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项目概况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调味品采购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https://www.zcygov.cn/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 2022年03月23日 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J-2230123-01二次
项目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调味品采购
预算金额(元):2300000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调味品采购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23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详见采购文件
备注:国产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按采购文件要求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至2022年03月23日 ,每天上午00:00至12:00 ,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https://www.zcygov.cn/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03月23日 09:3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线上(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
开标时间:2022年03月23日 09:30
开标地点(网址):线上(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和2022年2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6条规定接受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且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获得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
(4)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5)本项目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地 址:杭州市庆春东路3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胡智明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1-86006587
质疑联系人:刘锦初
质疑联系方式:0571-8600667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3楼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李博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1-81061817,13819182767
质疑联系人:苑洪春
质疑联系方式:0571-81061814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地 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传 真:/
联系人 :倪文良、吴聪瑜
监督投诉电话:0571-87057615、87058489
政策咨询:何一平、冯华,0571-87058424、87055741
附件信息:
2230123-01二次-招标文件-调味品.doc
1.0M
公开招标采购文件
项目编号:ZJ-2230123-01二次
项目名称:调味品采购项目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2022年3月
目 录
TOC \o "1-1" \h \z HYPERLINK \l "_Toc495317667"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HYPERLINK \l "_Toc495317668"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
HYPERLINK \l "_Toc495317669" 第二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 11
HYPERLINK \l "_Toc495317670"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19
HYPERLINK \l "_Toc495317671" 第四章 评标办法 31
HYPERLINK \l "_Toc495317672" 第五章 采购合同 36
HYPERLINK \l "_Toc495317673"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40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调味品采购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https://www.zcygov.cn/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 2022年03月23日 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J-2230123-01二次
项目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调味品采购
预算金额(元):2300000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调味品采购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23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详见采购文件
备注:国产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按采购文件要求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至2022年03月23日 ,每天上午00:00至12:00 ,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https://www.zcygov.cn/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03月23日 09:3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线上(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
开标时间:2022年03月23日 09:30
开标地点(网址):线上(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和2022年2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6条规定接受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且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获得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
(4)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5)本项目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地 址:杭州市庆春东路3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胡智明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1-86006587
质疑联系人:刘锦初
质疑联系方式:0571-8600667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3楼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李博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1-81061817,13819182767
质疑联系人:苑洪春
质疑联系方式:0571-81061814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地 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传 真:/
联系人 :倪文良、吴聪瑜
监督投诉电话:0571-87057615、87058489
政策咨询:何一平、冯华,0571-87058424、87055741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名称 | 内容 | ||||||||||||||||||||||||||||||||||||||||||||||||||||
1 | 采购人 | 采购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采购人地址:杭州市庆春东路3号 联系人:胡智明 联系电话:0571-86006587 |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3楼 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话:0571-81061817 邮编:310012 Email:403873921@qq.com | ||||||||||||||||||||||||||||||||||||||||||||||||||||
3 | 踏勘现场 | 自行踏勘 | ||||||||||||||||||||||||||||||||||||||||||||||||||||
4 | 资金来源 | 已落实 | ||||||||||||||||||||||||||||||||||||||||||||||||||||
5 | 环境标志产品 节能产品 | (1)严格执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 ▲(3)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投标无效。 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定。 □适用 不适用 | ||||||||||||||||||||||||||||||||||||||||||||||||||||
6 | 投标产品主体 | □适用 不适用 | ||||||||||||||||||||||||||||||||||||||||||||||||||||
7 | 投标保证金 | □适用 不适用 | ||||||||||||||||||||||||||||||||||||||||||||||||||||
8 | 投标文件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天 | ||||||||||||||||||||||||||||||||||||||||||||||||||||
9 | 投标截止时间 | 按“招标公告”规定 | ||||||||||||||||||||||||||||||||||||||||||||||||||||
10 | 投标地点 | 按“招标公告”规定 | ||||||||||||||||||||||||||||||||||||||||||||||||||||
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按“招标公告”规定 | ||||||||||||||||||||||||||||||||||||||||||||||||||||
12 | 投标答疑 | 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表述不清晰的,请于2022年3月10日17:00之前将疑问发送至该电子邮件(邮箱403873921@qq.com)。答疑回复内容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份,并将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在本采购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发布,请供应商密切关注更正公告。 | ||||||||||||||||||||||||||||||||||||||||||||||||||||
13 | 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将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在采购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发布。采购文件的修改和澄清(答疑)答复的文件作为采购文件的补充和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有约束力。若后续仍有更正内容,将继续以更正公告形式在本网站发布,请供应商密切关注更正公告。 | ||||||||||||||||||||||||||||||||||||||||||||||||||||
14 | 投标文件形式 | 本项目实行电子投标。 供应商应准备2种形式的投标文件: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以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投标文件。 (1)“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投标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后缀格式为.jmbs) (2)“备份投标文件”是指与“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同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文件(备份投标文件,用于供应商电子加密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时应急使用),其他方式编制的备份投标文件视为无效备份投标文件。备份投标文件(后缀格式为.bfbs)以U盘形式提供。 | ||||||||||||||||||||||||||||||||||||||||||||||||||||
15 | 投标文件的上传和递交 | (1)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并生成加密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需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浙江政府采购网,到达开标时间后,供应商自行解密。 供应商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2)备份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将备份投标文件递交至开标地点,以便电子加密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时应急使用。 备份投标文件递交要求:供应商须将备份投标文件以U盘形式单独放在密封袋中,密封后并在密封袋上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未密封包装或者逾期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供应商若选择非开标当天递交,请确保在2022年3月22日17:00之前,将备份投标文件通过快递形式或直接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处,以便标书解密异常时应急使用(地址: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3楼307室,接收人:李博,电话:13819182767) | ||||||||||||||||||||||||||||||||||||||||||||||||||||
16 | 询标澄清 | 在评标过程中,如评审小组对投标文件有疑问,由评审组长或代理机构代为将问题汇总后发起询标澄清函,供应商应在规定截止时间前回复相关内容并提交。 | ||||||||||||||||||||||||||||||||||||||||||||||||||||
17 | 质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 ||||||||||||||||||||||||||||||||||||||||||||||||||||
18 | 投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 ||||||||||||||||||||||||||||||||||||||||||||||||||||
19 | 样品 | 提供样品如下:
样品需贴有标签,注明供应商名称。样品均不退还;中标人提供的样品,采购单位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样品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3楼307;接收人:李博;联系电话:13819182767。 | ||||||||||||||||||||||||||||||||||||||||||||||||||||
20 | 演示 | 不要求 | ||||||||||||||||||||||||||||||||||||||||||||||||||||
21 | 支持中小企业 | 1.说明 (1)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投标文件中须同时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价格扣除。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监狱企业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2.价格扣除: 本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含小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 3.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 | ||||||||||||||||||||||||||||||||||||||||||||||||||||
22 | 其他 | (1)采购文件中凡标注“▲”的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不响应的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标处理。 (2)供应商未上传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其投标无效。 (3)供应商上传了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未提供备份投标文件,解密出现问题后,由此导致对该供应商投标无法评审的,其后果由该供应商自行承担。 (4)各供应商自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或查阅采购文件和相关更正公告等,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5)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终端设备的,或在相同Internet主机分配地址(相同IP地址)报名或网上投标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
履约保证金 | 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向医院缴纳履约保证金50000元,合同履约完成后无息退还。 |
第二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
一、项目概况
1、采购内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食堂的调味品。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合格的产品,所供产品质优、卫生安全、新鲜,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以及食品、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
2、本项目选择供应商1家,服务期(供货期)1年,具体起止时间签订合同时由采购人确定。
3、供货方式和供应期
供应商按采购人要求供货,每天/周/月的供货量按采购人实际需求提供,货到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每次根据采购人的电话或其它方式通知订购品种、数量后,按时运送物品到指定地点,供应商随货提供注明货物名称、单位、数量、售价及总金额的商品送货清单,作为采购人入库验收凭证。
4、供应商应具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内部管理制度、保管、发货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完善。
5、供应商的货源来源需清晰可追溯。
6、供应商需具有满足本项目的仓储场所,具有保鲜库,环境卫生良好。
7、疫情期间需做好防控措施。
8、供应商需做好应急预案和退换货方案。
二、项目总体要求
1、所供的物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
2、供应商承诺所供所有商品的保质期至少剩余6个月(保质期为6个月的商品除外)。服务期内,供应商如未按此要求供货,采购人有权拒收。
3、供应商需承诺所供的物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如不符合投标文件所描述的质量标准,必须退货并承担违约责任。
4、所供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货真价实,均能提供相应批次的合格检验证明。
5、投标货物必须各项技术指标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检测、环保标准及产品出厂标准。
6、供应商必须负责中标货物的运输、质量检测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7、物品具体需求量以实际供应前一天通知的为准。
8、供应商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分包,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9、由于采购人工作的特殊性,供应商应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工作,遵守采购人各项规定。
10、供应商除不可抗力,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送货。采购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通知供应商。因供应商原因延误交货日期的(采购人要求推迟的除外),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并由供应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1、供应商不得变更供应商品,应严格按招标要求(含商标、名称、产地、规格和重量等)供应,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
12、采购人按合同对商品进行认真验收,对不符合规格要求的商品,供应商必须无条件退货;供应商未能履行招标文件和合同所定事项,或供应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商品,采购人退货后将记录在案,并对供应商予以处罚,除要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外,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供应资格。
13、如因所供产品质量或品质问题造成人员身体不适、身体伤害及经济损失的,须由供应商立即派专人到现场妥善处理,做好安抚工作和善后事宜,并承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赔偿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如在合同执行阶段,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质量及服务与投标文件所承诺的不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承担相关责任。
15、供应商需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16、配送人员需提供健康证明。
三、采购要求
(一)采购清单
序号 | 物品名称 | 规格 | 拟定年度用量 | 单位 | 推荐品牌 |
1 | 黑木耳 | 特一级 | 1100 | 斤 | |
2 | 燕麦米 | 1100 | 斤 | ||
3 | 火锅底料 | 150g/包 | 900 | 包 | 顶泰、三五、大红袍 |
4 | 料酒 | 400ml*40包/箱 | 1005 | 箱 | 莫干山、双鱼、北高峰 |
5 | 佳得乐 | 600ml*15瓶/箱 | 235 | 箱 | 佳得乐 |
6 | 雪菜 | 130g*50包/箱 | 245 | 箱 | 姚洲、可昧、舜海 |
7 | 玉米淀粉 | 需10斤一包分装 | 12000 | 斤 | |
8 | 营养米粉 | 250g*16盒/箱 | 10 | 箱 | |
9 | 麦片 | 950g*8罐/箱 | 20 | 箱 | |
10 | 黑米 | 310 | 斤 | ||
11 | 白糖粉 | 365 | 斤 | 骏马、芒香、龙田 | |
12 | 干香菇 | 375 | 斤 | ||
13 | 咖喱粉 | 200g/包 | 192 | 包 | 国良、味宇、忆回味 |
14 | 糯米粉 | 500g*20包/箱 | 115 | 箱 | 三象、群艺、腾丰 |
15 | 美味鲜酱油 | 1.68L*6桶/箱 | 135 | 箱 | 厨邦、湖羊、统一 |
16 | 无碘盐 | 400g*50包/箱 | 76 | 箱 | |
17 | 白醋 | 500ml*20瓶/箱 | 71 | 箱 | 奉化、湖洋、海天 |
18 | 绿豆 | 960 | 斤 | ||
19 | 米醋 | 250ml*60包/箱 | 365 | 箱 | 双鱼、至味、莲花 |
20 | 精制矿盐 | 500g*40包/箱 | 674 | 箱 | |
21 | 孜然粉 | 200g/包 | 131 | 包 | 味宇、国良、忆回味 |
22 | 老抽王 | 1.9升*6壶/箱 | 474 | 箱 | 海天、湖洋、伊利家 |
23 | 生抽王 | 1.9升*6壶/箱 | 259 | 箱 | 海天、湖洋、伊利家 |
24 | 味精 | 散装 | 14250 | 斤 | 福瑞、西湖明珠、莲花 |
25 | 十三香 | 45g/盒 | 1000 | 盒 | |
26 | 白胡椒粉 | 500g/包 | 520 | 包 | 味宇、国良、忆回味 |
27 | 芝麻香油 | 500ml*15瓶/箱 | 88 | 箱 | 老作坊、胡根、金鑫 |
28 | 美国提子干 | 100 | 斤 | ||
29 | 豆瓣酱 | 800g/瓶 | 240 | 瓶 | 湖羊、海天、李锦记 |
30 | 红油郫县豆瓣酱 | 10kg/箱 | 132 | 箱 | 西湖明珠、福猴、丹丹 |
31 | 酵母 | 500g*20包/箱 | 36 | 箱 | 安琪、国光、梅山、 |
32 | 儿童榨菜丝 | 18g*50包*12盒/箱 | 765 | 箱 | |
33 | 奶油瓜片 | 20g*10包*30袋/箱 | 504 | 箱 | |
34 | 萝卜干 | 18g*10包*30袋/箱 | 350 | 箱 | |
35 | 蒸鱼豉油 | 410ml*12瓶/箱 | 85 | 箱 | 海天、湖洋、李锦记 |
36 | 蚝油 | 410ml*12瓶/箱 | 24 | 箱 | 三井、湖羊、李锦记 |
37 | 南乳汁 | 500ml*12瓶/箱 | 68 | 箱 | |
38 | 玉米片 | 散装 | 1664 | 斤 | |
39 | 红烧王酱油 | 350g*30包/箱 | 258 | 箱 | 湖羊、海天、李锦记 |
40 | 鱼酸菜 | 250g*40包/箱 | 138 | 箱 | 李记、盈鹏、其辉 |
41 | 鸡精 | 1000g*10包/箱 | 78 | 箱 | 杭致远、一品鲜、太太乐 |
42 | 辣油 | 130ml*24瓶/箱 | 340 | 箱 | 四川、平望、加金 |
43 | 特制肉酥 | (10g*50小包)*10包/箱 | 230 | 箱 | |
44 | 纯牛奶 | 250ml*12盒/提 | 3055 | 提 | 特仑苏、伊利、蒙牛 |
45 | 酸奶 | 250ml*12盒/箱 | 780 | 箱 | 莫斯利安、伊利、光明 |
46 | 营养快线 | 500ml*15瓶/箱 | 400 | 箱 | |
47 | 激活 | 600ml*15瓶/箱 | 450 | 箱 | |
48 | 矿泉水 | 550ml*24瓶/箱 | 7800 | 箱 | 农夫山泉、哇哈哈、康师傅 |
49 | 矿泉水 | 380ml*24瓶/箱 | 78 | 箱 | |
50 | 果粒橙 | 420ml*12瓶/箱 | 746 | 箱 | |
51 | 白砂糖 | 散装 | 28000 | 斤 | 骏马、芒香、龙田 |
52 | 冰红茶 | 500ml*15瓶/箱 | 450 | 箱 | 康师傅、哇哈哈、统一 |
53 | 瓶装可乐 | 500ml*24瓶/箱 | 900 | 箱 | |
54 | 瓶装雪碧 | 500ml*24瓶/箱 | 400 | 箱 | |
55 | 芬达 | 500ml*24瓶/箱 | 280 | 箱 | |
56 | 水动力 | 600ml*15瓶/箱 | 200 | 箱 | |
57 | 酷儿 | 450ml*12瓶/箱 | 200 | 箱 | |
58 | 怡泉+C柠檬味 | 400ml*12瓶/箱 | 200 | 箱 | |
59 | 豆腐花 | 130g*50包/箱 | 25 | 箱 | |
60 | 白面包糠 | 750克*10包/箱 | 30 | 箱 | |
61 | 奶粉 | 300克/包 | 360 | 包 | |
62 | 猪油 | 15kg | 25 | 桶 | |
63 | 蔓越莓 | 120 | 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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