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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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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编 号:JC-FJ20220076
项 目 名 称:2022年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餐饮服务项目III
公 安 部 警 用 装 备 采 购 中 心
二〇二二年九月
目 录
1 采购邀请
2 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3 响应人须知
3.1 总则
3.2 磋商文件
3.3 响应文件
3.4 响应文件的递交
3.5 评审步骤和要求
3.6 签订合同
3.7 成交服务费
3.8 处罚、询问和质疑
3.9 保密和披露
4 评分方法和评审标准
4.1 评分办法
4.2 初步评审
4.3 评分细则
5 采购需求
5.1 项目概况
5.2 服务要求
6 合同草案
6.1 甲方与乙方
6.2 基本约定
6.3 餐饮服务
6.4 餐饮服务费及付款方式
6.5 设备交接与检验
6.6 违约责任
6.7 合同的实施变更和解除
6.8 不可抗力
6.9 争议解决
6.10 合同生效与终止
6.11 其他约定
6.12 盖章与签名
7 响应文件格式
7.1 *承诺函
7.2 *响应函
7.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7.4 *响应人应具备的特殊要求
7.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7.6 *响应人资质声明
7.7 *增补人员承诺函
7.8 *商务条款偏离表
7.9 体系认证证明文件
7.10 中小企业声明函
7.11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7.12 与评审相关的其他商务文件
7.13 *报价一览表
7.14 *响应人服务项目偏离表
7.15 *承诺满足岗位设置及餐饮服务人员要求
7.16 *承诺满足餐饮服务内容及要求
7.17 主厨相关要求
7.18 其他人员要求
7.19 服务方案
7.20 与评审相关的其他技术文件
8 附件
8.1 确认函
8.2 质疑函
1 采购邀请
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警采中心”)就下述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邀请合格响应人密封响应。
1.1. 项目编号:JC-FJ20220076
1.2. 项目名称:2022年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餐饮服务项目III
1.3. 磋商内容:
本次磋商共1包,主要服务内容是为警采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及访客等提供全年就餐服务。服务所需厨房设备、食材等由警采中心配置采买。
项目预算总金额为700000.00元,是1年服务期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工资、住宿、饮食、社保、税费、培训、交通、服装等全部费用。
本次磋商具体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磋商文件中商务、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详细内容见第五部分“采购需求”)。响应人的响应文件必须满足本次采购的实质目的,完全实现所应有的全部要求。响应人若存在任何理解上无法正确确定之处,均应当按照磋商文件所规定的响应前的澄清等程序提出;否则,可能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响应人自行承担。
1.4. 履约时间:一年,具体服务起止日期可随合同签订时间相应顺延。
1.5. 履约地点: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三达路299号
1.6. 预算金额:700000.00元
1.7. 最高限价:700000.00元
1.8. 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地点和办法
即日起至响应截止时间,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免费下载磋商文件。
1.9. 接受响应文件时间、接受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接受响应时间:2022年9月19日08时30分至09时00分(北京时间)。
响应截止时间及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2年9月19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响应截止时间后提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在规定时间内所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也将被拒收。
1.10. 响应地点
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三达路299号),届时请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响应人代表准时到场参加。
1.11. 本项目其余相关信息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上发布。
1.12. 联系方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项目负责人:联系代表
联系电话:021-33292999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三达路299号
1.13. 响应注意事项
以上如有变更,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上通知,请各响应人关注。
2 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对应须知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
采购人名称 | 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 ||
项目预算 | 1.本项目预算为人民币700000.00元; 2.*响应人应有明确报价,超过总预算或分包预算,或者无报价响应的,响应无效。 | ||
是否有最高限价 | 1.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700000.00元; 2. *响应人应有明确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或分包最高限价,或者无报价响应的,响应无效。 | ||
响应人应具备的特殊要求 | *响应人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从事餐饮行业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包括《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 ||
递交响应文件时应出示和单独递交的身份证明材料 | 出示响应人代表身份证原件 | ||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 否 | ||
3.1 | 是否允许 联合体响应 | 否 | |
3.3 | 响应人应提交的商务文件 | (一) 商务文件 1. *响应函(详见第7部分);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若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响应,则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详见第7部分); 3. *响应人应具备的特殊要求:响应人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从事餐饮行业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包括《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响应人公章; 4.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响应人公章; 5. *响应人资质声明(详见第7部分); 6. *增补人员承诺函; 7. *商务条款偏离表(详见第7部分); (二) 其它商务文件 8. 响应人提供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或GB/T190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或GB/T24001)、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或GB/T28001或ISO 45001)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响应人公章); 9. 响应人提供有效的 ISO22000或GB/T2730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响应人公章); 10. 响应人提供有效的GB14881和GB/T2734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HACCP)认证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响应人公章); 11. 中小企业声明函(响应人中小企业的界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成交中小企业将在成交公告中予以标注); 1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响应人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的提供); 13. 与评审相关的其他商务文件。 | |
3.3 | 响应人应提交的技术文件 | 1. *报价一览表(详见第7部分); 2. *响应人服务项目偏离表(详见第7部分); 3. *承诺满足岗位设置及餐饮服务人员要求(承诺函加盖响应人公章); 4. *承诺满足餐饮服务内容及要求(承诺函加盖响应人公章); 5. 提供主厨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 6. 提供其他人员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 7. 按照采购需求“5.2.3服务方案”结合评分部分,提供详细的服务方案; 8. 与评审相关的其他技术文件。 | |
是否允许响应人将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 | 否 | ||
是否组织 现场考察 (标前答疑会) | 否 | ||
是否组织现场试菜 | 是,磋商当日在警采中心现场制作。 | ||
3.3.4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120个日历日(响应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响应无效)。 | |
响应材料要求 | 一、纸质文件要求: 1. *响应文件正本1份(响应文件的正本(包括正本分册)封面需注明“正本”字样,否则响应无效);响应文件副本4份; 2. *单独密封的报价一览表正本1份; 3. *单独密封资格审查文件3份(详见本表第21条); 4. 响应文件装订原则上应采用胶装方式。 | ||
二、电子文件要求: 1. *格式要求:应用不可更改的光盘为存储介质,文本文件格式转换为PDF格式文件,不接受扫描件转换为PDF格式文件; 2.*数量要求:每份光盘须包含报价一览表、资格审查文件、响应文件相应内容,响应人须提供2份光盘; 3. *内容要求:电子文件应与纸质文件的全部内容一致并按照相应顺序编排; 4. *命名要求: 4.1报价一览表:报价一览表+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 4.2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文件+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 4.3响应文件:响应文件+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 5. *密封要求:2份光盘与响应文件一起密封。 | |||
报名方式 | 响应人须在2022年9月15日17:00前,通过E-mail(gabjingcaizhongxin@163.com,邮件主题命名格式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公司简称),向警采中心发送参与本项目的确认函。 | ||
是否收取 磋商保证金 | 否 | ||
是否收取 履约保证金 | 否 | ||
是否允许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 | 否 | ||
中小企业 有关政策 | 1.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按照磋商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磋商文件第七部分)。 2. 根据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响应报价给予10%(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 根据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对允许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4%-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4. 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给予10%(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 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给予10%(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6.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为:餐饮业。 | ||
信用记录查询 | *资格审查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响应人信用记录,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响应无效。无效响应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图将作为资格审查材料的组成部分。 | ||
响应人的资格要求和应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 |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应的承诺函(详见第7部分); 2. *响应人应具备的特殊要求:响应人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从事餐饮行业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包括《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响应人公章; 3.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响应人公章; 4. 响应人提供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或GB/T 190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或GB/T24001)、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或GB/T28001或ISO45001)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响应人公章); 5. 响应人提供有效的 ISO22000或GB/T2730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响应人公章); 6. 响应人提供有效的GB14881和GB/T2734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HACCP)认证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响应人公章); 上述“*”项目若有缺失、虚假或无效,响应将被拒绝或响应无效且不允许在验标后补正;响应人将上述资料签字盖章后,单独提供密封资格审查材料3份,响应文件中仍需提供上述文件。 | ||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 按季度支付服务费,于下一季度首月15号前收到发票后支付上一季度的费用。 | ||
其他必要内容 | 1、 响应文件中若有虚假材料,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采购人提出的所有要求以响应人实际响应为准。 |
注:1、上表中加*项目若有缺失、虚假或无效,响应将被拒绝或响应无效且不允许在磋商后补正;
2、 上表中未加*项且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不得作为响应被拒绝或响应无效条款;
3、 响应人须知前附表内容如与磋商文件其他部分不一致,以响应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3 响应人须知
3.1 总则
3.1.1 基本要求
3.1.1.1. 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文件第五部分中所述服务的磋商响应。
3.1.1.2. 响应人若存在任何理解上无法确定之处,均应当按照磋商文件所规定的澄清等程序提出,否则,可能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响应人自行承担。
3.1.2 定义
3.1.2.1 “采购人”指本项目的具体采购单位,名称详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第1条。
3.1.2.2 “服务”指本磋商文件第五部分所述响应人应该履行的承诺和义务。
3.1.2.3 “响应人”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并参加响应的供应商。
3.1.2.4 “潜在响应人”指符合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合格供应商。
3.1.2.5 本磋商文件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3.1.3 合格响应人的条件
3.1.3.1 具有本项目生产、制造、供应及/或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均可参加响应。
3.1.3.2 响应人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仍有效存续的供应商,并且其所持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营业期限余额应当不少于本次采购的相关合同基本义务履行所需期限。否则,磋商小组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拒绝其本次响应。
3.1.3.3 响应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3.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1.3.5 本次磋商是否允许两个(含)以上响应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响应人身份共同响应,详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第7条。如果允许联合体响应,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下列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响应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相关文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响应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若该等情形被发现,其单独的响应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响应均将被拒绝。
联合体必须确定其中一方为响应的全权代表参加响应活动,并承担响应及履约活动中的全部责任与义务,且联合体各方无论是否实际参加、发生的情形怎样,一旦该联合体实际开始响应,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就本次采购所引起或相关的任何或所有事项、义务、责任、损失等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成交后,合同应由各成员的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成员公章,以便对联合体成员作为整体和他们各自作为独立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若该等签字或公章不齐全或缺乏,该联合体的全权代表方的签署或类似的意思表示具有代表该联合体的签署或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并且据此各成员为履行合同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1.3.6 响应人应按照磋商公告规定的方式获取磋商文件。
3.1.3.7 如响应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在递交响应文件时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并递交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按磋商文件格式填写),否则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如响应人代表是法定代表人,在递交响应文件时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并递交身份证复印件,否则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3.1.4 费用
3.1.4.1 响应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响应有关的费用,采购人和警采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3.1.5 通知
3.1.5.1 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警采中心将以书面(包括书面材料、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网上公告等方式,下同)或在本次磋商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一种或多种形式,向潜在响应人发出,手机号码、地址、传真、邮箱等以潜在响应人登记的为准。如响应人信息登记有误、手机信号故障、传真线路故障、潜在响应人手机无法接通等原因,或其他任何意外情形,导致所发出的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到达响应人,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表明警采中心已经明知应当通知的事项并未实际有效到达,且警采中心认为仍有条件和必要及时再次补发通知而故意拖延或不予补发,警采中心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磋商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3.2 磋商文件
3.2.1 磋商文件包括下述内容
第一部分 采购邀请
第二部分 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部分 响应人须知
第四部分 评分方法和评审标准
第五部分 采购需求
第六部分 合同
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第八部分 附件
3.2.2 响应前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3.2.2.1 响应人的澄清、修改等要求的提交:任何已获得磋商文件的潜在响应人,均可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及或修改,
3.2.2.2 磋商文件在公告之前已经在相关媒体/网站发布公告公开征求过意见的或进行过论证的,警采可以不再接受已经征求过意见或论证的商务或技术部分响应人提出的相关澄清、修改要求。
3.2.2.3 响应人提出的相关澄清、修改要求应送达警采中心,由警采中心负责解释,并应当由警采中心视情况作出澄清或修改的决定。与此相应,相关质疑处理工作由警采中心进行处理。
3.2.2.4 警采中心对澄清、修改要求的处理:警采中心对给予澄清、修改及/或进行其它答复的,应当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且应当以当面交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网站披露等其中至少一种方式,统一向全体,或分别或向每一位(但不可以只向其中一部分)潜在响应人发出澄清、修改及/或进行其它答复的补充文件,补充文件中可以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3.2.2.5 警采中心主动进行的澄清、修改:警采中心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主动对磋商文件中的相关事项,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澄清和修改。
3.2.2.6 补充文件的发出时间、响应截止日的变更:在磋商采购的情形下,自澄清、修改及/或进行其它答复的补充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所规定的响应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日,需要为此调整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的,应当重新确定,并就变更后的响应截止日重新发出通知。
3.2.2.7 警采中心澄清、修改、其它答复的效力:无论是否根据潜在响应人的澄清、修改及/或进行其它答复的要求,警采中心一旦对磋商文件作出了澄清、修改及/或进行其它答复,即刻发生效力,警采中心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响应人均具有约束力,而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澄清和修改文件。同时,警采中心和响应人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3.3 响应文件
3.3.1 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3.3.1.1 响应人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响应人与警采中心就有关响应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3.3.1.2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作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可以是复印件)并加盖响应人公章。
3.3.1.3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响应人名称或其他实际情况不符的,响应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3.1.4 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3.2 响应文件的组成和相关要求
3.3.2.0.1 响应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
商务部分指响应人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响应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技术部分指响应人提交的能够证明响应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响应人应提交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七部分。
3.3.2.0.2 响应文件印制装订要求
响应文件规格幅面为(A4),技术文件应与正文一致。响应文件正本、副本除不进行印制的部分外,印制部分应采用双面印刷。响应文件编目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七部分规定的顺序,统一编目编码装订,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响应人承担。响应文件的装订必须采用胶订或线订形式,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方式,否则,其响应将被拒绝。响应文件的技术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第七部分格式要求制作。
3.3.2.0.3 响应报价
(1)所有响应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只要响应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服务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有价格、税、费,并且报价应该被视为已经扣除所有同业折扣以及现金折扣。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响应人自行承担。
(2)本次磋商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响应方案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响应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被拒绝。
(3)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
3.3.2.0.4 本项目是否允许响应人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详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第10条。
3.3.3 响应内容填写说明
3.3.3.1 响应人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须对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果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资料不详,或没有提供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将可能导致响应被拒绝。
3.3.3.2 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是响应人的责任。
3.3.3.3 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第七部分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响应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可能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响应文件,其响应有可能被拒绝。
3.3.3.4 报价一览表要求按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删减内容。
3.3.3.5 响应人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警采中心或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3.3.4 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3.3.4.1 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详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第12条。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响应将被拒绝。
3.3.4.2 在特殊情况下,警采中心可与响应人协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此时,若按本须知规定的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响应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响应人除按照警采中心要求修改响应文件有效期外,不能修改响应文件的其他内容。
3.3.5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
3.3.5.1 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响应文件正本授权文件必须是原件。否则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其响应被拒绝。
3.3.5.2 响应文件的正本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格式文件需在签章和签字的位置填写响应人全称并加盖公章,同时在该处签署法定代表人或响应人代表的全名或加盖本人签名章。响应文件中授权书等非格式文件需签章的加盖与当事人名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注明签署人姓名的须签署人签署全名或加盖本人签名章。
3.3.5.3 响应人须注意: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响应行为,特别要求响应人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的偏离表和其它偏离文件中(若本次磋商文件中没有提供偏离表或其它偏离文件样本,响应人亦应当自制偏离表并装订于本次响应文件中并应当在总目录及分目录上清楚表明所在页数),均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响应人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任何情况下,对于响应人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响应人在偏离表中遗漏披露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偏离,则磋商小组有权视具体情形予以处理。
3.3.5.4 响应人应按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提交响应文件。
3.3.5.5 如果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电子文档,该文档应用不可擦写的刻录光盘(CD-R)为存储介质,并在盘面标注响应人全称、项目编号和所响应的包号。
3.3.5.6 响应人应保证响应文件副本与正本、电子文档与文本文档的内容一致,如果正本与副本或电子文档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正本报价一览表与报价一览表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响应文件被误读或被视为无效等不利后果由响应人承担。
3.3.5.7 响应文件的正本必须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响应文件正本封面注明“正本”字样。
3.3.5.8 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响应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响应人代表签字。
3.3.5.9 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响应人承担。
3.4 响应文件的递交
3.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3.4.1.1 响应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3.4.1.2 响应文件正副本、电子文档(如果要求提交)及响应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应密封完好,封口处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响应人代表)的签字或响应人公章。
3.4.1.3 报价一览表应单独密封,封口处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响应人代表)的签字或响应人公章。
3.4.1.4 如果响应人未按上述要求对响应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警采中心对响应文件的误响应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警采中心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响应人。
3.4.2 响应截止时间
3.4.2.1 响应文件须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时间、地点送达。在响应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警采中心拒绝接收。送达时间以警采中心接收到书面材料时为准。
3.4.3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3.4.3.1 响应人可以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警采中心,补充、修改和撤标要求须经警采中心签字确认接受,否则无效。有效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3.4.3.2 响应人撤回响应的要求应由响应人法定代表人或响应人代表签署,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密封送达警采中心,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响应文件(并注明项目编号)”和“磋商时启封”字样。
3.4.3.3 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后,响应人不得撤回响应。
3.5 评审步骤和要求
3.5.1 资格审查
3.5.1.1 警采中心依法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对照响应文件资格审查材料对响应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响应人不足3家的,不进入评审程序。
3.5.2 组建磋商小组
3.5.2.1 警采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磋商项目的特点组建磋商小组,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磋商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5.2.2 警采中心就磋商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审,采购人代表不能以专家身份参与评审,警采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评审。
3.5.2.3 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3.5.3 磋商准备与初步评审
3.5.3.1 响应截止时间后,磋商小组将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基本要求:内容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
3.5.3.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响应人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响应人平等的磋商机会。
3.5.3.3 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
3.5.3.4 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是指与磋商文件的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响应产品的质量、数量和交货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响应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响应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应当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人未提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
本文件“响应人须知”中的“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部分中,带“*”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无效的;
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
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响应产品性能、规格、数量、交货时间、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售后服务承诺等不满足磋商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和超出采购人可接受的偏差范围的;
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报价的;
不符合磋商文件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
联合体响应文件未附联合体响应协议书的;
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3.5.3.5 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响应截止时间后修正,但磋商小组将允许修正响应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5.3.6 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响应人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的响应。
3.5.3.7 响应文件的细微偏差是指在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响应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3.5.3.8 初审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若出现相互矛盾之处,应以排列在先的原则为准优先处理:
3.5.3.9 如果响应文件正本的内容与副本或电子文档不一致,以正本为准。报价一览表响应价格与响应文件正本报价一览表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响应价格为准;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3.5.3.10 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如果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5.3.11 如果金额乘以数量不等于总价,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明细价格相加不等于汇总价格,以明细价格为准。
3.5.3.12 调整后的数据应对响应人具有约束力,响应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其响应将被拒绝。
3.5.4 响应的澄清
3.5.4.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响应人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响应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磋商小组专家签字。响应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响应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5.4.2 响应人必须按照磋商小组通知的内容和时间做出书面答复,该答复经法定代表人或响应人代表的签字认可,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响应人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磋商小组可拒绝该响应。
3.5.4.3 如磋商小组一致认为某个响应人的报价与各响应人报价的平均报价价差较大,存在明显不合理,有低于成本价或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响应人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响应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可拒绝该响应。
3.5.5 对响应文件的详细评审
3.5.5.1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响应人。响应人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响应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5.5.2 符合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响应人可以为2家。
3.5.5.3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响应人,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响应人的磋商保证金。
3.5.5.4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响应人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响应人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3.5.5.5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响应人为成交候选响应人的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3.5.5.6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响应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3.5.5.7 综合评分法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符合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3.5.5.8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响应人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响应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3.5.5.9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5.5.10 磋商小组只对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进行评价和比较;评审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具体评审原则、方法和成交条件详见磋商文件第四部分“评分方法和评审标准”。
3.5.6 确定成交供应商
3.5.6.1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响应人,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响应人。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5.6.2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响应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3.5.6.3 采购人将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并向其授予合同。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本文件规定应当提交磋商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交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响应人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5.6.4 采购人也可授权磋商小组按本条规定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5.6.5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5.7 评审过程保密
3.5.7.1 响应截止时间之后,直到授予响应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响应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向响应人或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露。
3.5.7.2 在评审期间,响应人企图影响警采中心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响应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5.7.3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响应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3.5.8 关于响应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3.5.8.1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响应人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则向财政部门反映。
3.5.9 采购项目终止
3.5.9.1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后,磋商小组应作出书面报告。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响应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3.5.9.2 终止采购活动后,警采中心应当将终止采购活动原因通知所有响应人。
3.6 签订合同
3.6.1 成交通知
3.6.1.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应于2个工作日内,在刊登本次磋商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但该成交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成交的响应人是否已经收到该通知。
3.6.1.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现争议的,报财政部门处理。
3.6.1.3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6.2 签订合同
3.6.2.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日(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120号)规定,批量采购为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6.2.2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响应人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6.2.3 成交供应商一旦成交,及签订合同后,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否则将被视为严重违约,警采中心有权决定按照成交供应商成交后终止或解除合同等依约处理。
3.6.2.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响应人的磋商保证金,但因响应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3.6.2.5 不按法律规定签订或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7 成交服务费
3.7.1 成交服务费
本项目不收取成交服务费,请响应人在响应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3.8 处罚、询问和质疑
3.8.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响应人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响应人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
响应人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响应人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响应人与采购人、其他响应人恶意串通的;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8.2 响应人有权就磋商事宜提出质疑
3.8.2.1 响应人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向警采中心提出询问。
3.8.2.2 磋商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察,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3.8.2.3 响应人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的,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响应人已经参与响应,并于响应截止时间后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其质疑应当被视为无效质疑。
3.8.2.4 若响应人认为其响应未获公平评审或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3.8.2.5 质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以书面形式向警采中心提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应递交原件到警采中心,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三达路299号,联系电话:021-33292999。
3.8.2.6 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磋商公告发布时间、质疑事项、法律依据(具体条款)、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有效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质疑将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将被予以驳回。
3.8.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警采中心可不予受理:
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
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的,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特别授权;质疑书加盖合同专用章的;
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
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3.8.2.8 警采中心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复核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响应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若质疑涉及政府采购制度或程序,将可能被转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3.8.2.9 质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警采中心将不按质疑受理:
(1)质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或质疑的事项信息获得不合法的;
(2)质疑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在一定期限内多次质疑而无实据的;
(3)质疑已经处理并答复后,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又提起质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
3.8.2.10 响应人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警采中心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
3.8.2.11 质疑响应人对采购人或警采中心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人或警采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投诉。
3.9 保密和披露
3.9.1 保密和披露
3.9.1.1 响应人自领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磋商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3.9.1.2 警采中心有权将响应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响应文件的有关人员披露。
3.9.1.3 在警采中心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警采中心无须事先征求响应人/成交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响应人/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响应人/成交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4 评分方法和评审标准
4.1 评分办法
本次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将响应人商务能力、技术、价格等各项因素作为评价的基础,综合评选出最佳响应方案。每一响应人的最终得分为所有磋商小组成员给其评分的算数平均值(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磋商小组共同认定的客观分评审部分,需磋商小组共同讨论、独立打分,存在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分别作出书面说明。
评分因素 | 分值分配 |
商务部分 | 15分 |
服务部分 | 65分 |
价格分 | 20分 |
合计 | 100分 |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一定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折扣比例参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第19条。
4.2 初步评审
评审标准 | 是否响应 | 备注 |
---|---|---|
*响应函 |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
*响应人应具备的特殊要求 | ||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响应人资质声明 | ||
*增补人员承诺函 | ||
*商务条款偏离表 | ||
*报价一览表 | ||
*响应人服务项目偏离表 | ||
*承诺满足岗位设置及餐饮服务人员要求(承诺函) | ||
*承诺满足餐饮服务内容及要求(承诺函) |
4.3 评分细则
1、商务部分(15分) | |
体系认证(0-15分) | 响应人提供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或GB/T190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或GB/T24001)、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 OHSAS18001或GB/T28001或ISO45001)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响应人公章); 每提供1种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得3分,未提供或提供的不符合要求不得分。满分9分,最低为0分。 |
响应人提供有效的ISO22000或GB/T2730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响应人公章); 提供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得3分,未提供或提供的不符合要求不得分。满分3分,最低为0分。 | |
响应人提供有效的GB14881和GB/T27341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响应人公章); 提供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得3分,未提供或提供的不符合要求不得分,满分3分,最低为0分。 | |
2、服务部分(65分) | |
主厨要求(0-7分) | 主厨相关要求: 1、具有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及以上中式烹调师厨师证,提供厨师证复印件,得4分,未提供或提供的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有五年(含)以上在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厨师工作经历,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得3分;三年(含)以上五年以下,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得2分;一年(含)以上三年以下得1分,提供相应证明文件,一年以下得0分。未提供或提供的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除主厨外其他人员要求(0-7分) | 除主厨外其他人员要求: 1、面点师具有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及以上中式面点师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得4分,未提供或提供的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拟投入本项目人员中具有两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的队员占50%(含),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得3分,未提供或提供的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管理服务方案(0-22分) | 根据响应人针对本项目的管理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案)进行评分: 1、岗位部署方案科学合理得3分,一般1分,较差或无0分; 2、仓储管理方案科学合理得3分,一般2分,较差或无0分; 3、食材加工管理方案科学合理得6分,一般4分,较差或无0分; 4、卫生管理方案科学合理得5分,一般3分,较差或无0分; 5、员工培训方案科学合理得3分,一般1分,较差或无0分; 6、应急预案方案科学合理得2分,一般1分,较差或无0分。 |
配餐方案(0-9分) | 根据响应人针对本项目制定的配餐方案进行综合评分: 配餐方案详细全面、逻辑清晰,充分体现出营养健康、搭配均衡、新颖独特、菜品丰富且迎合大众口味,得9分; 配餐方案详细全面、逻辑一般,充分体现出营养健康、迎合大众口味,得6分; 配餐方案简单,营养单一、菜品不够丰富,得3分。 未提供不得分。 |
管理考核方案 (0-6分) | 根据响应人针对本项目制定的管理考核方案内容进行评分: 针对本项目服务要求提出餐饮服务质量考核指标,并制定达标保障措施和不达标改善措施。指标齐全、清晰准确,对承诺的服务内容不达标有完善的处罚机制。得6分。 针对本项目服务要求提出餐饮服务质量考核指标,并制定达标保障措施和不达标改善措施。考核指标较简单,但具备可行性的,得4分。 针对本项目服务要求提出餐饮服务质量考核指标简单,有明显缺失,得2分。 未提供不得分。 |
现场试菜(0-14分) | 评审委员会品尝供应商现场制作的地三鲜(东北菜)后进行评分: 1、菜品所呈现出的刀工美观、色彩搭配和谐、口味适中,口感得当的得5分; 2、菜品所呈现出的刀工美观、色彩搭配和谐、口味偏重或偏淡,口感一般的得3分; 3、菜品所呈现处的刀工一般、色彩搭配不和谐、口味偏重或偏淡,口感一般的得1分; 4、未完成现场制作的,不得分。 |
评审委员会品尝供应商现场制作的红烧肉(上海菜)后进行评分: 1、菜品所呈现出的刀工美观、色彩搭配和谐、口味适中,口感得当的得5分; 2、菜品所呈现出的刀工美观、色彩搭配和谐、口味偏重或偏淡,口感一般的得3分; 3、菜品所呈现处的刀工一般、色彩搭配不和谐、口味偏重或偏淡,口感一般的得1分; 4、未完成现场制作的,不得分。 | |
评审委员会品尝供应商现场制作的刀削面后进行评分: 1、菜品所呈现出的色泽自然、质地口感筋滑、长短宽窄一致,厚薄均匀、味道咸鲜香浓的得4分; 2、菜品所呈现出的色泽自然、质地口感筋滑、长短宽窄一致,厚薄均匀、味道一般的得3分; 3、菜品所呈现出的色泽自然、质地口感一般、长短宽窄一致,厚薄不均匀、味道一般的得2分; 4、菜品所呈现出的色泽自然、质地口感一般、长短宽窄不一致,厚薄不均匀、味道一般的得1分; 5、未完成现场制作的,不得分。 | |
3、价格(20分) | |
4.1价格分(0-20分) | 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响应价格最低的响应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响应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响应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响应报价)×20%×100。 |
5 采购需求
5.1 项目概况
警采中心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制定本餐饮服务项目需求,并完成相关考核。
本餐饮服务项目主要内容是为警采中心工作人员及访客等提供全年就餐服务,包括全体员工一日三餐的自助餐以及按要求制作桌餐等。
警采中心配备有厨房、餐厅、储藏室等。所需厨房设备由警采中心配置。所需食材等由警采中心负责采买,成交供应商领用制作。
用餐时间:早餐:7:00-8:00、午餐:11:20-12:30、晚餐:17:00-18:00(冬时制)、17:30-18:30(夏时制)。冬时制:10月1日-次年4月30日,夏时制:5月1日-9月30日。
5.2 服务要求
*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有一项不满足最低要求,响应将被拒绝。(投标人提供承诺函,承诺满足实质性要求。)
5.2.1 *岗位设置及餐饮服务人员要求
名称 | 内容 | 备注 | ||||
岗位设置 | 序号 | 岗位名称 | 最低岗位人数(人) | 岗位职责说明 | 不少于7人(以供应商实际响应为准),具体上班时间和岗位变动由采购人根据工作要求调整。 | |
1 | 主厨 | 1 | 管理餐厅及员人员,制定菜单,制作菜品 | |||
2 | 厨师 | 1 | 制作普通菜品,辅助主厨完成工作 | |||
3 | 面点师 | 1 | 早餐、中餐以及外带面点的制作 | |||
4 | 切配工 | 1 | 切配,洗菜,其他杂工 | |||
5 | 服务员 | 1 | 负责桌餐服务,监督打卡,记录每天入厨房菜品的数量、加工区使用菜品的数量、加工区垃圾重量以及餐厨垃圾重量。完成餐厨垃圾处理相关工作、其他餐厅管理文案表格记录等其他工作 | |||
6 | 勤杂工 | 2 | 洗碗,餐厅卫生、食堂食材搬运等 | |||
餐饮服务人员要求 | 1、所有人员年龄要求:在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所有人员身体健康,持有效《健康证》。 3、主厨要求:具有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及以上中式烹调师厨师证。 4、面点师要求:具有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及以上中式面点师证书。 5、帮厨要求:能制作一般家常冷菜,热菜,主食等。 6、桌餐服务员要求:形象好,气质佳。 |
5.2.2 *餐饮服务内容及要求
名称 | 工作内容 |
---|---|
服务内容 | 1、工作日需保障用餐人数要求如下: 中心内部员工:早餐、中餐各120人,晚餐80人 常规项目招标接待:5至30人招待用餐 2、周末及节假日保障20人左右三餐用餐; 3、特殊情况下,按警采中心要求提供桌餐和服务; 4、每周至少为中心工作人员提供外带餐品服务一次,特殊情况经中心同意可不提供; 5、厨房、厨房设备及餐厅的保洁,包括但不限于厨房餐厅地面、厨具、餐具的清洁; 6、维持就餐秩序,登记统计就餐情况等; 7、负责食堂食材物品的搬运工作; 8、警采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其他与餐饮相关的服务。 |
服务要求 | 1、按时足额保障用餐需求; 2、所提供的餐食须安全卫生、健康营养、色味俱佳、富有特色,并按有关规定做好食品留样工作; 3、提前一周制作下周的菜单,交由警采中心审核同意后执行; 4、保证用餐餐具、厨房设施干净卫生,餐厅干净整洁、无污染; 5、维持就餐秩序井然,做好用餐刷卡登记统计等; 6、餐厅服务人员妥善使用餐厅设备设施,并负责日常的维护和保养。 7、做好餐厅设备、厨具、餐具和食材等的领用登记; 8、统一着装,服装样式由经警采中心确认后配置,着装整洁; 9、发生有责卫生安全事故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
5.2.3 服务方案
本项目成交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最终管理服务方案、配餐方案及考核方案须按采购人要求修正形成。
5.2.3.1 管理服务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岗位部署方案、仓储管理方案、食材加工管理方案、卫生管理方案、员工培训方案、应急预案等。
5.2.3.2 配餐方案
根据“安全卫生、健康营养、色味俱佳、富有特色”的标准,响应人须提供安全健康饮食及配餐方案。
5.2.3.3 管理考核方案
响应人提供针对本项目的管理考核方案,需配合警采中心进行抽查和满意度调查等。
5.2.4 现场试菜
本项目设置现场试菜环节,由警采中心准备食材、调料、厨具等。磋商当日拟投入本项目的主厨及面点师须现场完成试菜环节:主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三鲜(东北菜)、红烧肉(上海菜)的制作,面点师完成刀削面的制作。
5.2.5 其他
警采中心提供就餐,不提供住宿。
6 合同草案
编号:警采合〔2022〕号
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餐饮服务合同草案
版本号:1.0
甲方:
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Copyright ? 2022 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餐饮服务合同
6.1 甲方与乙方
甲方: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三达路299号
邮编:201112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及电话:
乙方:
地址:
邮编: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及电话:
6.2 基本约定
6.2.1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甲方相关规章制度,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6.2.2 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本合同所列之餐饮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6.2.3 乙方保证其具有提供餐饮服务的相应资质(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规定的资质),能够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服务。
6.3 餐饮服务
6.3.1 项目概况
本餐饮服务项目主要内容是为警采中心工作人员及访客等提供全年就餐服务,包括全体员工一日三餐的自助餐和按要求制作桌餐等。
警采中心配备有厨房、餐厅、储藏室等。所需厨房设备由警采中心配置。所需食材等由警采中心负责采买,成交供应商领用制作。
用餐时间:早餐:7:00-8:00、午餐:11:20-12:30、晚餐:17:00-18:00(冬时制)、17:30-18:30(夏时制)。冬时制:10月1日-次年4月30日,夏时制:5月1日-9月30日。
6.3.2 岗位设置及餐饮服务人员要求
名称 | 内容 | 备注 | ||||
岗位设置 | 序号 | 岗位名称 | 最低岗位人数(人) | 岗位职责说明 | 不少于7人(以供应商实际响应为准),具体上班时间和岗位变动由采购人根据工作要求调整。 | |
1 | 主厨 | 1 | 管理餐厅及员人员,制定菜单,制作菜品 | |||
2 | 厨师 | 1 | 制作普通菜品,辅助主厨完成工作 | |||
3 | 面点师 | 1 | 早餐、中餐以及外带面点的制作 | |||
4 | 切配工 | 1 | 切配,洗菜,其他杂工 | |||
5 | 服务员 | 1 | 负责桌餐服务,监督打卡,记录每天入厨房菜品的数量、加工区使用菜品的数量、加工区垃圾重量以及餐厨垃圾重量。完成餐厨垃圾处理相关工作、其他餐厅管理文案表格记录等其他工作 | |||
6 | 勤杂工 | 2 | 洗碗,餐厅卫生、食堂食材搬运等 | |||
餐饮服务人员要求 | 1、所有人员年龄要求:在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所有人员身体健康,持有效《健康证》。 3、主厨要求:具有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及以上中式烹调师厨师证。 4、面点师要求:具有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及以上中式面点师证书。 5、帮厨要求:能制作一般家常冷菜,热菜,主食等。 6、桌餐服务员要求:形象好,气质佳。 |
6.3.3 餐饮服务内容及要求
名称 | 工作内容 |
---|---|
服务内容 | 1、工作日需保障用餐人数要求如下: 中心内部员工:早餐、中餐各120人,晚餐80人 常规项目招标接待:5至30人招待用餐 2、周末及节假日保障20人左右三餐用餐; 3、特殊情况下,按警采中心要求提供桌餐和服务; 4、每周至少为中心工作人员提供外带餐品服务一次,特殊情况经中心同意可不提供; 5、厨房、厨房设备及餐厅的保洁,包括但不限于厨房餐厅地面、厨具、餐具的清洁; 6、维持就餐秩序,登记统计就餐情况等; 7、负责食堂食材物品的搬运工作; 8、警采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其他与餐饮相关的服务。 |
服务要求 | 1、按时足额保障用餐需求; 2、所提供的餐食须安全卫生、健康营养、色味俱佳、富有特色,并按有关规定做好食品留样工作; 3、提前一周制作下周的菜单,交由警采中心审核同意后执行; 4、保证用餐餐具、厨房设施干净卫生,餐厅干净整洁、无污染; 5、维持就餐秩序井然,做好用餐刷卡登记统计等; 6、餐厅服务人员妥善使用餐厅设备设施,并负责日常的维护和保养。 7、做好餐厅设备、厨具、餐具和食材等的领用登记; 8、统一着装,服装样式由经警采中心确认后配置,着装整洁; 9、发生有责卫生安全事故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
6.3.4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保安员的工作,有权对工作不合格的保安员提出处理意见,乙方需及时配合处理。
6.4 餐饮服务费及付款方式
餐饮服务费按季度支付,每季度管理服务费 元,乙方于每季度届满X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X日内支付上季度管理服务费(包含乙方履行合同所需全部费用),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支付乙方其他费用。
乙方账户
乙方开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甲方账户
甲方开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6.5 设备交接与检验
6.5.1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将餐饮服务相关设备进行交接。
6.5.2 交接完成,甲乙双方签订交接确认书。交接确认书签订后相关设备有损坏或破损的,均视为乙方责任,由乙方自费修理或更换,设备的自然老化或折旧除外。
6.6 违约责任
6.6.1 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或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按 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6.6.2 餐饮服务过程中,因餐饮人员过失造成甲方财产损失或甲方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 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在餐饮服务过程中,遇有餐饮人员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由乙方承担责任。
6.7 合同的实施变更和解除
6.7.1 若一方欲变更本合同,需提前30天向对方书面提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本合同,则需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6.7.2 合作期间,若一方欲解除本合同,需提前30天向对方书面通知后方可解除本合同。
6.7.3 该合同执行中期考核,在成交单位服务满半年后,将对成交单位进行考核,如考核结果达到满意标准,则继续履行合同,如考核结果未达到满意,警采中心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6.8 不可抗力
6.8.1 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6.8.2 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6.8.3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乙双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8.4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6.9 争议解决
6.9.1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有任何争议的,首先应当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6.10 合同生效与终止
6.10.1 本合同项下条款可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进行调整,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6.10.2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提前x日将甲方所有的物品和文件档案移交甲方,双方签订移交确认书,若移交过程中发现有任何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11 其他约定
6.11.1 在2022年度的竞争性磋商文件【JC-FJ20220068】中所列明的规定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项目所列明的要求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11.2 本合同未尽事宜,乙方根据甲方指示进行配合完成。
6.11.3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6.12 盖章与签名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7 响应文件格式
响应人提交文件须知
对响应人须知前附表中涉及“*”的格式文件,除可填报项目外,任何实质性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响应,从而导致该响应无效。响应人提交的材料不予退还。
1. 本部分内容仅提供格式要求,并不代表所有列出格式的文件本项目全部必须提交。本项目需
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应以响应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2. 响应人应严格按照以下顺序填写和提交下述规定的全部格式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 全部文件应按响应人须知以及前附表中规定的语言和份数提交。
4. 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的格式逐项填写,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
“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7.1 *承诺函
承诺函
响应人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如有违反,依法接受相应处罚。
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我公司,参加贵中心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的竞争性磋商,并承诺我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如下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若我公司经审查,被发现有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记录,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响应人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响应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响应人须作出书面承诺,否则响应无效。
2、警采中心可以查询响应人的承诺事项,若响应人的承诺和查询结果不一致的,以查询结果为准。
3、此表须盖响应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响应人代表签字,如无公章、签字或盖章,响应无效。
7.2 *响应函
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响应人全称)授权(响应人代表姓名)(职务、职称)为我方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磋商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响应。为此:
1、我方同意在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日起120日历日内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响应文件,包括响应文件修改书(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并保证遵守磋商文件的规定。
4、如果在磋商后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我方的磋商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5、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响应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6、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中《成交合同》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7、我方承诺采购人若需追加采购本项目磋商文件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率保证供货。
8、我方保证在磋商全过程中,杜绝以下不廉洁的行为:
(1)串通相关人员进行磋商、响应、围标和竞价;
(2)以他人名义进行响应、竞价或者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谋取成交;
(3)违反磋商文件规定,擅自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
(4)向警采中心工作人员提供好处费、感谢费、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
(5)接受或向警采中心工作人员提供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消费等活动安排;
(6)为谋取私利与警采中心工作人员就有关采购项目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
(7)接受或向警采中心工作人员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8)其他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发现警采中心工作人员有不廉洁行为,应及时向对方进行举报;应通过现场或邮寄送达的举报材料,举报电话021-22022038。
如果我方违反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属实,我方愿意承担一切不利的法律后果。
除可填报内容外,对本响应函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从而导致该响应被拒绝。
与本响应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响应人代表姓名:
响应人代表联系电话,e-mail:
响应人(公章):
响应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说明:响应人公章、响应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如无公章、签字或盖章,响应无效。
7.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响应人住址)的(响应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响应人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响应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响应人全称,响应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响应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响应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响应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如无公章、签字或盖章,响应无效。
7.4 *响应人应具备的特殊要求
响应人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从事餐饮行业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包括《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响应人公章;
7.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响应人公章;
7.6 *响应人资质声明
响应人资质声明
1、响应人名称及概况
(1)供应商名称:;
(2)总部地址:;
传真/电话:,邮编:;
(3)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
(4)实收资本或股本:;
(5)最近资产负债表(到时止)
1)固定资产:;
2) 流动资产:;
3) 长期债务:;
4)流动债务:;
5)所有者权益:;
(6)主要负责人姓名:;
2、与响应提供货物有关情况
关于制造商所提供货物的生产设施及其它情况:
工厂名称和地址
正在生产的货物
年生产能力
职工(雇员)人数
响应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说明:响应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如无签字,响应无效。
7.7 *增补人员承诺函
增补人员承诺函
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我公司 参加贵中心组织的项目 (项目编号: )的竞争性磋商,承诺根据警采中心实际工作需要增补服务人员,其标准不得低于磋商要求,其费用按照增补人员服务岗位成交单价支付。
若服务期间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记录,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响应人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响应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7.8 *商务条款偏离表
如响应人提交的响应文件商务条款及合同条款与磋商文件的要求存在偏离,需逐项填写《商务条款偏离表》,完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人需应答“完全满足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响应人名称:
包号:
序号 | 磋商文件条目号 | 磋商文件商务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的应答 | 正偏离或负偏离说明 |
满足/不满足 | ||||
注:本表格式可自制,若无商务偏离,请注明。
7.9 体系认证证明文件
响应人提供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或GB/T190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或GB/T24001)、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或GB/T28001或ISO45001)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响应人公章);
响应人须提供有效的 ISO22000或GB/T2730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响应人公章);
响应人须提供有效的GB14881和GB/T2734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HACCP)认证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响应人公章);
7.10 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响应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7.11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响应人名称(盖章):
日期:
(注: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7.12 与评审相关的其他商务文件
7.13 *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响应人名称:
价格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名称 | 响应报价(小写) | 备注 |
1 | 一年报价 | 为全部服务期内价格 |
响应人声明:
1、 本表中的“一年报价”是1年服务期全部费用的报价(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工资、住宿、饮食、社保、税费、培训、交通、服装等全部费用)。请响应人考虑服务周期内价格上涨因素,确定年报价:
2、 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本表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从而导致该响应被拒绝。
响应总价大写金额:
特别说明事项:
响应人公章:
响应人代表签字或签章:
日期:
7.14 *响应人服务项目偏离表
(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五部分“采购需求”)
如提供的服务与磋商文件的要求存在偏离,需逐项填写《服务项目偏离表》,完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人需应答“完全满足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响应人名称:
序号 | 磋商文件条目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磋商文件的应答 | 说明 |
完全满足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 | ||||
响应人公章:
响应人代表签字或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7.15 *承诺满足岗位设置及餐饮服务人员要求
结合5采购需求5.2服务要求中5.2.1提供承诺函,加盖响应人公章;
7.16 *承诺满足餐饮服务内容及要求
结合5采购需求服务要求中5.2.2提供承诺函,加盖响应人公章;
7.17 主厨相关要求
结合评分部分,提供主厨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
7.18 其他人员要求
结合评分部分,提供其他人员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
7.19 服务方案
按照采购需求“5.2.3服务方案”结合评分部分,提供详细的服务方案;
7.20 与评审相关的其他技术文件
8 附件
8.1 确认函
确认函
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我公司 确认于 年 月 日参加贵中心组织的 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的第 包,并承诺严格遵守采购文件的有关要求。如有变动,我公司将去函告知。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我公司已提供人民币: /元磋商保证金,当可以退回时,请退回到我公司以下账户:
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注:磋商保证金须以转账或电汇等公对公(非现金)形式交纳,银行汇票形式的,须在提交响应文件的同时提交。
响应人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
响应人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
响应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8.2
质疑函
质疑函
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包号 | ||||||||||
招标公告时间 | 年 月 日 | 中标(成交)公告时间 | 年 月 日 | ||||||||
招标公告变更公告时间(若有,请依次顺序填写) | 年 月 日 | 中标(成交)公告变更公告时间(若有,请依次顺序填写) | 年 月 日 | ||||||||
废标公告时间(若有) | 年 月 日 | ||||||||||
质疑人 | 单位名称 | ||||||||||
邮寄地址 | 邮政编码 | ||||||||||
被授权人或代理人 | 姓名 | 职务 | 手机号码 (必填) | ||||||||
座机号码 | 传真 | ||||||||||
被质疑人 | 单位名称或姓名 | ||||||||||
联系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职务 | 联系方式 (最好填手机) | ||||||||
相关当事人(若有) | 单位名称或姓名 | ||||||||||
联系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职务 | 联系方式 (最好填手机) | ||||||||
质疑事项(纸张不够另附) | 分类 | □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其他。 | |||||||||
质疑事项(请写明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应列明法律法规名称、文号及具体条款内容): 附件:(请按序号列明所附证据等材料) | |||||||||||
单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被授权人或代理人签字 | |||||||||||
提交日期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