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CSZZ-GK-2023010
二、项目名称:常山县城南小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辽宁省富雅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三经街16号
被投诉人:常山县教育局、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常山县文峰西路34号、常山县天马街道石城路4号4楼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永康市盛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花川路151号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辽宁省富雅特厨房设备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常山县城南小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SZZ-GK-2023010,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7月25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永康市盛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没有明确写出到底是制造商还是服务承接商,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这个不明确不具体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本通不过资格性审查,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事实依据: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规定,没有提供合规合法且真实有效的货物类中小企业声明函,该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本证明不了所提供的货物全部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生产制造商,故该中小企业声明函,通不过资格性审查环节,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根据招标文件 P3 规定,申请人资格要求第2点: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即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根据 财库〔2020〕46 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综上所述,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认定此次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希望尽快给予我公司书面回复。如果回复不满意,我公司将保留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或有关部门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经本机关查明
1、常山县城南小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CSZZ-GK-2023010),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常山县教育局委托,2023年5月19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项目总预算980000元。5月26日、6月8日、6月9日、6月19日又分别发布更正公告,2023年7月5日开标、评审。2023年7月7日发布结果公告,中标候选人为永康市盛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中标价763200元,采购合同已签订。7月10日投诉人对本项目采购结果进行质疑,7月19日被投诉人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回复,投诉人对质疑回复不满意,7月25日向本机关作出投诉。
2、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详见附件)
3、招标文件P79第六章《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文件格式: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担。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型企业(选填:①中型企业、②小型企业、③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型企业(选填:①中型企业、②小型企业、③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4、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详见附件)
5、本项目评审报告中载明“评审情况及说明1.资格性审查情况说明:符合”。
6、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评标委员会于2023年7月27日出具了《常山县城南小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投诉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载明:包括投诉人和中标单位在内的八家投标单位均按照采购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要求填写并在投标时间截止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递交资格响应文件,经业主代表资格审查,所有八家投标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全部统一按照采购文件格式填写,资格审查人员对八家投标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资格条件符合要求。
7、针对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文本中“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的表述,无供应商依法对此依法提出质疑。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
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是判定投标供应商是否作出实质响应的主要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文本,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文本填写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经评审,资格条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生产制造。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但截止开标时间,投诉人等潜在供应商均未提出质疑,并且所有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也都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文本填写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也未以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为由,而停止评标工作。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文本在“货物制造商”后写明“(服务承接商)”,表明“货物制造商”与“服务承接商”二者为选择关系,供应商可以根据项目采购实际填写相关企业为“货物制造商”或“服务承接商”。由于本项目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写明为“常山县城南小学厨房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类别写明为“属于货物采购”,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属行业写明为“工业”,同时结合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内容,可以认定其填写的相关企业为“货物制造商”。据此,本机关认为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明确、具体,对招标文件要求和条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资格审查人员对中标人中小企业资格的认定正确。故投诉人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本机关决定:
综上,投诉人关于本项目采购结果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常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08月14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常山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李卫明
3、联系电话:0570-5015373
附件信息:
常财执法〔2023〕9号(厨房设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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