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质 疑 人: 河南嘉涵纺织品有限公司
地 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区开发区须水河东路133号紫兰苑10号楼156室
联系人: 张长生
联系电话:15093188377
河南嘉涵纺织品有限公司:
贵公司关于阳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3年采购八一慰问品(GLZC2023-J1-210028-GXZS)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函作如下答复:
质疑事项一:对我公司响应文件进行不合理废标,有明显指定供应商的嫌疑,而且排斥了其它供应商中标。
事实依据:详见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一答复:
(1)本项目预算金额为陆拾贰万零捌佰元整(¥620800.00),贵公司最终报价为叁拾伍万叁仟捌佰伍拾陆元整(¥353856.00),评审小组认为贵公司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竞标供应商的报价,发出询标函请贵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报价的合理性。评审小组根据贵公司回函,综合讨论认为贵公司仅提供了①简单的成本分析情况说明文件,未附任何有效购销合同或发票等材料佐以支撑;②简略的第三方询价截图,截图中显示第三方为“桂阁仓有限公司”,与贵公司响应文件中供货厂商“山东欣盛源厨具有限公司”并不一致,不能保证为同一质量产品供货,视为无效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对贵公司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是合理并公平公正的;
(2)贵公司称“另外一家公司也是被以同样理由废标”的情况并不属实,在我司已公布的成交公告中已明确说明另外一家公司废标原因为“该公司最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竞标供应商报价,且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有效书面证明材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作无效竞标处理”,与贵公司原因并不相同。
综上,本项目并不存在不合理废标、指定供应商、排斥了其它供应商中标的行为,故质疑事项一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成交供应商南宁市草本心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提供的丛业人数是不真实、虚假的,有虚假承诺之嫌疑。
事实依据:详见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二答复:
针对此质疑事项,我司经与成供应商供应商核实,得到答复:本次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制造商济南章丘德广厨具加工厂,从业人数为“15人”,营业收入为“321.07万元”,属于“小型企业”系对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及声明函填写理解错误,现已补充书面说明;根据本项目谈判文件要求“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即表明其无论是小型或微型企业均可参加竞标,并没有主观故意为自己获得额外的利益,不属于虚假承诺的行为。
综上,此项并不存在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属于虚假承诺的行为,故质疑事项二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们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答复
采购单位:阳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众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5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pdf
1.1 M
质疑答复函.pdf
581.2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