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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职业技术学院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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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职业技术学院生活中心蔬菜配送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详情

泰山职业技术学院生活中心蔬菜配送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 附件【磋商文件(蔬菜配送)2.23.doc

泰山职业技术学院生活中心蔬菜配送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TZ2022-004

采购人: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公章)

代理机构:泰安市山水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章)

日期:2022年2月


目 录

TOC \o "1-2" \h \z \u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2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4

2.1 总则 4

2.2 磋商文件 8

2.3 投标报价、响应文件编制 9

2.4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3

2.5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13

2.6 唱价、磋商、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废标 14

2.7 纪律和监督 22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24

3.1 相关要求 24

3.2 评审过程 24

3.2.1 第一阶段:资格性审查 24

3.2.2 第二阶段:符合性审查 24

3.2.3 第三阶段:技术和商务评审 24

3.3 评分标准分项明细表 2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和格式 27

4.1 签订合同 27

4.2 追加合同金额 27

4.3 质量与验收 27

4.4合同主要条款 28

第五章 提供服务的期限 31

5.1 服务期限 31

5.2 服务地点 31

5.3 服务成果验收 31

5.4后续服务 31

第六章 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32

6.1 项目说明 32

6.2服务详细技术标准和要求 32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37

7.1 报价文件 38

7.2 商务文件 42

7.3 技术文件 52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泰山职业技术学院生活中心蔬菜配送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到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办公楼(致远楼)316室(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天烛峰路281号)报名并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2年3月9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TZ2022-004

项目名称:泰山职业技术学院生活中心蔬菜配送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不高于同期、同类、同质出厂价或市场及超市价格的九五折(物品价格参照山东省、泰安监测机构通过泰安市价格通公示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物品单价)

采购需求:

标包

项目名称

数量

资格要求

1

泰山职业技术学院生活中心蔬菜配送采购项目

1家

1.须在泰安市域内注册经营并纳税,营业执照范围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包括本标包相关的经营范围;

2、有近三年学校食材配送业绩(2018年1月1日至今);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须在泰安市域内注册经营并纳税,营业执照范围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包括本标包相关的经营范围;

2、有近三年学校食材配送业绩(2018年1月1日至今);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磋商文件

时间:2022年2月24日至2022年3月2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办公楼(致远楼)316室;

方式:凡有意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须携带营业执照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如为法定代表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近三年学校食材配送业绩等证件的原件及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到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办公楼(致远楼)316室(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天烛峰路281号)报名并获取磋商文件。

4.售价:标书费在开标现场同响应文件一并递交给代理机构,否则视为报名无效。标书费每套人民币100元整,售后不退。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递交时间:2022年3月9日08时30分起至09时00分止(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2022年3月9日09时00分;

3、递交地点: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地址:泰安市泰山区天烛峰路281号。

逾期递交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

五、公告期限:2022年2月24日至2022年3月2日。

六、采购人:泰山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天烛峰路281号

电话:0538-8628561

采购代理机构:泰安市山水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泰安市灵山大街232号华伟家园A座7楼

联系方式:0538-8281000

七、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2年3月9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注:本公告同时在“泰山职业技术学院”网站及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宣传栏发布。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2.1 总则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本次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指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以磋商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按照本磋商文件的评标办法确定成交单位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人的采购方式。

本磋商文件所称服务,是指泰山职业技术学院生活中心蔬菜配送采购项目。

2.1.1 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及要求

1

采购人

泰山职业技术学院

2

代理机构

泰安市山水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

项目名称

泰山职业技术学院生活中心蔬菜配送采购项目

4

标包名称

泰山职业技术学院生活中心蔬菜配送采购项目

5

项目内容

蔬菜配送采购

6

招标控制价

预算控制价:同期、同类、同质出厂价或市场及超市价格的九五折(物品价格参照山东省、泰安监测机构通过泰安市价格通公示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物品单价)

注:投标报价为填报费率,首轮所报费率不得等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九五折,否则其报价无效。

7

供应商资格要求

1.须在泰安市域内注册经营并纳税,营业执照范围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包括本标包相关的经营范围;

2、有近三年学校食材配送业绩(2018年1月1日至今);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

供应商资质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

开标时,供应商应提供以下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并将复印件附在响应文件中。如没有按要求及时、完整、准确的提交,其投标一律按无效标处理,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营业执照副本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2.近三年学校食材配送业绩(2018年1月1日至今);

2.参加投标的如为法定代表人,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为授权委托人,则须提供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

踏勘现场

不组织,自行踏勘。

10

提出磋商文件答疑时间

2022年3月3日10时00分。

11

磋商文件答疑、澄清、修改截止时间

2022年3月3日17时00分。

12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答疑、澄清、修改、补充的时间

自澄清、修改、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起48小时内。

13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14

报价范围

报价为含税全包价,应包含人员、材料、物力、设备、通讯、交通、管理费、利润、税金、招标代理服务费、风险等所有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它费用。

15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16

响应文件电子 版

内容:报价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

份数:1份;

格式:PDF、DOC或XLS等;

介质:U盘;

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与纸质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17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8

响应文件装订

正本一份,副本六份,胶装,包含报价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三部分;

2、将大小不一的文件材料折叠整理成A4纸面大小,左、下侧分别对齐,胶装成册(须含供应商递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如图纸等),否则其投标无效。

19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20

递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时间、地点及地址

递交时间:2022年3月9日08时30分起至09时00分止;

截止时间:2022年3月9日09时00分;

地点: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地址:泰安市泰山区天烛峰路281号。

21

响应文件是否退还

不退还。

22

开标时间、地点

开标时间:2022年3月9日09时00分;

开标地点: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23

响应文件密封性检查

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24

唱标顺序

按照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逆顺序进行。

25

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构成:5人及以上单数。

26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27

报价轮次

本次磋商共二轮报价(含首轮公开唱价)。

28

技术文件是否采用“暗标”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9

招标代理

服务费

代理费为1000元。

30

中标费率

中标费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不变的,根据泰安市发改委委托监测机构通过泰安价格通网发布的各地区最低市场价格乘以所报费率进行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2.1.2 当事人

2.1.2.1采购人:系指泰山职业技术学院。

2.1.2.2供应商:是指响应招标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1.2.3磋商小组:系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单位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临时组织。

2.1.2.4成交供应商:系指经磋商小组评审确定的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要求,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

2.1.2.5代理机构:系指泰安市山水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1.3 磋商依据及原则

2.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1.3.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1.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1.3.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2.1.3.5《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2.1.3.6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规范性文件。

2.1.4 供应商相关要求

2.1.4.1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1.4.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同时投标;

2.1.4.3 磋商文件“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中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无效。

2.1.4.4供应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为本次招标的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等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者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1.4.5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有效。

2.1.5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1.6 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

2.1.6.1所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2.1.6.2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2.1.6.3所有报价一律使用费率,单位:%。

2.1.7 投标答疑

2.1.7.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踏勘现场有询问或者疑问,需采购人解答或者答疑时,应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代理机构指定邮箱(ssjs0538@163.com)。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提出的所有询问或者疑问进行综合答复,统一发给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并在泰山职业技术学院网站公告,解答或者答疑内容应在磋商文件规定范围内,不得对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动。

2.1.7.2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询问或者疑问,视为认同磋商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投标的,后果自负。

2.1.8 偏离

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幅度和项数。

2.1.9 其他条款

2.1.9.1供应商中标后直至验收止,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单位承担。

2.1.10.2磋商文件载明转包或者分包的,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中标后需要转包或者分包的,采购人批准后,成交单位可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分包金额不得超出采购限额,超出采购限额的,采购人应重新组织招标。分包履行的,成交单位和分包人与采购人共同签订分包合同,成交单位和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1.10.3不论招标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

2.1.10.4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2.2 磋商文件

2.2.1 磋商文件的构成

磋商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2.2.1.1磋商公告;

2.2.1.2供应商须知;

(1)总则;

(2)磋商文件;

(3)投标报价、响应文件编制;

(4)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6)评标、中标、定标以及废标;

(7)纪律和监督;

2.2.1.3评标办法;

2.2.1.4合同条款和格式;

2.2.1.5提供服务的期限;

2.2.1.6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2.2.1.7响应文件格式。

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在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官网公告后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2.2.2.1供应商获得磋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获得磋商文件后三日内,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代理机构指定邮箱,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负。供应商有义务对磋商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否则,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磋商文件所有条款。

2.2.2.2采购人、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五日前,在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官网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但不指明澄清或问题的来源。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是在磋商文件规定范围内对磋商文件中表述不清部分进行进一步阐述或者描述,不得对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增减或者改动。若澄清或修改内容已构成对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增减或者改动的,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或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否则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2.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在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官网发布公告后,方可作为磋商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并经公告的为准。

2.2.2.4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

2.2.2.5供应商自澄清公告发布时间起48小时内,从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官网上下载打印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并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等形式通知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

2.2.3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2.3.1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在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官网上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不足三日的,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2.3.2磋商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采购人应重新组织招标或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采购人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至少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在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官网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以给予供应商充足的时间编制响应文件。

2.3 投标报价、响应文件编制

2.3.1报价

2.3.1.1报价的范围:为含税全包价。

2.3.1.2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首轮报价不得等于或者高于预算控制价。

2.3.1.3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报价部分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2.3.1.4供应商须按照响应文件格式表格要求填写。

2.3.1.5唱价时,报价部分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中《首轮报价一览表》中内容与响应文件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首轮报价一览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供应商应签字确认。

2.3.1.9供应商的成交价格在合同执行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2.3.2 响应文件的签署要求

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处,签字的不得由他人代签。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3.3 响应文件的盖章要求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均指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

2.3.4 响应文件的时间单位、有效期以及费用

2.3.4.1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2.3.4.2报价有效期为90日历天,即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响应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报价有效期内要求供应商延长报价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其报价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

2.3.4.3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费用。

2.3.5 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响应文件按照以下要求、格式统一编制:

2.3.5.1封面设置。响应文件材料封面设置包括: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全称和日期。

2.3.5.2响应文件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加行、涂改、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2.3.5.3响应文件装订。纸质响应文件包含报价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胶装成册;响应文件为A4幅面,并编制目录,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否则,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3.5.4响应文件密封。

2.3.5.5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若有偏离之处,请如实在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或者技术偏离表中注明。

2.3.5.6响应文件数量以及要求。包括一份电子版响应文件和七份纸质响应文件。纸质响应文件包括正本份和副本六份,每份纸质响应文件上明确注明“正本”或者“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正本和副本按要求装订。

2.3.6 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实质性响应,保证其所提交全部资料真实、准确以及完整。

2.3.6.1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由报价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三部分组成:

2.3.6.2报价文件

(1)首轮报价一览表;

(2)供应商针对报价需说明的其他文件。

2.3.6.3商务文件

(1)采购诚信承诺书;

(2)投标函;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项目主要实施人员技术资格一览表;

(5)供应商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

(6)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

(7)商务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2.3.6.4技术文件的组成

(1)服务响应及相关资料;

(2)提供服务所需设施、设备一览表;

(3)技术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①响应情况;

②供货能力;

③特殊情况应急方案;

④服务保证措施;

⑤生产加工与配送能力;

⑥磋商文件要求或者供应商认为其他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⑦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

⑧供应商需要补充的其他文件和说明。

证明服务与磋商文件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主要包括内容:

①服务主要内容、指标要求;

②保证在服务期内正常、连续使用所必需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

③对照磋商文件服务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如有偏离和例外,则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服务响应表或者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格式填写清楚,并提供所偏离的具体参数以及要求;

④供应商在详细阐述服务主要内容、指标要求时,应注意磋商文件“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中的规定以及要求。

供应商必须对所提供的服务相关的一切产权关系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以及费用。

2.3.6.5电子版响应文件

(1)电子版响应文件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内容一致。

(2)电子版介质为U盘,文件格式须为PDF、DOC或XLS等。

(3)电子版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无论投标结果如何,均不退回。

(4)电子版响应文件应与纸质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2.4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供应商按照响应文件制作要求提供相应的商务资格、技术支持等证明材料。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其中的字体、印章要清晰。

2.5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2.5.1 响应文件递交及截止时间

2.5.1.1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5.1.2供应商可对现场工作人员的资格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进行监督。

2.5.1.3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同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2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分为报价、商务、技术三部分,按照要求分别装箱(袋)加以密封;封套上标明招标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以及标包、供应商名称等,在封签处标注“请勿在2022 分之前启封”字样,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密封或无公章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5.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5.3.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5.3.2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供应商要求补充、修改、替代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5.4 唱标时间

唱标时间:同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唱标时间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必须提前在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官网发布变更公告,并告知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否则必须按时唱标。

2.5.5 唱标地点:同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 唱价、磋商、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废标

2.6.1 唱价程序

唱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1)宣读唱价会议纪律;

(2)公布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3)宣布主持人、唱价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供应商或供应商代表检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5)按照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逆顺序,宣布响应文件开启顺序;

(6)按照顺序当众唱价,公布供应商名称、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情况、首轮报价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7)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唱价记录上签字确认;

(8)唱价结束。

2.6.2 唱价

2.6.2.1唱价在磋商文件确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唱价会议。届时邀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并签字确认,否则,责任自负。

供应商少于三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退回供应商已递交的响应文件,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2.6.2.2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认为某个或者某些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面提出,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磋商文件相关规定作出判断。经确认无异议的,相关各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各供应商响应文件;按照上述规定开启响应文件后,供应商再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经确认存在争议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记录,通过录音、拍照、录像等手段保存相关证据,相关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开启有争议的响应文件;由磋商小组认定,认定结论为响应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按报价无效处理。

2.6.2.3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价。

(1)唱价顺序:按照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逆顺序进行。

(2)唱价内容:唱价人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首轮报价等《首轮报价一览表》中的主要内容。供应商若有报价内容未被唱出的,应在唱价时及时声明或者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6.2.4有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标记的;

(3)违反磋商纪律的;

(4)开启响应文件后,供应商再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

2.6.2.5唱价: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唱价和记录,唱价记录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

2.6.2.6供应商对唱价有异议的,应当在唱价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2.6.3 磋商小组

2.6.3.1磋商小组的组成

评审由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7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6.3.2评审专家的抽取

(1)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磋商小组成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磋商小组成员的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2.6.3.3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2.6.3.4磋商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2.6.3.5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磋商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磋商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2.6.3.6磋商小组的职责:

(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解释或澄清其响应文件;

(3)编写评审报告,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4)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2.6.3.7磋商小组的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3)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4)发现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5)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6)编写并审定评审报告;

(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8)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2.6.3.8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2.6.4 评审程序

(1)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2)推荐磋商小组组长;

(3)资格性审查;

(4)符合性审查;

(5)技术评审与商务评审;

(6)澄清有关问题;

(7)磋商;

(8)确定成交供应商;

(9)编写评审报告。

2.6.5 评审

2.6.5.1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报价资格,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在后面的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6.5.2评审完成后,磋商小组向采购人提出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2.6.6 澄清

2.6.6.1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6.2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或超出磋商文件允许的偏离范围、幅度及项数的,磋商小组有权确定其报价无效,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

磋商小组可以允许供应商修改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者不规则的地方。

2.6.7 确定成交供应商

2.6.7.1磋商小组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推荐成交供应商排名。

2.6.7.2成交供应商除因法定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放弃成交资格,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因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2.6.8 成交公告以及成交通知书

2.6.8.1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泰山职业技术学院”网站及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宣传栏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采购人同时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成交公告或者发布成交公告后不签发成交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2.6.8.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6.9 报价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

(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格式表格制作、装订、签署、盖章、密封;

(4)未按照磋商文件中报价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报价等于或超出预算控制价;

(5)响应文件中要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价格进行调整的;

(6)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时参加唱价会议或参加唱价会议未提供有效证明;

(7)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合同或其他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未按磋商文件约定提交或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

(8)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

(9)超出经营范围报价;

(10)响应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

(11)投标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12)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3)联合体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

(14)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中带“★”号的条款或指标,或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允许出现负偏差的最大范围、幅度和最高项数;

(15)应提供而未提供带“▲”标注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16)应提供而未提供、提供不全、未送至指定地点带“※”标注样品或者提供样品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17)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而提供进口产品;

(18)对磋商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整体复制粘贴经磋商小组认定与所报产品不符;

(19)低于成本价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磋商小组认定技术方案技术含量低、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21)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投标内容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22)评审期间,未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

(23)供应商未提交最终报价;

(24)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25)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供应商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情形;

(26)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

(27)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报价无效情形;

(2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报价无效的其他情形。

对报价无效的认定,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作出决定并出具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磋商小组作出的决定。

2.6.10 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预算控制价;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5)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废标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作出决定,经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

2.6.11 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2.6.11.1评审活动终止

(1)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前期参加评审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回避。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应终止评审:

①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②发生磋商小组名单泄密、评审信息泄露;

③出现非法干预评审工作;

④发现磋商小组或者成员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评审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且拒绝改正。

出现上述情形的,采购人有权予以废标或者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2.6.11.2磋商小组中途更换成员

(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中途更换:

①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者需在评审过程中退出评审活动;

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者某几个磋商小组成员需要回避;

(2)退出磋商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提出更换磋商小组成员意见,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审。

2.6.11.3记名投票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2.6.12 违法违规情形

2.6.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

(1)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

(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报价或者成交;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报价;

(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6.1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6.1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报价:

(1)采购人在唱价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磋商小组成员等信息;

(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报价;

(4)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

(6)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2.6.12.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6.13 违规处理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泰山职业技术学院采购活动: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7)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

(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

(9)不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短信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

(10)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2.6.14 关于成交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2.6.14.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或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者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磋商小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报价无效,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应出具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磋商小组认定成交供应商报价无效、废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的,应予以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成交供应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被取消成交资格的供应商承担。

2.6.14.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未被发现,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磋商小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若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的情形(包括:予以无效报价、废标或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使本次采购成本大幅上升、延误期限以至可能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维持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必须出具维持成交结果以及是否要求提供特别担保金的书面意见,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提供特别担保金承诺,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成交供应商拒绝提供特别担保金、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或者采购人不同意维持成交结果的,磋商小组应当决定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7 纪律和监督

2.7.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7.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报价,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2.7.3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超出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7.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3.1 相关要求

3.1.1 当供应商未提供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支持资料时,其技术文件评审中的响应情况为不实质响应,作报价无效。

3.2 评审过程

3.2.1 第一阶段:资格性审查

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所有供应商的商务文件中的资格证明(包括信用情况)等进行审查,并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报价资格。

3.2.2 第二阶段: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属于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说明。

3.2.3 第三阶段:技术和商务评审

3.2.3.1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审查供应商相关服务,记录实质性响应、技术偏离等事项,进行技术部分评审。

3.2.3.2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审查供应商报价等,记录相关事项,进行商务部分评审。

3.2.3.3磋商小组针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对属于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说明。

当供应商实质性条款不满足、非实质性条款负偏离的或者未提供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支持资料时,其报价无效。

3.2.3.4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磋商小组有权确定其报价无效,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报价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

3.2.4 磋商

3.2.4.1磋商文件应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且不得高于或等于首轮报价,否则报价无效。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技术文件由磋商小组成员各自独立打分,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逐项打分,对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公正评分。

3.2.4.2磋商实行二轮报价法,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供应商的公开唱价为第一轮报价(即首轮报价),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最终报价不得高于或等于首轮报价,否则磋商小组有权据此确定其为无效报价,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3.2.5磋商文件规定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成交候选人数量一般不超过三家;

3.2.6供应商可依照磋商文件要求对同一预算项下的多个标包进行报价,只允许成交一个标包。若所投多个标包的得分排位均第一的,由采购人按照磋商文件的标包顺序依次确定成交供应商;超出允许成交标包数量的,参与综合得分排序,排序第一也不成交,成交结果顺延排序第二的供应商,依次类推。

3.2.7第一成交候选人除因法定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放弃成交资格,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一成交候选人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或因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与采购人预期差距较大,或对采购人明显不利的,采购人可重新采购。

3.3 评分标准分项明细表

3.3.1 评分因素以及分值

评分因素

价格部分

技术文件

商务文件(10)

总分值

业绩

人员配备

分值

40

40

10

10

100

3.3.2 价格部分

评审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投标报价

40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报价费率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满分40分。其他报价得分=评标基准费率/投标费率×40%×100,等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

注: 根据泰安市发改委委托监测机构通过泰安价格通网发布的各地区最低市场价格价格为基准,报费率。

3.3.3 技术文件

评审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技术文件

响应

情况

10

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与磋商文件中要求的服务标准进行综合对比评价,由专家酌情打分,优得6-10分(含),良得3-6分(含),一般得0-3分(含)。

供货

能力

10

有独立的生产基地或有稳定的供货渠道,由评委酌情打分,优得6-10分(含),良得3-6分(含),一般得0-3分(含)。

特殊情况应急方案

6

供应商提供的应急计划、相关的特殊情况应急方案由专家酌情打分,优得4-6分(含),良得2-4分(含),一般得0-2分(含)。

服务保证措施

4

供应商组织机构及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安检措施等能做到机构健全,所供副食品时间保证措施,(0-4分)由专家酌情打分。

生产加工与配送能力

10

有固定的加工区、配送车辆、严格的卫生标准等各方面情况,由专家酌情打分,优得6-10分(含),良得3-6分(含),一般得0-3分(含)。

3.3.4 商务文件

评审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商务文件

业绩

10

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供应商有学校配送类似合同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2.5分,最高10分;

注:须提供合同原件并将复印将制作在响应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人员配备

10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人员配备方案,由专家酌情打分,优得6-10分(含),良得3-6分(含),一般得0-3分(含)。

注:须提供人员驾驶证、健康证等材料原件并将复印将制作在响应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第四章 合同条款和格式

4.1 签订合同

4.1.1 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4.1.2 签订的合同以磋商文件合同条款为基础。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4.1.3 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书面承诺和成交通知书均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且具有法律效力。成交单位应严格履行采购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否则将依法处理。

4.1.4成交供应商不得分包履行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当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结果或者因被质疑、投诉,经查属实或者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由采购人可从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重新组织招标。

4.1.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4.2 追加合同金额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在签订合同后一年内,可与成交单位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且总额不得超出项目采购预算,否则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

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

4.3 质量与验收

磋商文件中的服务满足国标、部标、行业标准或者双方技术协议或者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书面承诺的技术要求。如对服务以及质量有争议,采购人组织相关部门对服务和质量进行检验或者验收,未达到服务要求的,由成交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4.4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署本合同,供甲、乙双方遵照执行。

一、本合同由合同文本和下列文件组成

(一)合同格式以及合同条款

(二)成交通知书

(三)成交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承诺或者补正文件

(四)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

(五)磋商文件

(六)本合同附件

同一层次的合同文件规定有矛盾的以较后时间制定的为准。

二、服务内容

三、服务期限

一年

四、采购程序

五、交货方式

按约定的时间按时将食品配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验收方式

七、生产加工与配送能力

应有独立的生产基地或有稳定的供货渠道。

应有固定的相对独立的加工区。

应配备一定规模的专业车队,配送运输应使用恒温冷藏车。

配送应按生熟、荤素、干湿进行分类,各类物品应分箱盛放、密封运输,做到定人、定时、定位。

八、卫生标准与要求

各类加工区应相对封闭,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操作规程和卫生制度。

加工区应定期消毒处理。

应配备专门的检疫检测设备或依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有关单位对配送的副食品进行检疫检测;配送的主副食品应向受配送单位出具卫生检测报告和检验检疫合格证。

从业人员身体状况需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食品行业健康标准,并定期进行体检,办理健康证,建立健康档案。

从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卫生安全制度,掌握行业操作规程。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前应进行卫生消毒,并按规定穿戴卫生、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

遇有从业人员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病症后,方可重新上岗。

九、质量与价格

配送价格合理,报价根据泰安市发改委委托监测机构通过泰安价格通网发布的各地区最低市场价格乘以所报费率。

配送副食品数量不得缺斤短两,质量不得以劣充优。

十、处罚

对于在供应商选取和食品配送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以次充好,造成利益受损的,依据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二、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八份,甲方四份,乙双二份,代理机构二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代理人) (或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单位: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本合同签定地点:


第五章 提供服务的期限

5.1 服务期限

一年

5.2 服务地点

地点:泰山职业技术学院。

5.3 服务成果验收

采购单位分管部门、各对口商户对配送的食品数、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在配送清单上签名,作为开具发票结算的依据。

5.4后续服务

服务期内,乙方人员信息、签字与中标信息一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出现人员调离等合理原因确需调整的,乙方须3日内向甲方报告,经甲方同意后进行更新调整。调整人员业务能力不得低于前任人员,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索赔损失。


第六章 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6.1 项目说明

6.1.1本章内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的。

6.1.2本项目共分为一个标包进行招标。投标报价:不高于同期、同类、同质出厂价或市场及超市价格的九五折(物品价格参照山东省、泰安监测机构通过泰安市价格通公示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物品单价)。投标报价为含税全包价,应包含人员、材料、物力、设备、通讯、交通、管理费、利润、税金、招标代理服务费、风险等所有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它费用。

6.2服务详细技术标准和要求

1、供应商可选用相当于或优于本标包技术要求的食品(材),同时填写技术规范偏离表。

2、本项目不接受进口食品(材)投标,进口食品(材)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食品(材)。所投食品(材)均为非转基因、非进口、非冷链食品(材)。

2.3.其他技术及商务要求:

2.3.1所有食品(材)必须满足最低质量标准要求,供应商可选用不低于本标包标准要求的食品(材)。

2.3.2所有的食品(材)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等,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各项规范要求;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可使用行业标准、规定。

若达不到上述标准,采购人有权拒收。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如成交单位提供的食品(材)被相关部门检测出达不到相关标准或者要求,因此造成的所有后果或处罚由成交单位承担。

2.3.3其他要求:

(1)本项目推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成交供应商所供食品(材)如发生质量事故,除承担采购人相应直接经济损失外,还须承担采购人由此造成的合理间接经济损失。

(2)成交供应商须提供所配送每批次食品(材)的正规检验合格报告;

(3)成交供应商须具有较强的配送能力,配备专用的配送车辆和专业的配送队伍,冷冻冷藏食品需有F类冷藏车专门配送(疫情要求),配送过程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免费送货到学校指定地点;

(4)有至少最近三年从事学校配送食品(材)业绩(第1标包、第2标包);

(5)签订合同后,采购人有权定期询价,若发现成交单位所供货物价格未低于同期、同类、同质出厂或市场及超市价格所报优惠,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6)货款结算时,供应商须出具本市级合法合规的税务发票,并保证税务发票的明细与供货内容完全一致,收款人名称和发票印章与采购合同完全一致,且货款通过转账或电汇方式直接支付到采购合同中收款方银行账户。

(7)供货期内,学院将不定期邀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按照《2018 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抽样检测,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抽检食品(材)质量标准低于合同和公告约定的标准(含重量不满足《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标准),限期整改,同时增加一次质量检测,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逾期不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院方有权单方面终止采购合同,没收其质量保证金,并将其违约行为报政府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8)供应商提供食品(材)不及时、出现不能按需提供食品(材)、擅自更换食品(材)品牌品种或服务态度采购人不满意,学院根据情况有权终止采购合同。

(9)供应商应在接到学院供货通知2小时内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10)不合格食品退换机制:供货食品不符合合同或清单要求的,供应商必须在使用方提出要求后1小时内退换完成,以保证学生按时用餐的需要。

(11)应急补充供货机制:成交单位违反供货商管理办法被暂停或取消服务资格的、成交单位无法正常提供供货服务的,可由采购人指定所供同类食品其他供货商进行供货,保证学生按时用餐需求。

2.4.验收标准要求

(1)按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按部标或行业标准要求)验收,若成交供应商所投食品(材)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高于以上标准,则按所投食品(材)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执行。上述列表中执行标准如若有最新标准,请按照最新标准执行。

(2)供货时提供所供食品(材)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水(海)产品在配送时要提供相关检验检疫证明。各标包中标单位提供食品(材)时须对每批次供应的食品(材)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明。

(3)学院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所需食品(材)用量,中标单位不得以采购数量不足或者其它任何原因不给学院配送。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承诺无论学院每次采购数量多少,只要接到学院的供货通知,供应商均应按照所报配送方案无条件为学院供货。

(4)为保证质量及价格透明度,供应商所供食品(材)须均为市面销售食品(材),不得提供专供或特供食品(材)。

(5)货源渠道要有保障,食品(材)安全溯源要有体系。

(6)供应商配送要有保障。

(7)提供的食品(材)数量计量要精准。若发现不准确,每发现一次处以十倍罚款,采购人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8)所供食品(材)的质量与价格要匹配,不得以次充好。

产品技术标准

1、青菜必须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销量

2、蔬菜要求及标准

表1、蔬菜总体要求

序号

货物种类

质量要求标准

数量需求

其它要求

1

叶菜类

形状基本一致,不带根,无杂物,外观 新鲜,茎叶嫩绿,叶梗光滑幼嫩,叶形较完整,无凋谢、黄叶,不脱水,无皱缩,无腐烂、发霉,无异常的外来水分,无严重机械损伤;无冻害、冷害伤,无异味,大白菜、卷心菜切开心不变黑,无腐烂情形,无明显浸水现象,规格适中。农药残留不超标。货物合格率应达95%。

6个食堂总量约10吨/天

开具正规发票,按要求送货上门,必须每天提供农药残留检测报告,保证送货质量,诚实守信。

2

配菜类(根茎、瓜果类)

外观新鲜硬实,清洁无泥土,无杂物,成熟度好,薯形好,无发芽、发霉,无绿皮、黑斑,无虫害、无腐烂、污染,基本无表皮破损,无机械损伤,无内部缺陷及外部缺陷造成的损伤,形态均匀,大小适中,农药残留不超标。货物合格率应达95%。

蔬菜配送期间,如招标方有需要增加或删减的零星蔬菜品种,经招标方询价定价后,该蔬菜品种可列入蔬菜配送清单中,中标单位需按其报价下浮率所确定的配送价配送。

表2、饮食服务中心部分蔬菜品种补充验收标准

附件(1)

名称

验收参考标准

名称

验收参考标准

土豆

大小均匀(2-3个/斤),无发芽无黑斑无烂心少泥巴。

枸子叶

干净不带梗,无黄叶,无斑点,无沙子,无虫子。

红萝卜

大小均匀,无开裂,无老根,无外部损伤。

玉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