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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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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食堂服务履约验收公告

招标详情

辽河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食堂服务 验收结果公告

公告日期: 2023年06月30日

一、合同编号: JH23-210000-02356-001-01

二、合同名称: 辽河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食堂服务

三、项目编号: JH23-210000-02356

四、项目名称: 辽河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食堂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地 址: 辽河迎宾路88号

联系方式: 15142740301

供应商(乙方): 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振兴服务分公司

地 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人民路186号

联系方式: 15142779858

六、合同主要信息

履约内容: 一、服务范围(一)根据本协议,乙方作为服务方将根据甲方的需求,对甲方提供餐饮服务。二、服务期限(一)本协议乙方服务期限为自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进度应满足双方的约定的要求。三、服务地点(一)乙方的服务地点主要在辽宁省辽河中级法院。四、服务人员(一)乙方如有人员变动,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二)乙方工作人员由乙方自主任用管理,但应符合国家对从业人员的相关要求,遵守相关规定取得健康证等相关证件。(三)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要提前解除的,应至少提前60日通知对方。五、服务费用与结算(一)就餐标准:就餐标准27元/人/天。(二)服务费用结算1.甲方工作人员就餐费用:甲方承担25元/天,按甲方就餐人员人数和实际供餐天数,每季度结算一次;就餐个人承担2元/天,按实际就餐人数和乙方实际供餐天数,每季结算一次。2.驻院外包服务人员就餐费用:甲方承担10元/天,按乙方实际供餐天数,每季度结算一次;就餐个人承担17元/天,由乙方和外包服务人员个人进行结算,与甲方单位无关。3.外来人员就餐单独结算,乙方应提供外来人员就餐费用单作为结算依据,经双方确认,按季度结算。(三)双方在结算前应对当期就餐人员和实际供餐天数进行核实,乙方按照双方核实一致的费用金额开具正规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正规发票后7个工作日完成付款。

履约要求: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为乙方提供方便。2.甲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承包费用。3.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4.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原材料质量、营养搭配、服务质量以及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并要求乙方立即改善,并视情形由甲方出具书面整改通知。5.协议期间水、电、燃气等费用由甲方负责,并及时交清。6.甲方负责厨房设备故障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食堂工作人员于开始进入食堂前,须在正规生部门取得饮食行业从业资格证书,如没有该证书,乙方不得雇用。2.乙方负责对员工品德、行为与安全管理。乙方应制作员工名册,详实登记姓名、年给、住址、身份证号,并须制作和填写员工职务分配表。3.乙方员工休息时,不得在厨房内躺卧。厨房、餐厅、库房内不得摆放个人物品。4.乙方及其员工不得居住在餐厅或者厨房内,亦得在食堂内晾衣服、鞋袜等。5.乙方员工严禁与甲方工作人员发生争吵或斗殴事件,若有争执,应立即报请甲方处理。6.乙方在为甲方服务时,应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使用文明用语。7.乙方不得擅自将经营权转让、或委托他人经营。8.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及方式,擅自变更食堂的经营范国和业务。9.在协议有效期限内,乙方须依照本协议规定提供饮食,不得以任何名义及方式降低伙食标准和质量。10.乙方为甲方提供米、面、油及其他肉类的品质检验报告,并由甲方进行抽检。1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有保管和维护义务。如人为操作损坏,由乙方承担维修责任。12.乙方应做好防火、防滑、防盗措施。若由乙方过失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负全责。13.乙方如需对食堂内的设施进行变更或移动时,应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14.乙方负责食堂、餐厅及其功能区清洁卫生,包括餐厅的餐桌、餐椅、地面、门窗、天花板、厨房间的所有设施等,保证无污渍杂物。15.乙方对餐盘、碗筷等及时进行清洁消毒,保证餐具的干净和卫生。

履约期限: 2023.12.31

履约地点: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七、验收日期: 2023年06月30日

八、验收组成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甄云涛、张晓义、李一夫

九、验收意见: 验收通过

十、其他补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