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CS-20220701001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前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2020.4.17看守所劳务采购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20701001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计金额大写:伍拾叁万柒仟陆佰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2-05-25 —— 2023-05-24 3.2 履行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履行服务时间: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3.3.2履行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 3.3.3履行服务方式:由乙方负责 4.结算方式 15eb9b0d-181b76df344-6e0b6d799537600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望城支行(长沙市望城区前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80013652710201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4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次费用(时间:2022年5月25日-2022年8月24日)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4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支付第二次费用(时间:2022年8月25日-2022年11月24日)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4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支付第三次费用(时间:2022年11月25日-2023年2月24日)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4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支付第四次费用(时间:2023年2月25日-2023年5月24日),该期为厦约验收期,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主要服务内容: 1)、按岗位要求提供优质的派遣员工,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老员工; 2)、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3)、为派遣员工缴纳五险,并做好年审; 4)、代为发放薪酬、福利等; 5)、及时妥善处理劳务纠纷; 6)、对辞职的派遣人员进行补充招聘; 7)、乙方应组织开展员工保密培训,增强员工保密意识,加强保密工作管理,并要求有相关培训记录; 8)、乙方应保证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职业道德、相关劳动政策及法律法规、安全服务的培训,使劳务派遣人员能够顺利上岗; 9)、乙方应确保及时、准确、妥善的处理劳务派遣员工(含新老员工)的档案管理、薪酬管理、社会办理、及各税代扣代缴工作,代办员工有关证件、有关法律法规咨询等,确保和谐、稳妥的处理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纠纷、劳动诉讼及人事仲裁事件,避免妨碍甲方的正常工作或给甲方带来不利社会影响; 10)、正常情况下乙方应承担依法解除、终止员工劳动关系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若因甲方违法用工等原因造成的经济赔偿,乙方可进行协助和配合,由甲方支付经济赔偿金; 11)、乙方应承担员工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等相应补偿费用(限于国家法规规定的的费用项目和标准); 12)、乙方承担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医疗补助费、医疗期内的工资、社保费用及经济补偿金; 13)、承担劳务派遣人员整套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包括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管理、绩效管理、工资管理、保险福利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 14)、乙方在经营服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一切管理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承担因违法、违规造成的一切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5.2.2 对工作人员的配置要求 1)、要求相关从业人员政治素质过硬、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2)、派驻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工作岗位专业培训合格证和身体健康证明; 3)、相关从业人员必须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沟通能力; 4)、所有从业人员年龄不超过50岁,其中45周岁以下人员占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以上;特殊岗位按照相应的要求确定,厨师可视情况放宽年龄限制,但须经甲方同意,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5)、保安必须做到24小时值班,并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5.2.3 岗位的管理与要求1、服务经理岗位 1)、负责本项目的整体劳务管理,与甲方进行协调工作,及时了解用人单位的需求; 2)、每周到甲方指定的服务单位进行意见征集,积极配合甲方对本项目劳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服务不到位的地方及时整改,做好服务工作; 3)、负责派遣人员日常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定期召开劳务管理工作例会以及劳务人员的相关岗位培训,并做好相关记录,对劳务工作及人员的相关管理资料进行编制、汇总; 4)、领导全体服务员工完成甲方下达的各项劳务工作,妥善解决劳务队伍之间的各类纠纷和劳务工伤事故的善后工作。 2、保安管理 1)、建立办公楼(区)传达、保安、车辆、道路及公共秩序等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确保办公区安全和正常工作环境; 2)、机关院内实行24小时执勤:对重点公共区域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 3)、院落内交通秩序良好,车辆停放有序,车辆凭卡出入,并做好登记; 4)、对来访人员问询、登记,无甲方或甲方业主同意不予放行; 5)、对物品出入进行例行检查,贵重物品及大件物品运出须由甲方或甲方业主开具放行条并登记备查; 6)、对火灾、治安、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3、食堂管理 食堂所需要食材、厨房设施、餐具由甲方统一采购供给,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具体负责食堂劳务及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食品加工、饮食业卫生方面的有关规定,食堂劳务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1)、为被服务单位干部、职工、临聘人员和物业人员提供全年365天早餐、中餐、晚餐; 2)、做好公务接待用餐和工作用餐(含包厢餐饮服务); 3)、承担少量商务客餐; 4)、就餐人员规模按被服务单位具体人数实行; 5)、开餐时间: 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至8月31日) 早餐:8:00——9:00中餐:12:00——12:30 晚餐:17:10——17:40 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至9月30日) 早餐:7:30——8:40中餐:12:00——12:30 晚餐:5:30——6:00 被服务单位有权根据需要自行调节开餐时间,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时调整,安排就餐。 5.2.4、厨师岗位 1)、准确掌握原料存储量,开出每日采购清单报各所甲方员,做好原料的储存工作; 2)、根据季节和需求制定营养菜谱,严格把好食品材料质量关; 3)、管理厨房各项工作,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烹饪出营养健康美味菜肴。 5.2.5、帮厨岗位 1)、协助厨师做好日常工作; 2)、协助厨师按照规范的操作程序进行中项操作,合理使用各种原材料,减少浪费,以控制食品成本; 3)、分别根据厨师安排负责中、晚餐菜品的炒作,主材切剖,然卤菜制作; 4)、切配时把好卫生关,腐烂变质的原料不加工,荤素原料分开切配,杜绝食物中毒。完成切配后及时将操作地点、器械、案板清洗干净,砧板洗净后并摆放整齐; 5)、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各个岗位对应以上要求开展工作。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6.1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6.1.1 有权要求乙方对无法胜任工作的服务人员进行更换; 6.1.2乙方派出的劳务人员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甲方可以根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6.1.3 劳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在出现相关情形后的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于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后退回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在3日内重新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 1)、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甲方工作要求; 2)、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 3)、劳务人员不能胜任甲方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务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岗位的; 5)、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工作定额任务管理; 6)、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7)、派遣期未满,被派遣劳务人员提出停止派造成擅自离岗; 8)、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9)、劳务人员有以上1——8情形的,甲方应提供充足的证据,如缺少证据导致被生效法律文书裁决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则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6.1.4有权要求乙方通知服务人员严格遵守和股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服务人员因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履行职责或因泄密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服务员人员的法律责任; 6.1.5甲方可出资对劳务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证据导致被生效法律文书裁决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则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6.1.6 对于特殊岗位,甲方可要求乙方及其被派遣工作人员跟甲方签订保密承诺书; 6.1.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2 甲方需履行以下义务 6.2.1 决定接受服务员人员前,应向乙方书面发出《派遣服务通知书》、确定服务人数、服务期限、及相关的服务费等内容; 6.2.2 为规范用工,保证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甲方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下合理用工,若超时加班需按照劳动法第44条等条约的相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6.2.3 为保证甲乙双方用工的合法性,甲方需协助乙方做好服务员人员的手续办理工作; 6.2.4 为服务员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和条件,以及与工作岗位相关劳动防护用品,并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讲解或培训; 6.2.5 甲方如已经过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对乙方服务员人员所从事的岗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在服务人员上岗前告知乙方; 6.2.6 甲方使用劳务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6.2.7 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与事实相符的资料、非乙方人员所造成派遣人员的纠纷(含劳动纠纷、工作纠纷以及其他经济纠纷)均应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 6.3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6.3.1 监督甲方履行本协议,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合同和侵害服务员人员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进行交涉; 6.3.2 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 6.3.3 协议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 6.3.4 有权对所服务的项目涉及事务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维护、管理及处理。 6.4 乙方需履行以下义务 6.4.1 及时为甲方提供协议约定的服务; 6.4.2为保证对甲方的服务质量,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对外包团队进行日常管理,如离入职办理、合同管理、考勤等工作,以保障双方工作的正常开展; 6.4.3 保守甲方商业机密; 6.4.4 教育服务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乙方双方的制度,保守甲乙双方的商业机密; 6.4.5 每月20日前发放服务人员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则顺延; 6.4.6 乙方应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办理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包括医疗、失业、养老、工伤、生育保险事宜,并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人员办理享受保险待遇的事宜; 6.4.7 非甲方原因所造成的派遣人员的纠纷(含劳动纠纷、工作纠纷以及其他经济纠纷)均应由乙方负责处理,与甲方无关; 6.4.8 派遣员工在甲方服务期间因工负伤,由乙方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等),必要时,甲方可给予适当的协助。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无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开始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 乙方要指定专人负责采购人的劳务工作,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沟通解决,了解用人单位的意见与建议; 11.2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工作实际情况对其所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进行调整,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调整和安排,为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甲方应在劳动法的框架之下合理用工,如遇特殊岗位或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后按劳动法第31条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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