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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尚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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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尚湖风景区部分项目3年经营权拍卖公告

招标详情

江苏华邦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公告

受委托,本公司将2023年6月7日9:00-10:00(延时除外)分标的在常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拍卖以下标的,具体如下:

一、拍卖标的:常熟市尚湖风景区部分项目3年经营权(2023.6.19起至2026.6.18)

序号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

经营范围

起拍价

(万元/年)

参拍

保证金

拍卖时间

2023年 6月7日

1

尚湖景区环保代步车场地经营权

/

游乐观光自行车租借

35

5万元

9:00-9:30

2

“船说﹒食光里”经营权

312.58

港式茶餐厅

15.09

3万元

9:30-10:00

备注:1.序号1号标的承租人须严格遵守其提交经委托人审核通过的经营方案标准,自费配备经营所需自行车及相关配套软硬件设备设施及项目收费,在景区1号门电瓶车起始站旁和4号门膳蒸坊对面广场内分别设立两个租借点;2.序号2号标的经营范围及出售商品等经营活动以竞买人报名时提交经营方案并通过委托人审核通过的范围为准,竞买人经营范围不可以涉及和周边商店已经营同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瓶装饮料,冷饮,烤香肠,关东煮,预包装零食类等食品);3.初定交付时间2023年6月18日,按标的现状拍卖交付;4.竞价幅度1000元/次或其整数倍;

风险提示:委托人根据景区内规划调整、服务游客的需要,有权增减经营点及调整每个经营点的经营范围,委托人不保证景区内各个经营点所有经营业态不重叠;承租人须考虑此项可能带来的风险,且不得以此为由主张拍卖无效或要求减少租金。

二、注意事项:

1【竞买人条件】

报名竞买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关从业经验的自然人(60周岁以内)或法人组织,自然人、法人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须为非失信状态(以登记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为准);

1.1序号1号标的竞买人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1.1具备同类型项目4A级景区经营经验,以竞买人提供近3年营业执照或租赁合同为依据;

1.1.2在2020年至今经营活动中无事故发生,竞买人出具无事故发生承诺函;

1.1.3在2023年6月5日16:00前向拍卖人提供经营方案(包括环保自行车款式、数量及项目收费标准),方案报经委托人审核后方可报名参拍;

1.2序号2号标的竞买人还须在2023年6月5日16:00前向拍卖人提供经营方案(包括具体经营范围及出售商品等经营活动),方案报经委托人审核后方可报名参拍;

1.3下列情形不得报名参拍:①已纳入尚湖风景区诚信经营黑名单人员,②已经取得尚湖景区项目2022年租赁权的经营业主,③两人及以上联合报名竞拍的。

竞买人报名时须携带身份证明资料(自然人:身份证,法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并依据上述报名条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序号1号标的原承租人,符合上述竞买人条件,并有意按拍卖公告报名参拍的,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如原承租人未按规定报名参拍或参拍时对场上最高应价不作买受表示的,视同其放弃优先承租权。

2【注册报名】竞买人须认真阅读《常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产权交易电子竞价操作规程》及《国有产权交易电子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在常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网上注册报名手续,并于拍卖前一个工作日16:00前交纳竞拍标的相应参拍保证金。保证金交纳请按照《国有产权交易电子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2.2操作。竞买人参与竞价,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金融机构确认的到达专用账户时间为准,请各竞买人提前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缴纳可选择网银转账、银行汇款,暂不接受支付宝、微信、现金缴款或其他方式支付的保证金。保证金退还参照《常熟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现金类)收退管理制度》执行。

3【咨询看样】即日起接受咨询、看样,联系电话:0512-52728212 18962312878赵女士。

4公司地址:常熟市枫林路19-8号。

竞买人拍卖前务必现场看样和审阅拍卖资料,未看样或未审阅拍卖资料者风险自负。

2023年5月26日


重要提示

1、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可能会碰到当天网银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转账方式。

2、一份保证金仅对应单一标的物,保证金与标的物的对应关系一经竞买人确定后不得更改,标的设有保留价,未达保留价的不能成交。

3、有意参与此次竞拍者,请在缴纳保证金前与拍卖机构取得联系,了解此拍品的详细信息并前往标的现场进行实地查看。缴纳保证金参与竞价后,视为您认可拍品现状以及存在或潜在的瑕疵。

4、页面所显示的图片、文字仅做参考使用,交易中心竞价平台、拍卖行及委托人不对图片、文字的任何内容做任何形式的担保,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

拍卖机构:江苏华邦拍卖有限公司,联系方式:0512-52728212、52728285瞿先生。


竞拍须知

江苏华邦拍卖有限公司将于2023年6月7日9:00-10:00(延时除外)分标的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常熟分中心竞价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网址:http://222.92.204.18/changshuTPBidder/login.aspx),现就有关拍卖的须知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须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一切拍卖活动是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具有法律效力。

二、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本须知,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为:常熟尚湖风景区环保代步车场地、“船说﹒食光里”项目三年经营权(详见拍卖公告)。

本次拍卖会采用网络竞价(增价拍卖)方式,价高者得(标的设有保留价,未达保留价的不能成交)。

四、竞买人应于拍卖会前在交易中心竞价平台进行实名登记注册,注册成功后请按竞价平台的提示进行操作。竞拍前,按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成交后,竞拍成功者为买受人,买受人的参拍保证金自动转为拍卖履约保证金,经委托人书面申请后,由交易中心转入指定账户;其余未成交竞买人的参拍保证金即由交易中心自动原路退回。

五、竞拍方式及优先承租权实现方式:

1、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结束前4分钟内出价,拍卖结束时间会在出价时间的基础上延长4分钟,4分钟内的每次出价都会被触发延时,直到最后4分钟没有新的竞买人出价,该拍品的延时竞拍结束。

2、优先承租权:1号标的原承租人按拍卖公告规定报名参拍,对承租的拍卖标的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具体实现的方式如下:

2.1原承租人须按照拍卖公告规定报名参拍,并在2023年6月6日16:00前向拍卖人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委托人确认后才能对原租赁标的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未按公告规定条件报名参拍并提交有效证明地或参拍对场上最高应价不作买受表示的,视同其放弃本标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

2.2本次网络竞价分为自由竞价和延时竞价两个阶段,自由竞价阶段最后4分钟为延时竞价阶段,延时竞价阶段有人竞价自动延时4分钟,直至无人出价;优先承租权人可在自由竞价和延时竞价两个阶段行使优先权,如优先承租权人,在竞价阶段未行使优先承租权,视同其放弃该标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

2.3优先承租权人表示以最高价格买受的,则标的拍归优先承租权人;有其他竞买人表示更高价格,而优先承租权人不作买受表示的,则拍归表示最高价格的竞买人。

六、在竞价过程中,请竞买人按规定的加价幅度出价,若自行出价,请仔细核对好出价金额,若出现出价金额错误的情况,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后果。拍卖过程中,请竞买人注意拍卖的时间限制,在系统规定时间内出价,系统规定时间结束后即视为该项标的拍卖结束。请竞买人务必妥善保管好在竞价系统上注册的用户名及密码,不管竞买人的网上应价行为由谁操作,竞买人均应对其自身账号的应价行为负责承担履约责任和违约责任。

七、竞买人具备拍卖公告约定的条件,均可报名参拍。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符合参拍条件的可报名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拍卖人提供的拍卖资料及明细,不作为任何保证及承诺,拍卖人依照国际惯例,按照标的现状进行拍卖,竞买人请于拍卖前认真查看拍卖标的原样及现状,并自行至有关部门了解该标的物凭委托人及拍卖人出具的拍卖手续能否顺利过户等相关事宜,拍卖人与委托人不承担标的瑕疵担保及其他相关责任。竞买人缴纳保证金的,即表明对标的所有现状及瑕疵的全面认可,并对自己的竞买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一经拍卖成交,与本次标的有关的所有后续事宜及风险,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拍卖人及委托人无关。

十、拍卖特别约定事项:

1【标的概况】标的涉及房屋为公园配套用房,无不动产证书,委托人仅可以出具权属证明,并保证无权属争议,拥有完全处分权。本次拍卖按照现状拍租,租赁物包含房屋及附属装修及设备设施,设备设施具体详见清单。

1.1租期、租金:租期三年,初定2023年6月19日起至2026年6月18日止。租期内租金不变,租金买受人(承租人)须先付后用,按年支付,每次提前一个月支付下个年度租金。竞买人按年租金报价竞拍,竞买人所报报价不得低于年租金保留价。

1.2标的范围:以委托人实际交付时为准(附尚湖风景区导览图)。

1.2.1序号1号标的环保自行车经营权项目须知:

①项目经营用车辆数量限定40辆以内(如需增加数量须报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增加),其中至少70%辆须具备智能化租借系统(智能化标准:游客可自行扫码租车,还车及支付租金),车辆成色须八成新。

②承租人须严格按照其报名时提交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的经营方案标准,自费配备经营所需自行车及相关配套软硬件设备设施,并按照经营方案标准收费;承租人配备经营所需环保自行车及软硬设施需经委托人审核验收后方可对外经营。委托人对经营所需自行车及软硬件审核验收,不对设备可靠性、安全运营做担保,经营中一切风险责任均由承租人自行负责,与委托人无关。

③委托人(尚湖风景区)只提供场地及两间指定工作间。因承租人原因提前终止租期或租期届满的,承租人配备经营所需自行车及相关配套软硬件设备设施等一切物品由承租人自行处理,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④ 因景区面积较大,考虑游客租借方便,环保自行车项目承租人须在1号门电瓶车起始站旁及4号门膳蒸坊对面广场设置两处租借点。承租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游客在景区内任意地点还车。

⑤若景区根据规划有相应区位调整或政策性调整,承租人应全力配合。

⑥在游客租车前,承租人必须告知游客“上下桥推行”,并在车辆显著位置做好告知,并在合同期内需给游客购买“游客意外险”,投保保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1.2.2序号2号标的竞买人经营范围不可以涉及和周边商店已经营同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瓶装饮料,冷饮,烤香肠,关东煮,预包装零食类等食品),具体经营范围及出售商品等经营活动需提前报备景区,景区审核通过后方可实行。

1.3经营业态:买受人(承租人)在所租赁项目经营项目须符合拍租规定及委托人景区管理的各项规定,并取得相关行政部门的许可。拍卖前,竞买人须就项目经营业态向委托人、拍卖人、相关主管部门咨询项目可行性;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须在委托人约定经营业态范围内经营,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买受人(承租人)不得增加、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所需证照手续买受人(承租人)自行办理,拍卖人、委托人对此不做保证。委托人有权在尚湖风景区设点开设其他项目。

1.4其他事项:

1.4.1每个标的,承租人如需装修,正式装修改造方案须报经委托人及安监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买受人(承租人)项目建设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60日内完工后并通过委托人及安监等部门验收且正式对外营业,如逾期开业或整改仍未通过验收的,按照买受人(承租人)违约处理,委托人有权收回项目租赁权,买受人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拍卖佣金委托人、拍卖人不予退还,因此导致委托人、拍卖人所有损失均由买受人负责赔偿,买受人并承担可能导致自身所有风险及损失。

2【租赁相关事项】

2.1项目经营及风险责任:成交后,项目经营所需的所有投资由买受人(承租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无涉。项目运营管理期间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均由买受人(承租人)负责承担,与委托人无涉。

2.2标的物使用、维护:承租期间,买受人(承租人)须对房屋附属装修及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好,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或损害买受人(承租人)要及时修复或更换;买受人(承租人)装修改造方案须报经委托人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对现有装修及设备设施需要更换报废的,须书面经向委托人报备,更换后新的设备设施权属归委托人所有。

2.3保险投保:承租期间内,买受人(承租人)应就自行装修的租赁物附属设施、其自有财产及其他应投保项目投保全面综合责任保险,包括公共责任险、火灾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包括个人伤害保险)、财产险、产品责任险,以及投保乙方及其职工和甲方职工在该租赁物中进行经营、管理或维护、使用或占用场地时的一切财产责任的保险,其合并的承保限额,就财产破坏而言,累计投保金额应不少于买受人(承租人)的财产总值,有关保险费用由买受人(承租人)承担。如买受人(承租人)未投保的,则由此而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标的2投保险种、保额具体为:投保“公众责任险 ”,并且人身伤亡保额不低于20万,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100万/年。

买受人(承租人)须每年投保上述保险,每年须在缴纳租金时向委托人提供保单原件备查,第一年须在开业前向委托人提供保单原件备查。

2.4标的交付:委托人初定项目交付时间为2023年6月18日,2023年6月19日起算租期;如委托人到期未能交付的,则租期相应顺延,委托人不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买受人(承租人)不得以此主张拍卖人、委托人违约,并就此放弃抗辩权。如因原承租人责任导致委托人延期交付标的的,因此导致买受人(承租人)一切经济损失和风险责任均由原承租人赔偿和承担,与委托人、拍卖人无涉。

2.5消防、安全:租赁期间,项目内消防系统、电控设备等所有设备,所有问题都由买受人(承租人)自行检修维护管理,与委托人无关。买受人(承租人)拍租成交后,须根据消防、安监等部门要求改造和增添相关设施并通过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且需买受人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2.6遵守景区管理规定:委托人提醒告知承租人,租赁期间须遵守委托人尚湖风景区管理各项规定,违反尚湖风景区管理规定的,委托人有权按照规定的条款处理承租人,直至终止竞买协议,收回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权,对买受人(承租人)的损失不作任何赔偿。

2.7转租的禁止: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承租人必须为同一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买受人(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转租、分租、出借或以承包经营等形式给其他人使用。

2.8其他:承租项目经营范围、租金、合同履约保证金、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按照标的的《租赁合同》(见附件)中条款执行,《租赁合同》作为本竞拍须知附件资料,与竞拍须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竞拍须知未列明条款,以租赁合同条款为准。

3【拍卖手续、款项支付】

3.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2023年6月7日16:00前至拍卖公司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资料。

3.2拍卖成交结果在常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自动生效.

3.3拍租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须向拍卖公司支付拍卖总成交额2.8%的拍卖佣金。(每个标的拍卖总成交额即所拍租标的总租期内所有租金的总和)。

3.4拍卖成交以后,买受人(承租人)必须在2023年6月13日(含13日)前支付第一年租金、全部拍卖佣金和履约保证金。逾期未付清拍卖款项的,按买受人(承租人)违约处理,买受人自动放弃报名参拍缴纳的保证金归拍卖人所有,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法律责任。

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缴纳年租金的20%。

3.5拍卖成交以后,买受人(承租人)必须在2023年6月13日(含13日)前付清所有拍卖款项后与委托人签订好《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并及时办理好标的交割手续。逾期未完成上述约定事项的,按买受人(承租人)违约处理,买受人自动放弃报名参拍缴纳的保证金归拍卖人所有,并自动放弃标的租赁权,并承担因此可能导致拍卖人、委托人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二次拍卖成交价与第一拍卖成交价之间的差价)。

十一、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拍卖佣金。

十二、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三、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江苏华邦拍卖有限公司线上竞价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线上竞价前应如实向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或者主动与江苏华邦拍卖有限公司联系。如需更改地址,买受人应及时与江苏华邦拍卖有限公司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江苏华邦拍卖有限公司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标的委托人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如中止本次拍卖或撤回拍卖的,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无息退还,拍卖人不作任何赔偿。拍卖活动受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信用监管科监督。

监督电话:0512-12315;

本规则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本次拍租资料包含但不限于《拍卖公告》《竞拍须知》《房屋租赁合同》《廉洁协议》《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协议》等所有条款已得到委托人的确认和认可。

委托人:(盖章) 拍卖人:(盖章)

日期:2023年5月25日 日期:2023年5月25日

竞买人一旦缴纳保证金并参与竞价,即视同其知悉并完全接受本次竞价拍卖的全部内容约定,并自愿按照约定内容履约,未按照约定履约的视同竞买人违约,由竞买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后果。

附件1、尚湖风景区导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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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船说﹒食光里”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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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尚湖风景区部分项目租赁协议及管理办法

“船说﹒食光里”租赁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 承租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物(项目)地址: 。

二、租赁面积(项目概况): 。

三、经营用途: 。

四、租赁期限:3年,即从2023年6月19日起至2026年6月18日止。租赁期满,公开招租,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五、资产使用费(租金)及履约保证金:起始租金人民币 元/年(大写:人民币 元/年)。按下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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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时视作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 (小写: 整)。如果乙方有任何违反本合同的情况或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将履约保证金的全部或其部分用于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但不影响甲方对乙方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追偿)。如保证金因合同约定原因扣减的,乙方应该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后10日内补足该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期满,若乙方无违约或者其他扣款的情形,甲方应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房屋交还甲方、完成本合同租赁物办理的工商执照注销手续、出具本合同履约保证金收款收据后30天内无息退还乙方所缴纳履约保证金。

六、资产使用费计算时间:甲方向乙方收取资产使用费,每12个月结算一次,实行先缴后用的原则,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款项后10日内向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应在每12个月租期开始前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七、乙方自行对租赁物内的物业进行管理。在乙方承租期间内部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非主体结构的维修保养费、水电费、有线电视使用费、网络使用费、燃气费、物业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自主缴纳。

八、租赁物内其他现存资产的使用,甲方不另行收取使用费,由乙方维护保养;按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报废规定,及时向甲方提请报废。期满后,乙方按甲方移交清单的设施、设备如数归还甲方(包含但不限于乙方添置、改造的设施设备等)。

九、甲方负担租赁物主体结构引起的维修责任,有损坏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理。乙方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并保证在本协议终止时专用设施处于与其使用状况及设施寿命相适应的状态,且不存在人为破坏情形。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承担费用。乙方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在租赁期间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十、甲方对景区的规划、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布局以及景区游乐项目的开发拥有自主权,乙方不得干涉。

如由于疫情、建设、改造工程、环保等原因而使乙方项目无法继续经营,则由甲方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景区相关政策规定退回相应的租金,同时终止本合同,乙方经营的物品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为适应经营项目的需要,甲方同意乙方在不影响租赁物使用安全、使用功能等情况下,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改造、装饰。对于涉及租赁物内部使用装饰、改造的,由乙方负责实施,但须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改造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实施,并在实施完成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一、在甲方将租赁物移交乙方后,租赁物的安全、保卫、保管责任移交乙方。乙方在租赁期间,应承担所租房屋、设施的安全保卫责任,确保所租房屋及消防等设施的正常运行,使租赁物处于安全状态。

十二、出租方承诺拥有物业的所有权,或为该物业的有权出租人。如该物业为共有财产,本次租赁已获得所有共有权人同意。

十三、出租方将物业产权出售的,必须提前30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拥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收到通知书15日内未明确表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四、出租方如在该物业上设置抵押等他项权利的,应告知抵押权人及承租人,如由此导致承租人的租赁权无法继续履行,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如该物业被实物查封(指大门被法院贴封条限制进出),仅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查封不属此种、冻结,则视为出租方违约,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十五、乙方如需将租赁物进行全部或部分转租、出借他人的,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十六、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退租或因违约解除合同的当日,将其所属的可移动全部物品搬出租赁物,向甲方移交租赁物,因装修、改造形成的不可移动的附着物或物品等产权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逾期腾让并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租金标准的二倍向甲方支付占有使用费;逾期达15日的,视乙方为根本违约。

十七、在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并采用停水、停电、采取强制关停租赁物等方式停止乙方或者实际使用人的经营活动,但乙方仍需支付租金、使用费至迁出租赁物之日止:

1、乙方拖欠租金达30日的;

2、乙方未经审批擅自装修、违章搭建的或存在“三合一”等消防安全隐患的;

3、乙方有破坏房屋和附属设施行为的,或在租赁期内未正确使用房屋导致房屋严重受损的;

4、乙方利用租赁物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八、在租赁期间,遇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自然终止:

1、协议期满,双方未再续签的。

2、因政府统一规划、城市建设需要,有关部门对租赁物进行拆除或征收、协议搬迁的。如有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及装修费损失等与租赁使用权相关的补偿的,则出租方于收到征收单位收到上述费用后15天内将相关的补偿费全额转付给承租人。

3、因地震、洪灾、龙卷风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租赁物灭失或严重损坏,不适宜继续租赁的。

十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如出现本协议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甲方除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外,乙方还应按照一年(当年度)租金标准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在承租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治安、劳动、环保、消防、安全、建设等的法律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可能出现的一切违法行为,尤其是要加强生产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出现。由此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按照一年(当年度)租金标准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十、特别约定:(增加)

1.乙方必须按照《经营租赁和服务质量考核细则》(具体见附件)的考核内容开展经营活动,自觉服从甲方对经营服务质量的统一管理,甲方依据《经营租赁和服务质量考核细则》(具体见附件)对乙方进行考核,对违反《经营租赁和服务质量考核细则》的,甲方有权按此细则在履约保证金中扣罚。

2.乙方经营区域为店内范围,若超经营范围,按照《经营租赁和服务质量考核细则》执行。扣罚三次履约保证金的视作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已交付的租金不予退回。

3.乙方的经营项目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需自觉接受国家工商、税务、环保、卫生防疫、质监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合法经营。

4.因该项目处于尚湖景区核心区域,因此乙方所经营的任何产品,必须达到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及饮用水管控区对环保要求,若乙方经营的产品达不到相关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若乙方整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应自行办理租赁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安全、卫生等相关证照,费用由乙方自理;经营项目的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费由乙方自行缴纳。

6.乙方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如发生意外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补偿一切损失。

7.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经营场所不得有违法行为发生。对公司组织的日常园事活动和重大活动必须无条件给予配合并积极参与,如乙方未给予配合,则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取消下一轮承包资格,扣除的履约保证金需在三个工作日内补足,如未在三日内补足则终止合同。

8.乙方所用服务人员和员工,必须符合相关的用工规定及要求,承担所用人员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包括安全责任,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必须按国家规定具备相关工种的上岗证和健康证条件,并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定期体检且有年审合格记录。如乙方员工不遵守国家法律及违反景区规章制度;在景区任何非垂钓水域内垂钓或捕捞水产品(景区指定区域除外),如一年之内发生一到三次(含)垂钓或捕捞水产品现象的,甲方将视情节轻重扣罚履约保证金200—1000元,第四次发现扣罚履约质量保证金1000元;第五次扣2000元,第六次扣4000元,以此类推,即第五次(含)以上按前次的金额翻倍。

9.若乙方无故连续停业3天以上,视作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已收租金不予退还乙方,并将履约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予以没收。

10.乙方如需设立广告宣传设施,应事先将方案报甲方审批,宣传设施制作由甲方负责,乙方负担费用包括日后的广告维护及费用。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设立广告牌、悬挂横幅、播放音乐(设备内置音乐除外)。

11.其他:

(1)严禁店外设摊。

(2)包干区卫生为经营范围以外3米以内。

(3)为了景区的整体形象,乙方必须支持配合5A级景区及各类创建活动的管理要求。

(4)乙方的工作服由甲方统一配备,费用由乙方支付。如乙方不支付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缴纳的服务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5)乙方的经营业态、经营用设施设备及经营服务质量必须符合景区各项管理要求。

(6)乙方需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乙方自行办理好经营所需的相关证件,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好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退还相应租金及保证金。

(7)经营水上游乐项目还须遵守以下条款

(7-1)乙方经营的游乐项目必须每年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运行,整改未达标准或检验结果未达标准的设备不准运行。游乐项目设施、设备的安全和游乐活动的安全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检验等费用。

(7-2)乙方必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及安全性,保证游客人身及财产安全。如发生相关安全责任及意外事故,则乙方必须无条件承担一切责任、赔偿一切损失。甲方为此承担的相应赔偿,有权向乙方追偿。

(7-3)乙方在经营中要加强安全管理,定期对游乐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做好游乐设施日常使用、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并保持设施设备外观整洁,每年见新1-2次,报备公司。

(7-4)合同签订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游客意外险,投保保额不得低于壹佰万元,否则视作违约,合同终止。

(7-5)乙方必须确保经营设施船只的安全质量,负责对船只的外观和性能进行维护和保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增加船只数量或改变船的性质。

(7-6)乙方需对游客做好安全提示,游客需穿好救生衣方可进行游玩,如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

(7-7)乙方需无条件配合景区(公司)的渔事养殖,以及龙舟等经营或比赛活动。

(7-8)电瓶船游乐项目,关于项目运行的保底租金、分成比例、维保费用分摊、服务标准等按照拍卖约定执行。

(8)经营餐饮类项目,还须遵守环保、食品卫生、安监等管理法律法规,项目经营需要增加油烟、排污处理净化设备的,自费安装。

二十一、租赁期内因出租方违约或出租方无故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承担因此给承租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对物业的所有装修投入残值,同时需按当年度租金标准的20%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二十二、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起诉后续维权所产生的诉讼费用、担保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双方如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三、甲乙双方可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经营租赁和服务质量考核细则》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租赁和服务质量考核细则

考核内容

考核办法

经 营 管 理

1.经营点保证每天开门营业(淡季见“遵纪守法”规定),营业时间与景区开放时间相同。

2.经营商品项目符合核定范围,经营区域符合规定范围。

3.商品质量符合要求,不销售“三无”、过期、变质食品和假冒伪劣产品。

4.明码标价、无欺诈行为和恶意竞争。

根据考核内容对经营租赁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按如下办法处理:

(1)经营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开门营业,如发现未开门营业的,第一次扣罚服务质量保证金100元/次;第二次扣200元/次,以此类推。每天营业时间少于景区开放时间半小时以上的,第一次扣罚服务质量保证金50元/次;第二次扣100元/次,依此类推。

(2)甲方和上级部门安全、卫生等检查中发生不符合要求的,超范围经营或超区域经营的,除责令按期整改外,第一次扣罚服务质量保证金50元;第二次扣100元,依此类推。

(3)销售“三无”、过期、霉烂变质食品和假冒伪劣产品的,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执法部门禁止销售的,如有发现第一次扣罚服务质量保证金200元;第二次扣400元,依此类推,并且乙方必须当天处理相关商品并搬离景区。

(4)发生游客投诉,经查实乙方确实存在经营服务等方面问题的,除妥善解决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扣罚服务质量保证金100~1000元,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再另外处罚。

(5)乙方以及其服务人员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国家法律的按甲方其他职工一样处理,视情节轻重,扣罚乙方相应的服务质量保证金。

(6)乙方从业人员不得为虞山尚湖度假区范围内不诚信人员,如发现扣罚200元/次,第二次扣400元,第三次800元,依此类推,并且乙方必须当天处理相关商品并搬离景区。

(7)全年受到三次以上同类经济处罚,且仍不能按规定整改的,或服务质量保证金扣罚完的,取消租赁人参加下一轮承租资格,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已交付的租金不予退回。

服 务 质 量

1.文明经营,诚信服务,礼貌待客,不与游客发生争执。

2.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无投诉现象。

3.提供游客休息的服务设施不得拒绝游客休息。

4.着装整洁,佩证上岗。



遵 纪 守 法

1.遵守劳动纪律,无迟到、早退现象。

2.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无违章现象发生。

3.遵守国家法律,营业场所无“六害”行为发生。

4.双休日、节假日及旺季(3月-5月、9月-11月) 必须开门营业;淡季(1月-2月、6月-8月、12月,双休节假日除外) 在做好暂停营业告示及备案甲方的情况下,方可暂停营业,全年累计不超过15天(茶室需每天开门营业)。

安 全

1.安全用电,不私自乱拉电线,不使用不合格的电器设备。

2.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经常检查安全设施,严禁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设施。

卫 生 保 洁

1.室内外环境卫生符合卫生要求,包干区卫生及时保洁。

2.消毒设施齐全,消毒措施落实,器具消毒保洁符合要求。

3.个人卫生符合要求,从事食品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

4.商品摆放符合卫生要求,食品操作符合规程。

环保代步车场地租赁协议

甲方:常熟市尚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12-52889256

通讯地址:尚湖风景区1号门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 环保代步车场地 承租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物(项目)地址: 尚湖风景区内太公路3号108室 。

二、租赁面积(项目概况): 杨柳屿码头休息室一间面积约28㎡,停靠大棚及4号门木售票亭一间。

三、经营用途: 店内范围环保代步车游乐服务(游乐观光自行车),核定自行车数量为40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乙方不得随意增加或变更经营项目 。

四、租赁期限:3 年,即从2023 年6月19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18 日止。租赁期满,公开招租,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五、资产使用费(租金)及履约保证金:起始租金人民币 元/年(大写:人民币 元/年)。按下表执行:

下载

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时视作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整)。如果乙方有任何违反本合同的情况或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将履约保证金的全部或其部分用于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但不影响甲方对乙方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追偿)。如保证金因合同约定原因扣减的,乙方应该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后10日内补足该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期满,若乙方无违约或者其他扣款的情形,甲方应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房屋交还甲方、完成本合同租赁物办理的工商执照注销手续、出具本合同履约保证金收款收据后30天内无息退还乙方所缴纳履约保证金。

六、资产使用费计算时间:甲方向乙方收取资产使用费,每12个月结算一次,实行先缴后用的原则,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款项后10日内向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乙方应在每12个月租期开始前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七、乙方自行对租赁物内的物业进行管理。在乙方承租期间内部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非主体结构的维修保养费、水电费、有线电视使用费、网络使用费、燃气费、物业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自主缴纳。

八、租赁物内其他现存资产的使用,甲方不另行收取使用费,由乙方维护保养;按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报废规定,及时向甲方提请报废。期满后,乙方按甲方移交清单的设施、设备如数归还甲方(包含但不限于乙方添置、改造的设施设备等)。

九、甲方负担租赁物主体结构引起的维修责任,有损坏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理。乙方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并保证在本协议终止时专用设施处于与其使用状况及设施寿命相适应的状态,且不存在人为破坏情形。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承担费用。乙方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在租赁期间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十、甲方对景区的规划、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布局以及景区游乐项目的开发拥有自主权,乙方不得干涉。

如由于疫情、建设、改造工程、环保等原因而使乙方项目无法继续经营,则由甲方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景区相关政策规定退回相应的租金,同时终止本合同,乙方经营的物品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为适应经营项目的需要,甲方同意乙方在不影响租赁物使用安全、使用功能等情况下,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改造、装饰。对于涉及租赁物内部使用装饰、改造的,由乙方负责实施,但须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改造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实施,并在实施完成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一、在甲方将租赁物移交乙方后,租赁物的安全、保卫、保管责任移交乙方。乙方在租赁期间,应承担所租房屋、设施的安全保卫责任,确保所租房屋及消防等设施的正常运行,使租赁物处于安全状态。

十二、出租方承诺拥有物业的所有权,或为该物业的有权出租人。如该物业为共有财产,本次租赁已获得所有共有权人同意。

十三、出租方将物业产权出售的,必须提前30日通知承租方,承租方拥有优先购买权,承租方在收到通知书15日内未明确表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四、出租方如在该物业上设置抵押等他项权利的,应告知抵押权人及承租人,如由此导致承租人的租赁权无法继续履行,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如该物业被实物查封(指大门被法院贴封条限制进出,仅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查封不属此种)、冻结,则视为出租方违约,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十五、乙方如需将租赁物进行全部或部分转租、出借他人的,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十六、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退租或因违约解除合同的当日,将其所属的可移动全部物品搬出租赁物,向甲方移交租赁物,因装修、改造形成的不可移动的附着物或物品等产权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逾期腾让并返还租赁物的,应按租金标准的二倍向甲方支付占有使用费;逾期达15日的,视乙方为根本违约。

十七、在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并采用停水、停电、采取强制关停租赁物等方式停止乙方或者实际使用人的经营活动,但乙方仍需支付租金、使用费至迁出租赁物之日止:

1、乙方拖欠租金达30日的;

2、乙方未经审批擅自装修、违章搭建的或存在“三合一”等消防安全隐患的;

3、乙方有破坏房屋和附属设施行为的,或在租赁期内未正确使用房屋导致房屋严重受损的;

4、乙方利用租赁物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八、在租赁期间,遇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自然终止:

1、协议期满,双方未再续签的。

2、因政府统一规划、城市建设需要,有关部门对租赁物进行拆除或征收、协议搬迁的。如有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及装修费损失等与租赁使用权相关的补偿的,则出租方于收到征收单位收到上述费用后15天内将相关的补偿费全额转付给承租方。

3、因地震、洪灾、龙卷风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租赁物灭失或严重损坏,不适宜继续租赁的。

十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如出现本协议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甲方除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外,乙方还应按照一年(当年度)租金标准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在承租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治安、劳动、环保、消防、安全、建设等的法律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可能出现的一切违法行为,尤其是要加强生产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出现。由此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按照一年(当年度)租金标准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十、特别约定:

1.乙方必须按照《经营租赁和服务质量考核细则》(具体见附件)的考核内容开展经营活动,自觉服从甲方对经营服务质量的统一管理,甲方依据《经营租赁和服务质量考核细则》(具体见附件)对乙方进行考核,对违反《经营租赁和服务质量考核细则》的,甲方有权按此细则在履约保证金中扣罚。

2.乙方经营区域为店内范围,若超经营范围,按照《经营租赁和服务质量考核细则》执行。扣罚三次履约保证金的视作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已交付的租金不予退回。

3.乙方的经营项目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需自觉接受国家工商、税务、环保、卫生防疫、质监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合法经营。

4.因该项目处于尚湖景区核心区域,因此乙方所经营的任何产品,必须达到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及饮用水管控区对环保要求,若乙方经营的产品达不到相关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若乙方整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应自行办理租赁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安全、卫生等相关证照,费用由乙方自理;经营项目的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费由乙方自行缴纳。

6.乙方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如发生意外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补偿一切损失。

7.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经营场所不得有违法行为发生。对公司组织的日常园事活动和重大活动必须无条件给予配合并积极参与,如乙方未给予配合,则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取消下一轮承包资格,扣除的履约保证金需在三个工作日内补足,如未在三日内补足则终止合同。

8.乙方所用服务人员和员工,必须符合相关的用工规定及要求,承担所用人员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包括安全责任,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必须按国家规定具备相关工种的上岗证和健康证条件,并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定期体检且有年审合格记录。如乙方员工不遵守国家法律及违反景区规章制度;在景区任何非垂钓水域内垂钓或捕捞水产品(景区指定区域除外),如一年之内发生一到三次(含)垂钓或捕捞水产品现象的,甲方将视情节轻重扣罚履约保证金200—1000元,第四次发现扣罚履约质量保证金1000元;第五次扣2000元,第六次扣4000元,以此类推,即第五次(含)以上按前次的金额翻倍。

9.若乙方无故连续停业3天以上,视作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已收租金不予退还乙方,并将履约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予以没收。

10.乙方如需设立广告宣传设施,应事先将方案报甲方审批,宣传设施制作由甲方负责,乙方负担费用包括日后的广告维护及费用。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设立广告牌、悬挂横幅、播放音乐(设备内置音乐除外)。

11.其他:

(1)严禁店外设摊。

(2)包干区卫生为经营范围以外3米以内。

(3)为了景区的整体形象,乙方必须支持配合5A级景区及各类创建活动的管理要求。

(4)乙方的工作服由甲方统一配备,费用由乙方支付。如乙方不支付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缴纳的服务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5)乙方的经营业态、经营用设施设备及经营服务质量必须符合景区各项管理要求。

(6)乙方需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乙方自行办理好经营所需的相关证件,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好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退还相应租金及保证金。

(7)经营餐饮类项目,还须遵守环保、食品卫生、安监等管理法律法规,项目经营需要增加油烟、排污处理净化设备的,自费安装。

(8)环保代步车的票价按以下执行: 。乙方不得擅自调价,如需调整项目票价,需经甲方审核同意。所有租赁的车辆收费标准均需明码标价,明确向游客告知。

(9)乙方在合同期内租赁经营车辆为40辆以内,乙方必须确保经营设施自行车的安全质量,负责对自行车的外观和性能进行维护和保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增加自行车数量或改变自行车的性质。如因经营需要添置车辆,需向景区提交书面申请,经景区审核同意后方可添置。

(10)乙方在景区必须设置2个经营点,分为杨柳屿电瓶车始发站旁及4号门膳蒸坊路对面小木屋。乙方必须保证两处租赁点都具备租还车功能,如在杨柳屿电瓶车始发站旁租赁的,均可在杨柳屿电瓶车始发站旁和4号门膳蒸坊路对面小木屋处还车,反则在4号门膳蒸坊路对面小木屋租赁的,也均可在杨柳屿电瓶车始发站旁和4号门膳蒸坊路对面小木屋还车。

(11)在游客租车前,必须告知游客“上下桥推行”,并在车辆显著位置做好告知。乙方在合同期内需购买游客意外险,投保保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乙方需对游客做好安全提示,如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

二十一、租赁期内因出租方违约或出租方无故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承担因此给承租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对物业的所有装修投入残值,同时需按当年度租金标准的20%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

二十二、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起诉后续维权所产生的诉讼费用、担保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双方如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三、甲乙双方可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经营租赁和服务质量考核细则》

附件2:经营点水电费起始数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1

经营租赁和服务质量考核细则

考核内容

考核办法

经 营 管 理

1.经营点保证每天开门营业(淡季见“遵纪守法”规定),营业时间与景区开放时间相同。

2.经营商品项目符合核定范围,经营区域符合规定范围。

3.商品质量符合要求,不销售“三无”、过期、变质食品和假冒伪劣产品。

4.明码标价、无欺诈行为和恶意竞争。

根据考核内容对经营租赁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按如下办法处理:

(1)经营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开门营业,如发现未开门营业的,第一次扣罚服务质量保证金100元/次;第二次扣200元/次,以此类推。每天营业时间少于景区开放时间半小时以上的,第一次扣罚服务质量保证金50元/次;第二次扣100元/次,以此类推。

(2)甲方和上级部门安全、卫生等检查中发生不符合要求的,超范围经营或超区域经营的,除责令按期整改外,第一次扣罚服务质量保证金50元;第二次扣100元,以此类推。

(3)销售“三无”、过期、霉烂变质食品和假冒伪劣产品的,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执法部门禁止销售的,如有发现第一次扣罚服务质量保证金200元;第二次扣400元,以此类推,并且乙方必须当天处理相关商品并搬离景区。

(4)发生游客投诉,经查实乙方确实存在经营服务等方面问题的,除妥善解决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扣罚服务质量保证金100~1000元,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再另外处罚。

(5)乙方以及其服务人员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国家法律的按甲方其他职工一样处理,视情节轻重,扣罚乙方相应的服务质量保证金。

(6)乙方从业人员不得为虞山尚湖度假区范围内不诚信人员,如发现扣罚200元/次,第二次扣400元,第三次800元,以此类推,并且乙方必须当天处理相关商品并搬离景区。

(7)全年受到三次以上同类经济处罚,且仍不能按规定整改的,或服务质量保证金扣罚完的,取消租赁人参加下一轮承租资格,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已交付的租金不予退回。

服 务 质 量

1.文明经营,诚信服务,礼貌待客,不与游客发生争执。

2.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无投诉现象。

3.提供游客休息的服务设施不得拒绝游客休息。

4.着装整洁,佩证上岗。



遵 纪 守 法

1.遵守劳动纪律,无迟到、早退现象。

2.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无违章现象发生。

3.遵守国家法律,营业场所无“六害”行为发生。

4.双休日、节假日及旺季(3月-5月、9月-11月) 必须开门营业;淡季(1月-2月、6月-8月、12月,双休节假日除外) 在做好暂停营业告示及备案甲方的情况下,方可暂停营业,全年累计不超过15天(茶室需每天开门营业)。

安 全

1.安全用电,不私自乱拉电线,不使用不合格的电器设备。

2.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经常检查安全设施,严禁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设施。

卫 生 保 洁

1.室内外环境卫生符合卫生要求,包干区卫生及时保洁。

2.消毒设施齐全,消毒措施落实,器具消毒保洁符合要求。

3.个人卫生符合要求,从事食品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

4.商品摆放符合卫生要求,食品操作符合规程。

附件2:经营点水电费起始数

水电费起始数

序号

名目

抄表时间

起始度数

备注

1




2

/

/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