求的不得分。 | |
6、有针对采购人人员外包的完善制度(5分) 制度完善、详细、科学可行、合理、能够满足项目实施需求的得5分; 制度完善、详细、有一定可行性和合理性、能够满足项目实施需求的得4分; 制度基本完善、有一定行性和合理性、基本能够满足项目实施方案的得3分; 制度合理但简单、有一定可行性的得2分; 制度简单,合理性和可行性差的得1分; 未提供不得分。 | |||||
7、有针对本项目科学合理的服务流程(5分) 服务流程详细、科学、合理、可行、顺畅、能够满足项目实施需求的得5分; 流程详细科学,顺畅、有一定可行性、能够满足项目实施需求的得4分; 流程详细但基本科学、顺畅,基本可性,基本能够满足项目实施需求的得3分; 流程简单但是科学、有一定可行性和合理性、基本能够满足项目实施需求的得2分; 流程简单,不够科学、可行性和合理性差的得1分。 未提供不得分。 | |||||
专项服务方案 25分 | 1、具有人员招聘、人员职业素质、人员储备方案(5分) 2、具有预防工伤意外等人员安全保障方案及相应的培训方案(5分) 3、针对本项目,能提供及时有效的人员补充、应急预案,确保人员更换、重大事项人员及时、可靠(5分) 4、针对服务人员有完整得内部考核方案(5分) 5、针对劳务纠纷的处理办法及方案(5分) 方案合理、全面、详细、有可行性、有针对本项目实施内容、贴合项目实际情况的得5分; 方案合理、全面、有一定的可行性,有一定的针对性的得4分; 方案合理但不够全面、有一定可行性但无针对性但基本能满足项目实施需求的得3分; 方案合理但不够全面、可行性差、无针对性的得2分; 方案简单不全面、可行性差的得1分; 未提供或方案不能满足项目实施需求的不得分。 | ||||
3 | 履约能力 25% | 25分 | 工作管理计划 5分 | 工作管理计划详细、有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服务部门、项目经理、管理分工明确、合理、可行的得5分; 工作管理计划详细、有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服务部门、项目经理、分工较明确、较合理、可行的得4分; 工作管理计划详细、有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服务部门、分工基本明确,有一定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得3分; 工作管理计划基本详细、有专项服务部门但无针对性、分工基本明确,有一定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得2分; 工作管理计划简单模糊、专项服务部门分工不明确,合理性和可行性差的得1分; | |
人员档案资料管理方案 5分 | 方案合理、全面、详细、有可行性的得5分; 方案合理、全面、有一定的可行性和针对性的得4分; 方案合理但不够全面、有一定可行性但无针对性但基本能满足项目实施需求的得3分; 方案合理但不够全面、可行性差、无针对性的得2分; 方案简单不全面、可行性差的得1分; 未提供或方案不能满足项目实施需求的不得分。 | ||||
岗位管理方案 10分 | 1、柜员岗位人员职业技能、职业形象管理专项方案(5分) 2、有专门的针对性的职业技能、综合素质、岗位教育等专项培训提升方案(5分) 方案合理、全面、详细、有可行性、有针对本项目实施内容、能确保服务期间安全的得5分; 方案合理、全面、有一定的可行性,有一定的针对性的得4分; 方案合理但不够全面、有一定可行性但无针对性但基本能满足项目实施需求的得3分; 方案合理但不够全面、可行性差、无针对性的得2分; 方案简单不全面、可行性差的得1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 | ||||
服务期保障措施 5分 | 有服务团队稳定性保证措施(5分) 措施详细全面、合理、可行、能够保保障服务团队稳定的得5分; 措施详细全面、有一定可行和合理性、能够保障服务团队稳定的得4分 措施合理但不够详细全面、有一定可行、基本能保障服务团队稳定的得3分; 措施简单但有一定可行性合理性的得2分; 措施简单、可行性和合理性差的得1分; 未提供不得分。 | ||||
4 | 承诺5% | 5分 | 为更好的服务于本项目及采购人,供应商对项目提出相应的服务承诺。(5分) 承诺的内容全面详细、有可行性的得5分; 承诺较全面、详细、有一定可行性的得4分; 承诺全面、有一定可行性但较简单的得3分; 承诺不全面、简单但对所承诺内容有可行性的得2分 承诺不全面且存在较大不合理性的得1分; 未提供不得分。 | ||
∑(1+2+3+4)=100 |
3.价格扣除原则:
3.1 节能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节能产品的,对节能产品在评审时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投标价格给予价格扣除或在评审时予以加分。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证书及最新一期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复印件(均需要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在评审时将不给予价格扣除或加分。
3.2 环境标志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环境标志产品的,对环境标志产品在评审时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投标价格给予价格扣除或在评审时予以加分。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证书及最新一期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复印件(均需要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在评审时将不给予价格扣除或加分。
3.3 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以及监狱企业,在评审时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投标价格给予价格扣除。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及其要求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否则在评审时将不给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若项目允许联合体报价响应的情况下),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给予扣除。
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服务项目全部由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
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3.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
3.1 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城固县税务局临时人员服务外包项目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人名称)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____________(采购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通过______采购(采购方式)确定______(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为______项目(项目名称)的______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签署《______项目(项目名称)合同》(合同编号:______,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
(2)报价表;
(3)响应文件技术部分;
(4)其他。
2.采购服务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服务名称 | 单位 | 单价 | 具体服务承诺(包含但不限于服务内容、范围和基本要求) |
项 | |||
… |
采购服务内容见附件一
3.合同签订地:
4.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采购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盖章: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盖章: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条款
序号 | 内容 |
1 |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
2 | 甲方名称: |
甲方地址: | |
甲方联系人: 电话: | |
3 | 乙方名称: |
乙方地址: | |
乙方联系人: 电话: | |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 |
4 | 合同金额: |
5 | 服务地点: |
6 | 服务履行期:1年 |
7 | 验收方式及标准:见磋商文件 |
8 | 付款方式:服务费用按月进行结算。每月初10日内委托方在收到供应商开具的正式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转账支付服务费。 |
9 | 履约保证金及其返还:/ |
10 | □√违约金约定(请在方框旁画“√”选择):发生违约行为的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10%。 □√损失赔偿约定(请在方框旁画“√”选择):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付违约金及造成的甲方损失。 |
11 | 误期赔偿费约定: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每日按合同金额的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15%。 |
12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
13 |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请在方框旁画“√”选择): □提请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在______(仲裁地)仲裁 □√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甲方”是指采购人。
1.2 “乙方”是指成交/成交供应商。
1.3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 “服务”是指乙方按照招标(采购)、投标(响应)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
1.5 “项目现场”是指甲方指定的最终服务地点。
1.6 “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
2.服务标准
2.1 乙方为甲方交付的服务应符合招标(采购)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 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服务
3.1 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4.知识产权
4.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起诉。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4.2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5.权利义务
5.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甲方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完毕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该服务配备的人员,直至提供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条件。
(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甲方有权督促其改正或提出索赔。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5.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服务期内,乙方应遵守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与乙方为提供本协议约定服务的派出人员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及承担相应的用工责任。
(2)乙方的服务专员,要认真负责的管理好所辖人员,建立完备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及时与甲方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
(3)乙方负责对所辖人员进行日常安全法制教育,乙方应遵循安全操作、文明作业的有关规定,在工作过程中,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如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一切责任与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员工的培训,工作人员要统一着装上岗。
(4)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要符合甲方的需求,对甲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及时加以整改,对不符合工作要求的人员要及时进行更换。
(5)乙方必须把提供人员的基本情况向甲方进行报备存档,调整人员必须经甲方同意方可更换。
(6)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7)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8)服务人员应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征求甲方对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乙方应爱护室内各种设施,节水节电。因乙方在工作中给甲方设施、物品等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9)乙方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仪容端正、品德良好,无违法犯罪纪录;
(10)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6.服务质量保证
6.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不符时,乙方应负全责并尽快处理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终止合同及索赔的权利。
6.2 乙方应保证通过执行合同中全部方案后,可以取得本合同规定的结果,达到本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对任何情况下出现问题的,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
6.3 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7.履约保证金
7.1 乙方应在签署合同前,以银行保函、银行电汇或履约担保函形式向甲方提供。
7.2 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及返还要求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7.3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15天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
7.4 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服务时间、地点与验收
8.1 服务地点: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地点。
8.2 服务时间: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时间。
8.3 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相关服务工作后及时对服务质量、技术指标、服务成果进行验收。
9.违约责任
9.1 服务缺陷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以及磋商文件、投标文件关于服务的要求和承诺,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将服务款项目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标的相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新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服务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履约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9.2 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3)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且没有在甲方同意的延长的期限内进行补救时,甲方有权从服务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15%。
(4)如果乙方延迟履约超过30日,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9.3 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1)守约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2)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
(3)由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4)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可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额予以赔偿。
9.4 其他违约责任
乙方应依法妥善管理其派出人员,履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职责,因乙方未妥善处理其派出人员所引发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若甲方因乙方未妥善处理上述纠纷而受到任何损失,则乙方应赔偿甲方为此支付的一切费用;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该协议,乙方应返还甲方支付的款项。
10.不可抗力及其他说明
10.1 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合同无法实施,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0.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10.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
10.4司机差旅费。乙方所派出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如因服务内容需出差,乙方派出的服务人员应按照甲方的安排完成出差工作,因出差发生的差旅费不包含在合同金额中,另行按照甲方差旅费标准按月进行结算。
10.5服务人员节假日值班。如遇节假日值班,乙方所派出的所有服务人员应按照甲方的安排做好值班工作,值班费不包含在合同金额中,另行按照甲方值班费标准按月进行结算。。
10.6加班要求。乙方所派出的所有服务人员如遇到甲方的加班情况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加班后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安排调休。
10.7甲方负责为乙方派出的食堂服务人员提供免费工作餐,但住宿自理。乙方派出的其他人员食宿自理。
10.8甲方承担每日所需的食材费用,提供厨房配套设备、餐具、餐厅纸、洗洁精、消毒液、白洁布、拖把、笤帚、一次手套口罩等工作必需的用品。并负责场地内的水、电、气费用。食堂的采购工作由甲方负责。
11.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1.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协商30日内(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能解决,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提起诉讼。
11.2 诉讼应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3 如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则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2.合同修改或变更
12.1 如无重大变故,甲方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12.2 如确需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3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3.合同中止
13.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4.违约终止合同
14.1 若出现如下情况,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提前解除、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4.1.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
14.1.2 因乙方派出人员自身技术能力、经验不足等原因造成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发生重大紧急故障或应用系统数据丢失,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14.1.3 乙方对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重大紧急故障没有及时响应,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处理故障,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的;
14.1.4 不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的管理要求和规范,且经二次整改无明显改进的;
14.1.5 在合同规定的每个服务年度(12个自然月)内,在运行维护支持服务过程中,出现2次经甲乙双方确认的违规操作的。
14.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14.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能提供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破产终止合同
15.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15.2 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6.其他情况的终止合同
16.1 若合同继续履行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可以提前解除、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6.2 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甲方可以提前解除、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6.3 甲方因重大变故取消或部分取消原来的采购任务,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无须继续履行的,可以提前解除、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6.4 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协议自动终止。
17.合同转让和分包
17.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或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7.2 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分包。
18.适用法律
18.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9.合同语言
19.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19.2 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20.合同生效
20.1 本合同应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和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1.合同效力
21.1 除本合同和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的补充协议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双方约定和往来函件均不具有合同效力,对本项目无约束。
22.检查和审计
22.1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对乙方投标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22.2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或者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应允许甲方检查乙方与实施本合同有关的账户和记录,并由甲方指定的审计人员对其进行审计。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一、磋商响应声明
附件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附件1-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附件1-3 授权委托书(格式二)(适用于自然人委托磋商)
二、报价一览表、分项价格表
附件2-1 报价一览表
附件2-2 分项价格表
附件2-3 最终报价承诺书
三、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附后)
四、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附件4-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附后)
(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附件4-2-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件4-2-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按规定可不进行税务登记的不提供);
附件4-2-3 提供2020年度经审计的供应商财务会计报告或提供近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公益类事业单位不用提供;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2021年6月份)以来任意时段依法缴纳税收(任意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任意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附件4-2-4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项目需求提供说明材料);
附件4-2-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附件4-2-6 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磋商文件要求由供应商自行查询信用记录的提供)。
五、提供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一)附件5-1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
(二)附件5-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附后)
(四)附件5-3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信息安全认证产品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磋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一、服务说明一览表、服务方案
二、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三、服务承诺
四、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五、磋商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其他资料
政府采购响应文件
(商务部分)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
磋商响应声明
致____________(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____________)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响应有效期_90_(日历日)内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纸质响应文件正本______份和副本______份,电子响应文件______套,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附件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附件1-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附件1-3:授权委托书(自然人提供)
供应商名称(公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附件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 |
附件1-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致:____________(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____________(磋商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磋商代表,就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磋商及相关事务代表本公司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字生效,自磋商之日起 90 天内有效,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