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兰财采字询-2023-41 |
二、项目名称:兰考县机关事务中心行政区职工餐厅厨具设备项目 |
三、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河南创科厨具设备有限公司 |
地址:周口市经济开发区开元大道东段 |
被投诉人1:兰考县机关事务中心 | 地址:兰考县机关大院 | 被投诉人2:河南桐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兰考县阳光雅居 | |
相关供应商:兰考县新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惠安街道中州路1号 | |
四、基本情况 |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兰考县机关事务中心行政区职工餐厅厨具设备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你公司要求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第3.6.4中4投标文件中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必须为其原件的扫描件,并逐一注明:与原件一致,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中标单位均无注明与原件一致,故小微企业声明函与投标报价表为无效投标。本机关经过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
投标文件中所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投标报价表均为招标文件中所要求需填写的内容,并不属于招标文件要求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第3.6.4中4投标文件中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必须为其原件的扫描件,并逐一注明中所要求的“证明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该项目投诉。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兰考县财政局 |
2023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