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采购项目名称: 古丈县税务局机关食堂蔬菜(主材)类食材服务
委托代理编号: HNZKYTC-2023-001
采 购 人: 国家税务总局古丈县税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 湖南正凯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3年 4 月
目录
第一章 谈判邀请 3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3
二、采购需求 4
三、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5
四、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5
五、获取谈判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
六、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谈判时间及地点 5
七、询问及质疑 5
八、谈判说明 6
九、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6
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6
第二章 谈判须知 7
第一节 谈判须知前附表 7
第二节 谈判须知正文 9
一、说明 9
二、谈判文件 9
三、响应文件 10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3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 13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17
七、政府采购政策 18
八、其他规定 21
第三章 采购需求 22
第一节 采购清单一览表 22
第二节 技术要求 23
第三节 商务要求 24
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25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25
第二节 政府采购合同 28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34
索引表 符合性审查索引表 36
一、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 37
附件1-1 报价表 38
附件1-2分项报价说明 38
附件1-3分项报价明细表 38
二、谈判响应声明(格式) 39
三、授权委托书(格式) 40
四、供应商资格审查材料 41
附件4-1 资格更新证明材料 41
五、采购需求的响应 42
附件5-1 响应一览表 42
六、合同条款偏离表 43
七、采购需求偏离表 44
八、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 45
附件8-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45
附件8-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6
附件8-3监狱企业证明资料 47
附件8-4 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证明材料 48
九、响应标的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49
十、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50
十一、最后报价 51
附件11-1 报价表 51
第一章 谈判邀请
(被邀请供应商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古丈县税务局 (采购人名称)的 古丈县税务局机关食堂蔬菜(主材)类食材服务项目 (项目名称)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已挂网的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谈判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名称: 古丈县税务局机关食堂蔬菜(主材)类食材服务项目
2、委托代理编号: HNZKYTC-2023-001
3、采购项目预算: 99万
¨支持预付款,预付比例: /
5、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服务
6、合同定价方式:t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7、合同履行期限: 2年
8、本项目分阶段要求供应商提供以下保证:
¨谈判保证金:采购项目预算的 / %;
¨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 / %;
¨预付款保证金:预付款的 / %;
¨质量保证金:合同金额的 / %。
二、采购需求
包号 | 包名称 | 标的名称 | 简要技术要求 | 数量 | 标的预算 | 最高限价 | 节能产品 | 进口产品 |
古丈县税务局机关食堂蔬菜(主材)类食材服务项目 | 详见技术参数 | 一批 | 99万 | 99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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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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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的,需提供国家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证书。
2.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谈判。
三、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享受加分或价格折扣。
2、支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或价格折扣。
四、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小微企业 ¨监狱企业 ¨福利性单位。
¨强制分包:大型企业应将采购份额的 / %分包给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联合体响应。本次采购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接受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无 。
五、获取谈判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时间:2023 年 4月 10 日至 2023 年 4 月 14 日,每天上午9:00 至12:00 ,下午14:30 至 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乾州乾邮嘉苑(A栋二单元505室)
方式: 现场获取
六、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谈判时间及地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23年4 月18 日 10时00 分(北京时间)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地点: 乾州乾邮嘉苑(A栋二单元505室)
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 4月18 日 10时 00分(北京时间)
首次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乾州乾邮嘉苑(A栋二单元505室)
七、询问及质疑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谈判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规定,以纸质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八、谈判说明
1、谈判邀请选项:t表示选择,¨表示未选择。
2、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交易平台缴纳任何费用。
九、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1、联系人姓名: 龙先生
2、电话: 13574377299
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1、采购人信息
(1)名 称: 国家税务总局古丈县税务局
(2)地 址: 古丈县太阳城茶城北路68号
(3)联系人: 龙先生
(4)电 话: 1357437729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1)名 称: 湖南正凯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地 址: 湖南省吉首市乾州乾邮嘉苑(A栋二单元505室)
(3)联系人: 田女士 彭女士
(4)电 话: 15107488405 13387430919
第二章 谈判须知
第一节 谈判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一、说明 | ||
第1.1款 | 采购项目 | 古丈县税务局机关食堂蔬菜(主材)类食材服务项目 |
第1.2款 | 是否预留采购份额 | 否 |
第2.1款 |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详见谈判邀请 |
第2.2款 | 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 | 详见谈判邀请 |
第2.3款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 | 详见谈判邀请 |
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详见谈判邀请 |
第3.2款 | 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 | ◆ 不接受 □ 接受 |
第5.1款 | 现场勘察 | ◆ 采购人不组织,请供应商自行勘察 □ 采购人组织 |
二、谈判文件 | ||
第6.3款 | 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 | 不允许 |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
第11.3款 | 采购项目预算 | 99万 |
第11.6款 | 报价的其他要求 | 供应商必须对本项目所有采购内容进行报价响应,不得只对部分内容报价响应,也不得超过项目预算(最高限价),否则,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
第12.1款 | 保证金 | 不要求 |
第13.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日(日历日) |
第14.1款 | 分包 | 中标后经采购人允许 |
第15.2款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 2份,同时递交一份电子文档(U)盘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第16.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古丈县税务局机关食堂蔬菜(主材)类食材服务项目 响应文件 委托代理编号: HNZKYTC-2023-001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在2023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
第18.1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地点 | 详见谈判邀请 |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 | ||
第22.4款 | 谈判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详见第三章 采购需求 |
第28.3款 | 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 | 详见须知正文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 ||
第34.1款 |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
第35.3款 | 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 详见谈判邀请 |
第36.1款 | 履约担保 | 不要求提供 |
七、政府采购政策 | ||
第40.1款 |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折扣比例 | 1、价格折扣比例均为 4% ; 2、同时为节能、环境标志、两型产品的,评审时的价格扣除只能选择其一; 3、同时又是中小微企业产品的,评审时的价格可以重复扣除。 |
第40.2款 | 两型产品的价格折扣比例 | |
第41.2(1)项 | 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折扣比例 | 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10% 。 2、本次采购标的按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属 建筑 行业:(https://www.miit.gov.cn/zwgk/tzcg/ghjh/art/2020/art_109c65ea9acc43da85a599e77e0bb0f9.html) |
第41.2(2)项 | 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价格折扣比例 | 本项目不适用 |
第44.1款 | 采购进口产品 | 不接受 |
八、其他规定 | ||
第46.1(1)项 | 合同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 | 1、采购数量为预估数,结算以实际数量为准,按月据实结算,银行转账。 2、按每个月结算费用一次,如有特殊情况以甲乙双方协商为准。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并经甲方及乙方共同核对无误后,支付上一期货款。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相关付款程序严格遵守中央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程序规定。 |
第46.1(2)项 | 质量保证金 | 无 |
第46.2款 | 其他规定 | 招标代理服务费7000元不含专家评审费。 |
第二节 谈判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章第一节“谈判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1.2【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的,供应商应当符合本章第38.1款规定,否则,其响应无效。
2.定义
2.1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2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4供应商是指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1供应商应当符合【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3.2【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除应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2)联合体各方应按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4.参与谈判的费用
4.1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现场勘察
5.1供应商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5.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5.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二、谈判文件
6.谈判文件的组成
6.1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采购邀请
第二章 谈判须知
第三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6.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6.3谈判文件中,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见【谈判须知前附表】。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6.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7.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7.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7.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响应文件
8.一般要求
8.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8.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8.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8.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8.5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9.响应文件的组成
9.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
(2)谈判响应声明(格式)
(3)保证金
(4)授权委托书(格式)
(5)供应商资格审查材料
(6)采购需求响应
(7)合同条款偏离表
(8)采购需求偏离表
(9)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
(10)响应标的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1)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有)
(12)最后报价
9.2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谈判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9.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0.供应商的资格更新证明材料
10.1被邀请的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前,其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应随响应文件提供更新或者补充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1.报价要求
11.1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文件第三章第一节“采购清单一览表”逐一报价;谈判文件第三章提供第二节“工程量清单”的,供应商应按其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11.2在报价表、分项报价表填写报价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采购需求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售后服务及其他附加服务的费用。
(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他原因应由供应商交纳和支付的税款和费用。
(3)谈判文件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
(4)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应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
11.3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否则,其响应无效。采购项目预算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1.4采用固定价格定价方式的采购项目,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1.5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1.6报价的其他要求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2.谈判保证金
12.1谈判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谈判保证金的,供应商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谈判保证金。谈判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供应商可用保函、电子增信替代谈判保证金。
12.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谈判保证金,其交纳的谈判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2.4谈判保证金的退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2)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3)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3.响应文件有效期
13.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谈判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无效。
14.分包
14.1【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分包的,供应商分包承诺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有关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
14.2供应商应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供分包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签订采购合同。
14.3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14.4分包供应商不得再次分包。
15.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5.1响应文件应按谈判文件要求在签章处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和在签字处由供应商代表签字。供应商代表可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为负责人或合伙人、个体工商户为负责人,谈判文件统称单位负责人);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15.2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谈判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电子文档(U盘或光盘形式):一份。纸质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若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
15.3响应文件任何加行、涂改、增删等改动,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代表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5.4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可打印或用不褪色材料书写,并经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5.5为便于采购文件保存,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建议为PDF格式,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致。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6.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以保证其响应文件信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被透露。
16.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6.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本章第16.1款规定密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7.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7.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代表签字。
17.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8.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18.1供应商应在【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拒收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
18.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供应商出具包括以下信息的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开启响应文件。
(1)项目名称、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2)供应商名称;
(3)响应文件送达时间、地址;
(4)响应文件密封情况;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人签字。
18.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本章第24.3款规定公布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前,不公开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
19.供应商资格审查
19.1除本章第14.1款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19.2如果供应商不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时,响应文件无效。
20.谈判小组
20.1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20.2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
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0.3谈判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1.谈判程序
21.1谈判程序:谈判(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最后报价、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谈判按本章第23条进行。
21.2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21.3在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谈判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22.响应文件审查
22.1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22.2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证金形式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4)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情形。
22.3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谈判小组应拒绝其参与谈判,但属于谈判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变动内容的除外。
22.4谈判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3.澄清
23.1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供应商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谈判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4.谈判的规定
24.1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供应商应派其代表参加谈判。
24.2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技术标准及要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将修改内容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4.3每轮谈判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代表应认真、准确、完整地记录谈判小组提出的问题和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对谈判小组书面通知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5.退出谈判
25.1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代表签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2.4款规定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5.2供应商参与谈判,但未提交最后报价又未按前款规定退出谈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6.最后报价
26.1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按本章第22.2款规定对响应文件或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响应文件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谈判小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也不得接受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应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1)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6.2下列情形,谈判小组确认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可以不与供应商谈判,直接要求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1)谈判文件未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的;
(2)谈判文件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但谈判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后,认为谈判文件不需发生实质性变动、不需要谈判的。
26.3谈判小组应召集所有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逐一公布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7.异常报价
27.1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响应无效处理。
28.提出成交供应商
28.1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28.2供应商最后报价涉及算术修正、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按上款规定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最后报价排序相同的并列。
28.3最后报价有算术错误的,除【谈判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谈判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报价作无效报价处理。
(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修正后的报价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不确认的,其报价无效。
28.4最后报价的评审
(1)如果有算术错误,最后报价将按上款规定进行算术修正。
(2)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价格评审优惠)的,按本章本节第40、41条等相关规定进行价格扣除。
29.确定成交供应商
29.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9.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9.3成交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30.谈判的特殊情形
30.1对于经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 2 家的,采购人在本次谈判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30.2符合上款情形的,本章本节相关条款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31.谈判终止
3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2.重新评审
32.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3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3.保密及串通行为
33.1谈判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3.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活动的;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谈判或者放弃成交的;
(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谈判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4.成交信息的公布与成交通知书
34.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谈判须知前附表】指定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竞争性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34.2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4.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5.询问及质疑
35.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5.2供应商若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文件规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5.3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质疑函应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制作、签署、送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35.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进行质疑答复。
35.5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36.履约担保
36.1谈判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成交供应商应按照【谈判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供应商可用保函、电子增信替代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6.2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6.1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
37.签订合同
37.1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7.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7.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七、政府采购政策
38.预留采购份额
38.1执行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政策的规定:
(1)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应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2)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应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承诺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成员)、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9.强制采购
39.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品目清单中标注符号产品),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强制采购规定,其响应无效。
40.优先采购
40.1对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未标注符号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对该部分产品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
40.2对纳入湖南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该部分产品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
41.价格评审优惠
41.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1.2价格折扣比例
(1)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符合小微企业生产的货物或者提供的服务、工程情形的,按照【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比例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承诺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按照【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比例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1.3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41.4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41.5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中小企业,不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41.6本章第1.2款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的,预留部分不再享受本款“价格评审优惠”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42.政府采购政策其他规定
42.1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类型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认定。
42.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
42.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2.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2.5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取得两个及以上优先采购产品认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产品能够享受优先采购优惠(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响应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
42.6“价格评审优惠”可以与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优先采购”累加计算。
43.供应商应提供的政府采购政策证明资料
43.1符合本章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2)两型产品:提供《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最新一期)文件首页和产品所在页(截图)。
(3)中小企业:货物类采购项目,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措施的通知》(湘财购[2022]17号)文件规定提供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
(4)监狱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44. 采购进口产品
44.1进口产品是指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规定的产品。除【谈判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谈判。本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谈判竞争。
45.融资、担保
45.1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可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银行、担保机构业务。
八、其他规定
46.其他规定
46.1合同价款支付
(1)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支付合同预付款的,采购人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向符合要求的成交供应商及时支付相应款项,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进行明确。
(2)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需提交质量保证金的,采购人可以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质量保证金,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进行明确。
(3)供应商可以保函、电子增信替代预付款担保、质量保证金。
46.2谈判文件的其他规定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采购需求
第一节 采购清单一览表
序号 | 物资分类 | 品种名称 | 产品质量要求 |
1 | 肉类 | 鸡 | 所配送鸡肉为当天宰杀的新鲜整鸡,剖肚,内脏齐全且清洗干净,表皮光滑,新鲜肥嫩,每只不低于1公斤,鸡肉的眼球饱满或平坦,皮肤有光泽,因品种不同而呈黄、浅黄、淡红、灰白等色,肌肉切面有光泽,外表微湿润,不粘手。具有鸡的正常气味;所配送鸡肉具有动检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
鸭 | 所配送鸭肉为当天宰杀的新鲜整鸭,剖肚,内脏齐全且清洗干净,表皮光滑,新鲜肥嫩,每只不低于1公斤,鸭肉的眼球饱满或平坦,皮肤有光泽,因品种不同而呈黄、浅黄、淡红、灰白等色,肌肉切面有光泽,外表微湿润,不粘手。具有鸭的正常气味;所配送鸭肉具有动检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 ||
牛肉 | 所配送牛肉为当天宰杀的新鲜牛肉,呈均匀的鲜红色或深红色、有光泽、脂肪呈乳白色或微黄色,具有牛肉正常气味,无异味,瘦肉切面纹理清晰,皮下脂肪适度、均匀、形态丰满;肉质紧密、有弹性、表面湿润、不黏手、无注水;牛腩:色泽新鲜、无杂质、无异味、无注水;所配送牛肉具有动检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 ||
羊肉 | 所配送羊肉为当天宰杀的新鲜羊肉,呈均匀的鲜红色或深红色、有光泽、脂肪呈乳白色或微黄色,具有羊肉正常气味,无异味,瘦肉切面纹理清晰,皮下脂肪适度、均匀、形态丰满;肉质紧密、有弹性、表面湿润、不黏手、无注水;所配送羊肉具有动检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 ||
腊肉 | 所配送腊肉呈褐色,有光泽,无粘液,无霉点,具有该产品固有的香味与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干爽,结实,切面平整,纹理清晰,无明显结缔,脂肪组织,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所配送腊肉具有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证,并在质保期内,配送时按采购人要求烧好皮,洗净。 | ||
其它类肉 | 所配送其它肉类应为当天宰杀的新鲜其它肉类、不注水,肉无异味、臭味,所配送其它肉类具有该产品固有的香味与气味。 | ||
2 | 水产类 | 鱼类 | 所配送鱼类游水生猛,对外界刺激敏感,无翻肚,无嘴烂及其它外表损伤。鱼鳞完整有光泽,不易脱落,眼隔膜有光泽、透明、眼球突出;腹部坚实不膨胀,肛门内部洁净无异常红尾,大小均匀,所配送鱼类具有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证,配送时按采购人要求剖杀,洗净,切好。 |
虾类 | 所配送虾类游水快,对外界刺激敏感;头尾完整,有一定弯曲度,虾眼突起,虾身较挺,肉质坚实;虾壳发亮、发硬,呈青绿色或青白色,大小均匀,所配送虾类具有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证。 | ||
其它海鲜类 | 所配送其它海鲜类应为鲜活产品,饱满结实有活力、不注水,肉无异味、臭味,所配送其它海鲜类具有该产品固有的香味与气味; | ||
3 | 蔬菜瓜果 | 菜芯 | 叶色鲜绿,叶茎脆嫩,粗如手指,容易折断,见蕾不见花,株长18厘米以内;无脱水干枯,无病虫害,无腐烂,无杂物,无污染,无农药残留,采摘时间不超过24小时。 |
生菜、油麦菜 | 叶色鲜绿,叶片紧密,叶子嫩脆,容易折断,无脱水干枯,无病虫害,无腐烂,无杂物,无污染,无农药残留,采摘时间不超过24小时。 | ||
大白菜 | 外叶绿色、叶帮洁白,叶新鲜干净,包心坚实,无脱水干枯,无病虫害,无腐烂,无杂物,无污染,无农药残留。 | ||
西兰花 | 颜色深绿亮丽、花蕾青绿,紧密结实,花球饱满硕大,球面少凹凸,手感重实,茎柄较短;无黄蕾,无病虫害,无腐烂,无杂物,无污染,无农药残留。 | ||
葫萝卜 | 颜色红色或橘黄色,表面光鲜,叶茎翠绿;个体重实、一公斤五个以内;心柱细、无糠心,匀称直溜、不畸形、无歧根、无根毛、不开裂、无污点,无病虫害,无腐烂,无杂物,无污染,无农药残留。 | ||
西红柿 | 鲜红色,圆形,表面光滑,不发育、不过熟、不发软,大小均匀,无病虫害,无腐烂,无杂物,无污染,无农药残留。 | ||
冬瓜 | 外皮翠绿色、肉洁白色,外形均匀、坚实,瓜肉厚嫩紧密。表面无压伤、无烂斑,不发软、外观光洁、圆直,无病虫害,无腐烂,无杂物,无污染,无农药残留。 备注:整只收货。 | ||
南瓜 | 金黄或橙黄色、瓜肉金黄、紧密,表面无压伤,无烂斑,不发软,无斑疤,无病虫害,无腐烂,无杂物,无污染,无农药残留。 备注:整只收货。 | ||
尖椒、青椒 | 浅绿色或红色,细长形、柿形或灯笼形,饱满,有高度,无腐烂、无压伤,无脱水,无严重污垢,不发软,大小均匀,无病虫害,无腐烂,无杂物,无污染,无农药残留。 | ||
其它蔬菜 | 无黄叶、枯死叶、菜面干净、无明显泥土、无破损、大小基本统一、不得过熟或欠熟,无病虫害,无腐烂,无杂物,无污染,无农药残留。 | ||
备注:每日所供蔬菜的农药残留检测报告需随货物一并提供,蔬果类应保持较好的色泽和新鲜度,已择洗干净,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不得有黄叶、腐烂、泥沙等现象存在,蔬果类残留农药等化学物不得超标,并提供农药残留检测证明。(蔬菜利用率不低于95% )。 | |||
5 | 水果类 | 苹果、梨等水果 | 具有本品种应有的外形及色泽,大小均匀、果形端正、果面无不正常斑点,无裂口及其他机械损伤,无腐烂,无病虫害,无药害,无破皮,无农药残留。 |
4 | 大米、菜籽油、面粉、豆类等 | 大米 | 所配送大米定型包装;必须是正规厂家包装且有合格证的国标一级及以上1年内新粮大米10 KG进行货,没有霉变,无其他杂质,每一批次大米需有质检报告;供应的大米生产企业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具有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单,标识、标签必须齐全。 |
菜籽油 | 所配送菜籽油应为正规厂家一次性包装(5升/瓶)的一年内的非转基因一级压榨菜籽油,执行标准:GB2716-2005或国家最新标准;无酸败、焦糊及其他异味,色彩透明均匀,不含异物,每一批次油类采购需有质检报告;为桶装压榨菜籽油应符GB/T1536的相关标准。包装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卫生要求,定型包装,不得提供利用转基因原料加工的成品油。 | ||
面粉、豆类 | 面粉、豆类货物须符合卫生指标规定,不得有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结、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并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散装粉、面、豆类需提供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国家机关发出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 ||
鸡蛋 | 所配送鸡蛋应为鲜鸡蛋,每枚≈60克,不少于50克。 | ||
5 | 调料 | 酱油、醋、生抽、老抽等调料 | 所配送调料应为优质的制造厂原厂定型包装产品。标签标识上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号等内容,产品质量须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不得有掺假、变质、变味、过期等现象出现,严禁伪劣、假冒、无证不合格物品进入仓库。 |
6 | 干货 | 黑木耳、香菇等 | 干货制品的质量基本标准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干爽,不霉烂、整齐、均匀、完整,无虫蛀、无杂质,保持应有的色泽。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保证营养丰富、绿色安全、海味浓郁、易存放、食用方便,保质期长。从加工、包装、运输、贮存到销售全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尤其是二氧化硫残留量、总砷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木耳类的水分含量不能超过国家标准要求,标签标识上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号等内容。 |
三、 报价要求
四、 1、投标人报价包括食材购置费、税费、运输、装卸、仓储、人工、管理等所有费用。
2、本采购项目采用报优惠率的报价方式,报价没有优惠的,报价部分不计分,中标后的优惠率不可更改,否则视为放弃入围资格,并承担一切损失及赔偿责任。(如:调研时市面上肉价格为 40元/KG,投标人根据货源、综合实力等情况预计报36元/KG,则优惠率为10%):
实际采购价格=调研市场价格×(100%—投标人优惠率)
3、本次食材采购项目的价格采用“随行就市”的方式确定,原则上由供应商与采购人一起定期进行市场调研,结合采购人在本次采购前的物资采购价格,在不高于市场物价的基础上确定调研市场价格。
五、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 畜肉安全检验指标要求(GB18406.3-2001);
5) 鲜畜肉卫生标准(GB 2707-2005 );
6)《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7)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
六、服务期限:
二年,按年付款,服务或者食材质量达不到采购人考核标准及要求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七、服务要求
(一)货物质量要求
1、供应商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严格保证食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各级强制性规范的要求。在中标后如出现因食用其提供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的事故发生,供应商应对此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2、供应商不能供应以下食品,采购人除全部退货外,将立取消供应商的供货资格,供应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5)超过保质期限的;
(6)伪劣假冒产品、以次充好产品或替代产品。
3、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生产商或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材料、每个批次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 并做好供货台账、出入库记录。
(二)配送要求
1、运输、保险及保管:
1.1、供应商负责运输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1.2、供应商负责其派出的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1.3、供应商负责食材在实施地点的保管,直至清点及验收合格。
2、配送要求:
2.1、服务期内,供应商按采购人指定时间提前供货到位(即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原则是采购人提出供货要求,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2个小时内须做出反应,24小时之内送达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需求进行调整。
2.2、供应商送货时如出现有意断货、以次充好等现象,给采购人的正常工作造成影响,若调查属实,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将情况反应给财政监督部门。
2.2、供应商不得无故改变交货时间、数量、品种等,应确保采购人的正常需求量。采购人对送达货物进行现场验收核对,无误后开具验收单给供应商。采购人在验收时,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供应商对货物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
2.3、供应商供应的货物符合质量要求。在服务期间如发生质量纠纷,由采购人对被投诉物资质量进行检测,不论检测结果如何,因检测产生的相关费用须由供应商承担。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公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供应商负全部责任,且直接解除合约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4、供应商应确保采购人正常的需求量(及日常的补货要求)。若供应商不能按时送货,采购人有权另择供应商紧急采购,由此产生的差价和其他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协议期内供应商累计发生三次不能按时送货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供应商的供货资格,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2.5、供应商应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工作,人员、车辆等进入采购人区域,应携带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办理进出手续,遵守采购人有关外来人员车辆进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值勤人员指挥,不得有妨碍采购人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带入各类违禁品,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协议,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2.6、供应商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运输途中严防日晒、雨淋,渗漏、污染和标签脱落,注意通风散热;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品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
2.7、供应商在配送过程中要做好保鲜、保质工作,不得喷洒有毒有害物质进行保鲜或保质。否则一经查实,将被取消入围资格,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供应商的其他要求
3.1、按采购合同约定供货,供应商不得转包、分包,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采购合同,项目另行处理,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2、供应商须开具国家正式发票。供应商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并帮助安排解决特殊情况下所需要的用餐食材,如果不能全部提供需要的计划材料清单上的货物,由采购人代买的,供应商需要实报实销发生的相关费用。
(四)供货验收程序及标准
4.1、验收流程
(一)当供应商送来货物时必须提供已经盖章签名的供货单,验收小组根据供货单位的送货单核对货品名称,然后核对价格。
(二)检查食品原料数量,通过点数、称量,对所有到货的数量进行核对。
(三)检查食品原料的质量,检查原料有否腐烂、变色、气味怪异现象,除蔬菜、鲜肉外,其他原料距离失效期至少2个月以上,如不符合,验收小组有权当即退货,并可开具退货通知书,情况严重或多次退货的,采购人可开具警告通知书。
(四)在验收小组确定这批食品原料的价格、数量、质量,全部符合要求时,验收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
(五)供应商将货物送到仓库或厨房。
(六)食品验收的场所、设备必须保持清洁。应当在固定的场所进行验收,定期清扫,保证无积尘、无食品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七)退(补)货流程
供货期间如果出现质量问题,采购人有权取消该供货商的供应资格并扣除剩余货款作为赔偿。
(五)中标供应商清退和补充
5.1、供应商发生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采购人将采取警告、处罚乃至终止合同等措施。口头警告无效、拒不整改的,采购人将发出书面警告通知书。半年内出现2次书面警告或一年累计出现4次书面警告的,启动供应商退出机制,取消该供应商供货资格、终止合同,3年内不再接受其投标。
5.2、供应商退出后,采购人可以根据该类供应商评标时排名高低顺序,依次替补,确定新的供应商或者启动重新招标确定新的供应商。。
八、付款方式:
1、采购数量为预估数,结算以实际数量为准,按月据实结算,银行转账。
2、每个月结算费用一次,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并经甲方及乙方共同核对无误后,支付上一期货款。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相关付款程序严格遵守中央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程序规定。
第二节 技术要求
注:详见第三章 采购需求
第三节 商务要求
注: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 (甲方)
供应商(全称):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4)是否分包: 。
(5)项目负责人: 。
(6)联系电话: 。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4)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 (应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款项)
¨预付款: (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
¨分期付款: (应按照季度分期支付合同款项)
¨成本补偿: (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激励: (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3.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 年 月 日,完成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天数: 天。
(2)地点:
(3)方式:
(4)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金额、形式和期限要求。
(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形式和期限要求。
4.合同验收
(1)验收主体: 。
(2)验收方式: 。
(3)验收标准: 。
5.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成交通知书
(4)响应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7.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采购人执 份,供应商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具体标的明细、分包合同等。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第二节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目录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部分:
一、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
二、谈判响应声明(格式)
三、授权委托书(格式)
四、供应商资格审查材料
五、采购需求响应
六、合同条款偏离表
七、采购需求偏离表
八、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
九、响应标的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十、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有)
十一、最后报价
采 购
响 应 文 件
采购项目名称:
采 购 人:
委托代理编号:
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
年 月 日
索引表 符合性审查索引表
符合性审查索引表
序号 | 谈判文件条款号 | 审查内容及标准 | 响应文件及证明材料 | 响应文件对应内容的册及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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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
附件1-1 报价表
报价表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
包号: 包名称:
报价 | 其他内容 |
小写金额: (人民币元) 大写金额: (人民币元) (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
|
注:本表须按包填写,一个“包号”一份。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2分项报价说明
分项报价说明
注:1.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第二章相关要求,对本节“分项报价明细表”进行编制,并说明。
2.附件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三章第二节要求进行编制。
附件1-3分项报价明细表
分项报价明细表(服务类适用)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
包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 品牌/产地(服务类删除该列) | 数量/单位 | 金额(元) | 备注 | ||
单价 | 小计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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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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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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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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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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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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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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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应对应“报价表”,按包填写。供应商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明细表,其响应无效。
2.不得填写“免费”或“赠与”,也不得进行“零”报价,否则响应无效。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二、谈判响应声明(格式)
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的谈判邀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响应文件电子文档:一份,参加采购项目第 / 包谈判,并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内容完整、真实。
一、我方已详细审查谈判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二、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三、我方愿意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四、我方同意在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我方承诺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六、我方承诺在参与竞争性谈判过程中,若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之情形,我方同意接受条款规定作出的处罚。
七、我方的联系方式:
地址: ;邮编: ;电话: ;电子邮箱: 。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格式)
本人(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项目名称、政府采购计划编号、委托代理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退出谈判(如可能);(4)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
注: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提供。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印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四、供应商资格审查材料
附件4-1 资格更新证明材料
供应商的资格更新证明材料
注:根据谈判文件第二章第10.1款规定,被邀请的供应商在提交资格证明材料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其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应随本响应文件提供更新或者补充的资格证明材料。
五、采购需求的响应
编制说明: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自行编写采购需求响应文件(其内容可包括,且不限于详细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售后服务和技术服务的组织及保证措施等,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1 响应一览表
响应一览表
包号 | 包名称 | 标的名称 | 简要技术要求 | 数量 | 节能产品 | 进口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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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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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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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六、合同条款偏离表
委托代理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谈判文件章节条款号 | 谈判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的应答 | 偏离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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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商保证:除本合同条款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单位对谈判文件的其他商务、合同条款完全响应,无偏离。 |
注:1.供应商应根据谈判文件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填写本表;
2.供应商如果对谈判文件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的响应有偏离,应将偏离条款逐条如实应答,并作出说明;
3.如不提供此表,则视为供应商不满足谈判文件第四章的所有条款要求,其响应无效。
4.在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如成交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合同条款偏离表”中列出偏离说明,无论已发生或即将发生任何情形,均视为完全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并写入合同。若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以上述事项为借口而不履行合同签订手续及执行合同,则视作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七、采购需求偏离表
委托代理划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谈判文件章节条款号 | 谈判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应答 | 偏离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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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商保证:除本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单位对谈判文件的其他采购需求条款完全响应,无偏离。 |
注:1.供应商应根据谈判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填写本表;
2.供应商如果对谈判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的响应有偏离,应将偏离条款逐条如实应答,并作出说明;
3.如不提供此表,则视为供应商不满足谈判文件第三章的所有条款要求,其响应无效。
4.在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如成交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采购需求偏离表”中列出偏离说明,无论已发生或即将发生任何情形,均视为完全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并写入合同。若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以上述事项为借口而不履行合同签订手续及执行合同,则视作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5.本表偏离表与本章第六节“采购需求响应”不一致时,以“采购需求响应”为准。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八、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
供应商符合第二章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要求的,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并填写相关数据。
附件8-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无需提供)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
日期:
注:1.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供应商应按本声明函内容和格式如实声明采购标的制造商的企业规模,未提供本声明函或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其响应无效。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写。
附件8-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无需提供)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附件8-3监狱企业证明资料
监狱企业证明资料
(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无需提供)
注:按《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附件8-4 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证明材料
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证明材料
(不属于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无需提供)
注: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应按第二章第43条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和本章本节附页1“优先采购产品清单”,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认证证书内容注明“详见证书附件”的,应提供其附件,以证明认证证书与响应文件一致。
附页1优先采购产品清单
优先采购产品清单
委托代理编号: 项目名称:
以下为供应商提供的政府采购优先采购产品,供应商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1 | 2 | 3 | 4 | 5 | 6 |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价格(元) | 货物制造商名称 | 政策功能编码 |
节能产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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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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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环境标志产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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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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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两型产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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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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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注:1.本表用于计算政府采购优先采购产品(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或者两型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价格扣除。
2.栏目4“价格”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
3.栏目6“政策功能编码”是指货物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中国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两型产品编号。
4.货物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的,只需填写一种。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印章):
日期:年月日
九、响应标的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注:提供第三章规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
1.谈判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要求的其他资料;
2.谈判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最后报价
附件11-1 报价表
报价表(最后报价)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
包号: 包名称:
报价 | 其他内容 |
小写金额: (人民币元) 大写金额: (人民币元) (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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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须按包填写,一个“包号”一份。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最后报价相关内容和表格不得装订在响应文件中,供应商需单独准备,谈判现场进行最后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