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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特殊教育中心学校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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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特殊教育中心学校食堂采购项目

招标详情

郴州市特殊教育中心学校食堂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08月30日

郴州市特殊教育中心学校食堂采购项目

采购合同公告

采购人(全称):郴州市特殊教育中心学校(甲方)

供应商(全称):郴州市硕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食堂食材等”及配送服务,签订本合同,并共同信守下列条款:

一、价格确定: 因市场价格存在不确定性,为确保合同双方的利益,遇价格调整,乙方需书面提前告知甲方,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所需的货物。

1、销售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表每月 确认一次,具体调价方案作为本合同附件一。

2、以每月定一次基准价格(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取每月中任意三天以市场考察价格的平均价格作为基准价格)为准,折扣率为80%(百分之八十),该价格为t含税/¨不含税。

3、甲方有权根据当地批发市场销售价格提出调价要求,在经乙方同意后,按调整后的新价格执行。

4、未列入价格表的特殊品种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执行,双方应对此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5、甲方应严格按双方确定的价格及实际配送的数量向乙方结算货款,送菜时需要标明菜价。

6、由于台风、暴雨、雨雪等原因需对个别品种的价格进行临时调整,乙方应通知甲方,经双方确认后执行。

二、结算方式: 采用每两周结算

1、甲方结账日原则上采取每两周进行结算一次,双方应当在第二周周 前对账完毕,乙方应先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送至甲方所在地,甲方收到发票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2、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所有货款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对公账号),乙方变更账户必须书面报告甲方,否则,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的收款账户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三、交货方式

1、乙方根据甲方通知应将所需食品食材按时保质、保量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具体为郴州市特殊教育中心学校食堂),根据《食品安全法》要求,菜品需贮存运输,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保险费、卸货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2、甲方提前1天以短信,微信或电话方式向乙方订货并发送电子订单,乙方收到电子订单后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确认甲方的订单,乙方应根据甲方订货单上的品种、规格、数量、送货时间以及送货地点等约定事项送货。

3、如甲方需变更订单上的任何事项,均应在乙方发货前 1 个小时内通知乙方,未经通知,乙方按照原订单约定将货物交付至甲方原指定交货地点,因此产生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4、乙方送货人员有义务告知甲方相关负责人,保质期、保鲜期较短的食品,验收后必须及时处理。

5、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甲方指定收货人在确认货物数量无误后应立即于收货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后乙方将货物交付给甲方。

6、货物在途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双方清单数目,签署收货单后,自乙方转移给甲方承担。

四、质量保证

1、严格执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蔬菜类确保较好的色泽及新鲜度,冷冻类及干货类应保持较好的外观和等级,鲜肉类应保证每日新鲜,对于鲜活、肉类食品要有国家认可的检疫单位出具的食品检疫合格证书。交付食品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食品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书,同时保证提供资料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性的。

2、乙方不得将临近或超过质保期的食品交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双方约定的食品质量标准如下:

蔬菜类:保持较好的色泽及鲜度,无腐烂、泥沙和农药化学物超标现象。

冷冻品:由正规厂家生产,检验或检疫合格,剩余保质期不少于标示保质期的一半。

干货类:属一级正品,由正规厂家生产,剩余保质期不少于标示保质期的一半。

水产类:由正规养殖场提供,确保安全无污染。

鲜肉类:由政府指定的肉联厂提供且为当日新鲜肉。

粮油类:由正规厂家生产,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剩余保质期不少于标示保质期的一半。

3、由于乙方配送食品未能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且造成甲方食用人员食物中毒或出现不良反应,甲方因治疗垫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垫付医疗费用、损害赔偿金由乙方承担。

4、乙方向甲方交纳配送质量保证金人民币3 万圆,甲方收取乙方保证金后向乙方出具收据,合同解除或配送期届满后,凭收据不计息予以退还。

五、验收标准

1、甲方在收到乙方运送的货物后应立即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并在当天验收完毕。如验收确认无误的,由双方指定验收人员(甲方:施仁俊 手机号:18507357727;乙方:
手机号: )在验收清单上签字予以确认。若发现食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等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调换或补货,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主自行承担;收货数量以甲乙双方共同验收数量为准。

2、如甲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或验收完毕的,视为乙方提供的所有货物均为合格,如食用乙方配送食品出现食品安全事故,视为食品当然不合格。

3、双方对货物质量有争议时,可以进行复检。复检由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复检,检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复检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因乙方配送所出现的问题(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除外)导致甲方食堂不能正常开餐,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对逾期交付,未按约定时间配送食品且延迟超过60分钟的,按此批次食品金额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延迟超过90分钟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当批次货款30%的违约金。若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承担上述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2、食品质量应符合上述质量、验收条款,否则,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补发符合质量标准的食品,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要求退货的,乙方应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食品对应的款项退还给甲方。

3、乙方不能正常送货或送货缺斤少两的行为,造成甲方人员不能按时就餐的,乙方应承担相应后果。

4、若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甲方必须按第二条约定的结算方式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甲方延迟支付货款期间,乙方有权暂时停止向甲方供货。

5、本合同及其所产生之权利或义务之部分或全部,非经对方事前 日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予以移转、转让或再授权任何第三人。

6、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另一方为维护权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违约金、罚金、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七、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

1、本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中任何条款内容的变更以及需要增加、删减的内容,必须经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方能生效执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3)一方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__7_日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4)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3、双方解除本合同的,应签订书面解除合同书。

4、合同终止: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终止;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终止。

八、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一方自愿提供给另一方的资料和双方相互传递的资料(无论是以口头、书面文件、电子邮件还是其它形式提供或传递的,包括知识、数据、财务、技术及非技术的资料,以下简称“资料”)是有价值的、机密的,滥用或擅自泄露这些资料将会给权利方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2、双方都应视对方所提供的资料为保密资料而做好保密工作。为此,在没有对方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包括其雇员)不得擅自将对方的保密资料泄露给第三方。

3、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保密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

4、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之前,本保密条款对合同双方持续有效。

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火灾、战争、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2、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有权要求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时间段内迟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要求相应变更协议条款。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协商解除本合同权利、义务。

3、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延迟履行或不能履行,则遇有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除因迟延履行通知义务造成对方损失外,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遇有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 小时内通知另一方,由双方协商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遇有不可抗力一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扩大。

十、合同期限及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有效期自2023 年9月1日起至2024 年8月31日截止。

2、若甲、乙双方有一方需要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乙双方中任一方在合同期内无故终止合同者,须承担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因本合同的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卫生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合同生效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相互发出或提供的文件、资料、通知等,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联系人信息作为通讯地址及信息,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均应在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任一方按上述地址及联系人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

2、本合同原件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经双方各自的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双方均确认并保证,本合同的签署已经过其内部充分的批准和授权,签署本合同的授权签字人是合法授权的有权签字人。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后订立补充协议;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4、本合同任何条款如有无效或无法执行的情况,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对于本合同任何权利之未行使,不得视为对于该权利之抛弃。

5、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如双方事实上仍有订单产生,则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直至执行完毕,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6、本合同的所有附件、传真件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十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名 称:郴州市特殊教育中心学校

地 址:郴州市苏仙区卜里坪路

联系人:李玉林

电话:18670503321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南金翔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郴州市文锦路鑫沙苑2栋205-207

联系人:雷女士

电 话:0735-2233598

附件:采购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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