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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津区天府智能制造产业园管委会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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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津区天府智能制造产业园管委会机关食堂食材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招标详情

成都市新津区天府智能制造产业园管委会机关食堂食材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2-02-24 15:22

项目概况 成都市新津区天府智能制造产业园管委会机关食堂食材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投标人从“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网址:https://www.zcygov.cn)。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3月18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510132202200012
项目名称 成都市新津区天府智能制造产业园管委会机关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元) 830000
最高限价 830000
采购需求 包1:成都市新津区天府智能制造产业园管委会机关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 签订合同后的1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包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包1: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投标人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3.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投标人提供猪肉生产厂商的《生猪定点屠宰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4.本项目参加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2年02月25日到2022年03月04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投标人从“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网址:https://www.zcygov.cn)。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方式: 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投标人只有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获取招标文件申请并下载招标文件后才视作依法参与本项目。如未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内完成相关流程,引起的投标无效责任自负。
售价: 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 2022年03月18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它补充事宜
1.采购计划文号:51011822210200000122。2.监督单位:成都市新津区财政和金融工作局;联系电话 028-82520054。3.本项目可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4.申请政采贷具体相关流程请查看http://202.61.88.41:9009/static/login/login.html。申请蓉采贷具体相关流程请查看http://cdcz.chengdu.gov.cn/zfcg/gpLoan。5.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成财采〔2019〕17 号)、《新津县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试行)》 (新财政〔2019〕21 号)等相关规定,本项目可开展信用贷款融资。
附件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成都市新津区天府智能制造产业园管委会
地址: 成都市新津区普兴街道西新大道3101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冯老师 联系电话:028-8255300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四川蓝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五路38号盈创空间2栋813
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先生 联系电话:028-8125893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徐先生
电话: 028-81258937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采购范围

序号

采购种类标的

要求

1

蔬菜

农药残留符合 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残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2

猪肉

鲜猪肉,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3

禽类

提供当日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4

大米

质量指标不低于GB/T 1354-2018一级等指标的技术要求

5

面粉

小麦粉(面粉)的质量指标不低于GB/T 1355-1986的特制一等指标的技术要求

6

食用油

食油为非转基因食用植物油,食用油的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GB2716-2018的规定

7

禽蛋

食品安全指标符合GB 2749-2015的规定,感官指标不低于国家有关食品质量标准的二级指标要求

备注:中标人应具备综合食材供应能力,除必须具备以上种类食品原材料供应能力外,项目实施中同时负责采购、配送采购人根据食堂需要要求配送的其他食材,食材质量标准不得低于采购人订单要求及国家相关食品质量标准。

二、部分食品原材料质量要求

1.蔬菜类:保证无黄叶、枯死叶、无虫、无杂质,当日采摘,当日供应,原菜保证菜面干净、无明显泥土、码放整齐、无破损、不得过熟或欠熟;净菜保证菜面完全干净、无泥土、按统一标准加工、码放整齐,并按相关规定配送前采样送检,提供具有农药、杀虫剂等残留检测合格的报告。农药残留符合 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残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2.肉类:符合GB2707-2016、GB 2762-2017等相关标准,所供肉类不得检出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食安办〔2011〕14 号)规定的“瘦肉精”品质目录。配送的生鲜肉类、生鲜禽类为当日生产的冷鲜肉,保证肉质新鲜,及时配送。应符合GB9959.1-2001鲜、冻片猪肉、GB16869-2005鲜、冻禽产品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强制性规定。水产类,符合国家标准GB2733-2015等相关标准。鲜猪肉(应是当日生产)供应时有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当日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以及生猪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牛肉、羊肉等其它家畜白条肉供应时提供当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1)生鲜猪肉(牛肉、羊肉等)类:无槽头肉和血刀肉;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摘除干净;无残留毛绒,不准带长短毛;不带浮毛、凝血块、胆污、粪污及其他污染物;肌肉应有光泽,不粘手,有弹性,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原状,并具有鲜肉的正常气味,排骨类无龙骨。

2)冷冻肉类:要求肉体冻实而坚硬,无化冻现象,肉质紧密而有弹性,色泽均匀,不粘手,交货时干净、新鲜、无异味,冷冻肉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90%。

3.禽类

(1)散装生鲜禽肉(应是当日生产)供应时提供当日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外地生鲜禽肉应有其所在地农业部门的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验讫标识,生鲜禽肉类保证新鲜,符合食品安全溯源管理要求。

2)生鲜禽肉类:家禽鲜活原料应体壮,色泽正常,无病,无内脏,无异物,符合规格要求,达到使用标准。

4.预包装类食品原料应具有SC标记。其中成品粮(大米、小麦粉或面粉)的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GB 2715-2016的规定,其中:大米的质量指标不低于 GB/T 1354-2018一级等指标的技术要求,小麦粉(面粉)的质量指标不低于GB/T 1355-1986的特制一等指标的技术要求。食油为非转基因食用植物油,食用油的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GB 2716-2018的规定,其中:成品菜籽油的质量指标不低于GB/T 1536-2004的成品压榨菜籽油的技术要求。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GB2762-2017、GB2761-2017规定或国家卫生、食品安全最新标准,即预包装原料为原公司(厂)生产的全新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技术参数和规格要求,并达到采购人对食材的要求,特殊食品符合国家有关特殊标准和规定。不得提供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

5.禽蛋食品安全指标符合GB 2749-2015的规定,感官指标不低于国家有关食品质量标准的二级指标要求,保证新鲜;散装生鲜奶应有动物产品检疫(或检测)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或检测)合格证明,外地生鲜禽蛋应有其所在地农业部门的检疫(或检测)合格证明或检疫(或检测)验讫标识。保证新鲜、清洁、无破损;外壳坚固完整,色泽自然有光泽;包装采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

6.其他食材

(1)水产品:淡水鱼类(仅限草鱼、鲢鱼、鲫鱼、鲤鱼)、海水藻类(仅限海带)的食品安全指标应分别符合GB 2733-2015、GB 19643-2016的规定。

(2)水果类:保证果型匀称,色泽均匀,无干疤、斑点、裂口、腐烂,口感好, 并按要求供货。农药残留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残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3)调味品、干杂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检验标准、随货有该批次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包装完好无损、外观无霉变、无斑点、无腐烂变质,有该物品独有的气味、无异味。有效期在保质期二分之一天数之内,凭出厂合格证与检验员章确认质量,具有相关产品检验报告,在保质期内有SC标记。

4食品原料的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分等分级的质量指标不低于国家有关食品质量标准的中位数水平,如质量或规格等级划分为1、2、3、4、5或大(L)、中(M)、小(S)的,应选择1、2或大(L)、中(M)等级。食品原料的包装应完整、清洁、无破损,包装有关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质量等级、生产经营者等标识内容应与其内装物一致。

本项目核心产品:大米。

注:上述的相关技术标准如国家有出台新的更高标准的,以新的更高标准为准。

二、配送要求

1.所有产品均按采购人安排配送,15分钟响应,1小时内送达;应急配送要求应在30分钟内予以响应。所有产品配送符合产品加工运输的国家标准,并实行专车专人定点配送,按规定送到采购人指定的库房,并按存放要求堆放整齐。若人车情况有变更,投标人应提前与采购人衔接,做好培训并接受采购人管理。

2.当日食材应在当日上午7:00前配送到位。

3.投标人需自行提供配送服务,不得将配送工作进行任何方式的转包或分包。投标人应按采购人计划,及时保质保量配送,保障采购人食堂正常运行;按合同要求提供优质、新鲜、无感观异常的食材;保证食材和运输安全,并向采购人提供相关检测部门出具的农药残留检测报告;无条件更换运输过程中包装破损产品,所需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4.投标人运送产品的车辆应为专用封闭式,车辆内部结构应平整、便于清洁。

5.投标人做好食品安全的保障工作。

(1)投标人按要求配送,按规定时间送达,确保采购人食品新鲜、优质、安全可靠。

(2)建立出入库台账。投标人对所供产品的食品安全负责,建立24小时监控体系,大米、菜籽油必须粘贴印有投标人详细信息的封条。所有配送产品在配送前,由投标人自行查验。所有产品进行入库登记备案,在出库前再次检查产品的有效期、包装等。猪肉留样保存24小时,大米、菜籽油留样保存一周。

(3)配送车辆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做到每日清洗、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并采用双人双锁管理。配送工作人员须具有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

(4)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食品原材料统一配送工作督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食堂和投标人,对食堂食品原材料配送工作进行督查。对投标人提供不合格产品或不按要求配送造成责任事故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6.食品安全责任:投标人承担因配送食品质量引起的食品安全等一切经济和相关法律责任。

三、建立考核机制

1.履约过程中,投标人因食材卫生安全、质量、服务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处罚、取缔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发生违约情况,采购人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2.以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结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承诺、和双方签署的合同进行验收。验收时采购人有权对供应货物进行抽检,抽检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3.对因食品质量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连续两次评议结果满意率较低的、投标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等情况的,采购人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4.考核办法:每月由采购人组建的考评小组对投标人实行考核,得分不得低于90分,低于90分,将处以当月供货总金额5%的罚款。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标准

得分

送货服务

设立供货团队固定的人员为食堂提供配送服务

10分

人员不固定,出

现一次扣2分

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将原材料配送到指定地点

10分

出现一次扣2分


原材料

价格

是否按时提交每周原材料价格表

10分

出现一次扣2分

是否按照市场价格报价并按照优惠率下调

10分

出现一次扣2分


原材料

质量

是否按照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采购原材料,杜绝以次充好、来历不明货物

8分

出现一次不得分

供货商建立食品安全卫生制度并是否执行

8分

出现一次不得分


投标人是否及时提供原材料检验报告、合格证书等,确保原材料溯源

8分

出现一次不得分


及时了解市场行情并向甲方提供市场信息

8分

出现一次扣2分


应急保障服务

投标人驻点人员是否坚守岗位,杜绝出现脱岗现象,保障甲方应急响应

10分

出现一次扣2分

应急保障配送是否及时并保障原材料质量

10分

出现一次扣2分


满意度

调查

食堂是否因原材料出现投诉现象

8分

出现一次不得分

项目考核小组成员为:采购人单位相关部门领导及单位职工共同监管考评。

四、确定结算价格

1.市场零售价:采购人每月组织市场(当地)询价一次。

2.参考价:成都市发改委在官方网站上发布最近的价格信息。

3.基准价格:将发改委的价格与采购人询出的零售价加权平均后,作为下月有效的执行基准价格,不得浮动(所需蔬菜或干杂等食材品目在发改委官方网站上没有发布的,就以采购人询出的零售价加权平均后作为基准价格)。

4.最终结算价:最终结算价格=基准价格×结算比例(结算比例不得高于100%)。

五、商务要求

1.付款方式:货款每月结算一次。当月供货后,次月由采购人与中标人共同核实供货量、中标人并出具相关发票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2.服务期限:签订合同后的1年。

3.配送地点:由采购人指定。

4.验收方法和标准:

(1)严格按照国家现行验收方法和标准执行。

(2)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 号)等规定进行验收。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