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JH23-210000-01073
二、项目名称:辽河人民法院机关食堂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辽河人民法院机关食堂服务
供应商名称:盘锦辽河油田通信实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兴隆台区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82号
中标(成交)金额:70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辽河人民法院机关食堂服务
服务类
名称:辽河人民法院机关食堂服务(C22040000餐饮服务)
服务范围:1、负责提供工作人员早、午餐。可在与甲、乙双方协商的前提下在采购人额外支付相关费用的基础上,负责重要活动和各类应急任务的用餐保障。成交供应商提供的餐食服务需符合采购人标准,所提供食谱需经采购人确认后方可实施。 2、需保障临时加班、领导会议、重要活动和各类应急任务及停水停电等特殊情况的正常用餐,掌握南北菜肴。 3、负责制定科学、合理营养搭配食谱,做好成本核算,做到日清、周结、月核算;负责物品验收、原材料的配料、菜品的出品服务及管理。 4、负责厨房餐具用具的清洗消毒服务管理及食堂用餐区内外环境卫生的清洁保障工作。 5、负责食堂加工设备及其他设施卫生清洁与管理。 6、负责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负责各个食堂餐饮责任险。 7、负责所使用各种设备设施的规范操作,承担安全责任,做到爱护设备,安全使用。 8、做好食堂早、午餐的供应工作。 9、用餐时间为早餐7点30至8点50,午餐11点30至12点50。 10、严格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做好采购人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11、负责保障食堂食品安全。 12、能够圆满完成采购人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服务要求:1、对厨房、餐厅均有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有健全的食品组织管理机构。 2、厨具、餐具均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做好菜肴留样备检工作,确保不发生因食物、餐具不卫生而导致用餐人员身体不良反应事件。 3、中标人在服务期内,负责免费给采购人提供所需餐厅场所以及用餐用具。 4、中标人提供的就餐场所能同时满足采购单位人员同时就餐,并符合新冠肺炎疫情的防疫标准。 5、所有餐饮服务人员上岗后均要求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严禁带病上岗,并且健康证在食堂公示。 6、根据季节变换情况,制定周营养食谱,公布并严格执行,食谱要确保主、副食花色、品种、营养及人体每日所需的热量。做好食堂每日早、午餐的供应保障工作,严格按照要求确保主、副食食品的品种、数量质量,做到种类丰富,营养均衡,有益健康,适合大众口味。 7、每季度做好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根据测评情况及时调整服务方案和落实改进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8、按要求做好各类会议用餐、节假日加班的餐饮保障和各类应急任务的餐饮保障。 9、按季节提前做好各类蔬菜的腌制、储存工作。 10、指标卫生质量合格率100%,工作人员保障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拥有健康证和年体检率100%,通过满意度测评,就餐人员满意度达到90%以上。 11、厨师面点师等岗位人员需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12、食谱(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食谱,具体食谱根据季节变化经采购人确认后方可实施): 早餐:豆浆、花卷、馒头等;2种粥,茶鸡蛋,咸菜1种,拌菜3种,炒菜1种。 午餐:2种面食,2种米饭,4种热菜(2荤2素),1种汤;水果、酸奶(每周一次带馅面食,包子或饺子)。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一年内。
服务标准:服务质量评测满意率达到90%以上,得到采购人认可(满意度测评:采购人通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考核,对餐饮管理服务采取现场检查、征求各服务对象的建议等方式,依据考核评价标准,测评出满意度)。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刘玉梅、乔俊伟、张春红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辽河人民法院机关食堂服务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人收取服务费。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13,50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名称:辽河人民法院
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迎宾路20号
联系方式:0427-783066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辽宁金昌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12号华鹏商务大厦809
联系方式:024-22825609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宇
电 话:024-22825609
十、附件
采购文件:辽河人民法院机关食堂服务01.29.docx
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