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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食品慰问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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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工会节日慰问品采购项目

招标详情

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工会节日慰问品采购项目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

乙方:厦门夏商百货集团三明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00]HJZB[CS]2022005的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工会节日慰问品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通用填空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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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品牌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 产地
类型
规格型号 产品属性
1-1 A150199 其他农副食品 其他农副食品 夏商百货连锁店供应的各种产品品牌 1(项) 298620.0000 298620 国内 夏商百货连锁店供应的各种规格、各种型号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玖万捌仟陆佰贰拾元整(¥29862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提货凭证有效期应不小于1年;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乾龙路26号;

4.3交付条件: 按磋商文件要求及响应文件承诺交付。若因中标人原因造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提货凭证,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支付相应违约金。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乙方投标下浮率为10%。 5.2乙方提供的货品总额=采购金额/(1-下浮率)。示例:如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投标报价为29.862万元,计算出其下浮率为10%,则采购单位实际支付33.18万元款项时,中标人应按对应的货品卖场挂牌价提供总额36.867万元的货品。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将慰问品领取券交予甲方时,甲方应当面清点,核对无误后,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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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每个节日慰问品供应结束且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中标人提交结算清单,经采购人审核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货款(中标人开具统一发票、提货凭证)。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10、违约责任

10.1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未按照本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有权没收磋商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需另行承当赔偿责任。 10.2在履约过程中,因中标人原因发生相关人身和财产损失的责任事故,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造成合同无法依约履行的,采购人同时还有权解除合同。 10.3中标人应保证提供的产品是合格安全的产品,一经发现伪劣假冒产品、以次充好产品,中标人除赔偿损失外,要支付所涉产品价值的十倍赔偿金。 10.4中标人必须保证无条件退换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如穿孔、变质等);无条件退回不符合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 10.5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食物中毒等事故,由中标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中标人相关责任。 10.6中标人未能在采购人规定时间内提供提货凭证,延期2天以内(含2天),每天按合同总金额的1%支付给逾期违约金;延期3-5天(含5天),每天按合同总额的3%支付逾期违约金;延期超过5天,除按合同总额的15%支付逾期违约金外,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10.7在履约期限内,中标人应按售后要求及时响应及处理采购人合理诉求,若在5日内没有得到中标人反馈。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中标人责任。 10.8因中标人原因违约的,应赔偿因违约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并支付采购人损失的30%作为违约金,采购人损失无法计算或者损失不明显的,中标人应支付合同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违约责任另有具体约定的按具体约定执行。 10.9甲方在收到发票后一个月内结清货款,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货款的,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甲方须每日按应付总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无。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伍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 乙方: 厦门夏商百货集团三明有限公司
住所: 三元区乾龙路26号 住所: 三明市梅列区和仁新村23幢
单位负责人: 郭志铭 单位负责人: 余英然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陈见平
联系方法: 15959815984
联系方法: 13605990329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市工行列东支行
账号: 账号: 1404048309003022249

签订地点: 三明市三元区

签订日期:2022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