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清流县教育局
乙方:福建海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3]ZK[GK]2022001的清流县教育局清流县龙津学校厨房及师生餐厅设备采购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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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033412 教学专用仪器 | 厨房及师生餐厅设备 | 君竹、吉艾诺等 | 1(批) | 2379629.0000 | 2379629 | 国内 | JZHB-FJ等 | 无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柒万玖仟陆佰贰拾玖元整(¥2379629.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学校;
4.3交付条件: 现场交付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本项目为清流县教育局清流县龙津学校厨房及师生餐厅设备采购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设备按国家相关的最新标准和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内容,由甲方验收。 6.1、验收程序:货物验收分乙方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及最终验收三个阶段。 6.1.1.出厂检验: a.乙方在货物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和测试。乙方应随同货物提供原始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有效的可靠性试验报告。 b.乙方交付货物前2日应先用书面、电传等方式通知甲方。 6.1.2.安装调试检验: a.货物到达后在安装调试(包括整机性能测试)过程中,由甲方协同乙方根据采购合同进行货物品 牌、外观、数量、技术标准等基本检测项目的点验。乙方应作详细检验的记录,若发现有货物破损、丢失和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拒收。安装调试检验结果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检验记录须真实可靠,其原件必须提供给甲方。 b. 如检测结果不合格,甲方有权进行退货处理,由此造成的各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累计检测不合格达2次,甲方也可选择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1.3.最终验收:货物经安装调试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由甲方组织最终验收:首先进行现场设备验收,经验收的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后的各项技术参数、性能指标配置及其质量等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其结果由双方确认。双方签署最终验收合格报告。甲方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将成为付款的必要条件。 6.2、验收费用:货物运输和安装调试过程中因事故造成货物短缺、损坏,乙方应及时安排换货,以保证合同设备安装调试的成功完成,换货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货物整个验收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6.3、验收合格后,乙方需提供验收清单一式肆份,甲方与乙方各执贰份。。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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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95 | 项目最终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 | |
2 | 5 | 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壹年后无质量问题且无售后问题无息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履行结束无其他未了事项时止。
10、违约责任
10.1 乙方违反本招标文件及采购合同所有项下的各项约定中的任何一项的,如:设备的质量、规格等与合同或招标文件不符;或证实设备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或经国家相关有权检验机构检验确认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质保服务和售 后服务不到位的等等;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天内按甲方选择的下列方式之一要求进行补救: 10.2 乙方负责采用符合合同及招标文件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的零件、部件或不低于招标参数的新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整套设备,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10.3 按照货物的疵劣程度、损坏的范围和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将货物贬值并相应退还甲方设备款同时双倍延长保修期并处设备投标报价或合同成交价5%的违约金,乙方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0.4 调换有瑕疵的货物,换货必须全新的符合本合同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质量、性能和条款,乙方并负责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的一切相关损失同时按新货验收合格使用起双倍延长原定的保修期。 10.5 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交货、安装、培训、维修、保养及甲方要求的资料等服务,甲方可采取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及罚金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约定继续履行的补救办法,同时按延期天数双倍延长保修期。延期交货和延期服务的赔偿费均按每周迟交设备的投标报价或合同成交价百分之五(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设备的投标报价或合同成交价的百分之二十(20%)。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货、退款及交纳赔偿金、罚金,乙方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0.6 乙方如未能认真履行本合同各项约定,甲方还有权在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对该违约事实进行曝光,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乙方应按照本项目特点提供长期良好的售后服务。 2、质量保证期:质保期为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 货物质量保证期为三年,若厂家有更高服务承诺的按更高标准执行。质保期内若机件发生故障时,乙方应及时免费更换损坏的零部件,质保期内设备实行三包。 3、质保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或出现质量问题, 乙方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响应时间2小时;若电话指导无法排除故障, 乙方技术员应在4小时内到场进行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并出具维修维护报告。若配件损坏,乙方应免费更换损坏的零部件,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质保期内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或同一类故障累计发生3次,或设备故障在7日内无法修复等情况,乙方应立即无条件更换相同品 牌规格型号的新机,其质保期顺延。 4、质保期满后的维修维护服务: 4.1质保期满后,提供终身维修、维护服务(含维修工时费、差旅费)。 4.2质保期满后,如遇故障,乙方应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等质量问题,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响应时间2小时;若电话指导无法排除故障,乙方技术员应在8小时内到场进行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并出具维修维护报告,并承诺对故障维修只收取零配件费。 5、其他售后服务要求: 5.1以优惠价格提供相关易损件,保证配件5年以上供应期。 5.2如乙方被兼并或者不再代理该产品,乙方须做好相关移交手续,原合同及协议一切条款继续有效。 5.3技术资料要求:乙方必须提供完整的中文技术资料包括:产品验收标准(含产品合格证验收清单等)、技术说明书、操作说明书、设备安装调试资料、及其维修资料、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合格证书、装箱单、零部件目录、备品备件易耗件清单及合同中要求的其它文件资料。合同中要求的其它文件资料(若有)。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四份,双方各执二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清流县教育局 | 乙方: | 福建海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清流县凤翔社区碧林北路459号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银湖花园3座-063 |
单位负责人: | 邹雄 | 单位负责人: | 杨县秀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0598-5320301 | 联系方法: | 13860288493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71214156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2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