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CS-F202209050070-1 采购人(全称): 湖南云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同膳生鲜配送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大宗物资采购及配送服务项目标段一机关食堂生鲜类食材供应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F20220905007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项目预算:120万元(1年)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以大河西农贸市场等同级市场每月询价的一级批发价格为基数,实际每月结算基准单价=询价基数*(1+上浮率7.9%)。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起始日期:2022 年10 月30日,完成日期:2023 年11 月1日。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运输方式:陆地汽车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对于食材有保鲜要求的必须采取相应的保鲜措施,确保食材的新鲜、卫生、安全。 交货方式:乙方负责配送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乙方负责卸货。 4.结算方式 bd8848064a8546cdb7c8dcb6708849911200000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同膳生鲜配送有限公司:8201030000116823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按实结算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蔬菜类 1、感官要求: 所供蔬菜应具有新鲜蔬菜原有的特性,成熟度适中,新鲜脆嫩,色泽良好,形态正常,个体均匀。外观清洁,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味,无影响食用的病虫害状及机械损伤。 具体要求如下:
注:1)以上蔬菜品种为常规采购品种,不排除有采购所列品种之外蔬菜的可能,若采购其他品种蔬菜,需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所供蔬菜的规格大小按市场行情确定;符合无公害无公害农产品国家标准(《新鲜蔬菜卫生标准》GB/T5009.38-2003)。 3)基本要求:大小均匀,颜色自然有光泽,质地鲜嫩纯净,饱满清洁,不枯萎、干瘪、苍老等,无病斑、虫蚀、发霉、变色、异味、淤泥、杂质和滴水现象,无污染、残缺、变质等;原产地分类预包装,整齐统一;提供有害物质残留检测报告。 2、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污染物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GB 2762要求; 4)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食品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9和《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GB18406.1的要求; 5)定量包装的蔬菜净含量的允许短缺量按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6)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 (二)肉类要求如下: 1、具体要求如下:
注:1)采购人按需采购分割肉类,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冷鲜肉品质量要求:新鲜、冷鲜肉,不注水,肉上有屠宰场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和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按采购人要求的分割肉类别按时供应。 3)供应商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必须为原厂产品原包装,如有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采购人有权向供应商主张违约金(具体金额以合同为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供应商的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肉、老母猪肉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采购人有权向供应商主张违约金(具体金额以合同为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 畜禽肉安全检验指标要求(GB18406.3-2001); 5)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 2707-2005 ); 6)鲜、冻片猪肉(GB 9959.1-2001); 7)分割鲜、冻猪瘦肉(GB 9959.2-2008); 8)《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9)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 (三)水产禽蛋类 1、水产类具体要求如下:
注:1)采购人按需采购水产类,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鲜活水产质量要求:鲜活,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3)供应商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采购人有权向供应商主张违约金(具体金额以合同为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水产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 《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5)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 3、禽蛋类具体要求如下:
注:1)采购人按需采购禽蛋类,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禽类质量要求:新鲜,感官检验、化学检验均符合要求。 3)供应商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采购人有权向供应商主张违约金(具体金额以合同为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禽蛋类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 《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5)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 (四)冻品类 1、具体要求如下:
注:1)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种冻品肉类,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冻品质量要求: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3)冻禽质量标准: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产品无过保质期;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所有物资产品需有相关检验、检疫及相关合格证明;包装规格统一,完好无破损。有明确保质期的,在送达采购人要求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三分之二以上。禽类肌肉有光泽,红色或暗红色,脂肪白色。畜类体表光泽、肌肉坚实。所有冷冻食品均不得为二次化冰食品。 4)供应商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必须为原厂产品原包装,如有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采购人有权向供应商主张违约金(具体金额以合同为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 《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5)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 (五)水果类 1、具体要求如下:
注:1)以上水果品种为常规采购品种,不排除有采购所列品种之外水果的可能,若采购其他品种水果,需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基本要求:大小均匀,颜色自然有光泽,饱满清洁,不枯萎等,无病斑、虫蚀、发霉、变色、异味现象,无污染、残缺、变质等;原产地分类预包装,整齐统一;提供有害物质残留检测报告。 2、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4)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 (六)豆制品早餐类 1、具体要求如下:
注:1)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类豆制品,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质量要求:新鲜,感官检验、化学检验均符合要求。 3)供应商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供货资格,并有权向供应商主张违约金(具体金额以合同为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4)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根据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该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2)甲方与乙方须安排专人验收,双方验收人必须在供货清单上签字确认,验收人不可随意变更; (3)乙方所供应的货物经甲方进行质量和数量检验后方可入库,甲方验收人在供货清单上签名确认,作为结算的凭证。 (4)对于配送产品出现不符合质量要求、不符合规格、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现象,甲方有权退货,并将乙方记入不良记录。情况严重者,甲方可立即终止合同。 (5)对质量有疑问的货物可送交检测部门进行质量确认。如质量有问题,则检测费用由乙方负责;否则检测费用由甲方负责。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对送达货物进行现场验收核对,无误后开具验收单给乙方。甲方在验收时,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乙方对货物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 (2)负责对食堂采购食材的价格进行监督, 有权查处乙方乱涨价、虚高价格等违法行为。 (3)负责对食堂食品的质量及索证索票等进行督查,依法查处乙方向甲方提供不合格食品及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 (4)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市场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反馈到乙方。 7.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自备有食品原料安全检测设备及试剂,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及满足采购需要的仓储、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确保食品、食材的安全储存和安全运输。 (2)乙方从生产加工单位、生产基地、流通经营单位采购食品、食材的,要留存有供货方盖章、签字的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以备甲方随时查验; (3)乙方必须进行留样。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及留样食品盛放容器要求、放置条件要求、冷藏时间要求(不少于48小时)、留样数量要求(不少于125克),并做好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数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台帐记录。 (4)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所采购食材的上游供货商有效资质证明材料,由甲方归档保存。 (5)乙方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对于食材有保鲜要求的必须采取保鲜措施,确保食材的新鲜、卫生、安全。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时,乙方负责卸货。 (6)乙方须在接到甲方订单时遵守甲方预约的时间。如果甲方临时改变订购的货物种类、规格、数量等,乙方须在接到通知后并在约定时间将货物送达,待甲方验收、核对后,供货才算完成。 (7)乙方按合同为甲方采购优质、安全的食品。每次供货,必须向学校食堂提供带有供货商盖章、签字的采购清单(品种、数量、价格)和其他票证,建立采购验收台帐,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配送食品甲方必须索证索票,做到两年内可查验、可溯源。 (8)乙方服务人员、车辆等进入甲方监管区域,应携带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办理进出手续,遵守甲方有关外来人员车辆进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值勤人员指挥,不得有妨碍甲方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带入各类违禁品,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协议,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违约金(。若在服务期内出现服务人员、车辆变更,应提前向甲方报备,并获取同意后,方可变更服务人员、车辆。 (9)质量监督。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委派人员、纪检部门对货物质量的监督。对发现的的质量问题,将进行跟踪调查,乙方必须全力配合,如质量问题认定为乙方的责任,乙方应无条件地接受相应的处罚。 (10)乙方要严格遵守《中华人国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遵守本合同及条款,乙方应保证证照齐全,用工规范,文明配送。 (11)乙方供货清单必须出具电子清单(一式三份)、 注明购货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双方经手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3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和甲方每期订货计划要求每日按时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如乙方未按时交付导致货物变质或导致甲方食堂无法正常运营的,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7.4 乙方负责货物运输,甲方接收货物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7.5 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若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保留向违约方追偿的权利。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合同履行过程中遭受不可抗力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11.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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