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长沙县黄兴镇人民政府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招标公告 > 长沙县黄兴镇人民政府:长沙县黄兴镇机关食堂餐饮 服务外包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长沙县黄兴镇人民政府:长沙县黄兴镇机关食堂餐饮 服务外包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招标详情

一、功能及要求:

详见服务标准

二、相关标准:

详见服务标准

三、技术规格:

详见服务标准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服务期二年,合同一签二年。

服务范围: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1、经营场地位置、面积和平面布局情况

供应商通过自行勘察现场进行了解。

2、设备设施

食堂设备设施基本满足供餐需求。食堂备有水、电、天燃气、餐桌椅、厨具等设施设备。房屋及设施设备以正式交接清单为准。

3、服务要求

(1)工作人员:就餐人数早餐200人左右,中餐230人左右,晚餐150人左右。合计每天580餐次,食堂劳务人员共需7位,所有工作人员需培训上岗、统一着装、均须具备健康证。

(2)食品储存和加工安全等。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储存和加工食品。做好快速检测并公开;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做好相应的台账记录;食品储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发现变质和过期食品要及时清理销毁。食品加工要在符合条件的操作间进行,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g,留样时间为48小时以上。

(3)菜品质量。严格按照《中国膳食标准》为机关提供品种多样、数量充足、营养丰富的饭菜,做到保质保量。机关食堂不得制作供应对机关工作人员身体有害的食品。

(4)环境卫生。负责食堂、餐厅及周边的环境卫生,按要求做好卫生消毒工作。

(5)消防安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做好工作人员的消防培训及消防演习,确保安全到位。

(6)成交人负责食堂水、电、燃气设备的日场维护、食堂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的发放;

(7)成交人必须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并接受机关对食堂服务、安全生产等的督查。

4、其他说明

(1)机关食堂餐饮经营企业有如下情况之一,将终止委托经营协议,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汇报情况,并追究其他相关责任:

1.1.机关按月进行考核,机关满意度连续3次达不到80%的;

1.2.食品安全卫生和服务质量达不到委托经营协议要求的;

1.3.严重不符合膳食标准和营养品质的;

1.4.发生机关集体食物中毒等事故的;

1.5.管理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或因管理原因影响食堂正常供餐的;

1.6.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行为的。

(2)机关食堂管理

2.1管理制度和规定

2.1.1考核追责制度

机关建立严格的食堂经营和管理考核和追责制度。考核按月度进行考核。依据考核情况和结论,按照制度规定实施对食堂经营单位的追责。

2.1.2食品储存和加工管理

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从验收、检测、食品储存、粗加工、烹制、留样、中心温度、出品检验、更衣、配餐、消洗服务、环境卫生等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如食品加工操作流程不规范、上餐桌的食品、配料不清洁或变质、过期,一次罚款500元,累计发现三次解除合同。如造成严重后果须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2.1.3食品供应管理

机关食堂供餐采用包餐制,协助采购人制定周带量食谱,并提前经机关党总支书记审核后公布。

2.1.4餐饮质量管理

机关食堂应为机关提供品种多样、数量充足、营养丰富的饭菜,做到保质保量,保证质价相符。不得制作供应对机关身体有害的食品。

2.1.5检查监督管理

机关将制订和实施机关食堂日常监管办法,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多种方式进行检查监督,及时掌握机关食堂运营的真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督促整改。

5、双方责权利

5.1、成交服务公司

(1)成交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机关食堂与机关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14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等相关法律,在法律允许许可的范围内自主经营。

(2)成交人须按机关规定的作息制度按时做好供餐工作,遇特殊情况应予以配合供餐。

(3)做好厨房卫生工作,餐具每天、每餐专人消毒,并认真做好消毒登记;厨房工作人员均持健康证、穿整洁工作服上岗,并遵守机关一切规定。

(4)配合机关作好与食堂、卫生等相关的迎检工作。

(5)成交人在经营食堂期间要做好所聘用员工的安全教育,其人员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均由成交人自行负责。

5.2、采购人

(1)采购人需为成交人提供食堂备有水、电、天燃气、餐桌椅、厨具、食品原料等材料、设施设备。

(2)采购人管理人员随时可进入食堂并对餐具消毒及厨房就餐卫生等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成交人必须马上予以整改。


六、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长沙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县财发[2022]3号)的规定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相应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或使用单位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或使用单位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七、其他要求: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