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应为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或承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2019年1月1日至本项目截止应答日(合同签订之日),具备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同类项目(同类项目指:餐饮食材供应等类型项目)案 例至少1个,需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页(包括不限于封面页、内容页、合同金额页、签字盖章页;如提供的合同为框架合同,应答人还须提供金额累计≥人民币 100.00万元的结算合同或订单合同扫描件),每个业绩证明至少提供一张所对应项目的发票扫描件作为有效证明材料。单项合同以合同不含税金额为准,时间 以签订时间为准,框架合同以其相对应的订单合同或结算合同累计不含税金额为准,时间以订单合同或结算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对于框架合同,若只提供订单合同未 提供对应的框架合同,相应的订单合同无效。如未写合同签订日期,则以合同服务期限开始之日为准。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不同子公司的业绩不能互用;
3. 至少提供一份经营人名称为应答人的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2016年新办证的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单位负责人(包括法人代表、控股股东)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占股大于50%)、管理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或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应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应答;
5. 应答人不得存在的情形: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被责令停业的;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且影响履约能力 的;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应答人需在应答函中提供承 诺);
6. 应答人不得是仍在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线营销服务中心(含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线营销服务中心、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负面行为处理名单内的供应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