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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民事裁定书—海丰县鹅埠镇李红星蔬菜档
发布时间:2022-08-30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13民终6687号
海丰县鹅埠镇李红星蔬菜档:
本院受理上诉人林卓明与被上诉人海丰县鹅埠镇李红星蔬菜档、陈小燕、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地址不详,无法用其它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3民终66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卓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