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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行政处罚公示表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案件名称 | 行政案件号 | 违法时间 | 处罚时间 | 线索来源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罚没金额合计 | 案件备注 | ||
1 | 镇远县东方气体有限公司 | 经营超期未检气瓶案 | 镇市监罚字〔2021〕154号 | 2021/9/3 | 2022/1/28 | 监督检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构成销售未经定期检验气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 罚款 | 20000 | |||
2 | 镇远县长源气体经营部 | 经营超期未检气瓶案 | 镇市监罚字〔2021〕155号 | 2021/9/3 | 2022/1/28 | 监督检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构成销售未经定期检验气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 罚款 | 40000 | |||
3 | 贵州省镇远县联荣气体有限公司 | 经营超期未检气瓶案 | 镇市监罚字〔2021〕158号 | 2021/9/3 | 2022/1/28 | 监督检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构成销售未经定期检验气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 罚款 | 30000 | |||
4 | 福聚堂公司 | 未对下属门店有效管理 | 镇市监处字〔 2021 〕 196 号 | 2021.11.2 | 2021.11.28 | 监督检查 |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免于处罚 | 0 | |||
5 | 镇远县金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 当事人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但在此期间仍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行为 | 镇市监处字〔 2021 〕 198 号 | 2021/12/1 | 2021/12/28 | 上级转办 | 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即“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 | 罚款 | 10000 | |||
6 | 贵州坡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涉嫌经营经检验检测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镇市监处字〔 2021 〕200号 | 2021/12/3 | 2021/2/15 | 抽样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罚款 | 5000 | |||
7 | 镇远县罗老三蔬菜配送点 | 镇远县罗老三蔬菜配送点经营经检验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镇市监处字〔 2021 〕201号 | 2022/10/27 | 2022/1/28 | 抽样检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即“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给予处罚。按照处罚依据,本案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应当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罚款 | 5000 | |||
8 | 龚玉芬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赖茅酒案 | 镇市监处字〔 2021 〕202号 | 2021/12/22 | 2022/5/20 | 监督检查 |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免于处罚 | 0 | |||
9 | 镇远县周记食品厂 | 镇远县周记食品生产500g蒜辣椒标注净含量字体不符合国家标准、实际生产净含量达不到国家标准案 | 镇市监处字〔 2021 〕204号 | 2022/1/6 | 2022/3/18 | 抽样检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且当事人销售明令淘汰的产品属于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即“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免于处罚 | 0 | |||
10 | 镇龙消防器材 | 镇远县镇龙消防器材经营部经营检验检测不合格产品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号 | 2022/12/21 | 2022/3/23 | 抽样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即“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700 | |||
11 | 姜大勇 | 生产经检验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安全项目标准混凝土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3号 | 2021/10/20 | 2022/3/21 | 抽样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即“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 260 | |||
12 | 张伟伟 | 张伟伟销售侵犯注册商品专用权赖茅酒 | 镇市监处字〔 2022 〕4号 | 2021/12/21 | 2022/5/23 | 其他部门移送 |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免于处罚 | 0 | |||
13 | 镇远县盛能酒店用品 | 经营未达到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燃气灶、取暖器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5号 | 2022/1/13 | 2022/3/28 | 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即“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取暖器15个; 2、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计人民币陆佰柒拾贰圆(¥672.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元(¥90.00元)整。 | 762 | |||
14 | 李树梅 | 经营未达到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燃气灶、取暖器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6号 | 2022/1/13 | 2022/3/28 | 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即“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 764 | |||
15 | 镇远县金顺威燃气销售有限公司 | 经营未达到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燃气灶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7号 | 2022/1/13 | 2022/1/28 | 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即“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计人民币柒佰肆拾元(¥7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肆元(¥24.00元)整。 | 764 | |||
16 | 彭忠义 | 经营未达到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燃气灶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8号 | 2022/1/13 | 2022/2/14 | 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即“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没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家用燃气灶; 2、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计人民币叁佰伍拾叁圆(¥353.00元)整。 | 353 | |||
17 | 镇远竹木制品批发部 | 经营未达到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取暖器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9号 | 2022/1/13 | 2022/3/23 | 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即“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1、没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取暖器; 2、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圆(¥40.00元)整; 3、并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计人民币壹佰捌拾圆(¥180.00元)整。 上述两项合计贰佰贰拾圆(¥220.00元)整 | 220 | |||
18 | 镇远县好运液化气经营门市部 | 镇远县好运液化气经营门市部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家用燃气灶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0号 | 2022/1/20 | 2022/3/14 | 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且当事人销售明令淘汰的产品属于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即“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并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计人民币陆佰圆(¥600.00元)整。 | 600 | |||
19 | 镇远县冠宇超市 | 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部分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明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1号 | 2022/1/21 | 2022/2/10 | 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 给予警告 | 0 | |||
20 | 阳秋菊 | 经营经检验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插座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3号 | 2022/1/25 | 2022/2/28 | 抽样检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670.5 | |||
21 | 谢玉容 | 经营经检验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插头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4号 | 2022/1/25 | 2022/2/28 | 抽样检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40 | |||
22 | 镇远牌坊永顺五金供应部 | 经营经检验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插座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5号 | 2022/1/25 | 2022/2/28 | 抽样检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90 | |||
23 | 镇远县羊坪九牧王卫浴五金店 | 经营经检验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双控开关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6号 | 2022/1/25 | 2022/2/28 | 抽样检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56.8 | |||
24 | 镇远县蔡酱坊综合大楼(业主) | 使用未经检验检测和报备审批特种设备电梯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7号 | 2022/6/1 | 2022/7/11 | 日常检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构成销售未经定期检验气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 免于处罚 | 0 | |||
25 | 镇远县羊多多百货店 | 经营取暖器未达到国家产品质量标准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8号 | 2022/2/18 | 2022/3/14 | 日常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即“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没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取暖器; 2、没收违法所得肆拾捌圆(¥48.00元)整; 3、并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计人民币伍佰肆拾圆(¥540.00元)整。 上述两项合计伍佰捌拾捌圆(¥588.00元)整 | 588 | |||
26 | 杨再斌 | 经营未达到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取暖器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9号 | 2022/1/19 | 2022/3/11 | 日常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 2、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圆整(¥150.00) | 150 | |||
27 | 杨贵荣 | 经营未达到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取暖器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20号 | 2022/1/19 | 2022/3/11 | 日常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 2、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肆圆整(¥114.00) | 114 | |||
28 | 镇远县钟氏副食小卖部 | 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21号 | 2022/3/10 | 2022/5/7 | 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即“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没收商品 | 0 | |||
29 | 镇远县婷玉副食店 | 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22号 | 2022/3/10 | 2022/5/7 | 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即“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没收商品 | 0 | |||
30 | 镇远县李启燕小吃店 | 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23号 | 2022/3/10 | 2022/5/7 | 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即“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没收商品 | 0 | |||
31 | 镇远县名城旅游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出租车未对计价器进行检测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24号 | 2022/3/29 | 2022/6/21 | 日常检查 | 《计量法》第二十五条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数额,因此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即“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200 | 200 | |||
32 | 镇远县舞阳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出租车未对计价器进行检测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25号 | 2022/3/29 | 2022/6/21 | 日常检查 | 《计量法》第二十五条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数额,因此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即“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200 | 200 | |||
33 | 杨代友 | 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26号 | 2022/3/10 | 2022-3--13 | 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即“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自行拆除 | 0 | |||
34 | 镇远县绿色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门沟供销集配中心 | 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27号 | 2022/3/10 | 2022/4/10 | 日常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500 | 500 | |||
35 | 镇远县鸿福药店 | 经营劣药、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29号 | 2022/3/17 | 2022/5/20 | 日常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规定。根据本案的违法事实,建议给予一般处罚。 | 1、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2、给予警告;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 | 5000 | |||
36 | 贵州穗蓝酒业 | 经营广告有宣传疾病治疗功能食品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31号 | 2022/3/29 | 2022/6/18 | 投诉举报 |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 免于处罚 | ||||
37 | 镇远县蕉溪镇贵友饲料门市部 | 经营经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饲料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33号 | 2022/3/22 | 2022/6/8 | 其他部门移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免于处罚 | 0 | |||
38 | 彭英凌 | 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34号 | 2022/4/3 | 2022/5/7 | 投诉举报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即“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免于处罚 | 0 | |||
39 | 镇远县四味书屋共和店 | 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35号 | 2022/4/3 | 2022/5/7 | 投诉举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即“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免于处罚 | 0 | |||
40 | 陈兴涛 | 经营经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饲料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37号 | 2022/4/8 | 2022/5/7 | 其他部门移送 |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 罚款 | 1890 | |||
41 | 贵州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长期未正常经营 | 镇市监处字〔 2022 〕143号 | 2022/4/18 | 2022/5/30 | 部门转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后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六个以上的行动,本机关拟对下列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0 | |||
42 | 镇远县付妹水果店 | 采购水果未执行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58号 | 2022/4/11 | 2022/5/23 | 监督检查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即“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 罚款 | 5000 | |||
43 | 镇远县六味烧烤 | 经营食品未明码标价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59号 | 2022/4/20 | 2022/5/23 | 联合督办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责令改正,免于罚款 | 0 | |||
44 | 镇远县小海夜市 | 经营食品未明码标价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60号 | 2022/4/20 | 2022/5/23 | 联合督办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责令改正,免于罚款 | 0 | |||
45 | 贵州海云天电梯有限公司 | 贵州海云天电梯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和检验合格,擅自将未经检定合格电梯给住户使用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61号 | 2022/5/20 | 2022/7/11 | 其他部门移送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责令改正,免于罚款 | 0 | |||
46 | 镇远县四川高氏凉菜馆 | 经营食品未配备防蝇、防鼠设备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64号 | 2022/4/27 | 2022/5/7 | 监督检查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给予警告; 2、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 200 | |||
47 | 镇远县百姓康药房 | 经营药品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65号 | 2022/5/7 | 2022/6/1 | 监督检查 | 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即“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给予警告 | 0 | |||
48 | 贵州常春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 经营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医疗器械口罩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67号 | 2022/5/7 | 2022/6/29 | 上级交办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 免于处罚 | 0 | |||
49 | 贵州常春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家家康分店 | 经营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医疗器械口罩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68号 | 2022/5/7 | 2022/6/29 | 上级交办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 免于处罚 | 0 | |||
50 | 贵州常春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其明药店 | 经营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医疗器械口罩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69号 | 2022/5/7 | 2022/6/29 | 上级交办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 免于处罚 | 0 | |||
51 | 贵州福聚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 经营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医疗器械口罩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70号 | 2022/5/7 | 2022/6/29 | 上级交办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 免于处罚 | 0 | |||
52 | 贵州福聚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 经营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医疗器械口罩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71号 | 2022/5/7 | 2022/6/29 | 上级交办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 免于处罚 | 0 | |||
53 | 贵州福聚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 经营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医疗器械口罩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72号 | 2022/5/7 | 2022/6/29 | 上级交办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 免于处罚 | 0 | |||
54 | 贵州福聚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羊场店 | 经营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医疗器械口罩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73号 | 2022/5/7 | 2022/6/29 | 上级交办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 免于处罚 | 0 | |||
55 | 镇远县晨欣药房 | 经营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医疗器械口罩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74号 | 2022/5/7 | 2022/6/29 | 上级交办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 免于处罚 | 0 | |||
56 | 镇远县和一心阁大药房 | 经营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医疗器械口罩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75号 | 2022/5/7 | 2022/6/29 | 上级交办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 免于处罚 | 0 | |||
57 | 镇远瑞丰农资经营部 | 经营经检验检测标签不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化肥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76号 | 2022/5/11 | 2022/6/8 | 其他部门移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免于处罚 | 0 | |||
58 | 镇远县多鲜多水果蔬菜店 | 经营超过保质期大米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77号 | 2022/5/13 | 2022/6/21 | 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即“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予罚款 | 0 | |||
59 | 四季乐康尚寨店 | 经营不合格医疗器械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78号 | 2022/5/7 | 2022/6/29 | 上级交办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 免于处罚 | 0 | |||
60 | 镇远县魏家铁器农膜杂货店 | 经营经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饲料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80号 | 2022/3/18 | 2022/5/20 | 抽样检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没收违法销售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元; 3、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人民币459.9元 | 465.9 | |||
61 | 镇远县李志洪便利店 | 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83号 | 2022/5/20 | 2022/6/18 | 其他部门移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 移交公安 | 0 | |||
62 | 镇远县鲜润发超市 | 经营经检验检测不合格食品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84号 | 2022/5/14 | 2022/6/21 | 抽样检测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免于处罚 | 0 | |||
63 | 镇远县蔡酱坊 | 经营经检验检测不合格食品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85号 | 2022/5/14 | 2022/6/21 | 抽样检测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免于处罚 | 0 | |||
64 | 贵州福佳乐商贸有限公司镇远福佳乐分公司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86号 | 2022/5/23 | 2022/6/14 | 投诉举报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号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即“第五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 事实不成立,结案 | ||||
65 | 陆应成 | 虚假宣传药品功效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88号 | 2022/5/27 | 2022/6/20 | 日常检查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免于处罚 | 0 | |||
66 | 贵州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采取有奖销售未公布抽奖规则、有奖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89号 | 2022/5/27 | 2022/6/8 | 日常检查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之规定。有奖销售奖金广告不一致,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本案综合考虑到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事实轻微,未产生严重社会影响,及时改正,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免于处罚 | 0 | |||
67 | 黔侗食品店 | 使用他人营业资料获取不正当利益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90号 | 2022/6/1 | 2022/6/29 | 上级交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 免于处罚 | 0 | |||
68 | 福聚堂公司 | 经营不合格医疗器械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91号 | 2022/5/7 | 2022/6/29 | 上级交办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 免于处罚 | 0 | |||
69 | 贵州安之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镇远惠民店 | 涉嫌经营药品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镇市监处字〔 2022 〕192号 | 2022/6/6 | 2022/7/6 | 监督检查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即“第三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给予警告 | 0 | |||
70 | 镇远县老字号鱼情未了 | 菜单上标注小河鱼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93号 | 2022/6/3 | 2022/7/1 | 上级交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即“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罚款人民币伍佰肆拾圆(¥540.00元)整 | 540 | |||
71 | 贵州常春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凯丰分店 | 贵州常春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凯丰分店经营经检验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医疗器械标准口罩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195号 | 2022/5/7 | 2022/6/29 | 上级交办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 免于处罚 | 0 | |||
72 | 贵州福佳乐商贸有限公司镇远福佳乐分公司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镇市监处字〔 2022 〕196号 | 2022/5/23 | 2022/6/14 | 日常监督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即“第五十四条 | 不予行政处罚 | 0 | |||
73 | 中国旅行社总社贵州有限公司镇远分社 | 长期未正常经营案 | 镇市监处字〔 2022 〕203号 | 2021/6/30 | 2022/6/30 | 日常监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现决定将其移除异常名录,对其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0 | |||
74 | 镇远县顺发林下养鸡场 | 长期未正常经营 | 镇市监处字〔 2022 〕210号 | 2022/7/2 | 2022/7/12 | 其他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现决定将其移除异常名录,对其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 免于处罚。 | 0 | |||
75 | 贵州奥一装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远分公司 | 长期未正常经营 | 镇市监处字〔 2022 〕214号 | 2022/7/2 | 2022/7/11 | 其他部门移送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现决定将其移除异常名录,对其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 免于处罚。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