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项目概况
下沙校区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采购(重新采购)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login.zcygov.cn)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3月14日 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JJY-20220228-01
项目名称:下沙校区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采购(重新采购)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600000
最高限价(元):600000
采购需求:
数量:1
预算金额(元):600000
单位:批
简要规格描述:详见采购文件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合同签订后1年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
时间:/至2022年03月14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login.zcygov.cn)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
截止时间:2022年03月14日 09:30(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开启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2年03月14日 09:30 (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开启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和2022年2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无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浙江财经大学
地 址:浙江财经大学下沙校区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俞春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1-56608985
质疑联系人:汪瑶
质疑联系方式:0571-8673193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298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徐梦遥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1-56075179
质疑联系人:朱益星
质疑联系方式:0571-56075217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地 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传 真:/
联系人 :倪文良、吴聪瑜
监督投诉电话:0571-87057615、87058489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附件信息:
下沙校区食堂物资配送定点采购(重新采购) 【定稿】.doc
345.0K
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财经大学
下沙校区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采购(重新采购)
磋 商 文 件
(线上电子交易)
项目编号:ZJJY-20220228-01
项目名称:下沙校区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采购(重新采购)
采 购 人:浙江财经大学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目 录
采购邀请
采购需求
供应商须知
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
合同主要条款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章 采购邀请
项目概况(线上电子交易)
下沙校区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采购(重新采购)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login.zcygov.cn)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3月14日上午9:30:00(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ZJJY-20220228-01
2.政府采购计划文号:[2021]81594号
3.项目名称:下沙校区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采购(重新采购)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卤制半成品
数量:1项
预算金额(元):600000
最高限价(元):6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详见采购文件
备注:无
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期限。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截至响应截止时间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至2022年3月14日
2.地址: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login.zcygov.cn)
3.方式:在线获取(潜在供应商登陆政府采购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后“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
4.售价:免费
备注:
1)获取磋商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潜在供应商依然可以获取磋商文件,如对磋商文件有质疑的应在规定的质疑期限内提出;
2)公告规定的磋商文件获取方式为依法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未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获取磋商文件的,不得对磋商文件提起质疑、投诉。
四、响应文件提交
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2年3月14日上午9:30:00(北京时间)
2.地点: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电子提交
备注:
供应商未按规定编制加密或者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上传的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予以拒收;
五、开启
1.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2年3月14日上午9:30:00(北京时间)
2.地点: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开启
备注:响应方应在开启时间在线开启并解密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响应方须登录“政采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解密响应文件,解密须在开启时间后30分钟内完成。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在线电子响应说明:
1)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电子响应,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并按照磋商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政采云投标客户端)编制加密响应文件;
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参与在线电子响应时如遇平台技术问题详询400-881-7190。
2)为确保在线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政采云投标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
3)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政采云投标客户端)生成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
4)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上传后,可以EMS或顺丰邮寄形式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递交以介质(U盘)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响应文件,备份响应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响应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公章。
5)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但供应商已递交备份响应文件的,以备份响应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响应文件撤回;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响应文件自动失效。
备注:供应商可通过浙江省“电子交易/不见面开评标”学习专题提前进行专题学习,熟悉操作,避免影响采购活动(https://edu.zcygov.cn/luban/e-biding)。
2.质疑和投诉
供应商依法获取采购文件后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获取截止日之后收到采购文件的,以获取截止日为准)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发布后的第4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4.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杭州市财政局与省银保监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局共同出台了《杭州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管理办法》,供应商若有融资意向,详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相关事项通知》,或登陆杭州市政府采购网“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模块,查看信用融资政策文件及各相关银行服务方案。业务办理流程可登录(http://220.191.208.230/login.do)查看。
5.信用记录
根据财库[2016]125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会对响应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查询并甄别。
(1)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 :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查询渠道:“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和监督人员将查询网页打印、签字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将被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不良信用记录指: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磋商保证金:本项目无磋商保证金。
八、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浙江财经大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8号
采购部门联系人:汪老师
联系方法:0571-86731939
采购项目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方式:0571-56608986
采购人质疑联系人:鲍老师
联系方法:0571-867329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298号西港发展中心7幢7楼
业务及备份响应文件递交联系人:徐梦遥
联系方法:0571-56075179
采购代理机构质疑联系人:朱益星
联系方法:0571-56075217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系人:倪文良、吴聪瑜
监督投诉电话:0571-87057615、87058489
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第二章 采购需求
一、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序号 | 政策名称 | 内容 |
1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提供材料详见采购文件第六章“报价文件” |
2 |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 提供材料详见采购文件第六章“报价文件” |
3 | 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 提供材料详见采购文件第六章“报价文件” |
二、商务要求
履约保证金 | 1.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成交人向采购人提交成交金额2.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服务期限内内无质量问题和售后问题,在服务期满,获得采购方认可后无息退还; 2.提交方式: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
验收方式 | 采购人对送达货物进行现场验收核对,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采购人在验收时,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成交人对货物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 |
支付时间及条件 | 每月按实际配送数量结算。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一个月结算一次,每月的26日至次月的25日为一个结算周期。供应方结算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数量少的直接在发票上列明具体商品名称、型号、数量;数量多的附清单,清单必须是从开票系统打印出来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如遇寒暑假期间,账期延付至开学后。 |
服务时间及地点 | 1.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 2.服务地点:浙江财经大学下沙校区。 |
验收标准 | 1.首次供应时,应提供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复印件予采购人存档。所有货物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质量要求,所供产品有国家强制要求的,必须符合各类指标要求,首次供应时应先向采购人提供所有产品的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有效期内)、加盖公章的货物清单(送货单) 2、物资验收: 2.1.原材料验收由甲方单位食堂管理方与乙方双方现场检验,对供应产品的质量无异议数量准确无误后,双方签字,各自留存,为乙方办理结算的重要依据。 原材料在验收时有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乙方无条件重新更换配送原料,更换后仍然不符合标准的乙方需承担当日总价值30%的违约金。 验收时若发现送货数量与订货数量不相符,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验收。一般情况下,乙方所送食材超过甲方订单数时,超过部分甲方可不验收;乙方所送货物低于甲方订单数时,乙方必须负责及时补足。 2.2双方对质量有争议,如需将货物送至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的,检测费用由供应商支付。 2.3合同期内,采购人将对货物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抽查(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接到投诉调查而送检不受此次数限制),对抽查发现货物质量(含包装)不合格的,责成供应商对该批次产品作出更换、退货、扣除 20%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等处理;合同期内两次抽查发现不合格的(可为相同或不同货物),责成采购人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
服务要求
本项目为浙江财经大学下沙校区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采购(重新采购)的竞争性磋商项目。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所提出的商务和服务要求,综合考虑,选择具有最佳性能价格比的货物前来响应。以下需求表中所列数量为暂估用量,如成交,结算数量以实际供货量为准。
1.产品质量及卫生要求:
(1)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格和环保及质量标准的合格商品;食品标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等有关部门的标准,并提供相关证件和检测报告或其他合格证明材料。
(2)如有质量不合格情况,除退换当批次产品外,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相应处罚,供应商还应承当因此造成的其他全部责任,且采购人可无责单方解除合同。
2.调价周期
合同期内执行成交价格,不调价。
所有货物按招标人要求的品种、数量及时间运送到指定的地点。
发现质量、数量等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予以解决。
运输工具、配送人员、包装材料和货物运输途中的防护措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货品需由专车、专人配送,配送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问题均由供应商自行处理。
投标人具备抗风险能力,在发生诸如货源紧张、物价突涨、天气影响等情况时具有较强应对能力。
7.其它要求
(1)成交人不得将成交项目转包、分包,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2)由于采购人工作的特殊性,成交人应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工作,遵守采购人各项规定。
(3)成交人除不可抗力,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送货。采购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通知成交人。因成交人原因延误交货日期的(采购人要求推迟的除外),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并由成交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4)成交人不得变更供应商品,应严格按采购要求(名称、规格和重量等)供应,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
(5)供应商应对提供的产品的规格、售后服务等事项作出具体承诺。采购人按合同对商品进行认真验收,对不符合规格要求的商品,成交人必须无条件退货;成交人未能履行采购文件和合同所定事项,或供应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商品,采购人退货后将记录在案,并对成交人予以处罚,除要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外,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供应资格。
(6)如因所供产品质量或品质问题造成人员身体不适、身体伤害及经济损失的,须由供应商立即派专人到现场妥善处理,做好安抚工作和善后事宜,并承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赔偿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7)如在合同执行阶段,成交人提供的货物质量及服务与响应文件所承诺的不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由成交人承担相关责任。
(8)非采购人的人为原因而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由成交人负责包换或包退,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9)按照约定的时间送货,如未及时送达,迟到1小时内给予口头警告,迟到超过2小时罚款500元,并进行书面警告。累计迟到超过5次,应解除合同。
(10)包装要求: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11)货品需由专车、专人配送,配送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问题均由供应商自行处理。对采购人临时的供货要求,需随订随送,至少在2个小时内响应。
(12)保质期要求:卤制半成品生产日期不超过1天.
(13)供货有效期:1年。
卤制半成品:
序号 | 品种 | 规格 | 单位 | 暂估年度需求数量 | |
1 | 半成品烤鸭 | 散装 | 公斤 | 500 | |
2 | 半成品酱香肉 | 散装 | 公斤 | 1550 | |
3 | 半成品咸鸡 | 散装 | 公斤 | 1800 | |
4 | 半成品盐水鸡 | 散装 | 公斤 | 800 | |
5 | 半成品烤鸡 | 散装 | 公斤 | 4500 | |
6 | 半成品凤爪 | 散装 | 公斤 | 3000 | |
7 | 半成品牛肚 | 散装 | 公斤 | 600 |
注:
1.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有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无的统一执行最新相关标准、规范。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
序号 | 内容、要求 |
1 | 采 购 人:浙江财经大学 项目名称:浙江财经大学下沙校区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采购(重新采购) |
2 | 是否专门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 |
3 | “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系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完成响应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响应文件(文件扩展名为.jmbs),“备份响应文件”系指与“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同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文件(文件扩展名为.bfbs) |
4 | “公章”除特殊说明外系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政采云投标客户端)中供应商的电子签章; |
5 | 磋商费用: 1.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支付代理服务费: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成交供应商逾期支付代理服务费,须承担代理服务费每日百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十日未支付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对成交供应商提起仲裁,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受理费和仲裁处理费)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
6 | 响应文件份数:(各个标项应当分别编制、递交、上传) 1.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在线上传递交一份;备份响应文件(如有)以介质(U盘)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密封包装后(EMS邮寄或顺丰快递形式)递交一份 2.纸质文件一份:资格、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分别编制并合订成一册,内容需与电子加密文件保持一致,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前密封包装后EMS或顺丰邮寄形式递交(邮寄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298号西港发展中心7幢7楼 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徐梦遥收,17826804634)。备份文件和纸质文件可密封一起邮寄。 特别说明: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收件,供应商自行承担邮寄风险。 |
7 | 响应文件的上传、递交: (1)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上传: ▲a.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成功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否则响应无效; b.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成功上传后,供应商可自行打印响应文件接收回执。 (2)备份响应文件的密封包装、递交: a.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上传后,可以EMS或顺丰邮寄形式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递交以介质(U盘)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响应文件; b.备份响应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项目名称、标项、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公章(非电子签章),供应商逾期送达或者未密封包装的备份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收; ▲c.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成功上传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响应文件自动失效。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仅递交备份响应文件而未将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成功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的,响应无效。 |
8 | 磋商响应报价:本项目采用人民币报价。 |
9 | 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 |
10 | 成交结果公示:成交结果公示于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等相关网站或媒体。 成交通知:成交结果公告发出之日发成交通知书。 |
11 | 签订合同: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
12 | 响应文件有效期:90天 |
13 | 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
14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材料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报价文件” |
15 |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提供材料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报价文件” |
16 | 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提供材料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报价文件” |
一、总 则
(一) 适用范围
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浙江财经大学下沙校区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采购(重新采购)的磋商、评审、成交、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定义
1.“采购人”系指浙江财经大学;
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组织本次竞争性磋商的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供应商”系指响应磋商、参加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4.“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子文档等;
5.“▲”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供应商必须做出实质性响应;
6.“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系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完成磋商响应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磋商响应文件(文件扩展名为.jmbs),“备份响应文件”系指与“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同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文件(文件扩展名为.bfbs);
7.“公章”除特殊说明外系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政采云投标客户端)中供应商的电子签章。
(三) 采购方式
本次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实行在线磋商。
(四) 竞争性磋商委托
如供应商授权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有附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详见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因未在线参加开标而导致磋商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等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五) 磋商费用
1.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2.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各标项分别计算,收费标准: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的(服务类)收费标准的10%计,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取。
3.成交供应商逾期支付代理服务费,须承担代理服务费每日百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十日未支付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对成交供应商提起仲裁,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受理费和仲裁处理费)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六) 联合体响应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七) 转包与分包
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2.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磋商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八) 特别说明
▲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供应商授权代表必须为供应商本单位在职职工,并提供2021年1月(含)以来任意一月社保缴纳证明。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九) 质疑和投诉
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响应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十)中小企业说明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依据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二、磋商文件
(一) 磋商文件的构成。本磋商文件由以下部份组成:
1.采购邀请
2.采购需求
3.供应商须知
4.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
5.合同主要条款
6.响应文件格式
7.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
(二) 供应商的风险
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磋商响应被拒绝。
(三) 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会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会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若无书面回函确认,视同供应商已收到磋商文件修改的通知,并受其约束。
3.磋商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与磋商文件的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形式文件为准。
4.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该通过本采购代理机构以法定形式发布,采购人非通过本机构,不得擅自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磋商文件。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一) 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由报价文件、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三部分组成(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
1.报价文件:
1.报价文件:
(1)初次报价一览表
(2)初次报价明细表
(3)中小企业声明函(若属于中小企业)
(4)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若属于监狱企业)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资格文件
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格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资格条件承诺函
(3)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商务技术文件:
(1)响应函
(2)响应声明书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2021年1月(含)以后任意一月授权代表社保缴纳证明
(5)供应商情况介绍
(6)供应商同类合同一览表
(7)认证证书
(8)采购需求偏离表
(9)客户满意度评价
(10)供货保障
(11)仓储能力
(12)车辆及服务人员情况
(13)配送方案
(14)质量保障
(15)应急预案的相应措施
(16)售后服务方案
(17)服务承诺
(18)其他供应商需要说明材料
(二) 响应文件的签署和份数
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根据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规定的内容及顺序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政采云投标客户端)编制加密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磋商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供应商的责任。其中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中不得出现磋商响应报价,如因供应商原因提前泄露磋商响应报价,是供应商的责任。
2.磋商响应文件须由供应商在规定位置加盖公章并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署,供应商应写全称。
3.磋商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4.磋商响应文件份数:
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上传一份;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以介质(U盘)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如有):密封包装后EMS或顺丰邮寄形式递交一份。
纸质文件一份:资格、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分别编制并合订成一册,内容需与电子加密文件保持一致,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前密封包装后EMS或顺丰邮寄形式递交(邮寄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298号西港发展中心7幢7楼 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徐梦遥收,17826804634)。备份文件和纸质文件可密封一起邮寄。
特别说明: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收件,供应商自行承担邮寄风险。备注:
供应商可通过浙江省“电子交易/不见面开评标”学习专题提前进行专题学习,熟悉操作,避免影响采购活动(https://edu.zcygov.cn/luban/e-biding)。
(三) 响应文件的包装、递交、修改和撤回
1.磋商响应文件的上传、递交:
(1)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的上传:
▲a.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成功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否则磋商响应无效;
b.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成功上传后,供应商可自行打印磋商响应文件接收回执。
(2)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包装、递交:
a.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的上传后,可以EMS或顺丰邮寄形式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递交以介质(U盘)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
b.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响应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公章(非电子签章),供应商逾期送达或者未密封包装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收;
▲c.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成功上传的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自动失效。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仅递交备份磋商响应文件而未将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成功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的,磋商响应无效。
2.供应商应当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磋商响应文件的上传、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磋商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上传、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传、递交的,视为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上传、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及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收。
备注:
供应商可通过浙江省“电子交易/不见面开评标”学习专题提前进行专题学习,熟悉操作,避免影响采购活动(https://edu.zcygov.cn/luban/e-biding)。
(四) 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响应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磋商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有中文汉语说明的除外)。
(五) 磋商响应报价
1.本项目采用人民币报价。
2.磋商响应报价应按磋商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
3.最后磋商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应包括完成所有产品供货及履行所有规定服务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六) 响应有效期
▲1.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90天。
2.在原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延长响应有效期。
(七) 磋商响应无效的情形
1.在资格审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资格证明材料不全的,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2)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4)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其他情形。
2.在符合性审查、商务和技术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商务和技术文件未按要求签署、盖章的;
(2)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响应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响应声明书;
(3)未提供或未如实提供采购需求偏离表的;
(4)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或者与磋商文件中标“▲”的项目发生实质性偏离的;
(5)未提供或未如实提供响应文件标明的响应或偏离与事实不符或虚假响应的;
(6)响应技术方案不明确,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响应方案的;
(7)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8)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3.在报价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最后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的;
(2)最后报价具有选择性的;
(3)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最后报价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响应无效,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视情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四、响应文件开启
(一) 响应文件开启准备
1.制订磋商响应文件开启、评审工作的组织方案,落实工作场地、设施,检查录音录像采集设备运行情况。
2.通知或邀请相关单位和人员出席磋商响应文件开启、评审活动(按规定由相关监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随机抽取、通知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除外)。
3.准备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如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确认书(计划)、专家抽取有关凭证、项目书面说明、磋商文件、补充文件及质疑答复情况、现场工作所需的相关登记表单、评审工作底稿等。
4.其他应准备的事项。
(二) 响应文件开启程序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组织磋商响应文件开启。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开启磋商响应文件开启场地的录音录像采集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2.核验出席磋商响应文件开启活动现场的各相关单位人员身份,并组织其分别登记、签到,无关人员可拒绝其进入现场。
3. 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进行磋商响应文件签收,供应商可自行打印磋商响应文件接收回执。
4.主持人宣布磋商响应文件开启,介绍磋商响应文件开启现场的人员情况,宣读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磋商响应文件开启纪律、应当回避的情形等注意事项,组织供应商签署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5.向各供应商发出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开始解密通知,由供应商在规定时间(不少于30分钟)内自行进行磋商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已上传的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解密的,如已按规定递交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将由采购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云平台操作规范将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成功后,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自动失效,否则视为磋商响应文件撤回。
6.开启磋商响应文件。
特别说明:如遇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化开标或评审程序调整的,按调整后程序执行。
五、磋商程序
(一) 组建磋商小组
本项目磋商小组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共3人组成。
(二) 评审的方式
本项目采用不公开方式评审,评审的依据为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和磋商记录。
(三) 评审程序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及程序组织评审。评审活动一般应按以下程序组织开展:
1.开启评审场地的录音录像采集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2.核验出席评审活动现场的磋商小组各成员和相关监督人员身份,并要求其分别登记、签到,按规定统一收缴、保存其通讯工具,无关人员一律拒绝其进入评审现场。
3.介绍评审现场的人员情况,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告知磋商小组应当回避情形;组织推选磋商小组组长。
4. 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及资格预审情况(如有),宣读最终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组织磋商小组各位成员签订《政府采购评审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
5.根据需要简要介绍磋商文件(含补充文件)制定及质疑答复情况、按书面陈述项目基本情况及评审工作需注意事项等,让评审专家尽快知悉和了解所评审项目的采购需求、评审依据、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提醒磋商小组对客观评审项目应统一评审依据和评审标准,对主观评审项目应确定大致的评审要求和评审尺度;对磋商小组提出的有关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解释或讨论。
6.磋商小组组长组织磋商小组成员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告知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7.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政府采购云平台询标函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8.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在线提交最后磋商报价,提交最后磋商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在线提交最后磋商报价。
9.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磋商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磋商报价的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和最后磋商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0.采购代理机构可协助磋商小组组长对打分结果进行校对、核对并汇总统计;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磋商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审人员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据实记录。
11.做好评审现场相关记录,协助磋商小组组长做好评审报告起草、有关内容电脑文字录入等工作,并要求磋商小组各成员签字确认。
12.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交还评审人员及其他现场相关人员的通讯工具,主持人公布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及采购人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名单的时间和公告方式等。
(四) 澄清问题的形式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五) 评审原则和评审办法
1.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评审专家因回避、临时缺席或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评审工作的,应按规定更换评审专家,被更换的评审人员之前所作出的评审意见不再予以采纳,由更换后的评审人员重新进行评审。无法及时更换专家的,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评审资料,并告知供应商择期重新评审的时间和地点。
3.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磋商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6.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7.磋商轮次不超过三轮,具体根据项目的情况由磋商小组决定。
8.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9.评审办法。本项目评审办法是综合评分法,具体评审内容及评分标准等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
(六) 成 交
1.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等相关网站或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七) 合同授予
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被取消成交资格,并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的情形
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
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
一、总则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合格供应商的评审得分为各项目汇总得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磋商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磋商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2位。
供应商评审综合得分=商务分+技术分+价格分
商务分、技术分按照磋商小组成员的独立评分结果的算术平均分计算,计算公式为:商务分、技术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评分合计数)/(磋商小组组成人员数)
二、评审内容及标准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细则 |
价格分(30分) | ||
磋商报价 | 30 |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价格最低的磋商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分=(评标基准价/磋商报价)×30%×100 |
商务分(6分) | ||
业绩 | 3 | 响应供应商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同类项目业绩: 每提供1份合同得0.5分,最高得3分。(以提供的完整合同复印件为准) |
认证证书 | 3 | 响应供应商具有有效期内的: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 |
技术分(64分) | ||
响应程度 | 15 | 全部满足采购文件明确的采购需求要求的,得15分; 允许偏离的采购需求条款低于采购需求要求(负偏离)的,每条扣3分(15分,扣完为止),允许偏离的采购需求条款低于采购需求要求(负偏离)达到6条及以上的响应文件无效。 |
客户满意度评价 | 4 | 提供业主方的满意评价,需盖章证明,每提供不同的客户一个得1分,最高4分 |
供货保障 | 5 | 供货保障来源的稳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备案厂家(进货渠道)的齐全程度,保证稳定供货措施的可行性。 |
仓储能力 | 5 | 仓库储存能力、是否具有保鲜库等情况。 注:提供仓储场所自有证明或租赁合同证明。 |
车辆及服务人员情况 | 4 | 自有或租赁冷链运输货车(冷藏车)的情况: 每拥有1辆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4分(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租赁需提供租赁合同)。 |
3 | 运输车辆的卫生及消毒情况。车辆干净整洁、消毒记录完整,得3分;一般得1分;较差不得分。 | |
5 | 配置驾驶员情况:具有驾驶年限5年及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固定配送驾驶员的,每人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3分。(提供驾驶员驾驶证和健康证或体检报告,并提供近6个月任意一月社保证明。) 针对本项目拟投入的其他人员配置情况(2分)。 | |
配送方案 | 5 | 响应时间、设备配置,距离采购人最便捷的经营服务网点情况,与服务相适应的服务机构和人员、确保服务满足采购要求的措施。 |
质量保障 | 5 | 保障各环节食品安全的措施和制度的合理性、针对性、完整性。 |
应急预案的相应措施 | 5 | 如因(天气、交通)等因素造成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情况。 |
售后服务方案 | 5 | 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时退、换货承诺及因质量问题引起不良后果的处理措施的合理性、针对性、完整性。 |
服务承诺 | 3 | 承诺因寒暑假期间需货量少,供应商须服从定价并配送的承诺得3分。 |
说明: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后计算价格得分。
2.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3.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浙江财经大学下沙校区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采购(重新采购)项目合同
(本合同为合同样稿,最终稿由三方协商后确定,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得更改;签订合同时删除行)
合同编号:
确认书编号:
购货方(甲方):浙江财经大学
供货方(乙方):
鉴证方: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浙江财经大学(甲方)经过委托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 ),确认 (乙方)为卤制半成品类产品的成交单位,向甲方供应所订购产品。为维护双方权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甲乙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应品种及区域
甲方向乙方所购产品为 ,乙方需按甲方要求配送至甲方所属各食堂(餐厅)及指定地点,具体区域如下:
文华餐厅(一楼、二楼)、学术教工餐厅 、筹建餐厅 。
第二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
第三条 供应规定与结算方式
一、供应规定
1、乙方按照甲方各食堂所报数量及要求,按时送到各食堂指定地点。若甲方下属各食堂出现紧急订货等特殊情况,乙方承诺按甲方的要求及时送达指定地点。
2、履约保证金:合同签定后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合同成交金额为 元(大写 )),履约保证金在服务期限内无质量问题和售后问题,服务期满无息退还。
3、供应价格按以下条款执行:
(1) 产品供应价格
序号 | 名称 | 单价(元/㎏) |
1 | 半成品烤鸭 | |
2 | 半成品酱香肉 | |
3 | 半成品咸鸡 | |
4 | 半成品盐水鸡 | |
5 | 半成品烤鸡 | |
6 | 半成品凤爪 | |
7 | 半成品牛肚 |
(2)合同期内执行成交价格,不调价。
4、供应质量按照以下条款执行:
(1)双方约定的产品规格、技术标准、卫生要求等作为实际配送时的验收标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作为当然验收要求。
(2)卫生指标
符合GB 270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符合GB 16869《鲜、冻禽产品》;
符合GB 4789.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等要求。
(3)运输要求
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运载工具,车辆必须要保持清洁,卫生,使用前后要清洗消毒。
(4)检验检疫按国家规定等执行。
5、验收
(1)首次供应时,乙方应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复印件予甲方存档。所有货物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质量要求,所供产品有国家强制要求的,必须符合各类指标要求,首次供应时应先向甲方提供所有产品的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有效期内)、加盖公章的货物清单(送货单)
(2)物资验收:
原材料验收由甲方单位食堂管理方与乙方双方现场检验,对供应产品的质量无异议数量准确无误后,双方签字,各自留存,为乙方办理结算的重要依据。
原材料在验收时有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乙方无条件重新更换配送原料,更换后仍然不符合标准的乙方需承担当日总价值30%的违约金。
验收时若发现送货数量与订货数量不相符,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验收。一般情况下,乙方所送食材超过甲方订单数时,超过部分甲方可不验收;乙方所送货物低于甲方订单数时,乙方必须负责及时补足。
双方对质量有争议,如需将货物送至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的,检测费用由供应商支付。
合同期内,甲方将对货物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抽查(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接到投诉调查而送检不受此次数限制),对抽查发现货物质量(含包装)不合格的,责成乙方对该批次产品作出更换、退货、扣除 20%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等处理;合同期内两次抽查发现不合格的(可为相同或不同货物),责成甲方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6、产品保质期规范:每批供货到货时,生产日期不超过1天,乙方需提供符合甲方保质期管理时效内的产品,否则甲方有权拒收。
二、结算方式
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结算周期为 一个 月。每月的26日至次月的25日为一个结算周期。供应方结算需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供货数量少的直接在发票上列明具体商品名称、型号、数量;数量多的附清单,清单必须是从开票系统打印出来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如遇寒暑假结算周期顺延至开学后)
第四条 各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按合同要求凭乙方开具的税务票据,以支票(汇票)的方式及时支付货款。
2、甲方在乙方产品配送过程中给予积极配合。
3、如果乙方在供应过程中质量、数量、卫生、服务承诺能兑现,食堂反映良好,甲方可按照相关供应商管理办法予以优秀结果。
4、乙方为甲方该项目合同期内的成交和配送单位,甲方不得自行采购或委托其它方采购。
二、乙方责任
1、乙方的企业经营运作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范,拥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能力与依法缴纳税收和员工社保的良好记录,无违法违规以及不诚信记录。
2、乙方必须向甲方及时提交有效的证件材料,合同期内发生证件变更等事项,应在变更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变更材料。
3、乙方必须根据要求按时、按量、按要求质量配送产品,所供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乙方必须服从定价周期制度及执行定价。
4、乙方承诺的服务必须兑现。乙方应定期对产品使用和配送服务情况进行回访,做好客户的维护工作,并积极向甲方提供相关行业动态、市场行情等信息,提出合理化建议。建立采购及出入库台账,做好采购溯源记录。(在合同期内,甲方有权查验)
5、寒暑假期间因需货量少,乙方须服从定价并配送,并在响应文件中予以承诺。合同期内如遇甲方经营政策方式调整,造成需货数量减少,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6、乙方配送人员应具备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配送车辆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做到每日清洗、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进入甲方学校内,严格遵守校内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规,责任自负。
7、乙方在产品配送的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利用电话等方式通知到甲方,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满足甲方所提出的合理要求。
8、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等有关部门的标准,并提供有关证件和检测报告或其他合格证明材料。若乙方提供的产品被甲方服务对象投诉属实,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如乙方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媒体曝光,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同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9、甲方在使用乙方产品的过程中,若发生质量、卫生、服务等方面的问题,乙方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与甲方有关人员分析原因,积极处理。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由乙方承担。
10、乙方须遵守甲方管理办法,如有违反必须承担甲方的处罚。
1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浙江财经大学要求开据发票(“报名商家、投标商家、合同主体与货款结算主体”四个一致),做好配送和结算工作,不得转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若乙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或出现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等其他行为,甲方有权提前解除供应合同,同时乙方无条件接受相应的处罚。
二、乙方必须确保配送产品符合质量约定,本单位发现质量不合约定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罚:第一次出现不符质量约定,除承担检测成本外,可处罚1000元-2000元人民币;第二次出现不符质量约定,除商家承担检测成本外,可处罚2000元-3000元人民币,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对其的处罚。
三、乙方未能24小时之内按时送货造成本单位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迟到6小时内给予口头警告,迟到超过12小时罚款500元。累计迟到超过3次,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四、出现因乙方所送的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甲方(含在甲方场所消费的其他人员)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约方要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第六条 合同变更
供应合同为约束双方的法律依据。如发生以下情形,双方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相关权利义务,当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一、乙方出现供应产品质量无法达到甲方所需:合同期间,甲方因设备升级、产品优化等方面因素,提高所需产品质量要求,而乙方无法满足时,甲方有权对合同进行变更或终止;有合同变更或终止意向发生时,甲方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乙方做出书面通知。
二、乙方出现供应能力不足时,为保障甲方所需,甲方有权对合同进行变更或终止;有合同变更或终止意向发生时,甲方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乙方做出书面通知。
三、乙方供应质量问题,被甲方查出,或被主管部门、媒体等曝光时,甲方有权当即对合同进行变更或终止。
四、乙方若在合同期内放弃成交配送权利,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送达甲方(时间计算点以甲方收到送达文书当日开始计算),若出现该种情形,甲方可没收所有履约保证金造成损失的可要求乙方违约赔偿。
第七条 义务转让与权利保留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甲方给予乙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八条 合同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生效的其他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效力。
一、食品安全承诺书
二、质量服务承诺书
第九条 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壹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和代理机构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公章生效。
三、该品种磋商文件中所规定的条款和内容,商家响应文件所承诺的事项等,均作为该合同的当然附件执行。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为确保产品质量,对产品质量进行权威、有效监督和抽查,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为甲乙方在出现产品质量纠纷时的定点检测机构。争议产品的取样必须以争议双方现场取样、确认为准。
二、甲乙双方出现质量纠纷,依据磋商文件、供应合同执行。
三、甲乙双方可对具体配送细节进行约定,但相关约定内容不得与磋商文件与供应合同违背。
第十一条 特别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甲方已经应乙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作出相应的说明。
签约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 (签字) |
地址: 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8号 | 地址: |
邮编:310018 | 邮编: |
电话:0571-87558985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帐号: | 帐号: |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章) | |
采购代理机构代表: (签字) | |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298号7幢7楼 | |
鉴证时间: 年 月 日 |
供货单位食品安全承诺书
浙江财经大学
为保证高校食堂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单位向贵单位承诺如下:
1、本单位要站在维护高校稳定的大局,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法和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确保配送产品的食用安全性和品质稳定性。
2、保证本单位所配送的产品技术指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
3、在本单位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有效的相关法定证照。保持经营场所布局合理、环境整洁、人员健康。
4、对每一批次产品的生产、加工均进行有效记录,对上游厂家的进货索证均严格按照卫生监督部门的规范进行操作,查验记录至少保存二年。
5、绝不经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及超过保质期的腐败变质等不安全食品。
6、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如销售出去的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我们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接受合同约定处罚。
本协议作为供应合同的附件,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和代理机构各执一份,有效期与供应合同同步。
承诺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供货单位产品质量、配送服务承诺书
浙江财经大学
为保证高校食堂原料物资的产品配送品质及做好售后服务工作,构建和谐、双赢的供需关系,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单位向贵单位承诺如下:
1、本单位要站在维护高校稳定的大局,本着诚信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产品所约定的标准进行配送,确保配送产品的品质稳定性。
2、保证本单位所配送的产品技术指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
3、本单位对产品的生产过程将进行严格的监督,重视技术培训,能及时提供产品品质监控台账和相关检测报告。
4、本单位对采购单位的产品使用意见高度重视,接到电话等投诉后,保证及时快速地进行售后处理。
5、本单位产品售后服务热线(固话): ;
本单位产品售后服务联系人姓名: ;手机: 。
6、严格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从事经营活动,如销售出去的食品出现品质问题,我们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接受合同约定处罚。
本协议作为供应合同的附件,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和代理机构各执一份,有效期与供应合同同步。
承诺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响应文件的编制应按照本项目:“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三、响应文件的编制的要求编制。
外层包装(封签)
(供应商名称)
响 应 文 件
采 购 人:浙江财经大学
项目名称:下沙校区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采购(重新采购)
项目编号:ZJJY-20220228-01
标 项: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地址:
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封面
(供应商名称)
响 应 文 件
采 购 人:浙江财经大学
项目名称:下沙校区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采购(重新采购)
项目编号:ZJJY-20220228-01
标 项: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地址: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报价文件
初次报价一览表
采 购 人:浙江财经大学
项目名称:下沙校区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采购(重新采购)
项目编号:ZJJY-20220228-01
标 项:
磋商响应总价 |
金额大写: ,小写: 单位:人民币元 |
说明:
1.磋商报价包括履行所有规定服务所产生的全部税、费;
2.以上报价应与“初次报价明细表”中的“磋商响应总价”相一致。
3.此表在不改变格式要求的情况下,可自行制作。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初次报价明细表
序号 | 品种 | 规格 | 单位 | 暂估年度需求数量 | 单价 | 合计(元) |
1 | 半成品烤鸭 | 散装 | 公斤 | 500 | ||
2 | 半成品酱香肉 | 散装 | 公斤 | 1550 | ||
3 | 半成品咸鸡 | 散装 | 公斤 | 1800 | ||
4 | 半成品盐水鸡 | 散装 | 公斤 | 800 | ||
5 | 半成品烤鸡 | 散装 | 公斤 | 4500 | ||
6 | 半成品凤爪 | 散装 | 公斤 | 3000 | ||
7 | 半成品牛肚 | 散装 | 公斤 | 600 | ||
总计(元) |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3)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 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下沙校区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采购(重新采购),属于批发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
1.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3.“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不全的,视为未填报。
4.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5.本项目只以《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评判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的唯一依据。
6.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批发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若属于监狱企业)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说明: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采购人)单位的______(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说明: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资格文件封面
(供应商名称)
资格文件
采 购 人:浙江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