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关于玉东二中购置厨房设备的质疑答复函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泉州力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善丰路14号3号楼3楼
邮编: 362006
联系人: 聂青 联系电话:187******49
邮寄地址: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善丰路14号3号楼3楼
邮编:362006 邮箱:578720407@qq.com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玉东二中购置厨房设备
质疑项目编号:YLZC2022-J1-400076-GXZX 合同包: 1
采购人名称:玉林市玉东新区第二初级中学
采购结果公告:是公告期限2022年10月17日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我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收到由贵公司以快递方式递交的关于玉东二中购置厨房设备(项目编号:YLZC2022-J1-400076-GXZX)的质疑函原件,根据贵公司所提质疑事项,我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并立即组织项目负责人及谈判小组、采购单位对质疑函内容认真核实。现根据贵公司的质疑函内容答复如下: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玉林市厚升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我公司认为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的规定。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应追究相应责任,取消中标资格。
事实依据:首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需求中除了第75、114、116、 117项除外,采购需求还有128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我公司认为128项产品是不可能全部由中标供应商“玉林市厚升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制造,中标供应商“玉林市厚升商贸有限公司”将128项产品的制造商全部声明为自身提供制造明显是虚假声明。应被认定为无效声明,中标资格应被取消。
其次,我公司通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广西)查询,经查询,中标供应商“玉林市厚升商贸有限公司”属于批发零售行业并不属于制造业行业,通过天眼查系统查询也是属于批发业行业,所以证明中标供应商“ 玉林市厚升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声明内容不真实属于虚假声明。应被认定为无效声明,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中标资格应被取消。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 -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请求:中标供应商“玉林市厚升商贸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应追究相应责任,取消中标资格。
质疑事项2:中标供应商“玉林市厚升商贸有限公司”竞标报价表项号23标的名称1米电磁炉品牌世望厨具制造商厚升,项号24标的名称1. 2米电磁炉品牌世望厨具制造商厚升,项号30标的名称电磁汤炉品牌世望厨具制造商厚升,我公司质疑中标供应商““玉林市厚升商贸有限公司””不具备商用电热设备:电磁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资格条件,所投1米电磁炉、1. 2米电磁炉、电磁汤炉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条规定。
事实依据:首先,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器具,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条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2018 年第26号)规定:实施生产许可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包含:商用电热设备:电磁灶(详见附件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
施细则的公告)。
其次,我公司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经查询,没有查询到中标供应商“玉林市厚升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商用电热设备:电磁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信息,通过查询证明中标供应商“玉林市厚升商贸有限公司”并未取得商用电热设备:电磁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资格,所投1米电磁炉、1. 2米电磁炉、电磁汤炉产品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条规定。
最后,中标供应商“玉林市厚升商贸有限公司”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已经考虑到拟在中标后将1米电磁炉、1. 2米电磁炉、电磁汤炉产品的承担主体制造商为玉林市厚升商贸有限公司,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载明承担主体作为主要评审依据和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法律负责。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公司认为1米电磁炉、1. 2米电磁炉、电磁汤炉产品的承担主体制造商玉林市厚升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具备商用电热设备:电磁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但中标供
应商“玉林市厚升商贸有限公司”实际上并未取得商用电热设备:电磁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资质,依法是不能生产1米电磁炉、1. 2米电磁炉、电磁汤炉产品,然中标供应商“玉林市厚升商贸有限公司”明知自身并未取得商用电热设备:电磁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资质还以自身作为1米电磁炉、1.2 米电磁炉、电磁汤炉产品的承担主体制造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条规定。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第故第(六)项规定)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条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
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2018 年第26号)规定:实施生产许可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包含:商用电热设备:电磁灶。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请求:中标供应商“玉林市厚升商贸有限公司”明知自身并未取得商用电热设备:电磁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资质还以自身作为1米电磁炉、1. 2米电磁炉、电磁汤炉产品的承担主体制造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条规定,依法中标资格无效。
鉴于以上质疑事项和事实理由,请贵公司依法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招投标行为的合法合规,支持我公司的合理请求!如对质疑的答复不满意,我公司将进一步向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投诉,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质疑答复:
我公司根据贵公司提交的质疑函质疑事项,对玉林市厚升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在核查时发现玉林市厚升商贸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产品内容声明与实际的产品制造商不符,该公司对本项目的产品并无生产制造能力。
综上所述,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1、事项2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取消玉林市厚升商贸有限公司成交资格,重新组织招标。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6日
附件信息:
泉州答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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