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1、项目名称:东方红街道机关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2、采购人: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街道办事处3、预算金额:项目估算2051197.87元/年,其中按上级政策需要通过扶贫823平台和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乡村振兴馆自行进行农副产品采购的相关费用包含在预算金额内。本项目报价以长沙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马王堆、海吉星农贸市场)发布的食材单价中的均价(以下简称市场单价)为基准价,采取上浮率报价方式,报价上浮率设置最高上限值为20%,报价上浮率大于20%的,视为无效报价。
4、项目概况: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街道职工食堂设街道办公大楼7楼,为了满足街道职工的用餐需求,提供优质后勤保障,拟招选一家的食材供货商(以下简称乙方),定点提供东方红街道职工食堂经营过程中所需的原材料。
5、招标范围:东方红街道职工食堂日常经营所需食品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谷薯类粉面,瓜果蔬菜,豆制品、干、腊菜,水果,禽、鱼、肉类、蛋类,牛奶、酸奶及饮品,粮、油、配料等。
二、相关标准:符合食品安全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2016。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
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
7、新鲜卫生符合Q/JWDS 0001 S-2019食品安全检测标准。
8、新鲜无坏臭符合农药限量标准GB 2763-2019要求。
9、新鲜无坏臭现象符合GB 2763-2019、GB 2762-2017标准
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 及其他相关标准。
11、一级、国家标准GB1354-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2716-2018)。
12、符合《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要求及符合GB2707、GB2762、GB2763标准,新鲜、无变质,来自非疫区。
三、技术规格:详见附件。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1、服务期限:12个月,合同一年一签。
2、履行地点:长沙市岳麓区通号望麓嘉园东方红街道办事处。
3、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与交货方式等。
3.1运输方式:由乙方采用专用配送车辆免费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或经与甲方同意,甲方安排专人到双方约定地点提取。
3.2交货方式:每天上午七点之前将甲方所预订的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每周星期五下午16:00前按时将下周市场能提供的菜品种类及价格报送至甲方,双方确定供货价格,乙方按照甲方下单的菜品种类和数量,按时足量送货。
3.3结算方式:本项目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据实结算。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甲方办理支付,所有货款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给乙方。货款按月结算,当月货款经双方核对确认,乙方提交增值税发票、经甲方签收的收货清单等资料,经甲方证实其完整无误后28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付清。
五、服务标准:5.1运输及包装要求:
5.1.1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做到专车专送,不得与非甲方的货物混合装运,且不对甲方所需的货物进行长时间储藏;所有提供给甲方的货物,在乙方仓库储藏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
5.1.2乙方所供货物必须使用厢式食品专用车辆和专用容器进行运输,不得敞露运输。
5.1.3乙方尽量避免将肉类(水产品)、水果和蔬菜拼箱混装;如果采取拼箱混装方式运输,乙方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不发生冻害、腐败、串味、脱水、变色、失去鲜度等问题。
5.1.4乙方应保证周转包装容器和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和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周转包装容器和车辆在每次配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乙方应保证转包装容器和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5.1.5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甲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货物运输由乙方负责,相关的运输费用、保险、保管、货物灭失及毁损的风险亦由乙方承担。
5.1.6肉类(水产品)、水果、蔬菜、蛋类和半成品等非定量简易包装的食材应使用独立洁净的食品盛放箱(筐)放置,避免挤压。乙方应保证具有对各类货物进行冷冻储藏或保鲜储藏的设施,所有储藏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以保持食材新鲜度。
5.1.7乙方应根据货物实际特点进行额外的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震等,并在正常情况下适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保证所送货物包装完好无损。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另外乙方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英文或中文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惯用图示。
5.1.8乙方运输人员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5.1.9 乙方所有工作人员要遵守国家新冠病毒防疫要求,做好防疫抗疫工作。
5.2送货质量须符合下列要求,否则甲方有权退换货,同时,相应的运输、装卸、调换或退换货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2.1蔬菜类应保持良好的色泽和新鲜度,农药残留不能超过国家有关标准,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不得有腐烂、黄叶、偏老等现象。
5.2.2鲜肉类及禽类全部来源于国家认可的正规肉联厂,同时保证每批次有检疫合格证,确保每日新鲜。
5.2.3海鲜、水产品必须鲜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5.2.4凡是有保质期的货物,必须确保收货时的保质有效期不低于本货物保质期的三分之二。
六、验收标准:6.1肉类及其副产品类(含猪、牛、羊类、冻品类等)要求如下:
6.1.1甲方按需采购分割肉类或各种冻品肉类,乙方必须满足甲方实际需求;
6.1.2冷鲜肉品质量要求:生禽等定点、当日屠宰,同时屠宰证(猪肉类必须提供)齐全,提供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来自非疫区;肉制品,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QS”或“SC”食品质量认证标志,来自非疫区。新鲜、冷鲜肉,不注水,肉上有屠宰场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和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按甲方要求的分割肉类别按时供应;
6.1.3冻品质量要求: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QS”或“SC”食品质量认证标志;品质良好、包装完好、无异味、无病毒,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且在保质期内,来自非疫区。冻禽质量标准: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产品无过保质期;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所有物资产品需有相关检验、检疫及相关合格证明;包装规格统一,完好无破损。有明确保质期的,在送达甲方要求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三分之二以上。禽类肌肉有光泽,红色或暗红色,脂肪白色。畜类体表光泽、肌肉坚实。所有冷冻食品均不得为二次化冰食品。
6.1.4成交乙方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肉、老母猪肉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6.2安全卫生要求:
6.2.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6.2.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6.2.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6.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2016。
6.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
6.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
6.2.7新鲜卫生符合Q/JWDS 0001 S-2019食品安全检测标准。
6.2.8新鲜无坏臭符合农药限量标准GB 2763-2019要求。
6.2.9新鲜无坏臭现象符合GB 2763-2019、GB 2762-2017标准。
6.2.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 及其他相关标准。
6.2.11一级、国家标准GB1354-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2716-2018)。
6.2.12符合《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要求及符合GB2707、GB2762、GB2763标准,新鲜、无变质,来自非疫区。
6.2.13其他可能适用于本用户需求书/技术规格书以及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有关合同(合同具体名称以实际为准)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质量标准。
6.3水产类(含鱼、虾、蛙类等)要求如下:
6.3.1甲方按需采购水产类,乙方必须满足甲方实际需求;
6.3.2鲜活水产质量要求:鲜活,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6.3.31新鲜、无病毒,不含有害物质,禁止采购来自受污染的海、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水产品;
如需剖杀的鱼,要做到鱼鳞刮除干净,去内脏、鱼鳃、腹内黑膜,来自非疫区;鲜活产品在水中游动自如,反应敏捷,无伤残、无畸形、无病害;鳞片完整无损,无皮下出血现象及红色鳞片,速冻海水产品等均符合GB 2733-2015、GB 2763-2019、GB 2762-2017及其他相关标准。
6.3.4成交乙方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6.4安全卫生要求:
6.4.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6.4.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6.4.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2016。
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
6.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
6.4.7新鲜卫生符合Q/JWDS 0001 S-2019食品安全检测标准。
6.4.8新鲜无坏臭符合农药限量标准GB 2763-2019要求。
6.4.9新鲜无坏臭现象符合GB 2763-2019、GB 2762-2017标准。
6.4.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 及其他相关标准。
6.4.11一级、国家标准GB1354-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2716-2018)
6.2.12符合《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要求及符合GB2707、GB2762、GB2763标准,新鲜、无变质,来自非疫区。
6.2.13其他可能适用于本用户需求书/技术规格书以及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有关合同(合同具体名称以实际为准)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质量标准。
6.5活禽类及禽蛋类(含猪肉类牛羊类等)要求如下:
6.5.1甲方按需采购活禽、禽蛋类,乙方必须满足甲方实际需求,并符合《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要求及符合GB2707、GB2762、GB2763标准。
6.5.2鲜活禽类质量要求:生禽等定点、当日屠宰,同时屠宰证(猪肉类必须提供)齐全,提供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来自非疫区。
6.5.3冻禽质量标准:(1)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QS”或“SC”食品质量认证标志;
(2)品质良好、包装完好、无异味、无病毒,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且在保质期内,来自非疫区。
(3)冻禽质量标准: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产品无过保质期;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所有物资产品需有相关检验、检疫及相关合格证明;包装规格统一,完好无破损。有明确保质期的,在送达甲方要求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三分之二以上。禽类肌肉有光泽,红色或暗红色,脂肪白色。畜类体表光泽、肌肉坚实。所有冷冻食品均不得为二次化冰食品;肉制品,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QS”或“SC”食品质量认证标志,来自非疫区。
6.5.4中标单位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6.6安全卫生要求:
6.6.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6.6.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6.6.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6.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2016。
6.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
6.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
6.6.7新鲜卫生符合Q/JWDS 0001 S-2019食品安全检测标准。
6.6.8新鲜无坏臭符合农药限量标准GB 2763-2019要求。
6.6.9新鲜无坏臭现象符合GB 2763-2019、GB 2762-2017标准。
6.6.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 及其他相关标准。
6.6.11一级、国家标准GB1354-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2716-2018)。
6.2.12符合《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要求及符合GB2707、GB2762、GB2763标准,新鲜、无变质,来自非疫区。
6.2.13其他可能适用于本用户需求书/技术规格书以及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有关合同(合同具体名称以实际为准)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质量标准。
6.7蔬菜类(含瓜果类、水果类等)要求如下:
6.7.1成交乙方须提供市场上常规绿叶类、根茎类、瓜果类蔬菜品种,不排除有采购所列品种之外蔬菜的可能,若采购其他品种,需满足甲方实际需求;
6.7.2所供蔬菜的规格大小按市场行情确定;
6.7.3基本要求:(1)证新鲜并通过农药残留成分测试,且符合现行国家食品安全法要求。大小均匀,颜色自然有光泽,质地鲜嫩纯净,饱满清洁,不枯萎、干瘪、苍老等,无病斑、虫蚀、发霉、变色、异味、淤泥、杂质和滴水现象,无污染、残缺、变质等;
(2)绿叶菜类:肉质鲜嫩,形态好,色泽正常;茎基部削平;无花蕾或开花、包菜紧致,菠菜可带根;
(3)根茎菜类:表面光滑、条直匀称,粗壮、碛实,肉质甜脆;
(4)类;颜色淡绿色,有光泽,有一定硬度,无弹性,皮薄,肉洁白鲜嫩,瓜形周正,无断裂、划伤、软烂、干皱、畸形;
(5)果类:色正,有光泽,表面光滑,饱满有一定硬度及弹性,无腐烂、干尖、皱纹、断裂、于软、泥土整齐,无烂果、异味、病虫和明显机械损伤。
6.8安全卫生要求:
6.8.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6.8.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6.8.3污染物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 要求。
6.8.4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食品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 要求。
6.8.5新鲜卫生符合Q/JWDS 0001 S-2019食品安全检测标准。
6.8.6新鲜无坏臭符合农药限量标准GB 2763-2019要求。
6.8.7新鲜无坏臭现象符合GB 2763-2019、GB 2762-2017标准。
6.8.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 及其他相关标准。
6.8.9一级、国家标准GB1354-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2716-2018)。
6.8.10其他可能适用于本用户需求书/技术规格书以及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有关合同(合同具体名称以实际为准)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质量标准。
6.9其他类(含火腿、鲜粉面等)
6.9.1火腿类:符合GB/T20712-2006标准。
6.9.2粉面类:新鲜卫生,符合Q/JWDS0001S-2019食品安全标准;其中鲜碱面还应符合QB/T5472-2020标准。
备注:以上所有国标如有更新,以最新且最严版为准。
七、其他要求: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下订单:甲方向乙方订购的蔬菜、肉类等货品,须提前一天并在18:00之前以微信、电话、传真、书面等任何一种方式向乙方下订单,订单内容包括名称、数量、质量等要求。
2、乙方所送货物无质量、数量、包装、品牌等问题,甲方不能无故拒收。
3、乙方供货用的器具(菜筐、油桶、豆腐板、充氧机等),乙方当天拿走;如甲方需要使用器具,甲方需保管好。
4、乙方所送货物的质量、品类等达不到要求的,甲方有权无条件退货或换货,乙方应保证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退换到位。
5、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被政府部门、甲方或第三方机构(组织)检测、检验出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安全或质量问题(包括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存在缺陷等),或因乙方货物引发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安全或质量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治疗(医疗)或护理(丧葬)等费用,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鉴定费用、保全等费用,以及消除影响、恢复街道形象和社会形象等相关费用)。
6、甲方临时加货处理当甲方临时增加用餐人数或有客餐任务时,乙方要尽力确保供货,以使甲方能准时开餐。
7、接到甲方的订菜通知后,个别品种因缺货而不能按时送到,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协商好解决方法以确保甲方所需货物能按时送到。
8、在供货过程中,对甲方提出的各种合理要求和建议应诚恳接受并切实作出改进。
9、乙方必须每天向甲方提供各类货物检测检验报告。
10、乙方每周星期五下午16:00前按时将当天的生鲜种类及价格报送至采购方,乙方须如实提供长沙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马王堆、海吉星农贸市场)的食材基准价(取报价清单中的均价)、食材品类等供应信息情况(带有市场印章的报价清单,如有未涵盖的食材品种,以当期市场询价后双方确定为准)作为依据,按照合同规定的上浮率确定结算价格(食材基准价*(1+上浮率),此价格含全部费用,如:税费、运费、食材费、人工费、管理费等),双方确定价格后的一周按此价格执行,不得另行调高价格。
11、乙方采取欺骗、隐瞒、虚报手段,故意抬高货物配送价格的,甲方经调查发现乙方提供的食材基准价格高于实际市场价格,甲方有权提出按市场价重新结算,每调查发现一次,乙方须向甲方缴纳500元/次考核金。
12、如出现特殊情况难以正常供货、货物品种达不到甲方需求的,乙方应针对此类情况制定应急预案,以满足甲方需求;实际履约中,乙方出现不当应急行为,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3、乙方须提供全年无休食材配送服务。
14、乙方须对甲方所下订单进行确认,甲方应对乙方所送货物进行签收确认;签收确认的资料将作为付款的依据之一,且乙方须保存好签收确认的资料。
15、甲方有权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检验、检测等)乙方提供的货物,如检验检测等结果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进行相关检验检测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用户需求书“四、质量要求”、“五、验收标准”或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等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相应的运输、装卸、调换或退换货费用,恢复、治疗(医疗)或护理(丧葬)等费用,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鉴定费用、保全等费用,以及消除影响、恢复企业形象和社会形象等相关费用)。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及满足甲方需求的同类产品进行更换,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3、如因乙方提供的货物原因发生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安全或质量问题(包括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存在缺陷等),或因乙方货物引发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安全或质量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索取赔偿,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如因乙方提供的货物原因被政府相关部门、甲方或第三方机构(组织)查出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安全或质量问题(包括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存在缺陷等),或因乙方货物引发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安全或质量事故,所产生的责任由供货商全权承担,甲方有权进一步追究责任。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当天应结算的菜款金额中扣除10%的金额作为误期赔偿费。乙方未按照双方的约定(含合同约定、送货清单等双方各种方式的约定)提供送货服务、送货质量不符合甲方需求等情形,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如果乙方有迟延交货等情形的,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有权从第三方购买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合同解约,出现以下情况,合同解约:
1、由于乙方原因,出现一次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安全或质量问题(包括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存在缺陷等),或因乙方货物引发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安全或质量事故的;
2、由于乙方原因,出现3次及以上延迟交货、送货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附件
食材供应考核表
序号 | 考核细则 | 考核金额 | 备注 |
1 | 食材供货价格,未提供或提供虚假的市场基准价的,视为价格欺诈,每发现一次扣500元 |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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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每接到一起因供货商服务态度引起的有责投诉,扣200元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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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食材出现质量问题(如食材中发现农残药残留超标,乙方提供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等,每次扣500元 |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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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按约定提供食材检测或检验报告等相关票证的,每发现一次扣200元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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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提供虚假检测或检验报告等相关票证的,每发现一次扣200元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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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因配送不及时(含正常配送、应急供应配送、退换货配送等)影响食堂正常供餐的,每发生一次扣200元。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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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提前沟通,擅自变更食材清单的,每发生一次扣200元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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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把甲方验收不合格退货的货物重新配送给甲方的,每发现一次扣1000元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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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乙方在包装、运输、装卸等环节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每发现一次扣200元 | 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