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商务需求
1 ★履约期限:一年。服务期满后,如中标供应商无重大违法行为,且服务质量符合采购人的要求,则采购人可续签合同,最多不超过二年(按年续签)。
2 ★履约地点:采购方指定地点
3 付款方式及条件:按月支付(供应商须按规定开具正规发票)
4 验收标准: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验收标准执行
验收程序: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验收报告: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5 ★质量保证期:(1)年
6 ★热线支持:具有固定支持电话
★现场支持:(0.5)小时内响应;(1)小时内到达
7 ★售后服务网络:在辽宁省内具有售后服务网络
二、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此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供应商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服务要求
(一)总体要求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不合格食品,除全部退货并进行处罚外,情节严重将取消供货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自备人员和车辆配送,并承担其所有费用,保证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要求供应到位。供应食材送到地点时,采购人有专人负责检斤、验质,双方在一式三联食品配送单上签字确认,验收入库。
3.食材必须经权威部门检疫合格,并及时提供商家资质证明和有效的检验检疫合格报告单。
4.遵守并能够满足采购人索证、索票、验收、抽检管理的食品安全需求。
5.执行采购人的相关管理规定。
6.能够满足采购人在品种范围内指定品种和指定品牌供货的能力。
(二)配送要求
1.所送产品三证齐全;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均符合《粮食安全法》、《动物检疫法》、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2.加工配送场地卫生环境、冷库容积、加工能力、配送能力、人力配备、运输车辆装备、等必须满足甲方配送要求,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中标人所供货品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营养要求, 具有良好的感官性状。 采购人拒收中标人提供不符合卫生规定的货物(有具体货物品质、 规格要求的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
4.需负责生鲜等冷链商品物流配送,冷链商品不得出现缓化及缓化后冷冻现象,投标人的所有食材原材料均应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国家卫生标准,除农副产品(符合国家要求的农药残留物标准)外,所有食材均应在供货时提供符合要求的当批次产品检验或检疫报告,定型包装物食材应满足距离安全保质期时限不少于6个月。
5.满足采购人其他关于农副产品的要求和标准。
6.食品溯源要求: 供应商对食品供应链进行明确, 所有食品的来源必须清晰, 来自合法的供货渠道,不得提供非标准产品,可以向采购人提供采购渠道证明材料。
7.如有紧急、特殊配送要求,供货商须按照采购人要求进行配送。
(三)配送地点及种类
1.配送地点为采购方指定地点。
2.品目种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品目,具体以实际需求为准)
(1)新鲜肉类、禽蛋类(猪肉、牛肉、羊肉、鸡、鸭、禽蛋等)。
(2)水产品。
(3)蔬菜(各类生鲜蔬菜)。
(4)水果(各类瓜果、水果等)。
(5)干货、粮油面、调料类(大米、面粉、食用油、各类干货、调料、副食品、乳制品等)。
(6)米、面、油。
(四)定价原则
配送价格应包含所有税费、成本、利润、运输、装卸、各类劳保、验收、保险等一切费用。
(五)订单及交货
1.送货时间:供应商应当依据采购人前一日下达的第二日采购供货计划进行送货。(具体送货时间有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情况与供应商协商确定,以最后一批产品达到指定到货地点开箱验收后为准)。
2.投标人应按订单要求将所有配送产品送到指定地点,提供送货清单一式二份,双方现场过秤并验收签名,作为结算依据。
3.送货方式:采取汽车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运输途中严禁日晒、雨淋,注意通风散热(车辆开启制冷保鲜设备);装卸过程严防机械损伤。运抵后,由供应商负责将货物搬运至库房。
4.送货费用:送货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不得在商品中加价处理,如发现按违规处理。
5.相关权责:
(1)供应商应承担全部运输风险以及运输所导致的事故责任。
(2)供应商应当按采购人要求送货,应将送货清单明细以纸质方式交予采购人,以便做好接货、验货工作。供应商未提前通知采购人擅自送货的,采购人有权拒绝收货且对货物不负保管责任。
(3)在采购人未接收货物前以及因供应商原因导致采购人拒绝接受货物时,货物损坏风险丢失风险由供应商负责。
(4)因包装不当导致的货物丢失、破损由供应商承担责任。
(六)其他要求
1.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供应的货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采购人对有疑议的货物有权提取样品送权威部门检验,检验费用由供应商支付。
2.采购人认定供应商所送货物与采购人订单或合同要求不符时或货物送达之前被损坏,有权要求供应商退货或换货并给予供应商口头整改通知;如若供应商有异议,应与接到采购人通知后2小时内书面(含电子版)回复采购人并协商处理方式,否则将视为供应商对不符合质量要求无异议,供应商应于合同规定时间内退货换货。
3.供应商对处理方式提出书面(含电子版)异议的,有采购人进行处理,若采购人无法最终认定货物质量的,双方均有权将提取样品送权威部门检验或鉴定。
4.所有未提及的其他损害采购方利益的条款,中标方无条件接受采购人的处罚。
5.如供应商服务未达到采购人要求,整改后仍未达到采购要求的,采购人有权随时终止采购合同。
6.此项目最终解释权在采购人。未尽事宜以签订合同为准。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1、政府采购实施全流程电子化实施,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辽宁政府采购网平台上投标情况确认中未显示投标(响应)人名单的视为无效投标(响应)人。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相关通知。
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U 盘存储的加密备份文件,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进行密封和签章。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并单独提供一张《电子评审系统文件和备份文件一致性承诺函》,格式自拟,签字盖章。
2、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30分钟)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开标现场供应商须携带CA锁及可以登录辽宁政府采购网并成功进入账号的电脑设备自行进行解密。如未携带CA锁等解密设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具有外地行程人员须提供48小时内核酸阴性检测证明且行程码及健康码为绿
码方可参与开标。具体已铁岭市疫情防控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