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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苏平片区管理局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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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苏平片区管理局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详情

平潭综合实验区苏平片区管理局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

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平潭综合实验区苏平片区管理局

乙方:福建京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90]CJDL[GK]2022001-1的平潭综合实验区苏平片区管理局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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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单位)
服务标准 金额
(元)
1-1 C0702 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 本项目为平潭综合实验区苏平片区管理局机关食堂外包服务项目 1、厨师长、厨师、面点师:擅长面食类烹饪,主要负责做员工菜、各类面点、公务接待用餐等厨师本职工作(详见投标文件) 1(年) 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执行 233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叁万元整(¥233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7) 天内入场,服务期一年;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平潭综合实验区苏平片区管理局;

4.3交付条件: 合同签订后,中标供应商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及合同要求如期履行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乙方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各种证照应办理齐全,确保经营的有效性、安全性、合法性。 5.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相关规章制度和本协议的约定,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密切配合甲方相关专项检查和接待工作。 5.3乙方不得使用散装食用油及各类调味品,应通过正规渠道采购有原包装、有生产厂家、地址及检验合格证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大米、食用油及各类调味品,并由采购人确认。 5.4乙方严禁使用有毒、有害、霉变、酸败等伪劣产品食品原料,并从合格的主副食品供应商索证采购,购入的主副食品甲方有权监督。食品的采购、运输、清洗、加工、储存、销售实行一条龙安全卫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5.5乙方需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关规定要求储存食品原材料、并按规定烹制食品。采购的农副产品必须保证安全、新鲜:蔬菜储存时间不超过12小时、肉制品类、海鲜类冷冻时间不超过48小时,肉制品类、海鲜类冻品类数目不超过肉制品类、海鲜类总数目的1/4;当季时令海鲜要采购平潭本地生产的海鲜,每周至少采购2次,不能依托配送公司配送。 5.6乙方应经常深入用餐人群,广泛征求对饮食服务的意见,积极采纳干部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最大限度满足干部职工用餐需求。 5.7乙方各类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穿戴规范,符合卫生要求。 5.8乙方应做好食品留样工作,保障食品安全,食品留样设备应为专用设备,保障食品留样设备的卫生条件,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如因乙方未依约进行食品留样工作导致甲方对外承担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照国家政策及招标文件标准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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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按月支付,据实结算。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0元。

9、合同有效期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壹年,合同到期后经采购人考核达到相应的要求,可续签壹年,最多续签2次。

10、违约责任

10.1由于食品安全管理不善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造成甲方对外承担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或有权从餐补中直接扣除损失。 10.2乙方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10.3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经甲方二次书面通知仍不予履行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0.4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平潭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0.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0.6本合同尾部甲乙双方的地址及联系方式适用于双方日常往来联系、书面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书送达。任一方及司法机关以快递方式向对方通讯地址发出书面函件及诉讼、仲裁文书的,自发出日(邮戳)次日起满3日视为对方收到。地址错误、无人签收或接收方拒绝签收的均不影响送达效力。任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在修改之后2日内通知对方,变更地址的通知按上述规则视为被对方收到前,原地址视为没有变化。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承包条件 乙方应具有餐饮业现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件。14.2承包方式 14.2.1平潭综合实验区苏平片区管理局食堂、平原办事处食堂。采用零元租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模式。14.2.2每人每天食材补贴为25元(按实际就餐情况补贴,食材部分:早餐3元/人、午餐12元/人、晚餐10元/人),(杂项部分:按照实际用餐情况每人每餐另外补贴杂费5元),人员配备及薪资的核定由甲方监督指导完成。14.2.3干部用餐个人部分,早餐2元,午餐5元,晚餐5元,由乙方自行向用餐干部收取。 14.2.4支付方式:乙方每月3日前提供用餐数据,经甲方审核无误后,于当月10日前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乙方上月费用,遇特殊情况无法在当月进行结算的,甲方需提前告知乙方,最迟结算不超过2个月。 14.3甲方权利与义务 14.3.1提供经营场所:平潭综合实验区苏平片区管理局食堂、苏平片区平原办事处食堂。 14.3.2甲方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督促、考核。 14.3.3甲方每月月初为干部职工充值,干部职工用餐不得进行现金交易,一律以刷卡方式结算,干部职工消费不足部分自行充值。14.3.4合同签订日起后一年,甲方有权每三个月对乙方进行考核一次。 14.3.5甲方承担食堂运作所产生的水、电费用。 14.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4.4.1人员配备:不得少于6人,食堂必须配备经理(可由厨师长代替)、厨师、厨工、服务员及仓管等须满足日常经营管理需要;确保正常供餐。对上述人员要求建立健全职业资格档案,管理人员及厨师设立公示栏并附照片,以便接受甲方的监督。因工作需要对各类人员更换时,须提前书面征求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所更换人员持有的资格等级证书应与响应文件承诺的相一致。 14.4.2乙方派遣的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配餐员、厨工身体健康、品格良好、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要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能吃苦耐劳、为人正派。乙方所有员工个人资料必须造册(身份证、健康证及岗位情况等)报甲方备查,新招聘员工必须在15日内办理健康证。 14.4.3乙方负责对食堂进行全面安全管理,在承包期内如发生人员伤亡事件、消防事件、食物中毒事件等,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造成甲方人员财产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4.4.4乙方确保供应甲方干部职工早、中、晚餐及接待餐。 14.4.5乙方需承担食堂燃气费及食堂日常用品如纸巾、牙签等。14.4.6乙方必须按干部职工需求合理配餐; (1)早餐应包括但不限于稀饭、豆浆、粉、面、馒头或包子、油条、花生米或黄豆、3种以上干菜、3种以上蔬菜等,可另外配售鸡蛋、蛋糕、牛奶等(每份为:1个鸡蛋、1个馒头或1包子、2碟小菜)。 (2)午餐应包括但不限于8种以上的荤素菜、2种罐汤及1种免费例汤(每份为:1主荤、1炖罐、1半荤、1素菜、1水果或2主荤、1半荤、1素菜、1水果)。 (3)晚餐应包括但不限于6种以上的荤素菜、1种罐汤及1种免费例汤(每份为:1主荤、1炖罐、1半荤、1素菜、1水果或2主荤、1半荤、1素菜、1水果)。 14.4.7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中途停止营业或不正常营业,不得私自转包他人经营(代经营),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另行组织招标,由此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14.4.8乙方应爱护甲方提供使用的财产,负责食堂厨房设备、餐具、家具的日常管理及维护,维修及配件费用由甲方承担。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如数归还甲方的各种设施,若有遗失和人为损坏应照价赔偿,餐具的破损率允许为2%/月,相关赔偿费用从乙方的餐补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14.4.9承包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对食堂用房进行改造,确因经营需要,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终止协议时,按折旧率退还乙方投入的改造及设备资金,食堂用房及固定资产产权归甲方所有。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平潭综合实验区苏平片区管理局 乙方: 福建京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北厝镇中山大道中段3号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光明下沙村31号(福建技师学院内)实习车间及第二食堂
单位负责人: 孙树群 单位负责人: 章红生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15715909777
联系方法: 1307598985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北尚支行
账号: 账号: 117090100100036137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2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