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深圳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拟对深圳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2023年度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
采购项目名称:深圳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2023年度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合同金额(元):6607402.00 中标供应商:望家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本次补充合同的签订旨在对原合同中第五条合同价款结算要求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在原合同补充协议中,第五条合同价款结算要求为“货款按甲方实际采购量每月结算两次,结算周期为当月1至20日一次,当月21至当月31日一次,当月31日前结清当月1至20日菜款,次月31日前结清当月21至31日菜款。报价和结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须开具国家正规发票和税控清单。乙方需于当月22日前向甲方提供当月1至20日产品价格表和1至20日账单明细,当月28日前出具正规发票用于结算当月第一次货款:乙方需于次月2日前向甲方提供当月21日至31日产品价格表和账单明细,次月15日前出具正规发票用于结算第二次货款。”因客观不可控原因,本次补充合同将上述付款要求修订为:“12月1日至31日货款按甲方实际采购量每月结算两次,结算周期为12月1至10日一次,12月11至12月31日一次,12月19日前结清12月1至10日菜款,12月19日前预付12月11至31日菜款。报价和结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须开具国家正规发票和税控清单。乙方需于12月13日前向甲方提供12月1至10日产品价格表和1至10日账单明细,12月15日前出具正规发票用于结算12月第一次货款;乙方需于12月3日前根据甲方食堂提供的12月11至31日菜谱,向甲方提供12月11日至31日产品价格表和账单明细,12月15日前出具正规发票用于预付第二次货款,后期甲方食堂管理人员应严格审核送货清单,按双方确定的价格进行核算,保证货款一致。在乙方出具正规发票后,甲方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将货款划转至乙方银行帐户。如因甲方上级部门审批原因造成甲方延迟支付费用的,不视为甲方违约”。 ” |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本项目于2023年2月28日深圳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与望家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项目编号(SZDL202202409),原合同总价6607402元,已支付2023年1-11月20日菜款费用。 鉴于深圳市往年财政结算时间12月25日为封账日,而中心食堂12月21-31日结算时间在2024年1月。由于食堂12月食材配送费用列入2023年度预算,考虑到当年预算当年支出; 经与中标供应商望家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友好协商,对原项目补充协议补充约定如下:一、12月1日至31日货款按甲方实际采购量每月结算两次,结算周期为12月1至10日一次,12月11至12月31日一次,12月19日前结清12月1至10日菜款,12月19日前预付12月11至31日菜款。报价和结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须开具国家正规发票和税控清单。乙方需于12月13日前向甲方提供12月1至10日产品价格表和1至10日账单明细,12月15日前出具正规发票用于结算12月第一次货款;乙方需于12月3日前根据甲方食堂提供的12月11至31日菜谱,向甲方提供12月11日至31日产品价格表和账单明细,12月15日前出具正规发票用于预付第二次货款,后期甲方食堂管理人员应严格审核送货清单,按双方确定的价格进行核算,保证货款一致。在乙方出具正规发票后,甲方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将货款划转至乙方银行帐户。如因甲方上级部门审批原因造成甲方延迟支付费用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二、其它条款仍按原合同执行。三、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甲方四份,乙方两份。 |
征求意见期限:从2023年11月27日至2023年12月04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采购人:深圳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40号 联系电话:13622308788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深圳市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联系电话:0755-83948141 |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深圳市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 |