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LCTJ2021086CSZ
二、合同名称乐昌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中心2022-2024年度政府饭堂运营管理服务项目
三、项目编号LCTJ2021086CSZ
四、项目名称乐昌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中心2022-2024年度政府饭堂运营管理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乐昌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中心
地址:乐昌市乐城镇广福路49号
联系方式:0751-5560828
供应商(乙方): 广东新又好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宸悦路26号601
联系方式:020-39102501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
序号 | 名称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
1 | 乐昌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中心2022-2024年度政府饭堂运营管理服务项目 | 1(项) | 2,579,400.00 | 2,579,400.00 |
合同金额: 2,579,400.00元,大写金额:贰佰伍拾柒万玖仟肆佰元整
履约期限:2022年01月31日至2025年01月30日
履约地点:乐昌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中心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01月3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2年03月0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合同附件:
乐昌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中心2022-2024年度政府饭堂运营管理服务项目-磋商文件-发售稿1231.docx
乐昌市政府机关事务中心2022-2024年饭堂服务合同.pdf
乐昌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中心
2022年03月02日
乐昌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中心2022-2024年度政府饭堂运营管理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LCTJ2021086CSZ
采购人:乐昌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乐昌市淘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1日
目 录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三章 采购需求
第四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五章 评审方法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乐昌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中心2022-2024年度政府饭堂运营管理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乐昌市佗城下路33号灏景蓝湾2幢B单元204号商铺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1月11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计划编号:440281-2021-03065
项目编号:LCTJ2021086CSZ
项目名称:乐昌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中心2022-2024年度政府饭堂运营管理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580,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乐昌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中心2022-2024年度政府饭堂运营管理服务项目):
合同包预算金额:2,580,000.00元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
1-1 | 餐饮服务 | 乐昌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中心2022-2024年度政府饭堂运营管理服务项目 | 1(项) | 详见采购文件 | 2,580,000.00 | 2,580,000.00 |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生效之日起三年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4)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按照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部门所在省级政府,或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或罚款决定之前需要举行听证会的金额标准来认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乐昌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中心2022-2024年度政府饭堂运营管理服务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必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 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 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查询结果为准, 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 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响应)。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01月10日,每天上午09:00:00至12:00:00,下午14:30:00至17:3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乐昌市佗城下路33号灏景蓝湾2幢B单元204号商铺
方式:现场获取
售价: 3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年01月11日 09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
地点:乐昌市佗城下路33号灏景蓝湾2幢B单元204号商铺
五、开启
时间:2022年01月11日 09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
地点:乐昌市佗城下路33号灏景蓝湾2幢B单元204号商铺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供应商报名须提交的资料:
※现场报名:供应商须凭以下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获取采购文件:
①、提交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提交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若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委托报名的,应同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釆购人信息
名 称:乐昌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中心
地 址:乐昌市乐城镇广福路49号
联系方式:0751-5560828
2.釆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乐昌市淘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乐昌市佗城下路33号灏景蓝湾2幢B单元204号商铺
联系方式:0751-555862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黎文娟
电 话:0751-5558628
乐昌市淘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一 供应商须知表
条款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1 | 采购人 | 名 称:乐昌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中心 | ||||||||||||||||||||||||||||||||||||||||||||||||
1.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乐昌市淘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1.3.5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口是,详见第三章 采购需求 ■否,注: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供应商在分项报价表中须注明所投产品产地为中国或国内具体产地。产地为国外或外国的将被认定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响应文件则视为不通过符合性审查,响应文件做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 ||||||||||||||||||||||||||||||||||||||||||||||||
1.3.6 |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口是 ■否 | ||||||||||||||||||||||||||||||||||||||||||||||||
1.3.6.1 | 采购标的属性 | 口 货物类 ■ 服务类 口 工程类 | ||||||||||||||||||||||||||||||||||||||||||||||||
1.3.6.2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口农、林、牧、渔业 口工业 口建筑业 口批发业 口零售业 口交通运输业 口仓储业 口邮政业 口住宿业 ■餐饮业 口信息传输业 口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口房地产开发经营 口物业管理 口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口其他未列明行业。 | ||||||||||||||||||||||||||||||||||||||||||||||||
1.3.7 | 是否有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口是,详见第三章 采购需求 ■否 | ||||||||||||||||||||||||||||||||||||||||||||||||
2.2 | 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 预算金额:2,580,000.00元 最高限价:2,580,000.00元 注:项目在采购预算金额内设定最高限价的,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 ||||||||||||||||||||||||||||||||||||||||||||||||
4 | 计量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口其他: | ||||||||||||||||||||||||||||||||||||||||||||||||
6.1 | 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 ■不组织 口组织,时 间: 地 点: 联系人: 电 话: 口组织,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 | ||||||||||||||||||||||||||||||||||||||||||||||||
8.3 | 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 | 口中国政府采购网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韶关招标采购网 ■采购代理机构官方网站 口其他: | ||||||||||||||||||||||||||||||||||||||||||||||||
10.3 | 核心产品 | 详见第三章 采购需求 | ||||||||||||||||||||||||||||||||||||||||||||||||
11.3 | 样品或演示 | ■不需要提供样品 口需要提供样品:详见《采购需求》或《评审标准》 | ||||||||||||||||||||||||||||||||||||||||||||||||
■不需要提供演示 口需要提供演示:详见《采购需求》或《评审标准》 | ||||||||||||||||||||||||||||||||||||||||||||||||||
12.1 | 响应报价货币要求 | ■所有响应均按 人民币 货币进行报价。 口其它: | ||||||||||||||||||||||||||||||||||||||||||||||||
13.1 | 磋商保证金 | 口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收取磋商保证金 1.保证金金额: ¥51,000.00元 2.保证金缴纳时间:同磋商截止时间 3.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保证金收款人银行信息: 开 户 名:乐昌市淘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支行 账 号:4472 0401 0400 04292 4.保证金退还方式:原路返还 5.保证金退还咨询电话:0751-5558628 | ||||||||||||||||||||||||||||||||||||||||||||||||
15.1 | 响应有效期 | 60 日 | ||||||||||||||||||||||||||||||||||||||||||||||||
16.1 | 响应文件份数 | 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电子文档 1 份。 | ||||||||||||||||||||||||||||||||||||||||||||||||
响应文件电子文档份数 | ■需要提供: 1 份,电子文档必须是正本签署盖章后扫描后制作的PDF电子文档格式,以U盘或光盘为载体随响应文件正副本一起提交,未按要求提交电子文档的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 |||||||||||||||||||||||||||||||||||||||||||||||||
口不需要 | ||||||||||||||||||||||||||||||||||||||||||||||||||
21.2 | 磋商小组组成 | 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组成。 | ||||||||||||||||||||||||||||||||||||||||||||||||
24.1 | 样品的评审办法以及评审标准 | 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详见《采购需求》或《评标标准》 | ||||||||||||||||||||||||||||||||||||||||||||||||
演示的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 | 演示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详见《采购需求》或《评标标准》 | |||||||||||||||||||||||||||||||||||||||||||||||||
29.2 | 评审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31.2 |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 | 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3 | ||||||||||||||||||||||||||||||||||||||||||||||||
33.1 |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数量 | 成交供应商的数量:1 | ||||||||||||||||||||||||||||||||||||||||||||||||
33.2 |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 确定方式按本项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 | ||||||||||||||||||||||||||||||||||||||||||||||||
37.1 | 履约保证金 | 口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递交时间、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及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规定按第三章 采购需求执行 | ||||||||||||||||||||||||||||||||||||||||||||||||
38.1 | 代理服务费支付方 | 口 采购人 ■ 成交供应商 | ||||||||||||||||||||||||||||||||||||||||||||||||
38.2 |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 口 定额收取,金额为:¥7000.00元/家。 ■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计算后不足¥7,000.00元按¥7,000.00元收取。
| ||||||||||||||||||||||||||||||||||||||||||||||||
38.3 | 代理服务费支付形式、支付时间 | 详见《代理服务缴费通知书》。 | ||||||||||||||||||||||||||||||||||||||||||||||||
41.3 | 质疑 | 一、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接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纸质疑函 联系单位:乐昌市淘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0751-5558628 通讯地址:乐昌市佗城下路33号灏景蓝湾2幢B单元204号商铺 2. 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 二、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磋商公告、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 |
注:表格中“”项或“■”项为被选中项。
二 总则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表1.1条。
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表1.2条。
1.3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响应货物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1.3.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 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磋商文件。
1.3.4 符合供应商须知表1.3.4条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1.3.5 若供应商须知表1.3.5条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投进口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但不限制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磋商。
若供应商须知表1.3.5条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响应产品为进口产品,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3.6 若供应商须知表1.3.6款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供应商所提供货物、工程、服务非为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承接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3.6.1供应商须知表1.3.6.1写明采购标的的类别: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
1.3.6.2供应商须知表1.3.6款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响应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和其他未列明行业等十六类。
1.4 如供应商须知表1.4条中允许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
1.4.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1.4.5 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响应总金额的比例。
1.4.6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1.4.7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4.8 对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表1.4.8条。
1.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6 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7 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资金来源
2.1 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表2.2条。
2.3供应商报价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3.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计量单位
除供应商须知表4条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磋商费用
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费用。
6.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6.1供应商须知表 6.1条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表 6.1条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或者在领取磋商文件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6.2由于未参加现场踏勘或磋商前答疑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技术文件编制、响应报价 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6.3现场考察及磋商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适用法律
本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三 磋商文件
8.磋商文件构成
8.1 磋商文件共六章,内容如下:
磋商公告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三章 采购需求
第四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8.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9.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磋商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四 响应文件的编制
10.响应范围
10.1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对磋商文件其中某一个分包或几个分包进行响应。
10.2供应商应当对所响应分包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响应,如仅响应分包中某一包的部分内容,其该包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0.3无论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响应的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11.响应文件构成
11.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证明材料四部分。具体详见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11.2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响应文件。磋商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1.3 样品或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表11.3条。
12.响应报价
12.1 所有响应均按供应商须知表12.1条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服务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2.2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相关表格中标明响应货物及伴随服务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12.3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2.4每种服务只能有一个响应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2.5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13.磋商保证金
13.1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表13.1条中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3.2磋商保证金缴纳人、磋商文件领取人、提交响应文件登记人和供应商必须为同一组织机构或联合体内不同成员单位,否则将视同未按磋商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
13.3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成交后除因不可抗力或者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不按本须知第36.1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7.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8条的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3.4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3.5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13.5.1成交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磋商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2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暨成交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供应商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磋商保证金手续。
13.5.3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磋商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4 政府采购担保函不予退回。
13.6 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14.证明响应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4.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4.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15.响应有效期
15.1 响应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5.1条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5.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响应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且本须知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及时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6.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6.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表16.1条中的规定,准备和提交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每份响应文件封皮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6.2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磋商文件规定在响应文件上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6.3 所有响应文件采用不可拆装的胶订方式装订,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6.4 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无法辨认、表达不清或装订不当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五 响应文件的递交
17.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将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密封,并进行包封。
17.2 所有包装封皮上均应:
(1)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和“在(磋商会议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17.3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8.递交响应文件截止
18.1 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到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地点。
18.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9. 响应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9.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9.2 递交响应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修改后的响应文件或撤回行为无效。
19.3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除需提交最后报价外,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9.4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并进行磋商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六 磋商及评审
20.磋商会议
20.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议,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
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继续磋商。
20.2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进行记录。
20.3供应商代表对磋商会议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21.组建磋商小组
21.1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磋商小组,负责本项目评审工作。
21.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磋商小组应该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本项目磋商小组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表21.2条。
22.资格审查
22.1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但本须知22.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2.2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2.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截止日当天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2.3.1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2.3.2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在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
供应商在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23.符合性审查
23.1符合性检查是指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本须知第23.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3.2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4.样品及演示
24.1供应商须知表11.3条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或演示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4.1条中样品或演示的评审办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4.2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成交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磋商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具体内容见供应商须知表11.3条。
25.响应文件的澄清
25.1在磋商期间,磋商小组可以书面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5.1.1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1.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5.2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5.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提交 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按第五章 评审办法规定执行。
26.磋商
26.1磋商小组将集中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例等实质性内容。
26.3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6.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7.最后报价
27.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且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本须知第27.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7.2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符合23.2规定的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7.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7.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不视为撤回响应文件,退出磋商不影响退出磋商的供应商对已经递交的响应文件承担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相应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8.响应无效
28.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磋商小组将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要求是指磋商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
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磋商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款、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
如果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
磋商小组决定是否实质性响应只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
28.2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 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2) 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 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 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 不符合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6)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7)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8) 属于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的。
29.比较与评价
29.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根据磋商文件第五章确定的评审办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9.2评审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9.2条规定的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详细评审标准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9.3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等相关材料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最后报价扣除 6-10%后参与评审。具体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评审办法。
30.终止本次磋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须知27.2条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1.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原则及标准
31.1除第35条规定外,磋商结束后,除了算数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供应商的响应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审结果按照综合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处理方式详见 第五章 评审方法。
31.2磋商小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31.2条中规定的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1.3因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磋商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32.保密原则
32.1 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2.2 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七 确定成交
3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综合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表33条。
34.采购任务取消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35.成交通知书
35.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5.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6.签订合同
36.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6.2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6.3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6.4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7.履约保证金
37.1 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表37.1条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7.2 如果成交人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拒绝签订放弃成交资格,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8.采购代理服务费
成交供应商须按照供应商须知表38条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39.洁自律规定
39.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9.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
40.人员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41.质疑与接收
41.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41.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广东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41.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见供应商须知表41.3条。
42.履约验收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详见附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范本v2021》
第三章 采购需求
编制说明:
《采购需求》中所涉及的设备品牌及型号,仅供参考,并无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可以选用其他替代标准、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在质量和性能上不得低于《采购需求》的要求。
《采购需求》中凡标注有“★”的地方为实质性响应条款,作为无须响应条款,请供应商注意,必须实质性点对点响应;否则将导致无效响应。
《采购需求》中凡标注有“▲”的地方为重要条款,但不作为无效响应条款,请供应商注意,必须实质性点对点响应;否则将严重影响技术评分。
《采购需求》中凡标注有“◆”的地方为核心货物或服务,请供应商注意。
一、项目简介
乐昌市政府饭堂(含B饭堂),计划每餐用餐人数约200-300人(含早、中、晚)。饭堂提供日常经营所需设备一批,能满足正常生产和运作需求。所需食材由采购人提供,供应商只需对采购人提供的食材进行保存及用于政府饭堂项目所用,提供政府单位人员一天早、中、晚三餐用餐,用餐时间计划为:早餐: 7:30-8:30、中餐: 12:00-13:30、晚餐: 17:30-18:50,以及节假日的保障性用餐。
二、采购标的一览表
序号 | 采购内容 | 数量 | 服务要求 | 服务期 | 预算金额 |
1 | 乐昌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中心2022-2024年度政府饭堂运营管理服务项目 | 1项 | 详见本项目服务要求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 | 2,580,000.00 |
三、服务要求
(一)服务团队人员要求
1.供应商为食堂提供经营管理服务时提供以下不少于以下人员:
序号 | 所需工种 | 需求人数(人) | 薪酬待遇 | 备注 |
1 | 主管 | 1 | 不低于广东省同类职业最低工资水平 | |
2 | 厨师 | 5 | 厨师业务水平应达到做围餐水平,并根据采购人实际需求随时更换。其中1名厨师工作地点在B栋楼 | |
3 | 点心师 | 1 | 根据需求随时更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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