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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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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部湾大学后勤服务集团所属餐厅食材供应服务采购质疑的回复函

招标详情

质 疑 人: 广西桂林豪中豪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 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乡七星街道办上关村回迁房1#(21A)号

法定代表人: 蓝红英

委托代理人: 张鹏 电话: 15607772012

广西桂林豪中豪商贸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收到贵公司以书面递交的北部湾大学后勤服务集团所属餐厅食材供应服务采购〔项目编号:GXZC2022-G3-000112-SSJT〕的质疑书原件。我公司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结合评标委员会的复核意见,现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关于“本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但给予了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及价格政策性扣除”的质疑,意见如下:
本招标文件各分标中的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已明确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规定,质疑人于2022年1月28日报名获取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就已经知道或者应知自己的权益,但贵公司在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公司提出过质疑,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故按驳回质疑处理。
质疑事项2:关于“A分标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为“食材供应服务”行业,不属于[2011]300号文中规定的十六种行业划型标准中的任何一种,无法判定其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没有完整、正确的填写,评标委员会还给予其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及价格政策性扣除”的质疑,意见如下:
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评标依据,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中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定该公司提供的微小企业声明函有效,按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给予其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及价格政策性扣除,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故按驳回质疑处理。
质疑事项3:关于“在本项目招标文件没有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A分标中标人和B-G分标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也不一致的情况下,本项目也不属于B-G分标中标人所声明的“农、林、牧、渔业”;各分标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均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整、正确的填写;评标委员会也无法根据[2011]300号文件来判定其投标人是否属于本项目所属行业的小微企业,但评标委员会还会给予其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及价格政策性扣除”的质疑,意见如下:
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评标依据,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定该公司提供的微小企业声明函有效,按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给予其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及价格政策性扣除,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故按驳回质疑处理。
质疑事项4:关于“中标人随意杜撰、编造虚假的本项目所属行业,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质疑,意见如下:
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评标依据,评标委员会认定该公司提供的微小企业声明函有效,按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给予其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及价格政策性扣除,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故按驳回质疑处理。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令的相关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区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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