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JCG-GK-202304200010-1
采购人(全称):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唐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机关食堂服务采购合同补充协议
(3)采购计划编号: LJCG-20230420001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3.2 履行地点:浏阳经开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4.结算方式
3b1938ea-1879c5ffe73-6e0b6d799252000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浏阳经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采购人(全称):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唐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机关食堂服务采购合同补充协议
(3)采购计划编号: LJCG-20230420001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机关食堂服务采购 | 餐饮服务 | 一楼包括机关食堂干部职工就餐大厅、操作间,粮油仓库,蒸菜间,储藏间,洗碗洗菜间,置物间,值班室,物资仓库等;二楼包括8间公务接待包厢、1个自助餐厅、茶水间;三楼职工宿舍7间。机关食堂一、二楼可同时容纳400余人用餐;需保障职工餐和公务餐在规定时段的用餐需求。 | 项 | 1 | 252000 |
合计金额小写: 252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拾伍万贰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服务期内因应急事务中心、自然资源分局等驻区机构人员增加,就餐人员增加40人,增加费用23200元/月。
2、周末用餐按20元/人/餐标准核算(经统计,用餐人数约为40人),增加费用12800元/月。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2-09-01 —— 2023-03-31
3.2 履行地点:浏阳经开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采购人要求履行。
4.结算方式
3b1938ea-1879c5ffe73-6e0b6d799252000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4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7.14,说明: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4000元(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共计4个月)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8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2.86,说明: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8000元(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共计3个月),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信支行(长沙唐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80000019978366666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4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7.14,说明: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4000元(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共计4个月)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8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2.86,说明: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8000元(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共计3个月),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与原合同相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与原合同相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与原合同相同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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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浏阳经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是对管委会机关食堂服务项目补充协议的补充,与原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应,不一致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宁路9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解放东路398号 |
法定代理人: | 谈文昌 | 法定代理人: | 彭思静 |
委托代理人: | 张叶子 | 委托代理人: | 彭思静 |
电话: | 0731-83219688 | 电话: | 13548560099 |
传真: | 0731-83219688 | 传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