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系统发布时间:2022-03-08 11:19
质疑答复
质疑供应商:凉山州盛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礼州镇同心村1组49号
邮编:615600
联系人:姚军
联系电话:13518422908、13778823286
被质疑人1:四川畅捷顺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成都市成华区成宏路18号钢铁领域b座1003室
邮编:610000
联系人:冯老师
联系电话:028-83297629
首先感谢贵公司积极关注本次采购活动。
我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收到贵公司邮寄的关于《喜德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2022年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3432202200006(下称本项目)第2包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第83页综合评分明细表“包二第一条‘报价部分的评分标准 ’的要求”进行报价评分。
质疑事项2:中标人成都益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包一投标文件中“人员配备12分中得分为10.50分”在包二投标文件中“人员配备12分中得分为12分”。包一、包二的人员配备基本一致,为什么会相差1.50分按照公示的中标人得分情况,中标人在其他项基本得满分的情况下不可能在人员配备上犯这样的错误,而这1.50分将可能影响中标结果,请代理公司和评审专家说明原因。
二、质疑请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此次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中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来进行评标,其评审意见无效,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规定对政府评审专家进行处罚,判定其评审意见无效。若判定评审专家的评审无效,那此次招标结果也应为无效结果,请求将此次招标做流标处理。
2、请求查证质疑2的内容,若成立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对政府评审专家进行处理。
三、质疑答复
质疑事项1答复:
招标文件报价评分相关规定如下:
1、第七章评标办法4.3综合评分明细表规定“注: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等政策评分按照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执行”。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附表(所有包适用)第10条“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贵公司可能未考虑到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的规定对报价评分结果的影响,应当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并计算报价得分。报价评分无误。
质疑事项2答复:
招标文件影响人员配备评分差异的相关规定如下:
包一:配备中型及以上专用配送车辆达到 4 辆的得 1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辆加 0.5分,最多加2分,本项最多得3分。
包二:专用配送车辆达到 4 辆(须是冷藏车)的得 1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辆加 0.5分,最加2分,本项最多得3分。
包一要求“中型及以上专用配送车辆”,包二要求“专用配送车辆……(须是冷藏车)”,招标文件在2个包中对人员配备的第(3)项配送车辆的要求完全不一样,故出现成都益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包一、包二中人员配备(配送车辆)的得分存在差异,此项评分无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贵公司质疑事项1、2均不成立。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畅捷顺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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