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研修中心餐饮服务外包项目公开报名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现委托中国城市发展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就研修中心餐饮服务外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各位投标单位前来报名。
一、项目情况
(一)采购需求:大连市分行研修中心餐饮服务外包项目,本项目合作期三年,根据考核情况每年一签。服务内容:(1)为市行运营管理部、科技与产品管理部、研修中心员工共150多人提供日常工作就餐服务。(2)分行各条线在研修中心开展会议及培训期间,提供会议及培训人员用餐服务。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早餐、午餐以及晚餐(会议、培训期间,1楼、2楼餐厅同时提供就餐服务),确保饮食卫生安全,提供科学、合理的膳食搭配。
(二)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三)最高投标限价:按实际消费额(餐费)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最高服务费费率为35%(含税)。
(四) 特别说明:报名时的项目需求将可能于采购时予以调整,采购人可能取消采购,供应商应予接受。
(五) 中标人数量:2家,其中:1家为主供应商,另1家为备选供应商(当主供应商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服务或年度考核评价低于90分将启用备选供应商;当通过初步审查的投标人不足4家且大于3家时,只选1家主选供应商;当小于3家时,本次采购视为无效);
(六) 项目编号:CUPD-2023-0203。
二、参加报名供应商的资质条件
(一)基本要求: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截至投标截止日,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投标人或其所投产品/服务未被列入《中国农业银行集中采购禁入名录》。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人未被列入《中国农业银行集中采购禁入人员名单》。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招标人高管人员及使用需求部门、采购部门关键岗位人员无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6.投标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
7. 供应商应独立完成整个采购项目,不得转包、分包,成立年限半年以上,供应商财务状况良好,无资不抵债情况。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资质认证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业绩案例要求
自2020年1月以来,具有与本项目形式类似餐饮服务外包或与酒店餐饮相关的服务项目经验(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三、报名时间、地点
时间:2023年2月13日至2023年2月20日,每日9:00-16:00。(北京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亿阳路6C三丰大厦C座2206室;
领取方式:现场领取,须携带下述材料原件及相应复印件一套(复印件须逐页加盖公章,财务章或投标专用章等其他印章无效)
① 营业执照副本;
② 基本账户信息;
③ 信用中国查询记录(详见基本要求第2项);
④ 廉洁承诺书,格式自拟(详见基本资格要求第1-8项);
⑤ 食品经营许可证;
⑥ 业绩证明材料(合同提供重点页即可);
⑦ 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如法人现场报名,须提供法人身份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
招标文件售价:300元,报名现场现金缴纳,售后不退。
四、开标及投标
开标及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3年3月7日13:30。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开标及投标地点:新文园大酒店会议室(中山区职工街56-58号);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中国城市发展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亿阳路6C三丰大厦C座2206室
邮 编:116000
联 系 人:张思宇、姚忠宝;
电 话:0411-84978223;
电子函件:cupc_zsy@qq.com;
五、声明
1.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分行接收报名供应商的报名文件并不表示接受报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采购。
2.各报名供应商递交报名材料即表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由此承担法律风险和赔偿责任。如发现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可能列入中国农业银行供应商禁入名单。
3.本项目只接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须出具授权书)当面报名,不接受其他非现场方式报名。为防止错过报名时限,建议供应商尽量避免在报名截止当天集中报名,如因此错过报名时限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4.报名供应商须完全满足供应商基本条件的有关要求,且能够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所有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公司公章,文件须用软面封皮胶装并逐页编制页码。报名供应商应逐条证明其符合报名基本条件,报名时须携带下述材料原件及相应复印件一套(复印件须逐页加盖公章,财务章或投标专用章等其他印章无效,业绩材料复印件仅提供重点页即可)
5.特别说明:根据《转发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大财采【2017】1016号)规定,本项目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