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2022-02-28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16号杭州师范大学下沙校区生活区10号学生公寓楼22号(门牌号16-22)房屋3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1ZL1807-1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2-02-2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2-03-07 |
出租底价 | 650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330000,330100,330104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无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及电话 | 于小姐 楼先生 |
二、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16号杭州师范大学下沙校区生活区10号学生公寓楼22号(门牌号16-22)房屋 | ||
房屋坐落 | 白杨街道学林街16号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商铺 |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杭房权证经字第10061366号 | |||
共有情况 | 规划用途 | 非住宅 | ||
房屋性质 | 建筑面积 | 13007.42平方米 | ||
土地使用证号 | ||||
地类(用途) | 使用权类型 | |||
终止日期 | 使用权面积 |
其他披露事项 | 租赁房屋位于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16号杭州师范大学下沙校区生活区10号学生公寓楼22号(门牌号16-22),无房屋单独所有权证,其为杭房权证经字第0801391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一部分,房屋招租面约为27平方米(租赁面积系测绘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目前该房屋空置,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及房屋面积、水容量均以现场展示为准,以现状出租。 |
四、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65000元/年 |
出租面积 | 约27平方米 | |
出租期限 | 3年 | |
起租日 | 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 |
免租期 | 一个月,装修期不计租金(以租赁期满自动延长一个月不计租金租期体现)。若租赁期内因承租方原因提前退租的,不予享受免租期。 | |
租金支付条件 | 一年一付,第二年起的租金由承租方于上个支付期届满日前直接支付给出租方。 | |
租金调整方式 | 3年租金不递增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3年年租金之和×10%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餐饮类:可经营餐饮类项目。因电量限制情况,可经营品牌寿司、轻食类、卤味类(不含现场制作)等用电量不大的项目。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产生油烟;商铺电容量为单项电,暂不增容;不得与周边房屋的经营项目重复;不排除学校因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关闭生活区东门、西门的可能性。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3)租赁房屋招租用途为:不得与周边房屋的经营项目重复;餐饮类:可经营餐饮类,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产生油烟;商铺电容量为单项电、三项电,暂不增容;不排除学校因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关闭生活区东门、西门的可能性。承租方保证在该租赁房屋所规定的用途范围内,按国家规定和《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约定依法经营,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且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开业的证照等审批手续,否则视承租方违约。(4)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5)承租方未事先征得出租方及按规定应报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承租方如需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同意手续后,方可进行。其所有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6)在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城市规划或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改造致使租赁合同不能全部继续履行或造成出租方损失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互不赔偿。(7)租赁房屋无单独房屋所有权证,无法保证办理营业执照,请承租方自行了解相关规定及承担可能存在的风险。拟出租房屋面积为测绘面积,与实际面积若有差异,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的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8)租赁期满,承租方除对自行安装的设备可拆除外,其余设施及装修均不得拆除和破坏,无偿归出租方所有。(9)在租赁期内,出租房屋不得整体或部分转租。如承租方擅自转租的,转租行为无效。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0)租赁房屋若有搭建部分,搭建部分不在本次租赁范围内,以现场展示为准。租赁期间的房屋日常维修、维护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11)租赁期间必须合法经营,租赁房屋内如存在安全隐患及不符经营规范内的构筑物,由承租方负责拆除,拆除及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承租方需遵守物业、消防相关规定,水、电、物业等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另行支付至出租方指定的账户。经营餐饮类、水果类项目的商铺物业管理费标准为¥15元/㎡月,经营其他项目的商铺物业管理费均为12元/㎡*月。水费4.4元/m3,电费按政府规定价格收取。(具体以《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约定为准)。(12)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及租赁房屋交付详见《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3、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成交总价(3年年租金之和)4%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期内地点:标的所在地联系人及电话:周老师 13858163610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刊登媒体 | 都市快报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2000元 |
附件下载: | ||
1、承诺函4.docx | ||
2、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样本).docx |
承诺函
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我方拟受让(杭州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16号杭州师范大学下沙校区生活区10号学生公寓楼22号(门牌号16-22)房屋3年租赁权项目(标的编号:HJS2021ZL1807-1),现做如下承诺:
1、我方已认真阅读、知悉并自愿遵守《杭州产权交易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和《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交易须知》等文件的规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本项目竞价活动。
2、我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4、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5、我方知悉并承诺:租赁房屋招租用途为餐饮类:可经营餐饮类项目。因电量限制情况,可经营品牌寿司、轻食类、卤味类(不含现场制作)等用电量不大的项目。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产生油烟;商铺电容量为单项电,暂不增容;不得与周边房屋的经营项目重复;不排除学校因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关闭生活区东门、西门的可能性。承租方保证在该租赁房屋所规定的用途范围内,按国家规定和《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约定依法经营,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且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开业的证照等审批手续,否则视承租方违约。
6、我方知悉并承诺:我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我方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我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我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7、我方知悉并承诺:我方未事先征得出租方及按规定应报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我方如需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同意手续后,方可进行。其所有费用全部由我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8、我方知悉并同意:在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城市规划或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改造致使租赁合同不能全部继续履行或造成出租方损失的,出租方和我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互不赔偿。
9、我方知悉并同意:租赁房屋无单独房屋所有权证,无法保证办理营业执照,由我方自行了解相关规定及承担可能存在的风险。拟出租房屋面积为测绘面积,与实际面积若有差异,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的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10、我方知悉并承诺:租赁期满,我方除对自行安装的设备可拆除外,其余设施及装修均不得拆除和破坏,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11、我方知悉并承诺:在租赁期内,出租房屋不得整体或部分转租。如我方擅自转租的,转租行为无效。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2、我方知悉并承诺:租赁房屋若有搭建部分,搭建部分不在本次租赁范围内,以现场展示为准。租赁期间的房屋日常维修、维护等均由我方自行负责。
13、我方知悉并承诺:租赁期间必须合法经营,租赁房屋内如存在安全隐患及不符经营规范内的构筑物,由我方负责拆除,拆除及相关费用由我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我方需遵守物业、消防相关规定,水、电、物业等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另行支付至出租方指定的账户。经营餐饮类、水果类项目的商铺物业管理费标准为¥15元/㎡•月,经营其他项目的商铺物业管理费均为12元/㎡*月。水费4.4元/m³,电费按政府规定价格收取。(具体以《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约定为准)。
14、我方知悉并承诺:出租方与我方的权利义务及租赁房屋交付详见《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
15、同意交纳按成交总价(3年年租金之和)4%的交易服务费。
16、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意向承租方(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