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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郢初中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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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郢初中2023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配送服务项目质疑答复函

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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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郢初中2023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配送服务项目
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东莞市智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地址: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深大道中路 59 号五楼
联系人:黄锦红
联系电话:18124347075
我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收到质疑人以快递方式递交的夏郢初中2023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WXZC2023-C3-00021-GSZX)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质疑函,经认真核实,现就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中第一节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存在不合理、排斥及歧视其他合法潜在供应商。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本次采购需求为粮油类、干货调料、蛋类、冰鲜家禽类、新鲜肉类、新鲜果蔬类等,不单是采购农产品及预包装食品,所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存在不合理、排斥及歧视其他合法潜在供应商。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仓储能力(10分)的评审标准中存在限定、指定、排斥及歧视其他合法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要求。
答复:本项目的供应对象为夏郢初中的学生,对食品的质量有着较高的要求,在学生正常上课期间,要求供货商必须每天供应相应食品到学校,特别是鸡鸭鱼肉等方面供应,每日要供应764学生的用量,同时又保证食品的质量。本项目履约时限为2023年春学期、秋学期共约200天,项目于2023年3月27日开标评标,确认成交供应商后签订合同时间已是约2023年4月1日,为了确保食品的质量及正常供应,不影响各教学生活,要求在项目所在地市内仓储能力,是供应商履约能力的一种体现。若供应商于中标后再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并不能有效保证食品的质量和正常供应,也将会影响到学生及教师的教学生活,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因此将仓储能力来作为评审因素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的规定,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食品卫生及安全保障 (35 分)中(4)供应商制订管理制度、(5)供应商制订食品配送服务方案、(6)供应商制订食品问题处理应急预案的评审标准中,对评审分值有量化,但对应的评审因素未进行细化量化。
答复:食品卫生及安全保障、管理制度、配送服务方案、问题处理应急预案体现供应商的技术能力、服务能力、履约能力、售后服务能力等体现,且都设有相应的评审标准要求,各档次已细化量化。评审因素设定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
综上所述,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如质疑人对我公司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梧州市万秀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3日

附件信息:

  • 质疑函.pdf

    3.8 M

  • 质疑答复函.pdf

    88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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