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茶陵县营养改善计划所属学校学生大米采购项目第二次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2年03月15日
政府采购协议书
采购人:茶陵县教育局,住所地茶陵县紫薇路(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李峭,局长。
供应商: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办事处莲池居委会山崇德路158号(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全臻
根据“茶陵县营养改善计划所属学校学生营养餐大米采购项目”招标中标结果,乙方取得甲方该项目经营权。为了保证项目实施,提高服务效率,保证服务质量,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同时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权责明确、公平自愿”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 项目信息
(一) 采购项目名称:茶陵县营养改善计划所属学校学生营养餐大米采购(包一)项目
(二) 采购计划编号:株茶财采计[2021]000191
(三) 采购代理编号: HNZY-ZB-2021-1162
(四) 项目内容:茶陵县营养改善计划所属学校学生营养餐所需大米(包括虎踞、严塘、舲舫等3个乡镇所属中小学校及其村小、教学点和芙蓉学校、明德小学、解放米江分校、城东学校及其村小教学点)配送和供应。学校采购数量全年按180天预算,中学原则上按每生每餐150克,小学生原则上按每生每餐125克预算,据实结算。
二、 合同金额
(一) 合同总金额:按每千克计肆元六角肆分(4.64元/千克)的标准据实结算(具体标的见招标文件)。
(二) 合同总金额包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货物的生产、运输、出厂检验、保险、包装、管理、到现场后的抽样合格(含各种相关的检测费)、装卸、培训、损耗、质保、附带服务、利润、税金、不可预见费、存储设施保障等以完成本招标项目的全过程费用。
三、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 合同期限:2022年春季开学起到2022年秋季学期结束止(寒暑假除外)。合同期满后,自动终止。
(二)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的所属各学校和教学点地点。
(三) 交货方式:按各营养改善计划所属学校需求计划,按质按量按时免费配送。
四、 质量保证
(一) 乙方按投标文件(不低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执行。
(二) 乙方配送的每批次大米必须符合国家最新安全标准和投标文件相应的要求。
(三) 质量考评办法
甲方将组织评估小组不定期至营养改善计划所属中、小学校(每次随机抽取3个乡镇,每个乡镇随机抽取2所学校,按教职工人数30%,学生人数的10%的标准进行问卷调查)。每学期开展1次,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等次。当学校整体测评基本满意率低于80%时,甲方将对乙方提出警告并要求乙方进行自查整改;整改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五、 产品包装要求
(一) 包装应符合GB/T1354-2018国家标准的包装要求。
包装袋上应注明商标、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净重等内容。
(二) 包装材料必须使用食品包装相关材料,包装标识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 乙方配送的大米在装卸、运输以及仓储过程中应有足够的包装保护措施,防止大米变质、受潮、被腐蚀、破损以及其它不可预见的损坏。
(四) 乙方提供的大米外包装要干燥,无硬化变质或外包装破损的现象,其他含量指标按国家标准进行质量验收。
六、 仓储、保管和配送要求
(一) 乙方应具备较强的生产、经营、仓储和配送能力,具有满足配送需要的仓储、交通、运输等设施设备,乙方的配送运输方案和配送计划,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执行,必须按照“专线专人专车”原则配送营养餐食品,负责管理和配送的人员应到甲方登记备案。配送人员应当相对固定,第一次送货到校时必须向学校提供乙方的委托书、身份证以及配送人员的身份证、健康证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用于存档,每次配送必须配戴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签发的工作牌。
(二) 乙方应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配送方案,建立标准化配送中心,配备相应的仓储设备、设施等等。制定合理的运输线路。储存运送过程中要注意防雨,防晒,防止与其它有毒、有害物品接触,运输车内温度控制在标准范围,并按期对车辆进行清毒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乙方须将大米配送到相应学校,确保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食用。
(三) 乙方必须按照学校的数量要求一周内免费送货到学校指定地点,经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不能以任何理由推托,一旦影响到师生的正常生活,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四) 乙方应派经甲方认可的有经验和能力的技术服务人员,负责货物在使用单位(学校)的仓储、保管技术指导,确保学生食用安全。由于乙方技术服务人员技术指导错误或疏忽,或由于乙方未按要求派人进行技术服务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全责。
七、 验收标准和要求
(一) 乙方在每次配送前,需提前将本批产品的检验报告并附检验报告出具检验机构对应资质证明送县教育局查验备案后方可配送至学校。
在送交产品到学校时,乙方必须向使用单位(学校)提供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本批次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必须包含镉和黄曲霉毒素的检测指标)和有关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应保持一致,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乙方公章。每袋大米中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大米必须在保质期范围内。样品由使用单位(学校)随机抽取一袋(样品可在下一次配送时回收)。未履行手续前,不得货物交接。
(二) 建立货物交接制度。使用单位(学校)应自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之时起2小时内组织验收。由使用单位(学校)按合同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负责验收。货物验收包括:品牌、数量、质量、外观、保质期、包装以及乙方承诺的其他指标等。如发现乙方配送的产品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的,使用单位(学校)有权拒收,不签发验收单,并上报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邀请县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并由相关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验结论。
(三) 办理《交货验收单》手续。学校对入库食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和产品出厂检测报告、保质期截止日期以及种类、数量进行认真登记,并双方人员签字确认,以示负责,保证资料详细全面,数据准确真实。验收单一式三份,乙方、教育局、学校各一份。
(四) 使用单位(学校)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五) 乙方配送的产品因其自身特点导致使用单位(学校)无法在验收时发现其质量问题,使用单位(学校)收货验收并不免除乙方对合同商品质量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使用单位(学校)在使用产品中发现因和产品有变质、腐烂、异味等任何质量问题,乙方无权以使用单位(学校)已签收作为已交付合格产品的抗辩。
(六) 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大米分三片区配送,乙方必须按中标片区进行配送,如因乙方配送的大米质量服务原因导致学校食堂不能按时正常开餐,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影响,或在社会上造成一定负面影响达到二次以上(含二次),学校直接解除与该配送公司签订的合同,可向另外中标配送公司签订合同进行大米采购配送。
八、 服务与保障要求
(一) 乙方应无条件及时更换破损、变质及过期等不合格产品,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 使用单位(学校)对乙方配送的大米质量有异议,乙方应自接到异议通知之时起1小时内作出答复,并妥善商处。无法在1小时内解决的,应在2小时内提供同等级或以上质量的备用产品,使学校能够正常使用,24小时内解决问题。
(三) 乙方应定期检查库存产品,对每批次的大米进行质量检测、保温观察、留样保存,建立产品质量档案,以备查验,建立产品追溯体系,保证产品可追溯。
(四) 乙方应具有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措施,为本项目购买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险,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在其工作范围内所造成的任何安全事故及责任自行承担。如遇突发事件,乙方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保证在承诺时间内赶到事发现场进行处理或配合处理。
(五) 因为乙方原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权解除合同。食品安全事故明确非乙方负责之后,乙方将继续履行配送合同。
(六) 乙方对货物服务要求的有效相应将被视为乙方对其所供货物的服务承诺,服务承诺也列入合同的货物服务条款。
(七) 乙方应配合甲方或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就乙方仓储的或送至学校现场的任一批次大米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抽样送检,取样送检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检测结果不合格,甲方有权进行退货,由此造成的各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需按中标合同总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八) 若因国家相关政策变动等原因,导致项目人数、供餐方式和资金计划发生变化的,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调整。
(九) 根据现行税法,税务部门应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十)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报送工作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材料和相关数据资料、证明性材料以及征求意见稿等。
九、 付款方式
以月为单位按实进行结算,乙方每月15日前凭供货合同、送货签收单(一式三份,学校一联、中标人一联、教育局一联,送货签收单的管理等同于发票管理)、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检验证书(检测报告)、结算审批表等资料单据到县教育局结算上月货款。
十、 履约保证金
(一) 签订合同时,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保证金主要用于因乙方责任影响配送学校食堂正常开餐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违约方面用途。
(二)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否则,违约方须支付守约方违约金额壹拾万元(人民币)。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性原因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不能视为双方或单方违约。如在合同履行期间,配送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在事故责任未明确之前,甲方可以启用乙方所缴纳风险保证金,用于应急处置事宜。应急事件处置结束后,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已使用的保证金补足存入甲方账户。乙方如不按时补足保证金,则按超过时间每天向甲方偿付不足保证金额1%的违约金。
(三)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配送食材质量问题发生的食物中毒等事故,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四)合同履行期满,乙方完成合同约定,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全额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十一、 违约责任
(一) 乙方配送货物时不能保证按约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且影响学生食用的,每逾期一次,支付违约金贰万元。
(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未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在情况发生当日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若乙方在交货延缓期内仍不能交货,甲方将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三)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在情况发生当日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若乙方在交货延缓期内仍不能交货,甲方将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四) 甲方如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现乙方有以下行为的,可单方面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经济损失的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1. 在投标文件中弄虚作假、存在欺诈行为的;
2. 乙方投标文件中表述的生产能力或售后服务或产品性能指标优于招标文件要求,但实际上没能兑现其投标文件表述内容的;
3. 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必须重新供货,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五)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须在茶陵县域范围内成立学校大米配送服务机构,完成经营服务场地、配送车辆及人员配备等工作,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如以上工作不能如期完成,则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与乙方的配送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 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提前终止履行合同,甲方不退乙方保证金。
十二、 合同变更、终止、转让及说明
(一)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二) 乙方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流通(或经营)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2. 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3. 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
4. 食品原料配送期间存在克扣、减量、延时、拒绝配送或服务态度恶劣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
(三) 乙方有如下情况的,合同终止。
1. 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的;
2.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3. 乙方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 合同任何一方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五)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与乙方的合同。
(六)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另行指定其他片区中标人配送。
1. 乙方拒不履行合同;
2. 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十三、 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到株洲仲裁委员会(茶陵分会)仲裁,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四、 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一) 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二) 本合同协议书
(三) 中标通知书
(四)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五) 投标文件
(六) 招标文件
(七)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十五、 其它约定
当事人确定以下地址为各自的通讯地址。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因本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之整个仲裁、调解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各自所预留的通讯地址如发生变更,应自其变更之时起四十八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方。否则,相对方或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如按变更方原预留的通讯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书(包括但不仅限于与诉讼、仲裁活动相关的所有法律文书)、函件,无论有无人接收或拒收,均视为变更方收到该文书、函件,且因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概由变更方自行承担。其中:
甲方: 茶陵县紫薇路
乙方:
十六、 合同保存与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采购代理机构存档,一份报送茶陵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且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拾万元到帐后之日起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二○二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合同订立地点: 茶陵县教育局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代表:(签字) 授权委托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账号: 账号:
合同备案:茶陵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公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协议书
采购人:茶陵县教育局,住所地茶陵县紫薇路(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李峭,局长。
供应商:湖南角山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海垅村、小井村交汇处(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任志成
根据“茶陵县营养改善计划所属学校学生营养餐大米采购项目”招标中标结果,乙方取得甲方该项目经营权。为了保证项目实施,提高服务效率,保证服务质量,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同时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权责明确、公平自愿”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十七、 项目信息
(五) 采购项目名称:茶陵县营养改善计划所属学校学生营养餐大米采购(包二)项目
(六) 采购计划编号:株茶财采计[2021]000191
(七) 采购代理编号: HNZY-ZB-2021-1162
(八) 项目内容:茶陵县营养改善计划所属学校学生营养餐所需大米(包括秩堂、高陇、火田、腰潞、思聪5个乡镇所属中小学校及其村小、教学点和思源实验学校)配送和供应。学校采购数量全年按180天预算,中学原则上按每生每餐150克,小学生原则上按每生每餐125克预算,据实结算。
十八、 合同金额
(三) 合同总金额:按每千克计肆元六角肆分(4.64元/千克)的标准据实结算(具体标的见招标文件)。
(四) 合同总金额包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货物的生产、运输、出厂检验、保险、包装、管理、到现场后的抽样合格(含各种相关的检测费)、装卸、培训、损耗、质保、附带服务、利润、税金、不可预见费、存储设施保障等以完成本招标项目的全过程费用。
十九、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四) 合同期限:2022年春季开学起到2022年秋季学期结束止(寒暑假除外)。合同期满后,自动终止。
(五)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的所属各学校和教学点地点。
(六) 交货方式:按各营养改善计划所属学校需求计划,按质按量按时免费配送。
二十、 质量保证
(四) 乙方按投标文件(不低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执行。
(五) 乙方配送的每批次大米必须符合国家最新安全标准和投标文件相应的要求。
(六) 质量考评办法
甲方将组织评估小组不定期至营养改善计划所属中、小学校(每次随机抽取3个乡镇,每个乡镇随机抽取2所学校,按教职工人数30%,学生人数的10%的标准进行问卷调查)。每学期开展1次,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等次。当学校整体测评基本满意率低于80%时,甲方将对乙方提出警告并要求乙方进行自查整改;整改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二十一、 产品包装要求
(五) 包装应符合GB/T1354-2018国家标准的包装要求。
包装袋上应注明商标、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净重等内容。
(六) 包装材料必须使用食品包装相关材料,包装标识应符合有关规定。
(七) 乙方配送的大米在装卸、运输以及仓储过程中应有足够的包装保护措施,防止大米变质、受潮、被腐蚀、破损以及其它不可预见的损坏。
(八) 乙方提供的大米外包装要干燥,无硬化变质或外包装破损的现象,其他含量指标按国家标准进行质量验收。
二十二、 仓储、保管和配送要求
(五) 乙方应具备较强的生产、经营、仓储和配送能力,具有满足配送需要的仓储、交通、运输等设施设备,乙方的配送运输方案和配送计划,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执行,必须按照“专线专人专车”原则配送营养餐食品,负责管理和配送的人员应到甲方登记备案。配送人员应当相对固定,第一次送货到校时必须向学校提供乙方的委托书、身份证以及配送人员的身份证、健康证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用于存档,每次配送必须配戴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签发的工作牌。
(六) 乙方应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配送方案,建立标准化配送中心,配备相应的仓储设备、设施等等。制定合理的运输线路。储存运送过程中要注意防雨,防晒,防止与其它有毒、有害物品接触,运输车内温度控制在标准范围,并按期对车辆进行清毒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乙方须将大米配送到相应学校,确保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食用。
(七) 乙方必须按照学校的数量要求一周内免费送货到学校指定地点,经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不能以任何理由推托,一旦影响到师生的正常生活,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八) 乙方应派经甲方认可的有经验和能力的技术服务人员,负责货物在使用单位(学校)的仓储、保管技术指导,确保学生食用安全。由于乙方技术服务人员技术指导错误或疏忽,或由于乙方未按要求派人进行技术服务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全责。
二十三、 验收标准和要求
(七) 乙方在每次配送前,需提前将本批产品的检验报告并附检验报告出具检验机构对应资质证明送县教育局查验备案后方可配送至学校。
在送交产品到学校时,乙方必须向使用单位(学校)提供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本批次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必须包含镉和黄曲霉毒素的检测指标)和有关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应保持一致,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乙方公章。每袋大米中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大米必须在保质期范围内。样品由使用单位(学校)随机抽取一袋(样品可在下一次配送时回收)。未履行手续前,不得货物交接。
(八) 建立货物交接制度。使用单位(学校)应自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之时起2小时内组织验收。由使用单位(学校)按合同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负责验收。货物验收包括:品牌、数量、质量、外观、保质期、包装以及乙方承诺的其他指标等。如发现乙方配送的产品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的,使用单位(学校)有权拒收,不签发验收单,并上报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邀请县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并由相关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验结论。
(九) 办理《交货验收单》手续。学校对入库食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和产品出厂检测报告、保质期截止日期以及种类、数量进行认真登记,并双方人员签字确认,以示负责,保证资料详细全面,数据准确真实。验收单一式两份,乙方和学校各一份。
(十) 使用单位(学校)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十一) 乙方配送的产品因其自身特点导致使用单位(学校)无法在验收时发现其质量问题,使用单位(学校)收货验收并不免除乙方对合同商品质量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使用单位(学校)在使用产品中发现因和产品有变质、腐烂、异味等任何质量问题,乙方无权以使用单位(学校)已签收作为已交付合格产品的抗辩。
(十二) 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大米分三片区配送,乙方必须按中标片区进行配送,如因乙方配送的大米质量服务原因导致学校食堂不能按时正常开餐,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影响,或在社会上造成一定负面影响达到二次以上(含二次),学校直接解除与该配送公司签订的合同,可向另外中标配送公司签订合同进行大米采购配送。
二十四、 服务与保障要求
(十一) 乙方应无条件及时更换破损、变质及过期等不合格产品,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二) 使用单位(学校)对乙方配送的大米质量有异议,乙方应自接到异议通知之时起1小时内作出答复,并妥善商处。无法在1小时内解决的,应在2小时内提供同等级或以上质量的备用产品,使学校能够正常使用,24小时内解决问题。
(十三) 乙方应定期检查库存产品,对每批次的大米进行质量检测、保温观察、留样保存,建立产品质量档案,以备查验,建立产品追溯体系,保证产品可追溯。
(十四) 乙方应具有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措施,为本项目购买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险,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在其工作范围内所造成的任何安全事故及责任自行承担。如遇突发事件,乙方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保证在承诺时间内赶到事发现场进行处理或配合处理。
(十五) 因为乙方原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权解除合同。食品安全事故明确非乙方负责之后,乙方将继续履行配送合同。
(十六) 乙方对货物服务要求的有效相应将被视为乙方对其所供货物的服务承诺,服务承诺也列入合同的货物服务条款。
(十七) 乙方应配合甲方或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就乙方仓储的或送至学校现场的任一批次大米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抽样送检,取样送检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检测结果不合格,甲方有权进行退货,由此造成的各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需按中标合同总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八) 若因国家相关政策变动等原因,导致项目人数、供餐方式和资金计划发生变化的,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调整。
(十九) 根据现行税法,税务部门应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二十)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报送工作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材料和相关数据资料、证明性材料以及征求意见稿等。
二十五、 付款方式
以月为单位按实进行结算,乙方每月15日前凭供货合同、送货签收单(一式三份,学校一联、中标人一联、教育局一联,送货签收单的管理等同于发票管理)、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检验证书(检测报告)、结算审批表等资料单据到县教育局结算上月货款。
二十六、 履约保证金
(四) 签订合同时,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保证金主要用于因乙方责任影响配送学校食堂正常开餐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违约方面用途。
(五)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否则,违约方须支付守约方违约金额壹拾万元(人民币)。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性原因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不能视为双方或单方违约。如在合同履行期间,配送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在事故责任未明确之前,甲方可以启用乙方所缴纳风险保证金,用于应急处置事宜。应急事件处置结束后,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已使用的保证金补足存入甲方账户。乙方如不按时补足保证金,则按超过时间每天向甲方偿付不足保证金额1%的违约金。
(六)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配送食材质量问题发生的食物中毒等事故,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四)合同履行期满,乙方完成合同约定,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全额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二十七、 违约责任
(七) 乙方配送货物时不能保证按约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且影响学生食用的,每逾期一次,支付违约金贰万元。
(八)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未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在情况发生当日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若乙方在交货延缓期内仍不能交货,甲方将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九)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在情况发生当日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若乙方在交货延缓期内仍不能交货,甲方将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十) 甲方如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现乙方有以下行为的,可单方面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经济损失的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4. 在投标文件中弄虚作假、存在欺诈行为的;
5. 乙方投标文件中表述的生产能力或售后服务或产品性能指标优于招标文件要求,但实际上没能兑现其投标文件表述内容的;
6. 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必须重新供货,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十一)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须在茶陵县域范围内成立学校大米配送服务机构,完成经营服务场地、配送车辆及人员配备等工作,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如以上工作不能如期完成,则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与乙方的配送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二) 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提前终止履行合同,甲方不退乙方保证金。
二十八、 合同变更、终止、转让及说明
(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八) 乙方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5.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流通(或经营)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6. 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7. 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
8. 食品原料配送期间存在克扣、减量、延时、拒绝配送或服务态度恶劣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
(九) 乙方有如下情况的,合同终止。
4. 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的;
5.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6. 乙方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十) 合同任何一方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十一)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与乙方的合同。
(十二)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另行指定其他片区中标人配送。
3. 乙方拒不履行合同;
4. 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二十九、 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到株洲仲裁委员会(茶陵分会)仲裁,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三十、 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八) 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九) 本合同协议书
(十) 中标通知书
(十一)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十二) 投标文件
(十三) 招标文件
(十四)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三十一、 其它约定
当事人确定以下地址为各自的通讯地址。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因本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之整个仲裁、调解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各自所预留的通讯地址如发生变更,应自其变更之时起四十八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方。否则,相对方或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如按变更方原预留的通讯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书(包括但不仅限于与诉讼、仲裁活动相关的所有法律文书)、函件,无论有无人接收或拒收,均视为变更方收到该文书、函件,且因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概由变更方自行承担。其中:
甲方:
乙方:
三十二、 合同保存与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采购代理机构存档,一份报送茶陵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且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拾万元到帐后之日起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二○二二 年 三 月 八 日
合同订立地点: 茶陵县教育局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代表:(签字) 授权委托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账号: 账号:
合同备案:茶陵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公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0315.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