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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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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网络管理工作保障经费成交公告

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11000022210200001815-XM001

二、项目名称:网络管理工作保障经费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198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世纪星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路62号院1号楼7层811

中标金额:198万元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中标金额
北京世纪星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路62号院1号楼7层811 91110105576890536L 198 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服务要求
北京世纪星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网络管理工作保障经费 1 198万元 198万元 服务区域为大楼地下一层,使用面积约650平方米,最高峰可同时容纳200人就餐。每天提供早中晚、大型会议、重要活动等餐饮服务。

采购需求:为中共北京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职工提供全年365天餐饮服务后勤保障。服务区域为大楼地下一层,使用面积约650平方米,最高峰可同时容纳200人就餐。每天提供早中晚、大型会议、重要活动等餐饮服务。

本次项目内容是整个餐厅正常管理运行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餐厅运行托管费、工资、社保、公积金培训费、法定税费等费用和餐厅运营中所产生的烟道清洗、垃圾清运、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美、傅连喜、阮飞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2.97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按招标代理合同相关规定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本公告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beijing.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发布。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共北京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本级)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南路弘善家园413号楼

联系方式:耿翠翠,010-6719657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70号中科科仪2号楼6层

联系方式:杜子一、于元惠、张敏、张伟,010-6800129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杜子一、于元惠、张敏、张伟

电 话: 010-68001293

磋商文件-网络管理工作保障经费-定稿.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jpg

网络管理工作保障经费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采购编号:001522Z-01-01-C02) 采 购 人:中共北京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 委员会办公室 代理机构: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二月 采 购 文 件 目 录 第一部分 邀请函 ........................................................................................ 1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 4 Ⅰ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4 Ⅱ 供应商须知说明 ................................................................................ 14 第三部分 采购内容(具体项目需求)...................................................... 26 第四部分 附件---文件格式 ...................................................................... 30 附件 1 响应函(格式) ........................................................................ 30 附件 2 磋商报价一览表(格式) ......................................................... 32 附件 3 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 33 附件 4 资格证明文件 ........................................................................... 34 附件 5 《无关系承诺书》 .................................................................... 52 附件 6 供应商业绩说明(格式) ......................................................... 53 附件 7 成交代理费缴费承诺书(格式) ............................................... 54 附件 8 磋商保证金递交凭证【本项目无保证金】 ................................ 56 附件 9 技术部分................................................................................... 57 第五部分 评审标准 .................................................................................. 58 第六部分 采购合同(模版) .................................................................... 66 1 第一部分 邀请函 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 中共北京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委托,将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本次的项目已由 北京市财政局 批准实施,资金已到位,项目资金性质为财政性资金,对 网络管理工作保障经费 所需的下述货物/服务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 1.1 采购编号: 001522Z-01-01-C02 项目编号: 11000022210200001815-XM001 1.2 项目名称:网络管理工作保障经费 1.3 预算金额及单项控制金额: (1)预算金额:¥2000000.00(人民币贰佰万圆整); (2)根据项目采购需求,本项目是否分包次(标段)采购: ■ 否; □ 是,其中各包次(标段)单项控制金额如下所示: 分包(标段)序号 分包(标段)项目名称 分包(标段)采购编号 单项控制金额(元) 备注 ¥0.00 1.4 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特别声明本项目(■属于,□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1.5 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 否; ■ 是。 1.6 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 ■ 否;  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1.7 合格的投标人资格要求: 2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21﹞263号)》,特别声明: 本分包项目属于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且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项目。划分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行业为“餐饮业”。 (2.2)依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适用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但不重复享受政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2.3)未被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执行有效期失效的除外)。 (2.4)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02 号),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2.5)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根据项目类别和性质执行相应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3.3)具有在有效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1.8 发售磋商文件时间:2022年 2月 14 日至 2022 年 2 月 21日,上午 9:30至 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1.9 发售磋商文件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中科科仪院内 2 号楼 6层前台 1.10 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500 元/包(不提供电子版),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1.11 供应商报送文件时间及截止时间: 报送文件时间:2022 年 2月 25日 13 时 00 分至 14 时 00分(北京时间) 报送截止时间:2022 年 2月 25日 14 时 00 分(北京时间)。 3 请按“供应商须知”要求将全部文件准备齐全,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版一份,装订牢固并密封。 1.12 磋商时间:同磋商文件报送截止时间。 1.13 报送文件和磋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中科科仪院内 2号楼 6层 606会议室 1.14 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请按磋商文件规定委派代表参与磋商。若出席磋商会现场的代表与响应文件中的授权代表非同一人者,请携带相应的授权书。 1.15 凡对本项目提出询问,请与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技术方面的询问请以信函或传真的形式)。 代理机构: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中科科仪大厦 2号楼 6层; 邮政编码:100190 联 系 人:杜子一、于元惠、张敏、张伟 报名咨询电话:010-68001293-0 技术咨询电话:010-68001293-8027/8018 传 真:010-62551432 邮 箱:bjgtjz@126.com 4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Ⅰ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关于要采购货物及服务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所述内容为准。 序号 须知对应条款号 内 容 1. 2.1 采 购 人:中共北京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南路弘善家园 413号楼 联系电话:010-67196573 代理机构: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二条 13 号 7 幢(成府路中科科仪 2 号楼)6层 联系电话:010-68001293 2. 2.2 合格的投标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21﹞263号)》,特别声明: 本分包项目属于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且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项目。划分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行业为“餐饮业”。 (2.2)依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适用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但不重复享受政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2.3)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5 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执行有效期失效的除外)。 (2.4)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02 号),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2.5)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根据项目类别和性质执行相应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3.3)具有在有效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3. 2.8 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1)递交金额为人民币 / ; (2)递交形式为有效的电汇、支票、汇票或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等法定非现金形式; (3)递交时间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财务部门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9 时-11 时,下午 14 时-16 时),递交到招标代理机构(除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形式外以法定非现金形式的磋商保证金须递交至招标代理指定银行账户); (4)磋商保证金有效期与磋商有效期一致; (5)投标人以非法定保函形式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采用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形式提交的磋商保证金依据《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11〕2882号文件执行; 北京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专业担保机构联系方式 一、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光耀东方写字楼 9层 联系人:边志伟 手机:13810789199 联系电话:010-88822573 传真:010-68437040/68472315 电子邮箱:bianzw@guaranty.com.cn 二、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6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一号长安兴融中心四号楼三层 联系人:杨阳 陈浩然 手机:13488752033 18910210850 联系电话:58528750 58528760 传真:58528757 电子邮箱:yangyang@scdb.com.cn;chenhaoran@scdb.com.cn 三、中关村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12号天作国际大厦 A座 28层 联系人:李玉春 手机:13910831169 联系电话:59705232 传真:59705606 电子邮箱:li_yuchu@126.com (6)招标代理机构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名(全称):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 户 银 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甘家口支行 账 号 :531902429310101 财务咨询电话 :010-68001293-8080 (7)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特殊规定:为严格遵守法律相关规定及财政部门要求,需要各位投标人在投标(响应)文件相关章节中明确接受的退还方式,以确保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退还的时效性。具体退还注意事项及材料格式请详见招标文件相关章节。 4. 2.7.1 响应文件份数:正本:1 份 副本:2份 电子文档:1 份(储存介质为光盘或 U盘,内容含响应文件 WORD电子文档及响应文件正本的 PDF扫描件各 1份,正本扫描件即盖章签署后响应文件正本的彩色扫描件。供应商应对响应文件纸质版与电子文档的一致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5. 2.9 磋商文件报送时间与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第一部分 1.11 6. 2.9 磋商时间:详见第一部分 1.12 磋商地点:详见第一部分 1.13 7. 2.10 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为 100分。 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7 济和信息化局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21﹞263号)》: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对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报价将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不适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的政策详见后“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本分包项目为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项目,报价上无价格扣除,本项目属于 餐饮业 行业。 8. 2.10 成交候选人: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名以上成交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9. 2.16 预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新的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如果情况属实,供应商可能会被处以采购金额 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响应文件还应该包括或遵守下列要求: 1.为方便评审,建议按规定的格式,顺序填写、排列,并左侧装订、胶封成册;复印件清晰整洁。 2.全部的规格尺寸为 A4纸型(特殊要求详见货物/服务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法人投标时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投标时提供);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投标时提供,自然人投标时不用提供);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的不用提供,自然人投标时不用提供); 4.财务状况报告 5.供应商企业财务制度 6.依法缴纳税款记录 7.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8 8.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9.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0.信用记录查询声明(按招标文件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依法进行查询甄别供应商的信用情况) 11.《承接主体声明书》 12.联合体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时提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13.具有在有效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说明:供应商须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以上资料。 无效响应条款 1、不符合磋商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的,或未按照“采购文件附件-资格证明文件”中要求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 2、响应文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递交、签署、盖章的。 3、提供选择性报价的,第一次报价、最终报价超过该包次采购预算的。 4、未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终止竞争性磋商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文件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 4、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其他相关说明: 1、报价应为完成甲方指定范围内全部工作的最终报价,甲方不再为此项目支付额外的任何资金。 2、响应人应以人民币报出本次磋商全部服务的总价。 3、本项目:排名第一的响应人推荐为预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第三的为备选成交供应商。 9 4、投标有效期:本响应文件自递交之日起 90个日历日。 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后两小时内查询并打印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进行查询甄别。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查询并打印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将作为证据同其他采购过程资料一并留存。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执行期已过的除外)。对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网页截屏中显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作无效投标处理。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招标人是否同意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 ■ 否; □ 是,其中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为: / ,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 /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磋商文件的“服务/货物需求”章节是对本次采购所需服务/货物名称及数量的具体描述,如与磋商文件其他部分存在矛盾,应以该章节需求为准。其中的配置要求为基本配置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如需另增加配置才能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和使用要求的,则应自行增加配置,否则作为供货范围缺漏项进行评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产品或服务,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10 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1-1、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21﹞263号)》,对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报价将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投标文件格式)。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适用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但不重复享受政策。 1-2、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1-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投标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项目,因此报价上无价格扣除。】 2、本项目中投标货物如属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产品,将优先采购,并给予报价评审加分,加分分值为 1分,但最终报价得分不得超过该项满分分值。供应商应提供所投产品有效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指定媒体网页截图(须注明查询链接网址)和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单位公章作为投标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并提交,否则评审委员会有权不予认定。【服务类项目不适用】 3、本项目中投标货物如属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产品,将优先采购,并给予报价评审加分,加分分值为 1分,但最终报价得分不得超过该项满分分值。供应商应提供所投产品有效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指定媒体网页截图(须注明查询链接网址)和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单位公章作为投标响应文件的11 一部分并提交,否则评审委员会有权不予认定。【服务类项目不适用】 4、信息安全认证:如要求采购货物需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产品供应商应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服务类项目不适用】。 5、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本项目中所涉及的货物如属在《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产品,将优先采购投标货物,并给予报价评审加分,加分分值为 1分,但最终报价得分不得超过该项满分分值;且投标供应商应提供所投产品有效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指定媒体网页截图(须注明查询链接网址)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作为投标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并提交,否则评审委员会有权不予认定。【服务类项目不适用】 6、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采购【2015】1289 号)的相关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7、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号),本项目如涉及涂料、胶钻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应当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 VOCs含量限制标准。 8、依据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自 2021年起,各级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所属预算单位做好预留份额填报和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并对采购情况进行考核。各中央主管预算单位组织做好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预留份额填报和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不低于 10%的预留比例在“832平台”填报预留份额,并12 遵循质优价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832平台”在全国 832个脱贫县范围内采购农副产品,及时在线支付货款,不得拖欠。鼓励各级预算单位工会组织通过“832平台”采购工会福利、慰问品等,有关采购金额计入本单位年度采购总额。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应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根据招标人按检验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如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不符合本次招标技术标准,或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招标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中标人在收到通知后 10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果中标人在收到通知后没有及时或未按要求弥补缺陷,招标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费用将由中标人承担,并由中标人向招标人无条件支付合同金额 100%的违约金,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供应商黑名单。 关于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 疫情期间,请现场递交文件的投标单位做好疫情防护工作,并遵守园区物业出入管理的通知要求。 转发中科科仪园区开发管理部的《关于调整园区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根据海淀区疾控中心建议,按照中关村街道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巩固全区抗疫成果,保障北京 2022冬奥会、冬残奥会等国际赛事活动顺利举办,自 2021 年 12 月 21 日起中科科仪园区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测温、消毒、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核查员工行程,访客应提前报备。现对园区出入管理调整如下: A)符合接种加强针疫苗人员 A-1)已经接种加强针疫苗人员,进入园区,出示北京健康宝绿码和第三针接种证明(北京健康宝内),进入园区。 A-2)未接种加强针疫苗人员,出示健康宝绿码+7天内核酸阴性证明,进入园区。 B)接种完第二针疫苗间隔尚未到 6 个自然月人员、不需要接种第三针疫苗(如腺病毒重组疫苗)人员,出示健康宝绿码+接种证明,可以进入园区。 C)访客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并提前一天报备。 因此,如参与本项目的磋商采购活动,请在递交文件的前一个工作日下午 16:0013 前发送《XXX单位访客入园报备(见磋商公告的附件)》给我单位邮箱(bjgtjz@126.com)。请入园人员如实、逐一填写信息,并按要求附健康宝、行程卡截屏。如无报备无法入园,损失请自行承担,疫情防控请您配合。 请各投标单位服从园区工作人员的安排,提前预留出准备时间,因被拒绝入园或时间耽误过长迟到等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竞争性磋商当天,建议投标供应商拟派一名授权代表,按文件规定由现场工作人员指引提交纸质文件。绝不在公共区域集中、逗留。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被授权人员须身体健康并通过体温检测、佩戴口罩、做好防护工作。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递交。相关规定请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 联系部门: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68001293-8027/801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二条 13号(成府路中科科仪院内)2号楼 6层。 磋商文件解释权:本磋商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所有。 14 Ⅱ 供应商须知说明 2.1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2 本磋商文件的组成:第一部分~第六部分。 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2.3 供应商应当认真审阅和全面理解本磋商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和条款。 2.3.1 凡获得本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均应当对磋商文件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2.3.2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4 磋商文件的解释和答疑 2.4.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4.2 补充文件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期 5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供应商。 2.5 报价费用 凡参加本项目报价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成交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15 2.6 报送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磋商文件要求的格式填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按 A4幅面装订,须编写方便查阅的文件目录,并逐页标明页码。 2.7 响应文件的准备及密封 2.7.1 响应文件应准备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版一份,分别装订牢固成册。响应文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正本副本应当明确、清楚的表明“正本”“副本”以区分,如有正副本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内容为准。 2.7.2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响应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为严肃投标的程序严谨性,建议法人投标时应携带相应的法人身份证明文件,非法人的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便于认定(格式详见采购文件)。 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2.7.3按响应文件规定的格式、顺序填写、排列,并装订、胶封成册,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电子文件储存介质为光盘或 U盘,内容含响应文件 WORD 电子文档及响应文件正本的 PDF 扫描件各 1 份,正本扫描件即盖章签署后响应文件正本的彩色扫描件。供应商应对响应文件纸质版与电子文档的一致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7.4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响应文件签字人(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后才有效。 2.7.5 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2.7.6 响应文件应按以下方法装袋和密封: (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密封袋或密封箱中,且在密封袋或密封箱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供应商应保证其封装的可靠性,不致因搬运、堆放等原因散开。 (2)为方便磋商开展,供应商应将“磋商报价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标明“磋商报价一览表”字样,随响应文件同时独递交。“磋商报价一览表”中报价应当与响应文件正本报价相一致,若不一致,则以正本的“磋商报价一览表”价格为准。 16 (3)为方便核查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应将“有效的磋商保证金递交凭证复印件”两份单独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标明“磋商保证金”字样,在磋商时随响应文件单独递交。【本项目无保证金】 (4)为方便核查磋商文件电子版,供应商应将“磋商文件电子版”单独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标明“磋商文件电子版”字样,在磋商时随响应文件单独递交。 (5)所有密封袋或密封箱上均应: 1)用封条在开口处密封,封口处加盖供应商的单位公章。 2)注明磋商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和“在(磋商截止日期、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6)所有密封袋或密封箱上还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被宣布为“迟到”时,能原封退回。 (7)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包括未单独提交有效的磋商保证金递交凭证复印件【本项目无保证金】、磋商报价一览表及磋商文件电子版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并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2.8 保证金(不适用) 2.8.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2%。供应商未按照磋商保证金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缴纳磋商保证金,其缴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有约束力。 2.8.2 未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2.8.3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1)磋商文件中应当明确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帐户、时间、地点和金额。磋商保证金须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缴纳并到达指定账户。 (2)磋商保证金可在代理机构财务部门收费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办理现场缴纳。 (3)投标人(供应商)须按招标(采购)文件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磋商保证金至专用帐户,电汇(网银转账)时应明确投标项目简称、用途,以便代理机构核对查实;否则,因此造成的任何后果由投标人(供应商)自行负责。 17 (4)磋商保证金以支票、电汇(网银转账)等方式提交的,交付时间以保证金到帐时间为准。投标人(供应商)应充分考虑磋商保证金汇(转)款手续办理时间、在途时间等,确保磋商保证金能够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时间达到指定账户。如至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仍未得到代理机构的银行确认,将被视为投标人(供应商)未提供保证金。所交保证金手续不得重复使用,一项目一收退。 (5)财务部门对以支票、汇票形式交入的保证金均开具收款收据;如以电汇(网银转账)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供应商)应务必保存好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回单,并将该银行回单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编入投标(响应)文件中。如需开具收据的,投标人(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须退回原始收据。 2.8.4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个工作日内,即可退还该项目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中标(成交)单位与业主单位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即可退还该项目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因采购代理机构原因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由于中标单位或未中标单位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以及产生相关银行利息的,招标(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2)以支票、汇票形式交入的保证金,投标人(供应商)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可凭原始收据到代理机构财务部门指定窗口现场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3)以电汇(网银转账)形式交入的保证金,投标人(供应商)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以电汇(网银转账)形式退还投标保证金。须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以及应退投标保证金的开户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银行行号等信息。 (4)以保函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代理机构按招标(采购)文件和保函约定方式退还。 (5)为了提高退还投标保证金工作效率,便于选择以支票形式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各投标人(供应商)现场办理,建议每周二、四到代理机构财务部门指定窗口集中办理。 (6)招标(采购)人终止招标的,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18 (7)中标单位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协助采购人保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合同公示,并及时联系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时限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为了保证政府采购档案资料的完整性,中标单位另需向代理机构提供与采购人签署的合同副本电子件一份。 2.8.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证金将被没收。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成交供应商不按本须知的规定缴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等其他情形。 2.9 响应文件递交 为做好疫情防护,巩固防疫成果,供应商现场递交文件及参加磋商会议时,请拟派代表注意防疫要求,自觉佩戴口罩,并听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关于防疫的安排。来(返)京人员须满足按北京市防疫工作相关要求。 2.9.1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9.2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补充的文件也应当密封,密封格式应与响应文件正本副本要求一样。 2.9.3 采购代理机构届时派专人接收响应文件。 2.9.4 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请按磋商文件规定委派代表参与磋商。若出席磋商会现场的代表与响应文件中的授权代表非同一人者,请携带相应的授权书。 2.9.5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向投标人(供应商)出具以下签收回执。 19 接收投标(响应)文件回执单 采购(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供应商)名称 递交时间 投标(响应)文件密封情况 接收单位 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接收人签字 2.9.6 到达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供应商)递交文件不足 3家的,不得开封。 2.9.7 疫情期间,请现场递交文件的投标单位做好疫情防护工作,并遵守园区物业出入管理的通知要求。 转发中科科仪园区开发管理部的《关于调整园区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根据海淀区疾控中心建议,按照中关村街道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巩固全区抗疫成果,保障北京 2022冬奥会、冬残奥会等国际赛事活动顺利举办,自 2021年 12月 21日起中科科仪园区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测温、消毒、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核查员工行程,访客应提前报备。现对园区出入管理调整如下: A)符合接种加强针疫苗人员 A-1)已经接种加强针疫苗人员,进入园区,出示北京健康宝绿码和第三针接种证明(北京健康宝内),进入园区。 A-2)未接种加强针疫苗人员,出示健康宝绿码+7天内核酸阴性证明,进入园区。 B)接种完第二针疫苗间隔尚未到 6个自然月人员、不需要接种第三针疫苗(如腺病毒重组疫苗)人员,出示健康宝绿码+接种证明,可以进入园区。 C)访客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并提前一天报备。 因此,如参与本项目的磋商采购活动,请在递交文件的前一个工作日下午 16:00前发送《XXX单位访客入园报备(见磋商公告的附件)》给我单位邮箱(bjgtjz@126.com)。20 请入园人员如实、逐一填写信息,并按要求附健康宝、行程卡截屏。如无报备无法入园,损失请自行承担,疫情防控请您配合。 请各投标单位服从园区工作人员的安排,提前预留出准备时间,因被拒绝入园或时间耽误过长迟到等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竞争性磋商当天,建议投标供应商拟派一名授权代表,按文件规定由现场工作人员指引提交纸质文件。绝不在公共区域集中、逗留。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被授权人员须身体健康并通过体温检测、佩戴口罩、做好防护工作。 2.10 采购 特别提醒: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成员及磋商现场工作人员须身体健康并通过体温检测、做好佩戴口罩等防护工作,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各项防疫组织工作,来(返)京人员须满足按北京市防疫工作相关要求。 2.10.1 项目磋商小组将负责项目的采购工作,只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文件进行磋商和打分。 2.10.2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 1名法律专家。 2.10.3 供应商须派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招标采购单位组织的磋商会议,如供应商认为需要,可以请技术人员共同参加,但人数不宜过多;同上(2.7.2),为加快会议流程,建议与会人员持相应的身份材料便于核实。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10.4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21 容等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10.5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10.6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10.7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采购【2015】1289 号)的相关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2 2.10.8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评审办法请见第五章评审标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10.9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10.10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审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采购【2015】1289 号)的相关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10.11本项目总平均分排名第一的作为成交侯选供应商。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10.12 采购人对于采购结果出具确认函(加盖采购人公章)。 23 2.10.13 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项目评审小组的综合评审意见和采购结果确认函出具采购报告。 2.10.14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相应文件截止即磋商会议开始时间前后 2 小时内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资格性审查前完成对供应商信用记录的查询甄别工作,作为证据同其他采购过程资料一并留存。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执行期已过的除外)。如磋商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的磋商阶段以及采购合同签署前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将失去其磋商资格或成交资格;已经完成采购合同签署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合同双方协商或经有关部门仲裁、诉讼解决。 2.11 成交结果通知 2.11.1 在响应有效期内,成交供应商被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 2.11.2 成交结果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12 成交服务费 2.12.1 本项目将按规定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成交服务费。 代理报酬的金额或收取比例: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表》 费率 中标金额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200万元(含) 1.5% 1.5% 1.5% 200~500万元(含) 1.1% 1.1% 1.1% 500~1000万元(含) 0.8% 0.8% 0.8% 24 1000~5000万元(含) 0.5% 0.25% 0.35% 5000万元~1亿元(含) 0.25% 0.1% 0.2% 1~5亿元(含) 0.05% 0.05% 0.05% 5~10亿元(含) 0.035% 0.035% 0.035% 10~50亿元(含) 0.008% 0.008% 0.008% 50~100亿元(含) 0.006% 0.006% 0.006% 100亿以上 0.004% 0.004% 0.004% 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收取定额代理费,其中: 20万元(含)以下的收取 3000元费用,20~50万元(含)收取 1万元,50~100万元收取 1.5万元。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以中标金额为计费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2.13 质疑 2.13.1 供应商对成交结果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做出答复。 2.13.2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只限于磋商文件、采购过程以及成交结果三个方面的事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必须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并提出受损害的事实和理由。 2.14 签订合同 2.14.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14.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5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14.3 磋商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承诺书及其澄清文件、成交结果通知书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15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16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原则,来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17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26 第三部分 采购内容(具体项目需求) 一、基本情况 中共北京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餐饮服务项目是为中共北京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京市委网信办”)职工提供全年 365天餐饮服务后勤保障,由于工作性质特殊,需要保障每天的供餐服务。 本项目的餐饮服务区域为: 大楼地下一层,使用面积约 650平方米,最高峰可同时容纳 200人就餐。每天提供早中晚、大型会议、重要活动等餐饮服务。 北京市委网信办提供的设备包括:配备完好的保证餐饮服务所需的炊事设备、制冷设备、保温设备、洗刷消毒、储物系列、排烟防火及厨杂餐具等相关设备。 就餐形式:自助、桌餐 ;结算方式:刷卡、签单。 备注: 1、食材采购由中标方负责,需保障所有食材的安全及可追溯性,本次项目预算金额不包含食材费,据实际发生额按月另结。甲方承担有关餐厅所需水、电、燃气等能耗能源费用。设备单次维修金额在 600 元(含)以上的由甲方负责,单次维修金额在 600元以下的由中标人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由中标人负责。 2、中标人需加强日常的管理和安全防护,所有服务人员统一着装,并提供相应的上岗证。餐厅出品的原材料按 100%全成本操作,确保就餐人员就餐质量。 3、甲方负责设备的改造、提供食材的存放及冷库,并提供人员住宿。 4、其他未尽需注意事项由中标方和甲方在服务合同中列示。 5、中标方负责餐厨垃圾清运、烟道清洗等餐厅运营所产生的工作。 二、服务内容 (一)用餐时间及就餐人员 27 1、按时为采购人供餐,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早餐、午餐、加值班餐、清真餐、周六、日用餐、节假日用餐、公务接待餐、特殊情况供餐等服务; 餐厅用餐时间: 早餐:7:00—9:00,250人 午餐:11:30—13:30,250人 加值班餐:18:00—24:00,50人。 公务接待餐、特殊情况供餐、大型活动人员用餐应提前通知中标方。 2、根据甲方需要,提供公务接待餐供餐服务,冷餐、自助餐、桌餐等类型的服务,结算方式双方协商。 3、服务时间:一年 (二)服务要求 1、项目经理及厨师长须具有较丰富的同类项目餐饮服务管理经验,品行端正,眼界开阔,职业素养较高;厨师长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厨师资格证书,有丰富的中西式团餐、大型招待宴会、高档自助餐、冷餐会等服务经验;服务团队的组织框架完善,分工明确;服务团队须具有至少三个菜系的烹调能力。 2、须具有完整的人才培训计划和较高水平的人才储备。 3、餐厅各类从业人员须政审合格(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具备有效的健康证)、相应岗位上岗证,年龄 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责任心强,能胜任本职岗位要求。 4、乙方要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负责与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负责本次提供服务人员的管理、考查、辞退以及工资发放、社保的办理及缴纳、人员档案、福利管理等。 5、甲方与乙方提供本项目服务的人员不发生劳动合同关系及工资支付关系。参与本项目服务的人员(含管理人员)提起的劳动争议仲裁,均由乙方负责妥善处理;因乙方单位或本项目服务人员的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人员人身伤害、财物丢失、被盗及损毁等情况,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乙方要考虑到本项目服务人员的人身安全问题,应根据具体服务内容,自行决定并为服务人员提供有关安全设施或投保相关保险,公司自行承28 担因安全事故、责任事故等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责任。 (三)服务质量要求 1、如遇双休日、节假日及大型活动用餐需求的情况,甲方提前通知中标人就餐人数,由中标人按照时间和其他要求准备饮食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2、服务团队及人员素质需满足招标文件相关要求。 3、投标人应服从采购人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制定内部人员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工作人员要有良好的工服务态度并接受监督,不得与就餐人员发生争吵或冲突,如发现违规者,采购人有权视情节提出处理意见。采购人有权要求撤销投标人聘请的不合格工作人员,投标人必须及时更换并补充相关人员。 4、采购人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质量、饭菜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采购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在职工中调查饭菜质量、种类及服务情况,并将有关信息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虚心听取意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问题。连续两次满意率调查达不到 85%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5、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加工、制作和销售食品。 6、上岗人员统一着装、按时上岗、衣着整洁、佩带胸卡。 7、文明礼貌、热情周到、微笑服务,不和用餐客人发生任何冲突。 8、工作期间必须穿工作服、戴口罩。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在工作区域内吸烟。 9、开餐期间及时清理桌面、及时补充就餐用品,餐后及时归整桌椅,清扫地面,保持地面、桌面清洁干燥。 10、每天(正常工作日)早餐、午餐及客饭,项目经理和厨师长必须在现场主持工作。做好餐具、厨具等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餐饮工作的正常开展,杜绝浪费和非正常损耗等事情发生。 11、中标人餐饮服务中所采用的设备、工具、低值易耗、易损件等,经采购人审核后方可采购和使用。 12、为保证采购人正常工作的进行,餐饮服务时间应配合采购人的办公作息时间,如有调整须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13、应保持技术骨干的稳定,主管(经理、厨师长、主副食负责人、客29 饭厨师)人员变动应征得甲方主管部门的同意。每年总人数变动不超过 30%。 14、如发生突发事故、紧急事故或异常情况等,所有人员应服从北京市委网信办有关人员的指挥安排。 15、品种要保持多样化,逢传统节日应提供特定食品,确保不同区域就餐者的就餐满意。 16、公司质检部门每月不低于 2次现场安全检查,整改后书面向采购方工作汇报。 (四)卫生管理要求 1、餐饮工作流程及餐厅的环境布局均应符合国家卫生防疫部门以及餐饮行业卫生管理要求。 2、中标人应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清理并保持食堂、餐厅责任区域内日常保洁、卫生消毒和垃圾清理工作;负责油烟道清洗;隔油池沉淀池清理;不得乱倒垃圾,不得乱排废物,餐厨垃圾要做到每天及时清理。 3、中标人承包范围内的清洁质量被检查单位认为不标准或被罚款时,如证实属于中标人责任时,有关责任或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4、甲方对供应商资质和价格进行监督和审查,乙方对采购、生产加工、销售、质量管理等环节进行严格的管理,米、面、油、肉类、调料等需采购知名品牌。要建立食品及原材料进货 100%可追溯制度,实行采购、验收、供货一体化,切实保证餐饮安全和饭菜质量。每月由餐饮公司自行安排二次对餐具进行检验,并公示结果。每季度安排一次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餐具进行检验,并公示结果。 5、按照国家卫生防疫部门以及餐饮行业卫生管理要求,中标人相关餐饮服务人员需定期进行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 6、中标人提供的餐饮服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法规。每餐应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保存 48小时),严把卫生质量关,准时供应一日三餐,保质保量,满足甲方员工多种口味、多种层次的用餐需要,为甲方提供符合健康和卫生标准的膳食。30 第四部分 附件---文件格式 附件1 响应函(格式) 中共北京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供应商全称)授权 (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职称)为投标人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的有关的采购活动,并对该项目进行报价响应。据此函,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提供供应商须知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包括正本 壹 份,副本 贰 份,电子版 一份。 2、本项目的报价为: 大写: 。 3、如获成交,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4、保证忠实地执行买卖双方所签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 5、保证遵守采购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 6、本响应文件自递交之日起 90 天内有效。 7、如果在规定的递交采购文件截止后,供应商在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文件,其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8、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我方承诺,与买方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联系,我方不是买方的附属机构。 9、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报价或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10、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31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地址: 供应商名称(全称) 开户银行(全称): 银行帐号: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32 附件2 磋商报价一览表(格式) 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磋商包次: / 磋商总报价(元) 服务时间 备注 备注:请在后附报价明细,否则为未响应。 供应商名称(公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注:此一览表应按响供应商须知的规定密封标记并单独递交。 33 附件3 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供应商名称:_______ 采购编号:______ _ 磋商包次: / 序号 采购文件条款号 采购文件的商务条款 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 偏离情况说明 注:商务条款是指合同的相关条款、采购内容(具体项目需求)等内容款项。 商务条款偏离表中应明确具体的内容是否有偏离,即项目的履行过程中是否能满足采购方的标准或要求。 如有偏离的情况(正偏离、负偏离)应当如实明确出来,否则默认为无偏离。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名称(公章): 34 附件4 资格证明文件 序号 资格证明文件材料名称 要求 *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法人投标时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投标时提供) 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自然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本人签字。 *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投标时提供,自然人投标时不用提供) 原件,签署并盖章。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的不用提供,自然人投标时不用提供) 原件,签署并盖章。 *4 财务状况报告 2021 年度或 2020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供应商提供了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的,不需要提供财务状况报告) *5 投标供应商企业财务制度 供应商提供企业财务制度复印件或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声明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6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近半年(2021年 8月至 2022年 1月)任意一个月;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7 依法缴纳税款记录 近半年(2021年 8月至 2022年 1月)任意一个月;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8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承诺原件及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有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 *9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原件,签署并盖章。 *10 信用记录查询声明 1、供应商提供信用记录查询声明; 2、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信用记录进行查询甄别 查询渠道: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查询记录与截止时点: 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谈判开始前后两小时内查询并打印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进行查询甄别。 *11 《承接主体声明书》 原件,签署并盖章。 12 联合体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时提供) 原件。【本项目不涉及】 *13 具有在有效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并盖章 *1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中小企业声明函》) 原件。 备注:除本采购文件有特殊说明的,“*”部分投标供应商编制磋商响应文件时必须按要求提供,否则按未响应磋商文件处理。具体详见下述格式要求。 35 4-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法人投标时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投标时提供) 说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如供应商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36 4-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地 址: . 成立时间: . 经营期限: . 姓 名: 性别: 年 龄: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7 4-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_______(姓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存在的__________(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在 ____________(公司地址),在此特任命:___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为 ),作为公司真实合法的代表,授予他/她代表并约束本公司签署 (项目名称)磋商响应文件、与贵方进行谈判、签署合同和实施一切与此有关的行为权力。 授权期限为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授权期限最好超过 4个月) ___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 (附委托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8 4-4、财务状况报告 说明: 提供本单位前述要求年度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审计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加盖公章。 如投标供应商因其身份或行业性质原因,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中不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任意一项的,请申请人在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后单独说明原因。 如投标供应商没有或无法提供上述要求的财务审计报告,则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担保机构出具的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说明: ①银行资信证明是指投标供应商参加本次磋商活动截止日前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一年内的申请人可提交验资证明),且无收受人和项目的限制,但开具银行有限制规定的除外; ②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或验资证明中明确规定复印无效的,须提交原件;如无明确规定复印无效的,可以提供复印件,采购人保留审核原件的权利; ③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该投标供应商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誉良好等; ④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存款证明无效; ⑤如投标供应商无法提供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的,可按招标文件要求出具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39 4-5、投标供应商企业财务制度 说明:投标供应商财务制度或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声明函(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 40 4-6、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说明: 1、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企业缴费凭证(如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 2、投标供应商逐年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上年度企业缴费凭证。 3、企业成立不足三个月的,可以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执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等登记制度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替代此项内容。 4、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供应商,应提供社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 5、相关凭据须显示收款单位盖章。 41 4-7、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说明: 1、投标供应商逐月缴纳税收的,须提供前述要求月份的纳税凭据复印件;依法缴纳税款记录包含如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等凭证的复印件。 2、投标供应商逐年纳税的,须提供上年度企业税款缴纳记录复印件。 3、企业成立不足三个月的,可以提供税务登记证(执行“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替代此项内容。 4、依法免税的投标供应商,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 5、相关凭据须显示收款单位盖章。 42 4-8、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说明:为保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的顺利履行,供应商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因此,供应商应至少提供一份《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格式自拟)。 43 4-9、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格式) 《声明》 致(采购人): 本单位郑重声明,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我方保证响应文件中提供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 44 4-10、信用记录查询声明(格式) 《信用记录查询声明》 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 单 位 在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 经 查 询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如我单位提供的本声明与实际情况不符,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 4-11、《承接主体声明书》(格式) 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单位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非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02 号)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承接主体的相关要求。如我单位提供的本声明与实际情况不符,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 45 4-12、联合体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时提供)【本项目不适用】 说明:联合体投标的,须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原件(格式自拟)。 4-13、具有在有效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并盖章) 4-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材料 本项目供应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材料,如单位情况不符合,可不提供、不填写、不签署或明确出“本单位不适用”。 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 7 条规定的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且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项目。因此仅可小型、微型企业参与。 划分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属于 餐饮业 行业。 46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47 (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政策详见《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三)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策详见《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48 (四)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49 从业人员 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51 52 附件5 《无关系承诺书》(格式) 《无关系承诺书》 致(采购人): 本单位郑重声明,不是为采购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未与其他本项目的供应商单位存在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 我方保证响应文件中提供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全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53 附件6 供应商业绩说明(格式) 《供应商业绩说明》 序号 业主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联系方式 是否有用户反馈意见 说明: 1、供应商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上述业绩真实性的合同复印件,合同复印件中必须至少包括合同的甲乙双方、合同详细标的和双方签署页;尽可能明确落款时间与生效时间,供应商应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尽可能提供详细的合同复印件内容。 2、所有合同复印件应清晰,并由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 3、上述业绩中,如有业主或主管部门的书面评价意见请一并提供; 4、如未按上述要求或违背磋商文件的相关要求,可经评审委员会认定为无效业绩; 5、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所附业绩是否对本项目的采购有指导意义,能否满足本项目的要求。 供应商全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54 附件7 成交代理费缴费承诺书(格式) 《成交代理费缴费承诺书》 致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磋商中若获成交资格(采购编号: ),保证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以支票、电汇形式,向贵公司即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二条 13号(成府路中科科仪院内 2 号楼)6层,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甘家口支行,账号:531902429310101),一次性支付应缴费用。成交代理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印发的计价格[2002]1980 号关于《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等。根据工商税务部门的有关要求,凡成交单位支付成交代理服务费的项目需要代理机构与中标单位补签相关费用支付协议。因此,我单位理解并同意如果中标(成交)将按贵方规定签署相关费用支付协议(格式模板附后,响应文件中不用提供该协议)。 特此承诺! 承诺方名称: (公章) 承诺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承诺日期: 55 附:《协议》NO. 乙方(代理机构): 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丙方(中标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名称) 成交代理服务费等事项,根据代理机构与本项目采购人的合同约定,特订立本补充协议: 项目名称: 需要成交单位缴纳的费用明细(详见下表): 序号 缴纳的费用明细 金额(元) 计费依据 是否缴纳 备注 1 中标代理费 √是 □否 合计 备注:中标(成交)单位向代理机构承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同时提交并执行本协议。如有需要,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单位双方可就相关事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盖章并签字(章)后生效。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010-68001559-8027 联系电话: 传 真:010-62551432 传 真: 年 月 日 56 附件8 磋商保证金递交凭证【本项目无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递交凭证》 致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方参加贵方组织的 政府采购活动,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已通过(□电汇、□支票、□汇票、□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形式交纳人民币 (大写)元的磋商保证金,同意按以下信息以(□电汇(网银转账)、□财务窗口现场(支票))方式退还保证金。 供应商单位全称: 。 供应商开户银行: 。 供应商银行帐号: 。 说明:1.上述要求的开户信息为退投标(磋商)保证金所用,以非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磋商)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2.上述要求的填写必须与银行转账或银行汇款凭证的要素一致,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依据此凭证信息退还投标(磋商)保证金。 若因内容不全、错误、字迹潦草模糊、或开户人和账号与划款时所用的开户人和账号不一致而导致该项目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我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我方承诺已认真阅读、熟悉招标(采购)文件对磋商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等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服从招标代理机构的通知安排。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汇款凭证、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或收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7 附件9 技术部分 说明:请根据本项目的需求,自行编写技术部分的实施(服务)方案。 (格式自拟) 58 第五部分 评审标准 一、磋商小组的组成: 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磋商小组。 二、磋商小组的职责: 1. 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做出评价; 2. 根据需要,要求响应人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3.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三、评标程序及打分办法 1. 评审准备:磋商小组熟悉磋商文件。 2. 评审流程:先进行资格性审查与响应性审查,审查不通过的确定为无效投标,审查通过的供应商依次磋商并报价; 3.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5.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6.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7.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8.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9.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 59 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家。 10.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11.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采购【2015】1289号)的相关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2.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3.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4.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15.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16.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60 17.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审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四、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每位磋商小组成员在审阅响应资料的基础上,对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打分。最后汇总所有磋商小组的分数,求出每个响应单位的平均分并排序。排名第一的响应人推荐为预成交供应商。 五、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 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 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 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 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六、资格性审查内容 如下内容为本项目的资格性内容: 序号 评审内容 合格标准 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法人投标时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投标时提供) 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 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投标时提供,自然人投标时不用提供) 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的不用提供,自然人投标时不用提供) 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 4 财务状况报告 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 5 供应商企业财务制度 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 6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 7 依法缴纳税款记录 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 61 8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 9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 10 信用记录查询声明 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且经查询甄别后有效 11 《承接主体声明书》 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 12 联合体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时提供) 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13 具有在有效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 1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中小企业声明函》) 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 七、响应性审查内容 如下内容为本项目的响应性内容: 序号 评审内容 合格标准 1 磋商保证金递交凭证 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本项目无保证金) 2 成交代理费缴费承诺书 按磋商文件要求规定。 3 磋商报价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报价,且未超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报价单一。 4 响应文件有效期 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 5 响应文件的编制、签署、盖章 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签署、盖章 6 电子版文件 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 7 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本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的 按磋商文件及采购法律法规要求 62 八、评审标准(满分 100分) (一)商务因素(25分)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1 企业管理保障实力 5分 供应商如具备下列合法、有效的管理证书,可得相应的分数: 1、质量管理体系 ——1分 2、环境管理体系 ——1分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1分 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 ——2分 2 业绩情况 20分 供应商需提供成功的案例,提供一个符合要求的合同得4分,不超过 20分。 具体业绩要求详见附件 6的《业绩证明》。 (二)技术指标评审(65分)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1 项目经理管理能力与厨师长实力 (共 9 分) 3 分 项目经理具有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的加 1 分,没有的不得分。 项目经理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的加 1 分,没有的不得分。 项目经理有类似服务管理经验的,每有一个加 1 分,最多加 1分。 6 分 厨师长具有国家承认高级厨师资格证书及以上的加 2 分,初级或中级资格证书的加 1分。 (级别划分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厨师长具有类似服务管理经验的,每有一个加 2 分,最多加 4分 63 2 服务团队实力和服务能力 ( 共 16分) 14 分 项目实施团队应当具有丰富的服务管理经验,并保证餐饮供应质量;派驻团队还应人员齐备,满足项目所需的各类餐饮要求,并分工科学合理。因此: 派驻团队餐饮经验丰富,团队构成合理,专业性强,分工明确得 14 分; 派驻团队经验较多,构成较全面,比较专业,分工较合理得 10 分; 派驻团队经验一般,队伍构成一般,专业性有欠缺,分工较笼统得 6 分; 派驻团队经验较少,队伍人员配备较少,分工不明确得 2分; 未提供材料不得分。 2 分 根据项目需求,服务团队需至少有三个菜系的烹调能力,在此基础上每多一种菜系,加 1 分,最多不超过 2 分。 对菜系烹饪能力的认定需自附证明材料,并由评审委员会审核决定。 3 餐饮服务综合管理服务方案 15 分 供应商应当在不限于人员管理、培训、食材的准备、设备的维护、水电气的管理使用、售餐过程的服务工作等多个方面进行阐述综合管理服务方案。 对上述六个方面的方案阐述应当到位,达到可实施的要求。对有欠缺的则扣 2 分。 除此以外,供应商如在其他方面提出了合理性方案的,评审委员会对可实现的、或可以提高项目服务质量的方面作加分,每有一处加 1 分,加分最多不得超过 3 分。 4 食 品 卫生、餐饮安全的保障方案 8 分 对食材的采购和质量检查标准成体系、科学合理;对食品卫生和安全措施有切实可行的规范;对餐饮环境和人员、厨房设备、餐饮用具等有检验标准和管理要求;做好每餐的食品留样制度,把控好质量与用餐需求。 上述四个方面每有一处欠合理的,扣除 2 分。 64 5 餐厨垃圾清运与烟道清洗方案 6 分 本项目需中标方负责餐厨垃圾清运、烟道清洗等餐厅运营所产生的工作。 因此供应商需要对此做出服务和管理方案,并结合北京市垃圾分类的要求,对方案的科学合理性与可行性进行评审。 垃圾分类管理科学,垃圾清运有针对性,烟道的清洗等工作安排合理的得 6 分; 垃圾分类管理一般,垃圾清运可行性有欠缺,烟道的清洗等工作安排较合理的得 4 分; 垃圾分类管理不到位,垃圾清运可实施性和烟道的清洗等工作安排简略,得 2 分; 未提供相关方案得不得分。 6 突发事件 处理预案 5 分 预案详细完整、针对性强、合理可行、措施得力、流程规范条理明晰的得 5 分; 预案较详细,具备一定的针对性,基本合理可行,流程规范有框架的得 3 分; 应急预案笼统、简略,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处理不当,得1 分; 未提供预案不得分。 7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6 分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局势下,需要供应商对本项目做好应对疫情防控的预案和服务规范。 对疫情防控方案在详细完善、可实施性和科学管理防控三处上评审,有一处有欠缺的,扣 2 分 (三)价格评分标准(共 10 分) (1)确定有效磋商报价 评审委员会对投标供应商的最终磋商报价进行分析,以确认其价格是否实质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规定。经评审委员会确认其报价实质响应了磋商文件的报价为有效报价。如投标供应商最终磋商报价超出采购预算,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2)价格扣除(本项目无价格扣除)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 65 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21﹞263号)》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视同为小微企业或中小企业的,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适用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但不重复享受政策。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在有效磋商报价的基础上确定评标基准价,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最终价格为评审基准价(做过价格扣除的,以扣除后的价格为准),其价格分为满分 10分: 评审基准价=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价格最低的 其他投标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 / 磋商报价)×10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66 第六部分 采购合同(模版) 餐 厅 运 行 服 务 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67 餐厅运营服务委托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鉴于甲方拟委托乙方为其提供 网络管理工作保障经费采购项目 项目服务(以下简称“项目”),且乙方同意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 1 条 委托项目概况 1.1 项目概况:作业使用面积约 650平方米;现每天提供约 300人用餐, 提供早中晚三餐,主要采用自助用餐形式。 1.2 项目服务内容、工作方式: 1.3 项目收费标准、服务人员配备: 第 2 条 委托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服务期为一年。 第 3 条 委托费用及支付方式 3.1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按 规定的标准付费。 3.2 甲方应按3.3条约定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委托费用: 3.3 付款方式:甲方按季度支付餐厅运营产生的费用,乙方在收到汇款10日内开具等额合法发票。 3.4 每月10日之前支付上月乙方代付产生的食材、物料等原材料费用,或按照实际刷卡金额及签单支付费用 第 4 条 甲方权利、义务 4.1 甲方权利 (1) 监督乙方按约履行合同; 68 (2) 对乙方工作进行管理、检查、考核; (3) 对乙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追究赔偿责任,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落实; (4) \ 。 4.2 甲方义务 (1) 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委托费用; (2) 为乙方开展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 \ 。 第 5 条 乙方权利、义务 5.1 乙方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委托费用; (2) 如甲方委托的服务事项违法,有权拒绝; (3) 负责代甲方采购餐厅运营中的食材、物料等原料; (4) \ 。 5.2 乙方义务 (1) 按时完成委托事务,并保证服务质量; (2) 负责乙方员工在提供服务期间的人身安全,如发生工伤事故,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3) 乙方用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用工手续,如因用工不当,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4) 乙方需安全节约使用餐厅所需水、电、燃气、取暖、制冷等能耗能源; (5) \ 。 第 6 条 违约责任 6.1除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外,甲、乙双方应谨慎行使和履行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6.2在乙方正常进行餐饮服务工作状况下,甲方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如无故解除本合同,则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6.3如因乙方经营问题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本合同的,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 69 式通知甲方,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按实际损失对甲方予以赔偿。 6.4如因甲方服务场地之基础设施(如照明、水电、供暖等)出现故障致使员工就餐受到影响,则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6.5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员工就餐受到影响,乙方均应积极协商解决,保证就餐人员的就餐。 第 7 条 不可抗力 7.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传染病、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暴乱或按照本条的定义构成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7.2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本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7.3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 周内(含本数), 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7.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 180 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 180 天以上(含本数)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于合同终止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双方参照政府相关的政策规定友好协商解决。 第 8 条 保密 8.1 乙方及其有关人员对提供服务工作中接触到的甲方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等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8.2 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自相关信息或资料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一方书面解除另一方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起终止。 70 第 9 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60 日(含本数)书面通知对方,协商解决。因变更或解除合同,导致一方遭受损失的,除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可免除责任的情形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合同解除的,自解除合同通知发出时,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后续服务费用。 第 10 条 争议解决 10.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0.2 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11 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 12 条 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第 13 条 份数 本合同一式6份,甲方执4份,乙方执2份。 第 14 条 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14.1委托费用主要包含整个餐厅正常管理运行所需费用(下称“食堂运营费”,包括但不限于餐厅运行托管费、工资、社保、公积金培训费、法定税费等费用和餐厅运营中所产生的烟道清洗、垃圾清运、低值易耗品等费用)及餐食费(食材费)。 14.2结算方式:餐食费(食材费)以每月实际发生费用为准进行结算;食堂运营费根据 标准,结合实际服务岗位情况以经双方确认的报价明细表为准,核定金额,按季度进行结算。 (以下无正文) 71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的《餐厅运行服务委托合同》之签署页)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址: 地址: 邮编: \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