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JZ-20220509001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腾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开福区公共卫生中心食堂外包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20509001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开福区公共卫生中心食堂外包项目(开福区公共卫生中心职工日常就餐;职工加班用餐;接待用餐;特殊情况加餐用餐,按实际要求执行。) 金额明细: 项目名称:开福区公共卫生中心食堂外包项目 包号: /金额单位:元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945000.00元 大写:人民币玖拾肆万伍仟元人民币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2-09-01 —— 2023-08-31 3.2 履行地点:开福区公共卫生中心食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1履行期限:2022年09-01-2023-08-31 3.2 履行地点:开福区公共卫生中心食堂 3.3 履行方式:运输方式:汽运 交货方式:现场交货 具体要求按甲方要求执行、开福区公共卫生中心职工日常就餐;职工加班用餐;接待用餐;特殊情况加餐用餐: 4.结算方式 83cc853927a74f71bd27740d1829fa07945000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湖南腾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8201010000171966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4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按季度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总体要求 1、遵守国家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 2、执行开福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和《开福区公共卫生中心食堂监督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提供安全、优质的餐饮服务。 (二)食品要求 1、所有原材料(主副食、主料、辅料)确保无污染,保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同时保证品质。 2、在服务期间不得提供来历不明的食物或过期、霉变食物。 3、所有食物应分区分拣、清洗干净,并按规定的要求切配、放置、储存。 4、食堂菜品、调料品、米、油等必须品采用定点配送的方式进行,由食堂管理员在市场调研价格后,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定点配送并签订配送合同。配送单位的选定及价格在选定前应征求公卫大楼伙食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同时货比三家择优选定。根据区财政局要求,每年在扶贫网上采购一定比例的扶贫产品。 5、伙食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定期组织抽查,确保食品品质、质量。 (三)人员管理 1、成交人聘请的员工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要求,承担员工工资、福利、社保等费用。成交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及时交验个人身份证、健康证等,并按规定要求建立员工人事档案。 2、不得聘用无健康证明、童工、“两劳释放”及有劣迹人员。 3、成交人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加强礼仪礼节、法制、消防、安全生产基础知识教育。 4、如果发生工伤及其它安全事故,所有费用及责任全部由成交人承担。 5、如发生劳务纠纷,所有费用及责任全部由成交人承担,与甲方无关。 (四)清洁卫生 1、各种工具、餐具、容器应及时清洗,并严格进行消毒,同时注意食堂环境卫生,经常清洗,保持干净。 2、做好厨余垃圾的收集处理,油烟、污水按上级环保部门要求达标无害排放。 3、做好除“四害”工作,建立长效机制。 (五)安全生产 1、菜品留样有专人管理,放置在专用的样品冷藏柜,有记录可查。 2、成交人应加强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保卫工作,定期检查电源、货源,对易燃物品应妥善使用和保管、确保安全无事故。 3、成交人必须接受开福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防火、防食物中毒等检查监督,执行开福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整改意见。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执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成交人在管理食堂期间在社会活动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经济纠纷均由成交人负责,开福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开福区公共卫生中心食堂为员工内部食堂,不对外经营,成交人应对就餐人员进行管理,避免无关人员进入食堂就餐。 3、成交人不得转包、不得经营餐饮服务之外的其它项目。无特殊原因,双方均不得终止合同,若因战争、地震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合同终止,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4、成交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食堂餐饮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开福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办公室备案后严格执行。 5、本项目采取餐卡自助式购餐模式,由厨师将菜品准备好后,在固定区域放置餐具,开餐时间内职工依次排队取餐。餐卡的使用规则及清算原则:切实维护就餐人员的利益,防止私办多卡、赠与或长期持卡不用行为,餐卡实行月审年结管理,餐卡余额应在当年内使用完毕,未使用部分一律清零。就餐人员餐卡充值可到外包公司餐卡充值处办理,餐卡消费、余额情况可随时查询。若发现扣款错误,持卡人可到餐卡充值处查询。一经确认为扣款错误,直接将错误部分差额充入持卡人卡内。 6、成交人在食堂服务活动中应实行明码标价,合理定价,自觉接受公卫大楼伙食管理委员会物价监管,规范管理,保证食堂运行的规范、有序。 7、成交人应接受公卫大楼伙食管理委员会对食堂的监督管理和定期考核,对存在问题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开福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办公室。每月底中标人向公共大楼伙食管理委员会提供成本核算表,公布成本费用情况。 (七)管理目标 1、全年无一例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2、全年无一例火灾事故发生。 3、全年无一例因使用不合格原料导致集体投诉事件发生。 4、公卫大楼伙食管理委员会每月对食堂工作进行满意度综合问卷调查,满意度不能低于75%,在一年内满意度连续3次或累计5次低于75%,公卫大楼伙食管理委员会有权终止合同。 (八)设备管理及水、电、气等费用核算 1、开福区公共卫生中心食堂提供的所有设备设施均由成交人负责使用,由开福区公共卫生中心食堂进行维护维修,所需费用由开福区公共卫生中心食堂承担,如因成交人责任导致设备损坏或丢失,应按价赔偿,成交人在没有得到开福区公共卫生中心食堂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拆除现有设备设施。 2、开福区公共卫生中心食堂承担水、电、蒸汽及天然气的消耗费用,不提供厨房工作人员员工宿舍。成交人在使用厨房设备及电器设备时有责任历行节约,如发现非正常工作时间出现能耗浪费情况,每发现一次扣款200元,厨房工作人员因操作不当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所有法律责任由成交人承担。 3、成交人在食堂使用的设备、设施(包括全部食堂餐具、用具),合同期满后,应全部移交给开福区公共卫生中心食堂。 (九)、营业时间 成交人需提供全年工作日早、中餐及加班人员晚餐服务,营业时间(具体根据作息时间进行调整):早餐:7:30至9:00。中餐:12:00至13:00。晚餐:17:30至19:00。餐饮品种要求:早餐:应有面点、米粉、面条、稀饭、豆浆、牛奶等。中、晚餐:中、晚餐菜品为六菜一汤,包含主荤2个,次荤2个,瓜果类蔬菜1个,绿叶青菜1个,例汤1个,时令水果及牛奶一份,根据四季变换提供应季时令蔬菜。遇周末及节假日加班,食堂需同步提供职工就餐服务。每周提供周一至周五早、中、晚菜谱。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做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2年09月0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