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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瑶族自治县第二轮学校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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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瑶族自治县第二轮学校食堂食品原材料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项目质疑答复函

招标详情


大化瑶族自治县第二轮学校食堂食品原材料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项目质疑答复函

质疑供应商:广西今昇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兴宁区三塘南路86号现代文化产业园4栋4-101、201、202、301、302号邮编:530012

联系人:鄂忠平(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8172301272

授权代表:无联系电话:无

地址:南宁市兴宁区三塘南路86号现代文化产业园4栋4-101、201、202、301、302号邮编:530012

广西今昇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贵公司邮寄提交的大化瑶族自治县第二轮学校食堂食品原材料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项目《质疑函》,我公司于2023年07月27日收悉,对此我公司高度重视并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认真审查,现对现有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的“项且实施方案”未对评审标准进行细化量化。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第50页“配送实施方案”档次划分采用“方案不可行、可行性差、可行性一般、较好较详细、方案详细、先进”。“食品安全保障措施”档次划分采用“措施不可行、基本可行、切实可行”。“应急方案” 档次划分采用“方案描述简单、方案描述较详细、方案描述较详尽”。“管理制度”档次划分采用“制度一般,实用性一般、制度较全面,较完整,较完善,可行性较好、制度韭常全面,完整,完善,可行性高,实用性强”,以上档次划分描述都不可量化,没有评定标准。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虫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质疑事项答复:

1、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标法,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中第二段“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供应商人所提供服务的质量相关,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和第三段“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而设立的评分因素。本项目评审因素已量化到相应区间。

2、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对技术部分分划了四个部分,分别是:配送实施方案、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管理制度分,均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招标文件已将每个部分评审因素量化到一至多档,每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分值,且档次之间已作区分,每一档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都有明确的要求。以“食品安全保障措施”为例,要求对:“进货采购渠道、食材控制管理措施、检验检疫措施、食材质量标准、追溯方式”等几个方面的食品安全保障进行描述,详细列明了投标人达到该档评分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完整性差异,已经足够量化、细化。也符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满足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及法规要求。

综上所述,贵公司上述质疑的内容及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公司将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的“项目实施方案”(1)配送实施方案评审内容进行更改,详见更正公告。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答复。

广西睿翼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 08月 01日

附件信息:

  • 质疑答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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