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概况:
国家税务总局翁源县税务局机关2023年食堂食材采购项目,本项目配送内容包含肉类、家禽类、水产海鲜类、粮油米面类、蔬菜水果类、禽蛋类、干货副食品类、调味品类、奶制品和豆浆等食材。
预算金额:1,700,000.00元
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配送服务期限为12个月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须为符合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行业(批发业或餐饮业)划分标准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且投标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情况之一:
(1)投标人属于中型企业的,必须承诺中标后分包给小微企业,且小微企业承担部分须达到合同金额的18%或以上。其中分包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18%。
(2)投标人属于小微企业的,则不需分包。投标时提供《分包意向书》(见报价格式)和《中小企业声明函》(见报价格式)。
投标人为小微企业的,则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注:中小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报价格式)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报价格式)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二、主要商务要求
(一)本项目服务期为:本项目服务期为:合同生效后起12个月。(或预算资金使用完毕,以先到者为限)
(二)付款方式:
1、货款按月对账结算一次,在办理付款手续之前双方须对供应货物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等进行统计,并核实无误。
2、成交供应商在完成当月供货订单后,于次月10日前凭国家正规发票向采购人申请付款,采购人收到申请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集中办理支付手续。
3、成交供应商凭以下有效文件与采购人结算:(1)合同;(2)成交供应商开具的国家正规发票;(3)货物收货清单(加盖用户公章);(4)成交供应商通知书;(5)双方定价单。
(三)供货要求:
1、本项目结算以实际供应量为准。
2、本项目采用下浮率报价,即最终结算价=基准价×(1-下浮率)×实际供货数量。例如:中标人下浮率为10%,则最终结算价=基准价×(1-10%)×实际供货数量。(注:1.下浮率须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格式:XX.XX%。2.下浮率必须为固定的报价(如10.00%),不得存在区间值(如 15~20%),否则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2.1:油、米及一般肉类瓜菜价格根据韶关市农业农村局(http://nyj.sg.gov.cn/)公布的价格作为基准价,每个月的最后一个星期的星期三向业主提供一份价目表,价格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共同书面确认。 2.2《韶关市农业农村局菜篮子网站价格》上没有的肉菜类品质定基准价程序:1)需要每月向采购人提供一份价目表。2)价目表审核: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共同到韶关市兴隆农贸市场与中山农贸市场对各种肉菜询价并得出各种肉菜的市场平均单价作为基准价,具体询价肉菜种类由采购人指定,市场平均单价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共同书面确认,价格最终以采购人确认为准。
3、春节、国庆等节假日期间以及灾害性天气持续时间较长的月份,由于供货价格波动太大,其定价原则可适当放宽。
4、投标价包含一切税费、检验检疫费、质量检测费、包装、运输、装卸、搬运、不合格货物的退 换保险、人工等费用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可预见及不可预见费用。采购人只根据经签字确认的单价及采购人验货数量进行结算,在配送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5、如果由于季节性及台风暴雨等自然因素及其他不可抗力影响,部分品种暴涨暴跌而导致采购困难,成交供应商应通知采购人报告实情,在情况符合市场实况前提下,经双方协商同意修改价格后执行。
6、供货期间如某批次出现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必须保证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90分钟内无条件对该批次的全部货物进行换货,并接受对成交供应商处以该批次20%的罚款。一个月累计出现2次或2次以上质量问题的,将扣除该中标人该月供货款至少10%的金额作为罚款,由采购人在该月的供货款中直接扣除。情况严重者,采购人有权单方取消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成交供应商不得有异议。
7、成交供应商应承诺及时提供用户需求书所列的目录品种,成交供应商可以适当增加品种及相应报价。该增加品种在采购人有采购需求时并经审批后可列入采购范围,采购价格以双方协商解决。
8、成交供应商须配合落实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关于落实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有关的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21〕6号)要求,按照文件规定在指定扶贫采购平台采购食材,采购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年度食堂食材采购总金额的10%。
三、技术标准与要求
(一)服务总体要求
1.供货服务对象:国家税务总局翁源县税务局
2.成交供应商需完全满足每天的实际需求量,如有增加配送数量,应配合工作,实际供货量以采购人每次提供的订单为准。
3.本项目配送服务期限为12个月,在合同期内,成交供应商按采购人确认订购的品种、数量、质量及单价准时向采购人提供食堂采购配送服务,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
4.采购人当天下午18:30(特殊紧急情况除外)前以书面、微信、QQ、邮件或电话等向成交供应商下订单,订单内容应包含品名、数量、质量、时间及特殊要求等。
5.常规配送下单:成交供应商须在接到采购人订单之日的第二天上午7:00前准时将采购人所订购的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如果采购人临时改变订购的货物种类、规格、数量等,成交供应商须在接到通知后并在当天上午9:30分前将货物送达,待采购人验收、核对后,供货才算完成;特殊情况下,采购人会根据实际情况临时下单,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通知后 1 个小时内将采购人的配送物料按时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若在一个月内,成交供应商在配送服务活动中出现三次或三次以上的配送延迟情况,采购人将扣除成交供应商当月配送款额的10%。
6.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营养要求、新鲜无毒、无害、具有良好的品像以及满足采购人的要求,每次送交的所有货品都要注明来源。否则,采购人有权退货,成交供应商必须在90分钟内予以退换补货。成交供应商在每一次送货时,要货物卫生检验报告和供货清单随同交到采购人指定的负责人手中。
7.每次送货,成交供应商须委派一名专门负责人,负责货物的运输、过秤,并协助采购人验收货品,货品的品种和重量以采购人验收的结果为准。
8.对小量常用品的临时需求,能做到90分钟内送到。对不合格产品,需及时更换,90分钟内送到。
9.成交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列明货物详细清单并详细列明拟供货品的品牌、规格等。
10、成交供应商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或分包给他人,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11.成交供应商在合同履行期间内保证对采购人的货物供应,成交供应商不得拒绝采购人分配的任务。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内没能达到响应文件承诺的服务要求,成交供应商未按要求履行协议义务,或成交供应商的资质在服务期内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均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12.如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时、保质、保量供货,由采购人自行采购,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接受违约处罚。
(二)采购项目服务要求
1、项目内容
1.1.成交供应商负责供应早、中、晚餐用膳所需农副产品、副食品及粮油供应。
1.2.农副产品包括农业生产所带来的副产品,包括农、林、牧、副、渔五业产品,包含粮食、经济作物、禽畜产品、干鲜果、干鲜菜及调味品、药膳、土副产品、水产品等若干大类。
1.3.副食品是指一般是经过精加工的食品,包括罐头、饮料(非酒精类饮料)、糕点、小食品、果品等。
1.4.原粮包括谷类、麦类、杂粮类和豆类。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大麦、荞麦、大豆、小豆、绿豆、蚕豆、芸豆、甘薯等等。
(1)成品粮包括:大米、小麦粉,小米、油菜籽、 白芝麻、黑芝麻、棉籽、 葵花籽、香瓜籽、 油茶籽、棕榈籽等。
(2)油脂包括:花生油、菜油、香油、葵花籽油、蓖麻籽油、大豆油、玉米胚油、棕榈油、橄榄 油,色拉油、调和油,调味油,起酥油等。
(3)粮油制品包括:杂面茶、挂面、龙须面,荞麦挂面,通心面,凉面,面饼, 方便面,米粉、 饼干、烧饼、面筋、可可粉、色拉调料、芝麻酱、花生酱等。
1.5.所供应的蔬菜瓜果类食品必须提供农药检测证明,且量足价平。
1.6.成交供应商在合同有效期内负责供应农副产品、副食品以及粮油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子项内容。
2.农副产品
1.1.蔬菜、瓜果类(含水果类)验收标准
(1)新鲜度
①水量:充足、但无过份萎蔫、皱皮。
②色泽:正常、无变色、光泽、鲜艳。
③硬度:叶菜挺立、爪菜饱满、结实、无空心、根菜略硬。
(2)机械伤:相同新鲜条件下无外力造成伤害:挤伤、压伤、碰伤切口、裂伤 等。
(3)病虫害:无虫害、虫嗑、无残虫卵。
(4)形状:枝叶丰满、大小适中、曲线协调。
(5)成熟度:适中、无未熟过时、腐烂。
(6)污染:无污染、残留农药、运输造成的污染。(随车提供农药检测证明)
(7)有包装肉菜:应完整、干净。
(8)叶菜类:挺实、味正、颜色好、无过多黄叶、腐烂叶与多泥根,水份充足、无萎蔫、不成熟现象。
(9)瓜菜类:个大、成熟、新鲜、外皮无斑点、有新鲜绿秧、无软化、变质现象。
(10)根菜类:挺实、无软化、腐烂、带泥过多、色泽正常、形状正常、无生芽现象。
(11)水果类:成熟、新鲜、外皮无斑点、变烂现象。
(12)供菜重量须达到采购人的供货需求重量。
2.2.水产类的品质要求
(1)鲜鱼鳞片完整,有光泽无脱落,鳃口紧闭,眼球光亮透明,鱼鳃鲜红,鳍尾完整,确保皮肤 天然色泽明显。
(2)鱼体饱满结实、新鲜,无腐烂异味,肉质紧密有弹性,无离骨脱刺现象。
(3)鲜鱼类来源可靠放心,无毒、无害、无污染。
(4)鲜活类要求游动活泼,鱼体健康,体态匀称,体色鲜明,体表光滑,眼睛 亮丽,鳞片鳍条完整。
(5)生产(供应)企业的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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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产品票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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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时、保质、保量供货,由采购人自行采购,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接受违约处罚。(应按采购人自行采购金额的2倍处罚并扣分)
(8)水产品每次交货时提供本批次产品的出厂(库)检验合格证明(随车同行以及《贮存地的出入库检疫证明》。
2.3.肉类主要商品供货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所有肉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肉类供货时需提供当批次有效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供货时原件备查。
(2)所有货物指标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冻食品类产品,供应商必须清晰地列出产品品牌, 型号、包装类型、包装方式、包装净重量、含冰量等相关参数,且包装箱上必须贴有QS标志。
(3)对所有肉类、食品的品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食品部门的有关标准和下列要求。 五花肉肥瘦比例为3:7(三线肉),肉呈均匀的红色,有光泽,肉质紧密富有弹性,有坚实感,用手指按压凹陷后会立即复原;肉的外表及切面微湿润,不粘手,脂肪洁白,肉汁透明。上肉肉呈均匀的红色,有光泽、肉质紧密,有坚实感;肉的外表及切面微湿润,不粘手,脂肪洁白无霉点。
牛肉
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乳白色或微黄色,纤维清晰,有坚韧性,外表微干或湿润不粘手,切面湿润,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具有鲜牛肉固有的气味,无臭味,无异味。
鸡肉
整鸡表皮光滑,新鲜肥嫩,有头颈,有腿翅,无内脏,规格从1kg—1.25kg,鸡肉的眼球饱满或平坦,皮肤有光泽,在品种不同而呈黄、浅黄、淡红、灰白等色,肌肉切面有光泽,外表微湿润,不粘手, 指压后的凹陷恢复慢。
鸭肉
表皮光滑,新鲜肥嫩,无内脏,每只不低于1.5kg,鸭的眼球饱满或平坦,皮肤有光泽,在品种不 同而呈黄、浅黄、淡红、灰白等色,肌肉切面有光泽,外表微湿润,不粘手,指压后的凹陷恢复慢,具有鸭的正常气味。
瘦肉
脂肪含量低于5%。肉呈均匀的红色,有光泽,肉质紧密,有坚实感;肉的外表及切面微湿润,不粘手。
鸡翅
交货以干净、新鲜、无异味,大小适合规格要求为标准。
腊肉
有商标、牌号、产地、卫生检验合格证,国家QS认证。表面干爽、肉呈鲜红色或暗红色,无霉变,无异味,脂肪透明或呈乳白色。
腊肠
有商标、牌号、产地、卫生检验合格证,国家QS认证。表面干爽、肉呈鲜红色或暗红色,无霉变,无异味,脂肪透明或呈乳白色。
方火腿
表皮应干燥、皮质坚硬,火腿肌肉应是紧密且富有弹性,切面为深红色、色泽均匀;无酸败味或其它异味。
鹅肉
表皮光滑,新鲜肥嫩,无内脏,每只不低于2kg,鹅的眼球饱满或平坦,皮肤有光泽,在品种不同 而呈黄、浅黄、淡红、灰白等色,肌肉切面有光泽,外表微湿润,不粘手,指压后的凹陷恢复慢,具有鹅的正常气味。
(4)如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时、保质、保量供货,由采购人自行采购,并承担采购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 失和接受违约处罚。(应按采购人自行采购金额的2倍处罚并扣分)。
(5)每次交货时提供本批次产品的出厂(库)检验合格证明(随车同行):
《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卫生检疫报告》等相关证明。
(6)色泽: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乳白色肌肉有光泽,红色或稍暗,脂肪白色。
(7)组织状态:纤维清晰,有坚韧性,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肉质紧密,有坚韧性。
(8)粘度:外表湿润,不粘手外表湿润,切面有渗出液,不粘手。
(9)气味:具有鲜猪肉固有的气味,无异味,煮沸后肉汤澄清透明,脂肪团聚于表面澄清透明或稍有浑浊,脂肪团聚于表面。
(10)供货肉重量须达到采购人的供货需求重量。
(11) 生产(供应)企业的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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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产品票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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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其他类别主要商品供货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腊制品类:色泽鲜明,肌肉呈红色,脂肪透明呈乳白色,肉身干燥结实,有固有气味。没有添加人工色素以及化学物质。
(2)其它(面)粉类:色洁白,颗粒均匀,手感滑爽,干燥无杂质。
(3)熟食类:肉色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通透色,具有鲜肉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3、副产品及粮油
3.1.副食品主要商品供货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货物有包装的,货物的包装必须完整清洁(无损、无污、无皱),采购人有权拒收包装不整齐、已拆封的商品。
(2)采购人发现商品出现损坏(包括表面损坏),或出现水渍、串味、受潮等导致货物性质改变的,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退货或更换商品。
(3)成交供应商保证所提供的非精酒类饮料的多样性和季节性,以保证新鲜感。奶制品类饮料生产日期至送货日期不得超过60日,其他非精酒类饮料生产日期至送货日期不得超过120日。
3.2、粮油类主要商品供货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大米
①大米品种要求:加工精度为国标三号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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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大米质量标准:
有“QS”标志,标明加工厂名称、品名、生产日期、保持期或保存期,供货时的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三分之二,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产品合格证,质量符合大米国家标准(GB1354-86)与国家粮食卫生标准(GB2715-2005)。具有固有色泽和香味,无污染、无虫害,色泽、气味、口味正常,无异味或霉味(霉变),无虫蛀结块挂丝或杂质异等,符合国家粮食卫生标准。
③大米包装规格:50kg/包、30kg/包、15kg/包
④大米要求的资质证明: 生产(供应)企业的资质证明(首次供应时提供):《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出具,每季度一次。
《出厂检验报告》交货时提供本批次产品的出厂(库)检验合格报告单。
(2)食用油
①基本要求:外包装完好,有QS标志,标明品名、厂名、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执行标准,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三分二,具有产品合格证。具有正常植物油的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 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②食用油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首次供应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③气味、滋味:具有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④加热试验(280℃)油色不得变深,无析出物。
⑤不得混有其他食用油或非食用油。
⑥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疫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质量及包装要求
4.1.成交供应商应充分理解并认真遵循本磋商文件的要求,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保证合同货品均为正规生产的新鲜(冰鲜除外)、检验 合格、无毒、诚实、无辐射、无侵权货品,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包装和保质标准,有使用有效期的货品,其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标注有效期的70%。
4.2.货物有包装的,货物的包装必须完整清洁(无损、无污、无皱),采购人有权拒收包装不整齐、已拆封的商品。
4.3.采购人发现商品出现损坏(包括表面损坏),或出现水渍、串味、受潮等导致货物性质改变的,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退货或更换商品。
4.4.成交供应商保证所提供的粮油肉副的种类的多样性和季节性,以保证新鲜感。并在投标文件中列出相关品目。
4.5.成交供应商应能够配合采购人及时更新所提供的符合卫监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有效的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
4.6.成交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有毒食品的,一经发现,除按采购人要求无条件退货或换货外,还将受到如下处罚:
(1)成交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的,要求无条件退货或换货外,被处以当次供应食品货款2倍的罚款,罚款在供货结算款内扣除。
(2)成交供应商提供有毒食品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经有关单位鉴定原因后,如确实为成交供应商提供之食品问题,成交供应商需负担全数之医药费。采购人取消成交供应商供货资格,取消成交供应商供货合同,追究 相应的经济损失。成交供应商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及放弃先诉抗辩权。
5、货物配送卸货要求
5.1.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5.2.冷藏、冷冻食品必须用专用冷藏、冷冻载具运输,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并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安全的冷藏、冷冻温度。特别是对于长途运输的食品,保证食品在运输全过程处于合适的温度范围。整个运输过程应科学合理,运输车辆应定期清洁,保持性能稳定,符合规定的温度要求,使运输食品处于恒定的环境中。
5.3. 送货车辆实行一小时配送圈运作,目的地在一小时内的用保温车配送,一小时以外的用制冷车配送,夏季时都采用制冷车配送,保证冷冻肉中心温度控制在-2-7℃的范围之内,保证运输过程冷链不中断。商品到达目的地时外包装箱干爽,无软化现象。
5.4. 送货车辆应保持清洁;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品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
5.5.在配送卸货环节中应保证冷藏食品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20 分钟,冷冻食品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6、食品质量的基本检查
6.1.食品应清洁,并符合企业相关验收标准;食品应无损伤、腐烂现象,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
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与包装上指示温度一致。
6.2.食品到达目的地时外包装完整。冷冻食品没有曾经解冻痕迹或软化现象, 包装呈干爽状态。
6.3.对食品检查如下:
(1)成交供应商供应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如无标准,按行业规范。采购生产、经营证明文件齐备,明确食品来源,并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采购有害、有毒、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垢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禁止采购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2)食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规范。采购的食品不得存放在有害、有毒的容器内。食品包装上必须使用原产地标识,应注明:制造商名称和厂址、食品名称和重(容)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以及规格和QS认证等。
(3)对不符合采购要求的食品由验收人员提出清退,退货前应实行留板备案,如双方对质量争议可送国家质监部门检测。对缺斤短两(或含水量超标)的应按实际重量扣减。
7、服务要求
7.1. 所有果蔬类及畜禽类产品都须出自无公害蔬菜农场和种养基地(需提供供应农场和种养基地资质证明材料)。
7.2.所有的瓜果类都要进行初加工,达到半成品或成品状态。例如:凉瓜开边、去籽;西红柿去蒂;土豆去皮、切丝;洋葱剥皮等。
7.3.所有肉类都要进行粗加工,达到半成品或成品状态。例如:五花肉切条;昌鱼去鳞、去内脏、去鳃、洗净;鱿鱼去眼睛、去牙齿、洗净等。
7.4.所有鲜活水产品类必须在采购人检验鲜活合格后,在采购人提供的场所内进行加工。
7.5.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采购人实际情况,按与采购人的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规定的货物数量送到 指定地点。除客观不可抗力外,成交供应商不得推迟送货。如确需延迟送货的,中标人应在得知情况的同时告知采购人并征得采购人同意,由于成交供应商拖沓造成采购人利益受损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赔偿,出现3次上述情况的,并处以成交供应商1000元罚款,罚款在供货结算款内扣除。
7.6.成交供应商必须负责所订货物的运输、搬运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7.7.每次送货,成交供应商必须安排不少于2个专职送货员及不少于2辆专车负责送货。负责货物的运输、过秤,并协助采购人验收货物,货物的品种和重量以采购人验收的结果为准。
7.8.在采购人未签收之前,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属于成交供应商,货物发生遗失、损坏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7.9.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采购人的指令配送商品的数量,不得随意增减数量,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的,应事先书面申请,并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变更。
7.10. 除客观不可抗力外,成交供应商不得更改送货内容。如确需变更供货内容的,成交供应商应在得知情况的同时告知采购人并征得采购人同意,经发现成交供应商有私自更改订单中货品时以违约论处,由此产生的 一切损失和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出现3次上述情况的,并处以1000元罚款,罚款在供货结算款内扣除。
7.11. 采购人发现新购货物不能正常使用的,中标人应无条件退换。成交供应商未能履行招标文件和合同所定事项,或供应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商品,采购人退货后将记录在案,并对成交供应商予以处罚,除要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外,情节严重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取消其供应资格。
7.12.成交供应商所供商品在保质期出现损坏的,成交供应商应承诺提供替换服务,因替换货物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7.13.成交供应商的送货单必须详细注明商品的品牌、型号、单价、数量、送货单不得涂改。标记不清的,采购人将拒绝签收。结算期末成交供应商还应提供送货清单供采购人结算。
7.14.成交供应商指定的送货专员必须穿着便于辨认的工衣和配戴胸卡,送货专员在中心活动必须严格遵守采购人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做出有损采购人形象和利益的事情。
7.15.成交供应商不得泄露采购人的商业秘密。泄密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7.16.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绝对质量可靠,如出现食物中毒事故,送卫生、检疫部门鉴定属于成交供应商责任的,一切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7.17. 如物品非因采购人人为而出现质量问题由成交供应商包换或包退,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18. 人员及车辆要求:不少于2名专职人员及不少于1台专车实行24小时待命,全程负责早餐、中餐、晚餐及临时接待餐食材供应的车辆应急及人员配合等。
8、考核标准
8.1.采购人在服务期限内对成交供应商实行考核制度,服务期第一年内扣分达到30分或服务期限内(即两年内)若扣分累计达到50分或以上,则采购人有权利取消成交供应商的中标资格。
8.2.采购人取消成交供应商资格的,由第二成交供应商候选人顶替其中标资格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第二成交候选人的服务期限为其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中标人服务期限结束之日)。
8.3.考核制度标准:每次货单价格超过上一周的市场平均单价10%(含)以内扣1分,10%(不含)至20%(不含)扣2分,20%(含)以上扣3分;每次供应肉菜不提供残留农药合格证明扣10分;每次不符实际供合肉菜验收标准细则中任一条扣3分/条;每次在7点15分至7点30分供货的扣1分;7点30分后供货的扣2分。如因成交供应商供应给采购人所需的有质量问题造成卫生安全事故,成交供应商须负一切责任并且采购人有权利取消其服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