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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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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山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食堂原料及配送服务 招标变更

招标详情

质 疑 人:西林县华嘉食品批发配送有限公司

地址: 西林县八达镇欧艺商城A栋一楼S-13号

法定代表人: 劳登辉

委托代理人:/电话:15676998823

二、 我司于2022年4月29日收到贵单位关于桂林市雁山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食堂原料采购及配送服务项目质疑函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法》(财政部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予以受理。
对于贵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及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并于接到质疑函的同一时间,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现受采购人委托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针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
1.评标办法的内容设置未细化和量化不合符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的“(三)项目实施方案分、(四)管理制度分、(五)售后服务方案分、(六)供应商疫情期间防控措施方案” 评审采用 “完整”、“全面”、“详实”、“合理性”、“基本满足”、“完全满足”、“针对性”、“科学性”、“优良”、“可行性”、“横向对比”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且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将这些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分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也提到,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时 “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分值也须量化到区间。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送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五士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买购器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3、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案例9号。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修改招标文件后开展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活动。
答复如下:
1、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标法,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中第二段“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供应商人所提供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报价、项目实施方案、服务承诺方案、企业信誉及业绩等” 和第三段“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服务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服务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而设立的评分因素。本项目不存在“商务条件和服务需求指标有区间的规定”。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评标办法中按有关规定进行了档次的划分,且各档次对应不同的分值。在评审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投标资料进行详评比较区别划分档次量化打分,同时(三)项目实施方案分、(四)管理制度分、(五)售后服务方案分、(六)供应商疫情期间防控措施方案”等都有详实的内容要求及表述要求,符合雁山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食堂原料采购及配送服务项目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因此,评标办法的内容设置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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