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购买了谈判文件并有能力提供本谈判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供应商或制造商,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材料: (1)供应商的合格营业执照复印件; (2)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若是营业执照已更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供应商则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正反两面); (4)供应商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正反两面);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见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 2.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提供企业财务状况报告(2021年或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2)提供谈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税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或承诺函; (3)提供谈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或承诺函;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供应商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须提供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之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其上述信用记录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或截图; 3.一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个响应文件。但如果供应商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4.供应商不得与本次采购项下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的公司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5.供应商代表人在同一个项目中只能接受一个供应商的委托参加投标。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1)供应商必须同时满足以上所有的资格要求并提供资料,所有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应属法定有效期内的,若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完变更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应是清晰的,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2)根据厦财采〔2021〕5号文的规定,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基本资格条件采取“信用承诺制”,谈判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响应文件中无需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3)谈判供应商代表参与谈判时应出示身份证原件以便核对身份,方可进入谈判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