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应答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人力资源服务;
2.2.应答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税务机关颁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文件,或税务部门官方网站上的查询截图等证明材料;
2.3.应答人需提供本项目发布公告之日前2年内物业管理服务、食堂餐饮服务、车辆驾驶服务业绩金额总额不少于100万元。业绩评定原则:金额以发票为准,项目以合同为准;
2.4. 应答人须在项目执行单位所在地安排省级项目负责人1人、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支撑、服务工作,需提供承诺函;
2.5. 应答人在一年内未有税务稽查风险警示,未有尚未处理的税务协查情况,未有长期未完税的用工情况,需提供承诺函;
2.6. 应答人不得存在情形: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安全问题的;
(6)为本比选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7)与本比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8)与本比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9)与本比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答人需提供不存在上述情况的承诺函;
2.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应答,需提供承诺函;总公司参与比选,中选后分公司可在中选区域内提供服务(须委托授权、非子母公司);
2.8. 应答人应具备连续垫资3个月的资金提供能力,并承诺能够按照采购方要求随时提供垫资服务,需提供承诺函;
2.9.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