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标人认为招标过程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标人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限为3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投标人提出质疑、投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且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