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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第三人民医院(江阴市精神卫生中心、江阴市职业病防治院)厨具设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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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灸排烟系统招标公告

招标详情

艾灸排烟系统招标公告

江阴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艾灸排烟系统项目进行院内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江阴市第三人民医院艾灸排烟系统项目

二、项目要求:主要用于艾灸过程排烟,要求排烟功能强,排烟洁净,采购数量1台,控制价1万元。

三、参数基本要求:

1、功能要求:

4床位排烟系统1套,用于医院艾灸排烟;要求:静音低噪、耐高温、免支撑、环保材质、净烟去味;关节臂可360度旋转调节方向,易拆卸、重组及清洗,关节松紧旋钮调节,关节臂配带气动调节阀,可任意定制长度,可更换吸烟罩大小。

2、配置要求

2.1万向吸气臂4套:优质铝合金材质关节臂配850*550mmPC透明罩,长度2.2米;

2.2、关节臂接口100mm ,管壁75mm;

2.3、管道风机≥1台:静音315P风机风量≥2206M*/H;

2.4、吸烟罩4个:长850mm*宽550mm*高200mm耐高温易清洗,韧性好耐冲击,强劲排烟;

2.5、配件:三通4个,大小头2对,阀4个

四、质保及售后服务等:质保期≥3年,终身提供维修服务,每年上门维护保养≥2次,报修相应时间≤2小时,到达现场维修时间≤24小时。若买方需将该设备联入内部网络或外部网络(LIS,HIS,PACS等),卖方必须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含开放端口费用)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投标人资质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2、所投产品若为医疗设备,供应商必须为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商或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销商(有效期内);

3、拟提供的设备必须在供应商有效的经营许可范围内;

4、供应商若非投标产品原厂家的,须提供该产品原厂家(或驻中国办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经销授权书。

5、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一律不接受以个人名义投标和联合体投标。

六、投标文件信息:

投标文件一律用A4纸打印,正本一份,副本三份,须装订成册并加以密封,加盖公章。内容需包含公司营业证书、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包括耗材注册证)、厂家授权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产品详细的配置清单、产品参数、产品报价(包含所有耗材省标编码及价格清单)、产品彩页、江浙沪地区销售合同或发票复印件、用户名单、国家药监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内容(如不属于医疗器械、前述资料中有关医疗器械的证照无需提供),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招标相关信息:

1、报名

报名时间与方式:2022年5月25日至5月31日(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00 下午13:30-16:30

报名资料:营业证照、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复印件(盖章)等。

报名地点:江阴市第三人民医院5号楼3楼采购科,联系电话:051081663006-8535。

2、评审

评审时间:2022年6月1日上午10点

评审地点:行政楼6号楼206室

各投标人现场招标时自带水笔(建议黑色或蓝黑色)。

各投标方须按要求按时到达评审地点等候参加谈判,如未能按时参加,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采购活动。

按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开标,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综合考虑所用品牌、型号、价格因数(含设备和耗材等)。

八、交货时间:

中标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后,在江阴市第三人民医院指定时间内交货,如中标单位不能及时交货,医院有权终止合同。

九、付款方式:

货物交付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80%货款,剩下20%作为保证金,质保期满后付清。

十、特殊事项:

防疫期间,按有关要求和疫情防控指挥部部署,所有投标到院人员需提供本人手机扫码14天内行动轨迹、江阴地区医疗单位出具的有效时限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不符合防疫指挥部防疫要求的人员不得进入院区,因此无法参与招标的责任自负,其单位招投标资格自动作废。进入医院区域,请戴口罩。

十一、倾斜政策: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所述情形的小型、微型企业参加本项目,给予10%的价格扣除。请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采购的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

2、同等条件下,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若提供的产品属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所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及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江阴市第三人民医院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