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应答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为非法人组织。注:①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由行政部门颁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②事业单位提供由行政部门颁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副本;③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由行政部门颁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及其隶属法人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并需由其隶属法人出具《授权书》,授权该分支机构参与本项目和签署合同,并承诺对分支机构的应答行为及中标后的履约行为承担责任。
2.2. 应答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③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④税务局网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查询结果截图;⑤其他证明文件。
2.3. 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4. 应答人需满足《经营状况承诺书》。
2.5. 应答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的承诺书: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被暂停或取消应答资格的;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在最近三年内有严重违约的;在最近三年内有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判定并发布骗取中标的;应答产品在中国移动或其他电信运营商现网使用过程中出现过重大质量问题,至今尚未妥善解决的;近三年未列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清单(与本项目采购内容相关的产品类别)。
2.6. 具有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信誉;
2.7. 具有良好的资金和财务状况;
2.8. 单位负责人(包括法人代表、控股股东)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或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应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应答
2.9. 本项目不允许全部或部分以转包、分包、委托等方式给第三方。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