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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局机关食堂食材采购-农副产品及水果类

招标详情

[公开招标]局机关食堂食材采购-农副产品及水果类
2022-02-28

一、项目编号:SZDL2022000006

二、项目名称:局机关食堂食材采购-农副产品及水果类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A包

投标供应商名称

“1+综合服务费率”

1

广东灿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1.00

2

乐颐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1.00

3

广东省佳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1.10

四、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序号

投标供应商名称

1

广东灿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五、中标信息

1、供应商名称:广东灿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2、供应商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广培社区怡湖街3号103号

3、中标金额:人民币2,993,191.50元

六、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局机关食堂食材采购-农副产品及水果类

服务范围: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时间:自合同约定生效或签订之日起到2023年2月最后一天止。本项目为长期服务项目,最长服务期限不超过36个月。每年度任务完成后,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标人的履约情况决定是否续签下一年度合同。续期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得改变。不予续签的,通过重新招标确定中标人。

服务标准:详见招投标文件

七、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打分明细

1、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张俊松、张国、郑伟乾、栾崇林、罗程

2、评审委员会打分明细:

序号

投标供应商名称

评审委员会打分明细

价格分

总分

名次

张俊松

张国

郑伟乾

栾崇林

罗程

评审总分

平均得分

1

广东灿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80.0000

80.0000

80.0000

80.0000

80.0000

400.0000

80.0000

20.0000

100.0000

1

2

乐颐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73.4000

75.0000

74.2000

75.0000

75.0000

372.6000

74.5200

20.0000

94.5200

2

3

广东省佳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63.4000

65.0000

63.4000

62.6000

62.6000

317.0000

63.4000

18.1818

81.5818

3

八、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收费标准,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为:人民币30,945.00元,向中标供应商收取。

九、公示期限

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日

十、其他补充事宜

十一、凡对本次公示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

联系方式:罗先生,1501288985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903

联系方式:0755-8302608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傅工

电话:0755-83026082

技术支持:0755-86500023

十二、附件

1、招标文件

2、投标文件(信息公开部分)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2022年2月28日

附件2:投标文件(信息公开部分).rar

附件1:招标文件.pdf

局机关食堂食材采购-农副产品及水果类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SZDL2022000006 二〇二二年一月 深 圳 市 中 正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SHENZHEN ZHONGZHENG TENDERING CO.,LTD. 特别警示条款 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以下处罚: (一)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一)、(二)、(三)、(四)、(六)、(八)、(九)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一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百万以上五百万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 (二)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七)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下,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百万以上两百万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主管部门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的资格,并作出以下处罚: (一)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一)、(二)、(三)、(四)、(六)、(八)、(九)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两千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千万元以上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七)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投标供应商涉嫌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将书面报告财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局机关食堂食材采购-农副产品及水果类 招标文件信息 项目编号: SZDL2022000006 项目名称: 局机关食堂食材采购-农副产品及水果类 包 号: A 项目类型: 服务类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货币类型: 人民币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 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内容 1 投标人具备招标文件所列的资格要求,且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内容 1 未将一个包或一个标段的内容拆开投标 2 对同一项目投标时,未提供两套及以上的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投标报价无严重缺漏项目 4 所投产品、工程、服务在商务、技术等方面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做出评判) 5 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进行承诺;并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组成完整) 6 投标文件不存在列放位置错误,导致属于信息公开内容没有被公开的情形 7 投标文件不存在电子文档带病毒,使用了不属于投标人的电子密钥进行加密,或误选了非本项目的最新加密规则文件等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开标时解密的情形 8 投标人在本项目解密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 9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评标委员会在作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之前,将查看并比对各投标供应商标书的文件特征码、文件制作机器码、文本内容相似度等标书雷同性分析情况。 评标信息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价格分计算方法: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1+综合服务费率)最低的投标报价(1+综合服务费率)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此方法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 序号 评分项 权重(%) 1 价格 20 2 技术 42 序号 评分因素 权重(%) 评分准则 1 配送服务方案 4 投标人提供本项目配送服务的各方面方案,如货源、采购渠道、供货保障、品质监控、日常管理组织、应急预案、物流配送方案。专家根据方案的合理性、完整性、针对性分档评分: 1、配送服务方案内容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强; 2、货源固定、食品卫生,采购渠道透明、规范,供货保障能满足紧急情况下的采购需求; 3、品质监控到位,日常管理组织规范; 4、应急预案可实施性强; 5、物流配送方案及各种规章制度等规范、保障性强; 满足以上五项要求得 100分,满足以上四项要求得 80分,满足以上三项要求得 60分,满足以上两项要求得 40分,满足以上一项要求得 20分,其它情况不得分。 2 质量保证方案 4 投标人需提供完整的质量、安全保障措施方案(根据货物的来源、加工、包装、保存、运输各环节的质量保证措施进行评价),分档评分: 1、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内容全面、具体; 2、货物的来源、加工、包装、保存、运输等各环节有准确的时间及质量记录; 3、货物的来源可靠、安全,加工卫生、操作规范; 4、包装牢靠,保存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运输效率高,能保证运输过程食品保鲜; 满足以上五项要求得 100分,满足以上四项要求得 80分,满足以上三项要求得 60分,满足以上两项要求得 40分,满足以上一项要求得 20分,其它情况不得分。 3 投标人对项目的应急处置预案 4 方案不限于但至少包含物流配送应急预案、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专家进行分档打分: 1、应急处理方案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强; 2、物流配送应急预案考虑周到、可操作性强; 3、特殊天气等的供应保障应急考虑周到、可操作性强; 4、所提供的肉菜等食材的质量不符要求需要退换货应急效率高、食品安全应急预案预防性强,能有效保证人员安全; 5、投标人认为的其他应急事件考虑周到,解决方案可操作性强且能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 满足以上五项要求得 100分,满足以上四项要求得 80分,满足以上三项要求得 60分,满足以上两项要求得 40分,满足以上一项要求得 20分,其它情况不得分。 4 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 10 (一)评分内容: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加盖 CMA或 CNAS印章的 2021年 6月份后(含 6月份至本项目开标日前)的蔬菜类、湿米粉类、肉类、禽类、蛋类、水产类、水果类、奶制品检测报告情况进行评分,全部具备得 100分,缺项不得分。 ①蔬菜(检测项目需包含以下所有项目但不限于:敌敌畏、倍硫磷、腐霉利、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氧乐果、多菌灵、甲胺磷、毒死蜱、六六六、杀扑磷),单份报告需包含以上全部检测项目。 ②湿米粉类(检测项目需包含以下所有项目但不限于:苯甲酸、山梨酸、脱氢乙酸、双乙酸钠、金黄色葡萄球菌、蜡样芽胞杆菌、沙门氏菌等),单份报告需包含以上全部检测项目。 ③肉类(检测项目需包含以下所有项目但不限于:沙丁胺醇、克伦特罗、培氟沙星、呋喃妥因代谢物、氯霉素、五氯酚酸钠、地塞米松、利巴韦林、磺胺间甲氧嘧啶,单份报告需包含以上全部检测项目。 ④禽类(检测项目需包含以下所有项目但不限于:氯霉素、土霉素、培氟沙星、恩诺沙星、洛美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挥发性盐基氮),单份报告需包含以上全部检测项目。 ⑤蛋类(检测项目需包含以下所有项目但不限于:氯霉素、氟苯尼考、恩诺沙星、培氟沙星、金刚烷胺、羟基甲硝唑、磺胺二甲基嘧啶、甲砜霉素、金刚乙胺、氟虫腈、磺胺甲恶唑、磺胺甲基嘧啶、磺胺甲氧哒嗪、磺胺嘧啶),单份报告需包含以上全部检测项目。 ⑥水产类(检测项目需包含以下所有项目但不限于:孔雀石绿、氟苯尼考、培氟沙星、氧氟沙星、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单份报告需包含以上全部检测项目。 ⑦水果类(检测内容需包含以下所有项目但不限于:毒死蜱、氧乐果、辛硫磷、敌敌畏、氟氯氰菊酯和高效氟氯氰菊酯、丙环唑、啶虫脒、乙酰甲胺磷),单份报告需包含以上全部检测项目。 ⑧奶制品(检测项目需包含以下所有项目但不限于:蛋白质、三聚氰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地塞米松),单份报告需包含以上全部检测项目。 (二)评分依据: 1、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 2、检测报告在检测机构官网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查询截图; 3、不提供、不符合或提供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不得分。 5 配送保障能力 5 根据投标人自有或租赁配送车辆数目: 投标人自有或租赁 30台及以上冷藏车得100分;少于 30台不得分。 证明文件:自有车辆提供行驶证(需年审合格)及车辆照片和其他能体现冷藏功能的证明文件;租赁车辆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租赁合同扫描件。未按以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扫描不清晰导致无法识别的不计得分。 6 冷库 5 投标人配送点自有冷库: 1、自有或租赁冷库面积≥2000 平方米,得100分; 2、1000 平方米≤自有或租赁冷库面积<2000 平方米,得 60分; 3、自有冷库容积<1000平方米,得 30分; 4、其余不得分。 证明文件:自有冷库和保鲜库须提供冷库和保鲜库的产权证明(或安装合同、建设合同、验收报告),租赁须提供租赁合同。另需提供冷库正门及内景照片,原件备查。以上资料均为扫描件,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以及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清晰导致无法识别的的不得分。 7 食品安全保险 5 投标人购买的有效的食品安全保险情况: 1、保险额度≥人民币 1亿元,得 100分; 2、人民币 6000万元≤保险金额<人民币 1亿元,得 60分; 3、人民币 3000万元≤保险金额<人民币6000 万元,得 30分; 4、保险金额<人民币 3000万元,得 10分; 5、其余情况不得分。 证明文件:提供有效的食品安全保单(或保险合同)及发票扫描件。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以及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清晰导致无法识别的的不得分。 8 仓储卫生 5 为保证食材卫生,投标人需对仓储中心进行定期消杀,提供与第三方消杀机构签订的合同及合同期限内任意一个月的发票及转帐记录,得100分;不具备或未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不得分。 证明文件: 投标人提供与第三方消杀机构签订的合同及合同期限内任意一个月的发票及转帐记录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有效判断的不得分。 3 商务 38 序号 评分因素 权重(%) 评分准则 1 种植(养殖)基地情况 4 一、如投标人自有或租赁种植(养殖)基地的: 1、投标人自有或租赁种植(养殖)基地≥5000 亩,得 50分; 2、2000 亩≤投标人自有或租赁种植(养殖)基地<5000亩,得 20分; 3、投标人自有或租赁种植(养殖)基地<2000 亩,得 10分; (证明材料:投标人自有基地提供自有产权证明,租赁基地提供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以上资料均提供扫描件,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以及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清晰导致无法识别的不得分) 二、投标人提供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前半年内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 CMA或 CNAS 标志的种植基地检测报告扫描件: ①提供合格的基地土壤检测报告; ②提供合格的基地灌溉水检测报告; ③提供合格的基地环境空气检测报告; 全部具备得 50分,缺项不得分。 2 管理体系认证 5 1、投标人通过: 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20分; 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20分; ③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20分; 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20分; ⑤HACCP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20分; 2、证明文件: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 e 云)(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截图需显示证书状态为有效),原件备查,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不得分。 3 同类项目业绩及履约评价 2 投标人 2020年 1月 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同类项目业绩,每提供 1个有效业绩得 20 分,最高得100分。 证明文件: 1、要求同时提供合同关键信息和项目履约(验收)合格评价证明文件作为得分依据,同一单位签订多个合同只计算一个业绩。 2、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还须同时提供能证明得分的其它证明资料,如项目报告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3、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4 公司荣誉 4 1、投标人属于菜蓝子基地得 50 分,否则不得分; 2、投标人获得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得 50分,否则不得分; 证明文件: 1、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2、未提供或提供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不得分。 5 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一人) 4 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人在职员工(提供社保证明,否则不得分),在此基础上: 1、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从开始至合同验收完成的相关工作(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2、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 以上两项全部满足,得 100分。否则不得分。 证明文件: 1、要求提供通过投标人购买的项目负责人2021 年 11月至 2022年 1月的社保证明(如 2022年 1月的社保证明因社保部门原因暂时无法开具,可提供 2021 年 10月至2021 年 12月的社保证明)、承诺函及学历证书等相关证明资料作为得分依据。 2、社保证明资料应当至少包含医疗保险,证明资料可为社保收缴部门盖章证明资料、社保窗口打印资料或社保官网截图。 3、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或官方网站截图),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6 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 4 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为投标人在职员工(提供社保证明,否则不得分),在此基础上: 1、每安排 1名(含)以上具有食品检验员资格证书的项目团队成员,得 50分,最高得 50 分; 2、每安排 1名(含)以上具有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的项目团队成员,得 50分,最高得 50分。 以上两项累计加分,最高得 100 分。 证明文件: 1、要求提供通过投标人购买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2021 年 11月至2022 年 1月的社保证明的社保证明(如2022 年 1月的社保证明因社保部门原因暂时无法开具,可提供 2021年 10 月至 2021年 12 月的社保证明)及相关证书作为得分依据。 2、社保证明资料应当至少包含医疗保险,证明资料可为社保收缴部门盖章证明资料、社保窗口打印资料或社保官网截图。 3、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或官方网站截图),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7 专业检测能力 5 投标人同时具备以下 4类检测仪器和试剂,得 100分,否则不得分: 1、农药残留检测仪器; 2、多功能食品安全检测仪器; 3、兽药残留检测仪器; 4、食品安全检测试剂。 证明文件: 1、提供检测仪器购买发票或租赁合同(合同乙方需为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扫描件; 2、提供试剂购买发票扫描件; 3、提供检测仪器和试剂对应的图片; 4、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8 诚信管理情况 5 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加强招投标评审环节诚信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13]27 号)的要求,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诚信相关问题且在主管部门相关处理措施实施期限内的,本项不得分,否则得满分。投标人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由工作人员向评审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 9 社会责任情况 5 投标人与国家脱贫(帮扶)地区签订购销合作协议,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得 100分,否则不得分。 1、提供与国家脱贫(帮扶)地区签订的购销(供货)合同; 2、提供农产品购销发票(发票上须能体现双方信息及农产品信息); 3、提供合作地区属于国家脱贫(帮扶)地区证明材料(如网站截图等)。 证明文件: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不得分。 其它关键信息 一、评标定标信息 非评定分离项目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中标供应商家数 1 候选中标供应商家数 1 二、投标人不符合《资格性审查表》或《符合性审查表》中任一情形的,初审不通过,投标无效。 三、报价明显偏低的合理性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四、关于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主体及价格扣除比例 (1)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符合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 10 %(请在 6%-10%范围内选择)后参与评审。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投标报价扣除。 本项目所属行业为 餐饮业 ,投标人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2)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 % (请在 2%-3%范围内选择)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第一款的优惠政策。 (3)优惠主体资格的认定资料为《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以及《监狱企业声明函》等承诺性质的资料(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监狱企业或者代理提供监狱企业货物的供应商如须享受优惠政策,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五、其他说明 拟采购的服务如涉及《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产品,应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适当评审加分。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深圳市推出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举措。订单融资具体流程及试点金融机构订单融资服务承诺可参阅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www.zfcg.sz.gov.cn)信息公开栏目或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szzfcg.cn)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栏目。 目 录 第一册 专用条款 关键信息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第四章 合同及履约情况反馈格式 第五章 附件 第二册 通用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五章 开标 第六章 评标要求 第七章 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第八章 定标及公示 第九章 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第十章 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第十一章 质疑处理 备注: 1.本招标文件分为第一册“专用条款”和第二册“通用条款”。 2.“专用条款”是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包含招标公告、招标项目需求、投标文件格式、合同及履约情况反馈格式等内容。 3.“通用条款”是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基础性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 4.当出现“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表述不一致或有冲突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第一册 专用条款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局机关食堂食材采购-农副产品及水果类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本公告附件中)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2 年 02月 15 日 09:0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ZDL2022000006 2.项目名称:局机关食堂食材采购-农副产品及水果类 3.预算金额:人民币 2,993,191.50元 4.最高限价:无 5.采购需求: 标的名称 数量 单位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备注 局机关食堂食材采购-农副产品及水果类 1 项 详见招标文件 无 6.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详见“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须提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扫描件以及《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总公司或者分公司只允许一家投标,不允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以分公司名义参与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一级公司出具的愿为其参与本项目投标以及履约等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加盖总公司公章的授权函,并提供总公司及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原件备查;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2)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4)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深圳信用网”(www.szcredit.com.cn)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http://zfcg.sz.gov.cn)为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由招标代理机构查询,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6)投标人需具备由行政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证书扫描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注:供应商投标(上传投标文件)必须先行办理注册手续,具体请按照本公告“三、获取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指引办理。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2 年 01 月 28 日至 2022 年 02 月 10 日,每天上午 0:00 至12:00,下午 12:00 至 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3.方式:在线下载。 4.售价:免费。 凡已注册的深圳市网上政府采购供应商,按照授予的操作权限,可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内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下载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投标人如确定参加投标,首先要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网上报名投标,方法为在网上办事子系统后点击“【招标公告】→【我要报名】”;如果网上报名后上传了投标文件,又不参加投标,应再到【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中进行“【撤回本次投标】”操作;如果是未注册为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的供应商,请先办理密钥(请点击),并前往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绑定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 70 号雅枫国际酒店北侧二楼市政府采购业务窗口服务大厅;电子密钥办理咨询电话:0755-83948165),再进行投标报名。在网上报名后,点击“【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采购文件下载】”进行招标文件的下载。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所有投标文件应于 2022 年 02 月 15 日 09:00:00(北京时间)之前上传到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具体操作为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 1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 2.开标时间和地点:定于 2022 年 02 月 15 日 09:00:00(北京时间),在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公开开标。供应商可以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3.在线解密:投标人须在 2022 年 02月 15 日 09:00-09:30 期间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无效处理。解密方法: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使用本单位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一个电子密钥,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采购文件澄清/修改事项:2022 年 02 月 06 日 00:00(北京时间)前,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文件存在不明确、不清晰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可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zfcg.szggzy.com:8081/)→“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提问】”功能点中填写需澄清内容。2022 年 02 月 08日 00:00(北京时间)前将采购文件澄清/修改情况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答疑澄清文件下载】”中公布,望投标人予以关注。 (重要提示:“提出采购文件澄清要求”不等同于“对采购文件质疑”,供应商提出的澄清要求内容如出现“质疑”字眼,将予以退回。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其权益受到损害,应在采购文件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请质疑供应商根据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https://www.szggzy.com/fwdh/fwdhzfcg/bszn1/content_203163.html )所发布的质疑指引、质疑函模板填写质疑函并提交质疑材料。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质疑材料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1号新华保险大厦 903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质疑咨询电话:0755-83026699。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的规定,未经正式质疑的,将影响供应商行使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权利。) 3.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有权对投标人就本项目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进行审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则可能面临被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风险。 4.本招标公告及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涉及的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活动期间浏览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布的与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 5.本项目不需要投标保证金。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 联系方式:罗先生,1501288985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1号新华保险大厦 903 联系方式:0755-8302608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傅工 电话:0755-83026082 技术支持:0755-86500023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2022年 01月 28日 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 一、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 序号 内 容 规 定 1 联合体投标 见《招标公告》中“项目基本情况”部分的相关内容 2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不允许 4 投标文件的投递 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使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将编制好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大小不得超过 100MB。 5 中标服务费 1、中标人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通用条款 41.4,最低收取人民币 6000元。 2、中标服务费缴纳至: 开户名称: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03003729353 开户银行:上海银行深圳分行天安支行 备注:本表为通用条款相关内容的补充和明确,如与通用条款相冲突的以本表为准。 二、实质性条款 序号 具体内容 1 中标人提供不少于 2名初加工人员(上岗前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完成相关初加工工作。 2 从食材进货到配送全过程的运作安全,如发生人员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等责任事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中标人全部负责承担。 3 本项目以“1+综合服务费率”作为报价方式,综合服务费率是指供应食材过程中产生的服务和管理等费用,包括产品配送服务费、检测费、人工费、管理费、车辆使用费用、税金等一切将可能发生的费用。“1+综合服务费率”报价范围为:1≤“1+综合服务费率”≤1.20,最多保留两位小数,投标人所报“1+综合服务费率”不在报价范围内或不符合要求将导致投标无效。 4 中标人需有中农数据网查询权限,并将账号与采购人共享,由采购人对中农网的价格进行核查。 5 响应机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需求进行调整,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 1个小时内须做出响应,并在采购人的要求时间内落实到位。 6 中标人不按报价规则报价、篡改中农网价格、配送品种及配送数量,一经发现采购人即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注:上表所列内容为不可负偏离条款。 三、项目概况 序号 服务内容 数量 单位 支付上限 1 局机关食堂食材采购项目(农副产品及水果类) 1 项 人民币 2,993,191.50 元 四、项目服务要求 (一)项目要求 中标人须负责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食堂及益华大厦食堂共约 600人的的食材采购。 1、 采购内容:蔬菜瓜果类、水产品类、熟食、干货、牛奶和水果等其他采购人所需食材。 2、 配送范围:主要配送范围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食堂和益华大厦食堂。 (二)食材品种和有关要求 1、蔬菜瓜果类: 1.1 中标人每天的供应按采购人提出的品种要求和计划数量进行供应。 1.2 因季节问题,出现品种不能满足采购人需求的情况,可与采购人协商调换相应类别的品种(按叶菜、瓜菜等进行分类)。 1.3 蔬菜类应保持较好的色泽和新鲜度,利用率达到 95%。严禁采购有害、有毒、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垢不洁、混有异物或虫害严重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蔬菜应符合标准。禁止采购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1.4 蔬菜包装与标志要求: 包装:容器(框、箱、袋等)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现象; 标志:每件包装必须按《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贴标签,并标明产地、品种、净含量、生产单位及地址和采收日期。 1.5 运输要求: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运输途中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散热;蔬菜应小心轻卸,严防机械损伤。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品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 1.6 要求中标人的配送半径能够严格保证采购人在货物使用时间上的安排以及保证货物新鲜。 1.7 蔬菜卫生质量要求:卫生质量指标,应符合我国无公害蔬菜上的卫生指标规定。 1.8 蔬菜品种及要求(包括普通蔬菜及供港蔬菜): 1.8.1 叶菜类:大白菜、小白菜、菠菜、甘蓝、荠菜、空心菜、茼蒿、苋菜、芹菜等绿叶菜类。 属同一品种规格,肉质鲜嫩形态好,色泽正常,茎基部削平,无枯黄叶、病叶、泥土、明显机械伤和病虫害伤,无烧心焦边、腐烂等现象,无抽苔(菜心除外),无畸形、异味,结球叶菜要结球适度,花椰菜应新鲜洁白,不带叶麸,无畸形花。 1.8.2 茄果类:番茄、茄子、甜椒、辣椒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果实整洁,成熟度适中,番茄花蒂不明显,无裂果及空洞现象,茄果不能有裂蒂及果皮变硬现象,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 1.8.3 瓜果类:黄瓜、冬瓜、丝瓜、苦瓜、南瓜、毛节瓜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形状、色泽一致,瓜条均匀,无疤点,无断裂,无腐烂、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 1.8.4 根菜类:萝卜、胡萝卜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皮细光滑,大小均匀,肉质脆嫩致密新鲜,无腐烂、畸形、裂痕、糠心、异味,不带泥沙,不带茎叶和须根。 1.8.5 薯芋类:马铃薯、芋、姜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色泽一致,不带泥沙,不带须根、茎叶,不干瘪,无腐烂、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病虫害斑,马铃薯无发芽,皮不变绿。 1.8.6 葱蒜类:葱、蒜、韭菜、洋葱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允许葱、青蒜类保留干净须根,葱、蒜、韭菜不带老叶,蒜头、洋葱去根去枯叶,可食部分新鲜幼嫩,无腐烂、畸形、异味。 1.8.7 豆类:扁豆、豌豆、毛豆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形态完整,成熟度适中,无腐烂、畸形、异味,豆荚类新鲜、幼嫩、均匀,豆仁类籽粒饱满,较均匀,无发芽,不带泥土杂质。 1.8.8 水生菜类:藕、慈菇、茭白、马蹄、菱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肉质嫩,成熟度适中,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和杂质,不干瘪,茭白不黑心。 1.8.9 食用菌类:蘑菇、草菇、香菇、木耳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蘑菇、草菇菌盖圆整略展开,柄粗壮,菌膜紧,菇柄切削平整,不浸泡水(蘑菇允许浸盐水保鲜),新鲜,无杂质,无畸形菇,无腐烂、异味。 1.8.10 芽苗类:绿豆芽、黄豆芽、香樁苗等。 芽苗幼嫩,不带豆壳杂质,新鲜,不浸水,无腐烂、异味。 2、水产品类 2.1 中标人所供货物应保持较好的外观和质量等级,符合国家食品部门的有关标准,保证肉质坚实,色泽鲜亮,体态完整有活力等鲜活水产品。 2.2 冷冻水产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解冻前净重量的 82%,其他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解冻前净重量的 90%,解冻时间为 4小时以内(室温20℃)。所有冷冻食品要求供货时清晰列出产品品牌、规格、类型、包装方式、包装净重、含冰量等相关参数。 3、熟食 包括烧鸡、烧鸭、烧鹅等。熟食(特别是鲜制熟食)的保质期较短,保鲜要求高,供应的熟食需保证产品的品质。 1 烧鸡 斤 无杂毛,色泽均匀,皮质脆嫩、肉质鲜滑。 2 烧鸭 斤 无杂毛,色泽均匀,皮质脆嫩、肉质鲜滑。 3 烧鹅 斤 无杂毛,色泽均匀,皮质脆嫩、肉质鲜滑。 备注:表中未列明的项目,如采购人需要,经双方协商后由中标人供给。 4、干货类 干货制品的质量基本标准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干爽,不霉烂、整齐、均匀、完整,无虫蛀、无杂质,保持应有的色泽。散装豆类:提供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国家机关发出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供应方所提供产品质量必须要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不得有掺假、变质、变味、过期等现象出现,严禁伪劣、假冒、无证不合格物品进入仓库。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保证营养丰富、绿色安全、海味浓郁、易存放、食用方便,保质期长。从加工、包装、运输、贮存到销售全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尤其是二氧化硫残留量、总砷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木耳类的水分含量不能超过国家标准要求,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的干货制品进行品质抽检,对质量未达国家标准的干货制品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 几种主要干货制品的质量标准: 4.1 肉皮:作为干肉皮,无论什么部位,体表洁净无毛,白亮无残余肥膘,无虫蛀,干爽,敲击时响声清脆,质量均匀为好,反之则为次之,如已发霉,并有哈喇味,即已变质。 4.2 兰片:玉兰片以色泽黄白、洁净、肉厚、纤维少、节较密、体长不超过 10~17cm 的为最好,肉薄节疏、纤维多而粗老的质量较差。 4.3 花菜:又名金针菜,干燥、有清香味,菜色黄亮、身条长而粗壮、条杆粗细均匀者为佳。 4.4 黑木耳:黑木耳的质量一般以条形大而完整,耳瓣舒展少卷曲,内厚黑,富于光泽,体干不霉,无杂质和碎者为优,反之则差。 4.5 银耳:银耳又称白木耳,以朵大、色洁白、有光泽、无杂质,根小、干度足,完整者为佳品,朵小、色黄、根大、无光泽,散碎者次之;黄黑色者质量最次,依上述标准可将银耳分为上中下三等。质量好的银耳,根部易稣烂,食之柔软,质量次则根部大而发硬。 4.6 香菇:根据采收季节和形状不同,香菇又分为花菇、厚菇、薄菇和菇丁四类,其中以花菇质量最好,厚菇次之,薄菇更差,菇丁质量最差。 4.6.1 花菇:朵小柄短,呈半球状,菇伞顶面有似菊花似的白色裂纹,肉厚、菌盖色泽淡黑,菇底褶,通过加工呈淡黄色,身干、质嫩、有芳香气味者为质好香菇。 4.6.2 厚菇:形状如伞,顶面无花纹,呈黑色并略有光泽,质嫩、肉厚、朵稍大,质量稍次。 4.6.3 薄菇:形状扁平、开伞、朵大、肉薄、菌盖表面浅褐色,菌褐白色,菌柄稍高,浅咖啡色,基部稍带红色或红褐色,质量比花菇厚,菇差,味淡。 4.6.4 菇丁:是指未充分发育的香菇,个小,直径在 2cm以下,味淡质差。 4.7 腐竹:腐竹又名豆腐皮和油皮,有一、二、三级品之分。一极品:色泽黄亮、干燥筋韧、耐贮、无碎块。二极品:颜色较一极品灰黄、干燥无碎块。三极品:三极品:颜色更灰黄、无光泽、易碎、筋韧性差。 4.8 粉丝:质量好的粉丝,粉条细长、白净、晶莹透明、丝条均匀、整齐、干燥,不易折断,无斑点、黑迹,无霉变,有粉丝特有的光泽。 4.9 蹄筋:猪蹄筋的质量首先从蹄筋抽取的部位区别,后蹄筋体长而圆、粗状、光滑的品质好。前蹄筋体短而扁细、品质较差、保管完好的蹄筋应呈白色、无杂质,干、硬度高。 4.10 干贝:上等干贝粒大完整、黄亮干燥、肉质饱满,肉丝清晰、粗且有特殊香气。粒小、碎破、色淡无光泽者较次。破碎、发黑发霉的为变质品。 4.11 鱿鱼:市场上常见的鱿鱼有椭圆形和长方形,选购时应注意:体干、体形完整、光亮洁净、淡粉红色、片大头小、肉厚者为优。体形部分卷曲,尾部和背部红中透暗,两侧有微红点、体小而宽、肉薄者为次品。 4.12 海蛰:海蛰是由水母加工制成,选购时应注意色泽,以乳白色或淡黄色、气味清新、质厚均匀、个体完整、块大、无血黑(体肉红皮)有光泽的为上品,带有膜状血衣的为次品。 4.13 海参:检验标准主要是以体形的大小,肉质的厚薄及体内有无沙粒来鉴别。体形大、肉质厚、体内无沙者为上品,体形小、肉质薄、原体没剖开,体内有沙粒者较差。 4.14 紫菜:属海产红藻类植物,因鲜紫菜叶较宽大,经干制成长方块形,散片状卷筒,其中以卷筒形柔嫩微脆、叶薄、色紫清香鲜美的为品质优。 4.15 发菜:发菜是陆生褐色藻类,以藻体细长、绿黑色、柔软爽滑、干燥、无杂质的质量为优,反之则劣。 4.16 鱼肚:其标准一般为体大整齐、肚厚、身干、光洁明亮、无虫蛀腐者好;灰暗、肉薄、体小则次之,有虫蛀、颜色发黑、变霉则为变质品。 5、牛奶类 5.1 提供 10个月保质期的产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 2个月;提供 10 天保质期的产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 2天。 5.2 所供货品应保持较好的外观,达到相应的等级,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检测合格的货品。 5.3 所供货品当场验货的,如发现有质量问题(腐烂、变质、变味等),供货方需当场换货,换货时间需在一个小时内完成。 5.4 中选方供应的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如果因中选方所供货的食品造成采购单位就餐人员食物中毒的,经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属中选方责任,中选方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作出相应经济赔偿。 6、水果的基本要求: 果形完整;成熟;新鲜;完好,无影响消费的腐烂变质;清洁,基本不含可见异物;无坏死斑块;无明显的机械伤;基本无虫害;无冷害;无异常的外部水分,但冷藏取出后的冷凝水除外;无异常气味和味道,发育充分,达到适当的成熟度;带柄时,其长度不能超过 1cm。 (三)产品配送 1、配送仓库要求:应在采购人指定配送区域范围内设有配送仓库,仓库应具有储存食物功能,包括冷藏及冷冻,以防变质,所有食品应在指定区域安装运输。 2、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3、冷藏、冷冻食品必须用专用冷藏、冷冻载具运输,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并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安全的冷藏、冷冻温度。特别是对于长途运输的食品,保证食品在运输全过程处于合适的温度范围。整个运输过程应科学合理,运输车辆应定期清洁,保持性能稳定,符合规定的温度要求,使运输食品处于恒定的环境中。 4、送货车辆实行一小时配送圈运作,目的地在一小时内的用保温车配送,一小时以外的用制冷车配送,保证冷冻肉中心温度控制在-2-7℃的范围之内,保证运输过程冷链不中断。商品到达目的地时外包装箱干爽,无软化现象。 送货车辆应保持清洁;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品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 在本环节中应保证冷藏食品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 20分钟,冷冻食品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 30 分钟。 5、中标人应具备净菜工作间,能够为采购人提供净菜服务。 6、中标人提供不少于 2 名初加工人员(上岗前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完成相关初加工工作。 7、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进行考核。每月考核一次,总分为 100分,未达到80分的,考核不合格,如中标人考核一次不合格的,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有其他中标人配送,中标人整改完成后由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安排启用配送。一年内 2次考核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四)配送时间及地点 1、中标人负责将所有物料配送到采购人指定的地点,货物经采购人当场验收质量和数量后,将订货单一并交于当日采购人指定的收货人员,由采购方相关负责人员签名确认后,将作为有效结算单据。中标人应在每天早上 5点半前送货到指定地方,如果无法送达应提前一天与采购人协商送货时间,以便做好交收工作。 2、中标人必须按采购人订单规定的交货时间、地点,准确交货。 3、如需分批交货,中标人也应按照订单所注明的时间送货。 (五)食品质量的基本检查 1、食品应清洁,并符合企业相关验收标准;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与包装上指示温度一致,冷冻食品没有曾经解冻痕迹或软化现象,包装呈干爽状态。 2、对食品检查如下: ①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及行业规范。采购生产、经营证明文件齐备,明确食品来源,并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采购有害、有毒、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垢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②食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规范。采购的食品不得存放在有害、有毒的容器(框、箱、袋等)内。食品包装上必须使用原产地标识,应注明:制造商名称和厂址、食品名称和重(容)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以及规格等。 ③对不符合采购要求的食品由验收人员提出清退,退货前应实行留档备案,双方对质量有争议的食品送获得国家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缺斤短两(或含水量超标)的应按实际重量扣减。 (六)验收 1、验收流程 一是应采取当场验收的方式,按索证→过磅→入库的程序完成验收;二是必须进行抽查验收,抽查样本数视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 10%。 2、验收工作人员应比较相关文件,并索要食品检验合格证,以确保食品符合要求。如确定有所差异,应即刻通知送货人员。如发现食品有损坏的情况,应在相关单据上记录所有损坏情况。对于食品验收的全部信息数据,采购人应和投标方一起确认,并保留双方签字单据。 3、退(补)货流程 对不符合食品检验标准的食品,中标人配送人员应及时处理补货问题。验收人员应及时向双方负责人报告,并双方签字确认。在退货过程中,对有碍公共卫生安全的食品,采购人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退货给投标方。 4、验收记录 每次采购的食品都要登记记录,注明名称、数量等事项并在采购登记记录上签明意见和验收人的名字及日期。 5、从食材进货到配送全过程的运作安全,如发生人员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等责任事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中标人全部负责承担。 五、项目商务要求 (一)服务期限 自合同约定生效或签订之日起到 2023年 2 月最后一天止。本项目为长期服务项目,最长服务期限不超过 36个月。每年度任务完成后,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标人的履约情况决定是否续签下一年度合同。续期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得改变。不予续签的,通过重新招标确定中标人。 (二)报价要求 1、本项目以“1+综合服务费率”作为报价方式,综合服务费率是指供应食材过程中产生的服务和管理等费用,包括产品配送服务费、检测费、人工费、管理费、车辆使用费用、税金等一切将可能发生的费用。“1+综合服务费率”报价范围为:1≤“1+综合服务费率”≤1.20,最多保留两位小数,投标人所报“1+综合服务费率”不在报价范围内或不符合要求将导致投标无效。 2、中标人应以中农数据网每月 5、15、25 号公布的粗加工后的价格(即精品价)取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并以采购人需采购的农副产品和水果类品种进行报价。如中农数据网没有价格的,则由中标人根据周边农贸市场、大型商超的价格先行报价,双方磋商后确定。如遇台风、暴雨等不可遇见的原因造成的个别品种及价格需临时做调整的,中标人应事先通知采购人,在采购人确认后方可调整。 3、价格表每月确认一次,每月 28日前递交次月报价表(含各品种单价),采购人对报价表进行审核确定。 4、各项食材供应数量×基准价(食材单价)即为食材费用,实际结算费用=食材费用 *(1+综合服务费率)。 5、中标人需有中农数据网查询权限,并将账号与采购人共享,由采购人对中农网的价格进行核查。 (三)付款方式 1、本项目支付上限为¥2993191.50,以实际发生采购量作为结算依据。 2、货款每个月结算一次,双方应在次月 25 日前核对送货清单,核对无误后,乙方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甲方收到后 35 日内结清货款。中标人提供的货款发票,发票公章必须与公司名称相符,合同方、收款方、发票方三者必须一致,采购确认后予以支付。若提供假发票,除补开真发票外,采购方可解除合同,且采购人保留向税务及公安机关举报的权力。 3、具体付款方式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四)其他要求 1、中标人的经营场所、运输工具、配送服务及配送的食品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所供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许可,货真价实,均能提供相应批次的合格检验证明;对食品供应链进行明确,所有食品的来源必须清晰,使用正规品牌。食品制造商必须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来源应当是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的流通市场或具有相关资质的厂家生产,生产食品的源头与中标人要有固定的合法的供应关系,严禁中标人收购非标准产品供应给采购人。中标人应对食品的来源和质量标准有详尽的描述。验收须提出行业标准和感官标准。如该食材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按国家有关标准及行业规范标准验收。 3、中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各项技术指标必须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检测、环保标准及产品出厂标准。 4、所有货物指标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5、中标人必须负责货物的运输、质量检测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6、物品具体需求量及品种以实际供应前一天采购人的通知为准。 7、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转包、分包,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中标人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8、中标人应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工作,遵守采购人单位各项规定。 9、中标人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送货。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通知采购人。因中标人原因延误交货日期的(采购人要求推迟的除外),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或委托签订合同配送公司配送,并由中标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0、由采购人对货物进行严格验收,对不符合规格要求的商品,中标人必须无条件退货、换货;中标人未能履行合同所定事项,或供应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商品,采购人退货、换货后将记录留档在案,并有权要求中标人赔偿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采购人可单方面可解除合同。 11、中标人被有效投诉 3次或造成安全(监管或食品卫生)事故的,采购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2、双方应确保食品验收的场所、设备保持清洁。应当在固定的场所进行验收,定期清扫,保证无积尘、无食品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13、响应机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需求进行调整,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 1 个小时内须做出响应,并在采购人的要求时间内落实到位。 14、中标人所配送的货物需满足采购人的需求。 15、食材配送至采购人地点后,中标人必须与采购人指定人员交接,并由指定人员对货物进行清点、检查及验收。 16、要求中标人每半年提供各类别的检测报告(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 17、中标人不按报价规则报价、篡改中农网价格、配送品种及配送数量,一经发现采购人即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特别提醒: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招标机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将中标结果通过政府采购指定网站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供应商名称、资格响应文件和报价; (二)项目评审专家名单以及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三)确定的中标供应商的名单;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项目开标评审开始后,所有投标供应商的资格响应文件将随开标一览表向所有参与的投标供应商进行公开,详见投标文件(信息公开部分)。 投标人在编辑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目录中属于本节点内容的必须在本节点中填写,如未在规定节点上传相应证明文件的,评审委员会有权对投标人的该项评审因素作相应扣分处理或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作出相应投标无效处理。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文件组成: 1.投标文件(信息公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3)诚信承诺函 (4)投标人情况介绍及资格证明材料 (5)符合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 2.投标文件(非信息公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 (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3)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 (4)详细分项报价清单 (5)服务要求偏离表 (6)商务要求偏离表 (7)评标信息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按照评标信息内容和顺序逐项提供) (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 备注: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项目,投标文件不需法人或授权委托人另行签字,无需加盖单位公章,招标文件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标文件(信息公开部分): 一、投标函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1.根据已收到贵方的项目编号为 的 项目的招标文件,遵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方经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后,愿以投标书编制软件中《开标一览表》中填写的投标报价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上述项目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2.我方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资料,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方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方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方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3.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4.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5.我方理解贵方将不受必须接受你们所收到的最低标价或其它任何投标文件的约束。 投标人: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地址: 开户银行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如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一栏仅需填写牵头人的名称) 二、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我单位承诺: 1.我单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与其他投标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况;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我单位承诺不非法转包或分包。 5.我单位本招标项目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未侵犯知识产权。 6.我单位参与该项目投标,严格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恶意串通,不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我单位已清楚,如违反上述要求,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7.我单位如果中标,做到守信,不偷工减料,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本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履约。 8.我单位承诺不恶意低价谋取中标;我单位对本项目的报价负责,中标后将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我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全部承诺履行。我单位清楚,若我单位以“报价太低而无法履约”为理由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若我单位中标本项目,我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时,我单位清楚,本项目将成为重点监管、重点验收项目,我单位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全力配合有关监管、验收工作;若我单位未按上述要求履约,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9.我单位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10.我单位获得中标、成交资格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自愿接受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将我单位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信息公示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公示期一年,一切不利后果我单位均自愿承担。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 投标人: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如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一栏需填写联合体双方的名称) 三、诚信承诺函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我单位承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出现诚信相关问题且在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措施实施期限内,如若投标文件与事实情况不符,我单位自愿承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以及其他一切不利的法律后果。 我单位承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出现下列行为之一: (一)投标截止后,无正当理由撤销其投标行为,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开评标的; (二)未按《采购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严重影响采购人日常工作的; (三)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情节严重的; (四)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擅自降低货物质量等次和售后服务,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完成全部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中途停止配送或者变相增加费用的; (六)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 (七)假冒他人名义质疑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进行质疑调查的。 特此承诺。 投标人: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如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一栏需填写联合体双方的名称) 四、投标人情况介绍及资格证明材料 1. 投标人情况介绍: 序号 项 目 内容及说明 备注 一 营业执照 1 注册年度及注册编号 2 注册资金(万元) 3 法定代表人 4 住所地 5 经营范围 6 开户银行及账号 7 联系方式 二 其他材料 注:供应商应填写上述表格内容,并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对表格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2. 资格证明材料: 注意:资格证明材料必须至少包含招标公告中“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的相关证明材料(均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原件备查)。 五、符合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 备注:该部分内容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提供相关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可以不提供。 1、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企业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 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投标人: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如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则不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本《中小企业声明函》;若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本《中小企业声明函》,视为在本项目中放弃政府采购政策扶持,不进行价格扣除。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监狱企业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备注:填写前请认真阅读《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相关规定。如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监狱企业,则不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本《监狱企业声明函》;若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监狱企业,除了提供本《监狱企业声明函》,还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视为在本项目中放弃政府采购政策扶持,不进行价格扣除。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单位知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如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则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投标人: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填写前请认真阅读《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相关规定。如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不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本《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但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本《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视为在本项目中放弃政府采购政策扶持,不进行价格扣除。 投标文件(非信息公开部分):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 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负责人。 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 附:要求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两面)。 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我均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手机: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要求必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两面)。 三、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 序号 采购人要求内容 投标人响应情况 1 2 …… 注:1.“采购人要求内容”为“第一册 专用条款/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中的不可负偏离条款,即“实质性条款”。 2.“投标人响应情况”一栏应如实填写“响应”或“不响应”。 3.“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与投标文件其它内容冲突的,以“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为准。 四、详细分项报价清单 序号 项目内容 报价 备注 1 “1+综合服务费率” 注:1、本项目以“1+综合服务费率”作为报价方式,综合服务费率是指供应食材过程中产生的服务和管理等费用,包括产品配送服务费、检测费、人工费、管理费、车辆使用费用、税金等一切将可能发生的费用。“1+综合服务费率”报价范围为:1≤“1+综合服务费率”≤1.20,最多保留两位小数,投标人所报“1+综合服务费率”不在报价范围内或不符合要求将导致投标无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五、服务要求偏离表 序号 招标文件服务要求 投标文件服务响应 偏离情况 说明 如需附证明文件,应在“说明”栏填写证明文件对应名称和页码。 备注: 1、“招标文件服务要求”一栏填写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四、项目服务要求”的内容。 2、“投标文件服务响应”一栏详细填写响应情况,并应对照招标文件服务要求一一对应响应。 3、“偏离情况”一栏应如实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4、对于实质性条款,投标文件响应为“负偏离”的,投标文件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5、如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投标文件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扫描件(原件备查)并注明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位置,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未注明证明材料的具体位置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显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模糊不清无法判断或未显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均视为负偏离。 六、商务要求偏离表 序号 招标文件商务要求 投标文件商务响应 偏离情况 说明 如需附证明文件,应在“说明”栏填写证明文件对应名称和页码。 备注: 1、“招标文件商务服务要求”一栏填写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五、项目商务要求”的内容。 2、“投标文件商务响应”一栏详细填写投标商务条款的内容。 3、“偏离情况”栏中应如实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4、对于实质性条款,投标文件响应为“负偏离”的,投标文件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5、如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投标文件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扫描件(原件备查)并注明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位置,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未注明证明材料的具体位置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显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模糊不清无法判断或未显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均视为负偏离。 七、评标信息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按照评标信息内容和顺序逐项提供) 八、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格式自定) 第四章 合同及履约情况反馈格式 一、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供参考)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重要说明:采购人在签订合同前有权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对以下合同内容进行删改或补充。 采购人(甲方): 中标人(乙方): 根据 招标项目(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的中标结果,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为中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采购人)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中标人)协商,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服务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金额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三、技术资料 1、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采购人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2、没有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将由采购人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项目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3、合同履行完毕,未经采购人的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保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内部数据资料。 四、知识产权 中标人应保证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五、履约保证金 六、采购人的权利与义务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采购人的其它权利与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中标人的权利与义务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中标人的其它权利与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合同履行时间、履行方式及履行地点 1、履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履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履行地点:深圳市 九、验收 1、下列文件的验收分为______个阶段: 2、其余文件和工作由用户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和用户需求直接验收。 3、验收依据为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十、付款方式和税费 本合同付款方式为: 。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中标人负担。 十一、争议解决办法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违约责任 1、因中标人原因,未能按规定完成本项目有关工作的,采购人可在支付合同余款中扣除合同价款 。 2、__________方违反本合同__________约定,应当__________。 十三、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除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与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如有抵触之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2、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招标文件、答疑及补充通知; (2)乙方的投标文件; (3)本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3、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中标人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认可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解决方案,经双方签字后,可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附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投标文件》 3、《招标文件》 甲方(采购人):(盖公章) 乙方(中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私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私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二、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 采购人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中标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 联系人及电话 中标金额 合同履约时间 自 至 履约情况评价 总体评价 □ 优 □ 良 □ 中 □ 差 分项评价 质量方面 □ 优 □ 良 □ 中 □ 差 价格方面 □ 优 □ 良 □ 中 □ 差 服务方面 □ 优 □ 良 □ 中 □ 差 时间方面 □ 优 □ 良 □ 中 □ 差 环境保护 □ 优 □ 良 □ 中 □ 差 其他 评价内容为: 评价等级为: □ 优 □ 良 □ 中 □ 差 具体情况说明 采购人意见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履约情况评价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请在对应的框前打“√”,然后在“具体情况说明”一栏详细说明有关情况。 第五章 附件 一、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 12月 18日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年 1月 1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2017)》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 2011 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 2017年 12月 28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 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 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 2017年 6月 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正式颁布。8月 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 2017 年统计年报和 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 2011 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在 2011 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 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 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80000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人 X≥200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人 X≥200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人 X≥2000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 Y<1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0000 5000≤Z<10000 2000≤Z<5000 Z<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5000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四、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人(含 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 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0月 1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 8月 22日 第二册 通用条款(公开招标) 第一章 总则 1. 通用条款说明 1.1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版本,列出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招标采购所适用的通用条款内容。如有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通用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 1.2招标文件分为第一册“专用条款”和第二册“通用条款”。 1.3“专用条款”是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包含招标公告、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用户需求书、投标文件格式及附件、合同条款及格式等内容。 1.4“通用条款”是适用于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的基础性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 1.5 “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表述不一致或有冲突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2.招标说明 本项目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及政府采购其他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3.定义 招标文件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3.1“采购人”:指利用财政性资金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3.2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市政府设立的,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组织实施采购,并对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本文件所述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指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3“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根据采购人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本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特指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3.4“投标人”,即供应商,指参加投标竞争并愿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5“评审委员会”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其评审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3.6“日期”指公历日; 3.7“合同”指由本次招标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3.8“电子投标文件”指利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提供的深圳智慧采购平台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以下简称: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并加密的投标文件,适用于网上投标;(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可从“下载地址:http://zfcg.szggzy.com/TPBidder/DownLoad/深圳市智慧采购平台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zip”下载); 3.9“网上投标”指通过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3.10招标文件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视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4. 政府采购供应商责任 4.1欢迎诚信、有实力和有社会责任心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事业。 4.2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要求,经核实后,供应商的投标无效。 5.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的条件 5.1投标人应在投标前到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在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进行办理)进行注册并办理电子密钥。《供应商注册及电子密钥新申请指引》详见 http://zfcg.szggzy.com/。 5.2投标人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中 “投标人资格要求”(即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的内容。 5.3联合体投标 5.3.1 以下有关联合体投标的条款仅适用于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项目。 5.3.2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投标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1)投标联合体各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在投标截止前,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注册成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 (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4)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应当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潜在供应商的数量自主决定,如果决定接受联合体投标则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示; (5)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6)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7)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8)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联合体、总包单位的投标将被拒绝; (9)本通用条款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或说明的除外。 6.政策导向 6.1政府采购扶持贫困地区、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 6.2本项目落实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政策要求。 7. 本项目若涉及采购货物,则合格的货物及相应服务应满足以下要求: 7.1 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包括零部件),如安装或配置了软件的,须为正版软件。 7.2 国产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制造生产标准及行业标准。招标公告有其他要求的,亦应符合其要求。 7.3进口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原产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制造生产标准及行业标准。进口的货物必须具有合法的进口手续和途径,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部门检验。招标公告有其他要求的,亦应符合其要求。 7.4投标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通过合法正规渠道供货,在提供给采购人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侵犯其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及其他权利而引发的纠纷。如有纠纷,投标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7.5 投标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如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产品《检验报告》等)。设备到货验收时,还必须提供设备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文件。若中标后,除非另有约定,投标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完成设备的安装,并达到验收标准。 7.6 工期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对其所投项目应提交交货进度、交货计划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工作。 7.7 投标人必须承担的设备运输、安装调试、验收检测和提供设备操作说明书、图纸等其他相关及类似的义务。 8.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9.踏勘现场 9.1如有需要(详见专用条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所约定的时间、地点踏勘现场。 9.2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采购人的允许,可以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踏勘。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于统一时间地点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当按时前往。 9.3采购人应当通过采购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提供有关现场的书面资料和数据。 9.4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在踏勘现场时向投标人提供的任何书面资料或口头承诺,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 9.5未参与踏勘现场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10.标前会议 10.1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组织标前会议,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或采购代理机构另行书面通知(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网站发布方式,如更正公告等)的时间和地点,参与标前会议。 10.2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在标前会议时向投标人提供的任何书面资料或口头承诺,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 10.3未参与标前会议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第二章 招标文件 11.招标文件的编制与组成 11.1 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澄清或修改等相关公告或通知内容,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册 专用条款 关键信息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 第三章 用户需求书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及附件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册 通用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五章 开标 第六章 评审要求 第七章 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 第八章 定标及公示 第九章 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第十章 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第十一章 质疑处理 11.2 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疑问应在答疑截止时间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3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投标人提交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2.招标文件的澄清 12.1招标文件澄清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或现场踏勘中可能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疑问或询问。 12.2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问,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澄清(提问)截止时间前以网上提问的形式通过网上政府采购系统提交采购代理机构。 12.3不论是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采购代理机构都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网站发布方式)答复或发送给所有投标人。答复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其有效性按照本通用条款第 13.3、13.4款规定执行。 13.招标文件的修改 13.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任何时候,确需要变更招标文件内容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3.2招标文件的修改以书面形式(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网站发布方式,如更正公告等)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 13.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复内容、招标文件修改补充内容均以书面形式(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网站公开发布方式,如更正公告等)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招标文件澄清答复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13.4采购代理机构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复内容和招标文件修改补充内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网站发布方式,如更正公告等)发送给所有投标人。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 14.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单位 14.1 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用中文表述。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时,以中文为准,但翻译错误的除外。 14.2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具体内容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进行规定。 16.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通用条款第 15条中规定的内容。如招标文件提供了投标文件格式,则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相应格式(表格均可按同样格式扩展)。 17.投标货币 本项目的投标报价应以人民币计。 18.证明投标文件投标技术方案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要求 18.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技术方案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投标技术方案及其证明文件均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18.2 投标人提供证明投标技术方案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或数码照片、制造商公布的产品说明书、产品彩页和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等,提供的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8.2.1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8.2.2投标产品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8.2.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投标技术方案已对采购人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投标人应详细说明投标技术方案中产品的具体参数,不得不合理照搬照抄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18.2.4产品说明书或彩页应为制造商公布或出具的中文产品说明书或彩页;提供外文说明书或彩页的,必须同时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对应中文翻译说明,评标依据以中文翻译内容为准,外文说明书或彩页仅供参考;产品说明书或彩页的尺寸和清晰度要求能够使用电脑阅读、识别和判断; 18.2.5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应为证件正面、背面和附件标注的全部具体内容;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在电脑上被阅读、识别和判断,提供原件扫描件。 18.3相关资料不符合 18.2款要求的,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为投标技术方案不合格响应,其相关分数予以扣减或作投标无效处理。 18.4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 18.2时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的要求,是否满足要求,由评审委员会来评判。 18.5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投标人对同一项目投标时,不得同时提供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 19.投标文件其他证明文件的要求 19.1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对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评分项中涉及的相关业绩、社保情况等内容以及《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中涉及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或照片,原件备查。有关扫描件(或照片)的尺寸和清晰度要求能够使用电脑阅读、识别和判断。若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是部分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的扫描件(或照片)的,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其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有关需求进行响应,涉及资格性检查或符合性检查的予以投标无效处理,涉及《评标信息》打分项的则该项评分予以 0分处理。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投标资料是否异常、是否有效问题进行核查和判定,如认为供应商投标资料有异常或无效的,若涉及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条款的,则应作投标无效处理;若涉及评分的,则作不得分处理。 19.2本项目涉及提供的有关资质(资格)证书,若原有资质(资格)证书处于年审期间,须提供证书颁发部门提供的回执,并且回执须证明该证书依然有效(若在法规范围不需提供的,供应商应做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该证书无效),则该投标人提供年审证明的可按原资质(资格)投标;若投标人正在申报上一级别资质(资格),在未获批准之前,仍按原级别资质(资格)投标。 20.投标有效期 20.1 投标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的日历天数。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20.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在原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网站公开发布方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此项要求,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20.3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于完成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内容,并通过竣工验收及保修期结束。 21.关于投标保证金 21.1 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2 号)文的规定,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22.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22.1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技术设计)的要求。除非项目明确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投标人有关替代方案的条款将初审不通过,作投标无效处理。 22.2 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准备提交替代方案的投标人除应提交一份满足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技术设计)要求的投标文件外,还应提交需评审其替代方案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项目方案书、技术规范、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项目方案及有关的其它详细资料。 23.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 23.1投标人应准备所投项目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此电子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根据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后缀名为.szczf 的电子招标文件,下载并使用相应的深圳智慧采购平台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打开招标文件(.szczf格式)【下载地址:http://zfcg.szggzy.com/TPBidder/DownLoad/深圳市智慧采购平台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zip】。 23.2投标人在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编制投标书时须注意: 23.2.1导入《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的招标文件项目编号、包号应与以此制作的投标文件项目编号、包号一致。例如,不能将甲项目 A包的招标书导入《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乙项目 B包的投标书。 23.2.2不能用非本公司的电子密钥加密本公司的投标文件,或者用其它公司的登录用户上传本公司的投标文件。 23.2.3要求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编制投标书的包,不能用其它方式编制投标书。编制投标文件时,电脑须连通互联网。 23.2.4投标文件不能带病毒。采购代理机构将用专业杀毒软件对投标文件进行病毒检测,如果这两种软件均报告发现病毒,则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该投标文件带病毒。 23.2.5完整填写“投标关键信息”,如下图所示: 备注:上述“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价”将作为价格分计算依据;其它信息仅是对投标文件相关内容的概括性表述,不作为评审依据。 23.2.6投标人在编辑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目录中属于本节点内容的必须在本节点中填写,填写到其他节点或附件,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3.2.7投标文件编写完成后,必须用属于投标人的电子密钥进行加密,否则视同未盖公章,将导致投标文件无效。 23.2.8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纸质、电子、传真等所有形式的投标文件。由于对网上政府采购系统操作不熟悉或自身电脑、网络等原因导致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建议于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完成投标文件的制作与上传,如上传确有困难,请及时咨询。 23.2.9如果开标时出现网络故障、技术故障,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有权采取措施如延期、接受无法从网上上传的投标书等,以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23.3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23.4 经投标人电子密钥加密的投标文件无须盖章或签字,专用条款另有要求的除外。 23.5 各类资格(资质)文件提供扫描件,专用条款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24.投标书的保密 24.1在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点击【生成标书】按钮进入【填写开标一览表界面】界面,在该界面填写完开标一览表信息后点击【确定】,进入投标文件生成环节。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会在投标文件生成过程中,提示用户输入密码,输入密码后对标文件自动进行加密,此加密程序确保投标文件在到达开标时间后才能解密查看。在加密过程中,请按照软件提示进行操作。加密操作界面如下图所示: 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点击【生成标书】按钮进入【填写开标一览表界面】界面,在该界面填写完开标一览表信息后点击【确定】,进入投标文件生成环节。 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会在投标文件生成过程中,提示用户输入密码,输入密码后对标文件自动进行加密。 24.2 若采购项目出现延期情况: 如果供下载的招标文件(后缀名为.szczf)有更新,投标人必须重新下载招标文件、重新制作投标文件、重新加密投标文件、重新上传投标文件;如果供下载的招标文件(后缀名为.szczf)没有更新,投标人必须重新加密投标文件、重新上传投标文件(是否重新制作投标文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定)。否则,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致投标无效的后果。 25.上传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日期 25.1实行网上投标,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用电子密钥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TPBidder/memberLogin)”,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 25.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通用条款第 13 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5.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上传投标文件。 25.4.投标人须在开标当日的开标时间至解密截止时间内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无效处理。解密方法: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TPBidder/memberLogin)”,使用本单位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一个电子密钥,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26. 样品、现场演示、方案讲解 26.1 样品、现场演示、方案讲解等事项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进行规定。 2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7.1投标方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上传投标文件或在网上进行撤销投标的操作。 27.2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7.3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 27.4采购代理机构不退还投标文件,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开标 28.开标 28.1投标人须在开标当日的开标时间至解密截止时间内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无效处理。解密方法: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TPBidder/memberLogin)”,使用本单位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一个电子密钥,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28.2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满足开标条件(①解密时间结束,解密后的投标供应商数量满足开标要求或②解密时间结束前所有投标供应商均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后,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并在网上公布开标结果。 第六章 评审要求 29.评审委员会组成 29.1网上开标结束后召开评审会议,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负责评审活动。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 5人以上单数(部分条件下为 7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定分离项目评审专家均由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一般是从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代表须持本单位签发的《评审授权书》参加评审。 29.2评审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9.3评审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过程和结果。 29.4评审过程中不允许违背评标程序或采用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标方法或评标因素进行评标。 29.5 开标后,直到签订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信息公开的内容除外)。 30.向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资料 30.1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包括图纸、服务清单、答疑文件等; 30.2其他评标必须的资料。 30.3评审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的目的; (2)招标项目需求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财政预算限额、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因素; (5)招标文件所列示的资格性审查表及符合性审查表。 31.独立评审 31.1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标活动应当独立进行,并应遵循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确定中标供应商、编写评审报告的工作程序。 第七章 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 32.投标文件初审 32.1投标文件初审包括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满足符合性审查的要求。 32.2 投标文件初审内容请详见《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部分。投标人若有一条审查不通过则按投标无效处理。 32.3 投标文件初审中关于供应商家数的计算: 32.3.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审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32.3.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2.3.3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32.4投标人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的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32.4.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个人分阶段参与编制; 32.4.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2.4.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2.4.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2.4.5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32.4.6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32.4.7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32.4.8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32.4.9在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 32.4.10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32.5对不属于《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所列的其他情形,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和 32.4条款所列情形外,不得作为投标无效的理由。 33.澄清有关问题 33.1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不含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况),评审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33.2评审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经确认后,项目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33.3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文书、信件(含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本通用条款第 34条,凡属于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4.错误的修正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4.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34.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4.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4.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4.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通用条款 33 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5.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评审委员会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其他法律法规,仅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书面作出说明,否则视为无异议。 36. 实地考察或资料查验 36.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对本项目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或资料查验(原件)。投标人应随时做好接受实地考察或资料查验的准备。 37.评审方法 37.1.1 最低价法 最低价法,是指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数量或者比例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 37.1.2 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37.2 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册“专用条款”的相关内容。 37.3 重新评审的情形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 37.3.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7.3.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7.3.3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37.3.4经评审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进行书面记载;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7.4 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形 评审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审结果无效的,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7.4.1评审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 37.4.2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37.4.3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37.4.4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审委员会。 第八章 定标及公示 38.定标方法 38.1非评定分离项目定标方法 38.1.1评审委员会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所约定的评审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并根据评审方法比较评价结果从优到劣进行排序,确定候选中标供应商。 38.1.2采用最低价法的,评审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替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替补中标候选人)。 38.1.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供应商(中标候选人如不止一名,则推选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替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替补中标候选人)。出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情况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具体操作办法及流程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38.2评定分离项目定标方法 38.2.1评定分离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执行采购,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从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单个项目需要确定多家中标供应商的,不适用评定分离。 38.2.2 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结果,推荐三个合格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38.2.3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自定法确定中标供应商:自定法是指采购人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三家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38.2.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及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安排专人对定标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形成定标报告,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存档,并及时将定标结果反馈采购代理机构。具体定标程序及相关要求以按照《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1号)执行。 说明:采购人及投标供应商应按照上述方法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38.3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按专用条款相关要求定标。 39.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是评审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的报告,评审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存档。 40.中标公告 40.1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结束后经采购人确认(确定)评审结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供应商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发布公示日期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监督电话:0755-83948143。若在公示期内未提出质疑,则视为认同该评审结果。 40.2质疑、投诉供应商应保证质疑、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中标通知书 41.1中标公告公布以后无异常的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41.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41.3因质疑投诉或其它原因导致项目结果变更或采购终止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吊销中标通知书。 41.4中标服务费 中标人须在中标公告公示期结束后,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中标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18]27 号)》文件相关规定,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服务类型 费率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00% 1.500% 1.000% 100~500 1.100% 0.800% 0.700% 500~1000 0.800% 0.450% 0.550% 1000~5000 0.500% 0.250% 0.350% 5000~10000 0.250% 0.100% 0.200% 10000~50000 0.050% 0.050% 0.050% 50000~100000 0.035% 0.035% 0.035% 100000~500000 0.008% 0.008% 0.008% 500000~1000000 0.006% 0.006% 0.006% 1000000以上 0.004% 0.004% 0.004% 第九章 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42.公开招标失败的处理 42.1本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若由于投标截止后实际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等原因造成公开招标失败,可由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 42.2对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在出具该项目招标失败结论的同时,可以提出重新采购组织形式的建议,以及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的资格、技术、商务要求的修改建议。 42.3重新组织采购有以下两种组织形式: (1)由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2)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非公开招标方式申请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公开招标失败采购项目可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 42.4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由采购代理机构重新按公开招标流程组织采购活动。 42.5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的,按规定要求组织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章 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43.合同授予标准 本项目的合同将授予经本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确定的中标供应商。 44.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在投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45.合同的签订 45.1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等)内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45.2中标人如不按本通用条款第 45.1款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情节严重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 45.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46.履约担保 46.1在签订项目合同的同时,中标人应按“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规定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46.2,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交履约担保;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不是合同签订的前提条件,不要求中标人提供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的其他担保。 47. 合同备案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由采购人或委托中标人将采购合同副本抄送合同备案工作实施机构备案。 48.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事宜按《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3号)相关规定执行。 49. 项目验收 49.1 采购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及时组织验收。 50. 宣传 凡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宣传或广告,若当中提及政府采购,必须事先将具体对外宣传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并征得其同意。对外市场宣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a.名片、宣传册、广告标语等; b.案例介绍、推广等; c.工作人员向其他消费群体宣传。 51. 供应商违法责任 51.1《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3)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4)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5)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6)恶意投诉的; (7)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8)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9)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51.2 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2 号)的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所列情形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 (1)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的;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 (3)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4)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十一章 质疑处理 52.质疑提出与答复 52.1 提出质疑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52.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52.3质疑条件 52.3.1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共同提出; 52.3.2 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招标文件的质疑,为招标文件公布之日;对采购过程的质疑,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结果以及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质疑,为中标结果公示之日; 52.3.3 应提交书面质疑函,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供应商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编、邮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对象、质疑事项和质疑请求; (4)因质疑事项而受损害的权益; (5)事实依据;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52.4 提交材料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根据自身性质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52.5 提交方式 52.5.1 供应商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TPBidder/memberLogin)”,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质疑】”中提出质疑。 52.5.2 同时,请质疑供应商根据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所发布的质疑指引、质疑函模板填写质疑函并提交质疑材料。地址: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1 号新华保险大厦 903),质疑咨询电话:0755-83026699。 52.6 收文办理程序 52.6.1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符合受理条件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质疑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应当向供应商出具质疑函收文回执并可以要求其递交质疑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署质疑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52.6.2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不符合质疑条件的,视情况处理: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不全或者未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补正的内容和补正期限。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质疑主体不满足要求的; (2)供应商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 (3)供应商未在法定质疑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4)质疑材料不全或者未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下,要求补正后,逾期未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5)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情形的。 质疑事项不予受理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出具不符合质疑条件告知书。 52.7 质疑答复时限 自收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52.8 投诉 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局机关食堂食材采购-农副产品及水果类 招标文件信息 资格性审查表 符合性审查表 评标信息 其它关键信息 目 录 第一册 专用条款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 一、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 二、实质性条款 三、项目概况 四、项目服务要求 五、项目商务要求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一、投标函 二、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三、诚信承诺函 四、投标人情况介绍及资格证明材料 五、符合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 1、中小企业声明函 2、监狱企业声明函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 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三、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 注:1.“采购人要求内容”为“第一册 专用条款/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中的不可负偏离条款,即“实质性条款”。 2.“投标人响应情况”一栏应如实填写“响应”或“不响应”。 3.“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与投标文件其它内容冲突的,以“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为准。 四、详细分项报价清单 注:1、本项目以“1+综合服务费率”作为报价方式,综合服务费率是指供应食材过程中产生的服务和管理等费用,包括产品配送服务费、检测费、人工费、管理费、车辆使用费用、税金等一切将可能发生的费用。“1+综合服务费率”报价范围为:1≤“1+综合服务费率”≤1.20,最多保留两位小数,投标人所报“1+综合服务费率”不在报价范围内或不符合要求将导致投标无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备注: 1、“招标文件服务要求”一栏填写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四、项目服务要求”的内容。 2、“投标文件服务响应”一栏详细填写响应情况,并应对照招标文件服务要求一一对应响应。 3、“偏离情况”一栏应如实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4、对于实质性条款,投标文件响应为“负偏离”的,投标文件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5、如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投标文件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扫描件(原件备查)并注明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位置,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未注明证明材料的具体位置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显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模糊不清无法判断或未显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均视为负偏离。 备注: 1、“招标文件商务服务要求”一栏填写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五、项目商务要求”的内容。 2、“投标文件商务响应”一栏详细填写投标商务条款的内容。 3、“偏离情况”栏中应如实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4、对于实质性条款,投标文件响应为“负偏离”的,投标文件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5、如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投标文件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扫描件(原件备查)并注明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位置,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未注明证明材料的具体位置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显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模糊不清无法判断或未显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均视为负偏离。 一、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供参考) 二、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 一、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2017)》的通知 四、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第二册 通用条款(公开招标) 第一章 总则 1. 通用条款说明 2.招标说明 3.定义 4. 政府采购供应商责任 5.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的条件 6.政策导向 7. 本项目若涉及采购货物,则合格的货物及相应服务应满足以下要求: 8.投标费用 9.踏勘现场 10.标前会议 第二章 招标文件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 第三章 用户需求书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及附件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册 通用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五章 开标 第六章 评审要求 第七章 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 第八章 定标及公示 第九章 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第十章 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第十一章 质疑处理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五章 开标 第六章 评审要求 第七章 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 第八章 定标及公示 第九章 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第十章 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第十一章 质疑处理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